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保障
2018-10-15王蔚君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司改后近三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行政裁定书却是肆意剥夺当事人诉权。在原告的强力应对下,龙华区人民法院的这两份行政裁定书通过二审程序已被撤销;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更加紧迫。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权;行政裁定书;司改
一、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诉权的根本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日实施。经过修改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本着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权,以司法权约束行政权,推进依法行政。
立法思路清晰,司法应体现立法的意图,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司改后近三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在行政诉讼中司法肆意剥夺当事人诉权俞演俞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以下两份行政裁定书就是这样的。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把不能通过行政判决书驳回起诉的,变为以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不是运用司法权约束行政权,而是故意袒护行政机关,维持错误的行政行为,肆意剥夺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在原告的强力应对下,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这两份行政裁定书通过二审程序被撤销,原告的诉权达到恢复和保障。
二、王蔚君诉海南省律师协会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2014年,王蔚君在海南某律师事务所一年实习期届满,经海南省律师协会考核做出延长半年实习期的决定。2015年5月,王蔚君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海南律师协会作出的实习考核决定。
本案被告2015年6月2日收到起诉状副本,6月26日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海南省律师协会知法却对法庭、对当事人、对法律公然蔑视。
即使这样,2015年8月在本案开庭过程中,法官主导的审理变成了被告引导的审理,被告循循善诱,审判长冯平山法官积极配合。但在原告的据理力争下,原告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休庭后,原告针对开庭的争议焦点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意见,强调了以下要点。(1)海南省律师协会是适格的被告。实习律师考核是律师执业许可的前置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使律师法赋予的权力时和行政行为一样要接受司法审查。(2)实习延期6个月决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实习律师管理和考核的各种规定是为了杜绝随意考核,这些规范性文件也为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延长实习半年决定可以按照司法途径进行合法性审查,具有可诉性。延长实习半年,终局地排除相对人半年内执业的权益,该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产生实际影响。
2015年9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龙行初字第19-2号行政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律师协会不属于行政部门,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裁定驳回王蔚君的起诉。尽管原告休庭后向合议庭提交的书面意见已清楚反驳了行政裁定书中裁定的理由。
三、王蔚君诉海南省律师协会案二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2015年9月,王蔚君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带领所在学院法律专业一个班级的学生前来旁听。法官主导的审理再一次变成了被告引导的审理,被告循循善诱,合议庭积极配合。审判长把被上诉人提出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归纳为争议焦点,迫使上诉人当庭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等法官和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等律师“普及基本法律知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見,2015年12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5)海中法行终第78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海南省律师协会也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包括王蔚君在内的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后,财新网和各大门户网站开始追踪报道此案。在以后的审理程序中,王蔚君的主张两次获得法院支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意见违反《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应当予以撤销。
四、王蔚君诉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王蔚君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胜诉后申请执行,王蔚君持民事裁定书等资料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几次要求王蔚君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王蔚君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2017年5月王蔚君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代售房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滞纳金。
2017年8月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琳琳担任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充分表达了意见。2017年11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7)琼0106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本案一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原告不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并不包括行政裁定书第4、5页所述的这个裁定理由,这些理由和事实在开庭过程没有涉及,裁定理由属于出其不意,诉讼程序欠缺,程序严重违法。本案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第3页和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也多处证明原告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事实。
五、王蔚君诉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案二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由于一审裁定在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形,2017年11月,王蔚君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初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已回外地过年的上诉人,本案书面审理,审限1个月,法官不安排和上诉人见面。
上诉人很快向法官提交了诉讼材料,多次打电话和法官沟通案情。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法官同意安排谈话。王蔚君诉海南省律师协会案经海口市两级法院的审理胜诉并被媒体不断追踪报道,主办法官已对上诉人有清楚了解,这是法官慎重审理的主要原因,法官也表达的很清楚。
2018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双方当事人谈话。在谈话阶段,双方当事人也充分表达了意见。从谈话情况看,尽管此前法院电话告知原告不用见面即在一个月内裁判,但主审法官对案情并不清楚。在谈话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对原告陈述的案情感到吃惊和意外。原告感觉主审法官不是紧扣一审裁定,而是从双方最终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决来斟酌二审裁定的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作出( 2018)琼01行终3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六、结语
习近平指出: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行政诉讼就是把问题引导到法律途径解决的重要制度设计,只有切实保障诉权也才能把不稳定因素引导到法律途径解决。
海口市龍华区人民法院以上两份行政裁定书,剥夺当事人诉权的事实清楚,而且在党的十九大之后未见收敛。当事人多次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要求启动追责,但未见答复。
行政诉讼中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是立法的意图,更应在司法中得以体现。行政诉讼中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需要更明确的司法解释,更要有可操作的司法追责启动机制,这是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龙行初字第19-2号行政裁定书,2015.
[2]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行终第78号行政裁定书,2015.
[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琼0106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2017.
[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琼01行终30号行政裁定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