法治医保建设重在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2018-10-16
吕国营湖北经济学院医疗保险改革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教授
建设法治医保,简单地说,就是要依法治理医疗保险,用法律约束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城乡居民、医疗机构和医生、政府等利益相关主体的行为。使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城乡居民依法参保、依法缴费、依法享受医保待遇;使医疗供方规范行医;使政府依法行政,不缺位更不越位。
现阶段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是否有法必依。我们有法律而缺法治,甚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在上述利益相关主体中,谁最有能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企事业单位?是职工个人?是城乡居民?是医院或者医生?看来都不是。最有能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只有政府。
医保领域的诸多问题,都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密切相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实,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重要问题。表面上看,责任在于企业,是企业隐瞒了缴费基数。但是,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允许,企业怎么能够隐瞒?实质上,隐瞒缴费基数,是地方政府保护企业,降低企业成本的一种手段。在今年的机构调整中,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转移到垂直管理的税务部门,其优势之一就是在征缴环节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有利于解决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这是通过征收体制改革实现缴费刚性的一个例子。
医保待遇攀比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攀比只是参保者的行为,但实质上,如果地方政府坚持依法治理,攀比就不会产生实质性结果。地方政府的随意性导致攀比结果的节节攀升。这里,攀比者的预期起了重要作用,当攀比者预期地方政府有能力随意改变医保待遇时,攀比者的最优选择就是采取攀比行为,迫使地方政府提高医保待遇。
再看医保扶贫。按道理讲,困难群众免费参保,在参保环节由政府全额补贴,帮助困难群众参保,就是医保扶贫。这样就把困难群众纳入到医保覆盖范围。参保之后,就应该按照法定待遇标准享受待遇,而不能享受特殊待遇。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医保扶贫的名义,随意提供特殊待遇,比如就医期间的生活补贴。这引发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其实,困难群众的特殊情况,应由医疗救助来解决,这也是国家医保局的新职能。
法治的重点在于约束政府的行为,让政府守法。这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显著区别。让老百姓守法不是法治,让政府守法才是法治。只有政府守法,老百姓才愿意守法;只有政府守法,老百姓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只有政府守法,才能真正建成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