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赖斯合作原则指导下的商务对话口译
2018-10-13杨国珍
杨国珍
摘 要:本文从语用学中的格莱斯“合作原则”出发,分析商务对话口译中译员可以利用的灵活策略,以达到良好的交际效果。合作原则中“质”、“量”、“方式”、“关联”准则与商务对话口译精准、全面、互动性强、以合作为主题的特点相契合,对译员更好地处理语言和自身第三方角色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帮助我们从交际的层面理解对话口译活动和译员的主体性,丰富口译跨学科研究的内容。
关键词:合作原则;对话口译;译员角色
一、引言
十九大以来,中国继续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与国外的经贸交流全方位深化,“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吸引了越来越多外国企业机构前来开拓商机。外国企业机构“上门”主动寻求与中国洽谈商务合作,以此为主题的会议频繁出现,对优秀双语口译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作为一种互动性较强的口译形式,对话口译对译员的要求不仅局限在完整传达“字面意思”,而是积极参与协调各方,以保证交流的顺利进行。在此大背景下,利用语用学家格莱斯(1975)的“会话合作原则”描述商务对话口译活动,将获得更充分的理据,总结出更全面的认识,为译员以后的对话口译实践提供参考。
二、对话口译
对话口译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末。早期学者将该种口译原型场景视为“第三方互动”,即一位(双语)口译员需要在两位(单语)客户间承担关键的中介角色,如今这一类型通常被称作“对话口译”或“联络口译”,以面对面交际为特征,它与会议口译的本质不同在于,前者强调双边交流,后者强调多边交流。随着口译界研究的深入,译员的产出不再被视为通向认知过程的“窗口”,而是有口译员介入其中的交流互动这一“宏观”过程的产物和手段。Wadensjo?(1998)吸收了戈夫曼对交际互动中角色分析的社会学方法后,提出了译员参与的三向互动交际场景的认知框架(转引自P?chhacker,2004)。在此之后,曼森(Manson,2001)编辑了Dialogue Interpreting论文集,涵盖了形式多样的对话口译场合,如法庭口译、社区口译、电话口译等等(转引自P?chhacker,2015)。
任文(2006)在评价联络口译中提到,联络口译员从事母语与外语的双向传译,与当事双方共同参与话语过程,所以“拥有的灵活度更高,对交流活动的干预程度更大,…更值得研究者从各种角度和不同层面给予更多的关注”,由于对话口译与联络口译在内涵上有较大交叉点,该评论也适用于对话口译。对话口译中译员的任务与角色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忠实、准确、隐身、中立的标准,译员作为口译行为的主体,是跨文化语境里参与对话的重要合作伙伴,是交际活动的共同构建者。在这种高度互动的口译场景下,译员的主体性、扮演的角色、以及翻译伦理成为了学界研究的重点。
三、合作原则
语用学是语言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中与口译活动息息相关的概念之一就是“合作原则”。语言哲学家格赖斯(Grice,1975)认为,在谈话交流是合作的努力,每一位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都能认识到一种或一组共同目的,或至少是相互可接受的方向,使会话按照要求,在适当的阶段按照所参与的谈话交流接受的目的或方向发生。人们把这个称之为“合作原则”,通常被归纳为四大准则:量的准则 (Quantity Maxim):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所需要的信息,不应超出所需要的信息;质的原则(Quality Maxim):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不要说虚假或证据不不足的话;关联准则(Relevance Maxim):话语要有关联并切题;方式准则(Manner Maxim):说话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涩歧义。
作为规范言语的基本准则,毋庸置疑,它同时也适用于口译。众所周知,口译是通过口头的表达,将信息又另一种语言形式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形式的语言交际行为,是人类在跨文化、跨民族的交往活动中所以来的一种基本交际工具(梅德明,1996)。作为目的明确的双语交际活动,口译员在商务翻译中,必须遵循合作原则促成、或促进商务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双赢(徐锡华,2008)。另一种情况下,当一方比另一方有权势(power),并且这种差别在一定的语境中渗透或直接接入到言语交际中时,就造成了权势关系对话(孙维张,吕明臣,1996),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预期交际目的,他们也会背离会话合作原则及相关准则(吴雁,2004)。为了确保交际双方的沟通,口译人员必须要帮助他们建立某种合作关系,口译时补充必要的信息(廖开洪,1999)。
因此,在商务对话口译中,当交谈双方都抱有合作的意愿时,口译员对合作原则的理解和灵活运用便尤为重要。如果口译员仅仅关注字面上的双语转换,而忽略了会话双方的言外之意,不加以显化或补充,双方的交流便会受阻,无法圆满地完成交际的任务。在商务谈判中,数字翻译是译员需关注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由于中外使用不同的换算单位,译员若选择直译,将会使信息受阻,无法让外方明白。例如,当中方发言人提到:“此项目占地500亩时”,译员不能直接将其译成“This project will occupy 500 mu”,因为亩并非国际通用单位。为了遵守会话合作中“方式的原则”,译员可以主动补充说明“onemu is around 0.66 hectares”,如此一来,外方对关键数字就有了清晰的概念。另一种状况便是讲者即兴发言,自由发挥,这种类型通常被称为“联想型发言”,在此情况下,如果发言内容过于偏离会谈主题,译员可以选择“过滤”其中的次要信息,运用省译策略将中心思想概括出来,以遵守“关联原则”。
从原型上说,口译员无论专业与否,都是“一个中间角色”,不仅反映在不同语言之间,更多地体现在交际各方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体制性和社会语言性的地位(Knapp-Potthoff, 1987)。戈夫曼在构建“谈话”参与框架时,归纳了三种话语角色:发声者、作者和话语责任者的角色(任文,2017)。除了扮演常规的发声者角色,在对话口译的译员还会主动担任起作者和话语责任者的角色,以主动的姿态达到会话层面上与各方的合作。当话轮重叠时,译员可以扮演作者的角色,从“第一人称”直述转化为“第三人称”转述,总结各方观点,以此达到“量的原则”;当讲者提到“Our products are well-received in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UK, US and Taiwan”,译员翻译成“我们的产品在美国、英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很畅销”,表明个人政治立场,这时译员扮演话语责任者,遵守“方式原则”。
四、结语
语用学中的会话合作原则对于商务对话口译的指导是不言而喻的,在高度灵活的这一口译形式中,合格的译员需学会灵活运用会话合作原则,将信息准确、及时、清晰、高效地传递给双方,达到最佳的交际效果。
参考文献:
[1]Grice, Paul. “Logic and conversation.” Studies in Syntax & Semantics Speech Acts, 1(1967):101-136.
[2]P?chhacker, Franz. Introducing Interpreting Studies. London: Taylor & Francis, 2004. Print.
[3]P?chhacker, Franz.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Interpreting Studies. London: Routledge, 2015. Print.
[4]廖开洪.“谈“合作原则”在口译中的作用.”中国翻译.1(1999):38-41.
[5]梅德明.口译教程.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6.
[6]任文.联络口译过程中译员的主体性意识研究.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7]任文.“戈夫曼社会语言学视阈下口译员话语角色的解构与重构.”中国翻译. 4(2017): 18-25.
[8]孙维张,吕明臣.社会交际语言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
[9]吴雁.“社会权势关系与会话合作原则的背离.”外语教学. 6(2004): 32-35.
[10]徐锡华.“合作原则与商务翻译的四条基本准则.”中国科技翻译.2(2008):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