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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10-11樊崇义先生创办

21世纪 2018年9期
关键词:重罪刑事案件试点工作

樊崇义先生创办

2018年7月26日,笔者参加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之完善”研讨会。研讨会上,首先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重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的过程中,与会者有人提出,重罪案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少与会者则犹豫不决,即使持肯定意见的也认为要慎重适用。鉴于此种状态,对这个问题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还要充分地说明理由。

重罪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其实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边界问题。对此,在学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受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广泛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可能判处死刑在内的重罪案件,但存在例外情形,如“罪行极为严重,没有从宽余地”的案件;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范围应限制在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中院一审管辖的涉恐、国家安全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于其敏感、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特征而不能适用。但是,“两高三部”颁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对适用有异议的未成年人案件以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予以排除。并未将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罪案件排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外。这就是说,重罪案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坦白从宽和自首从宽,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立法上的限定,它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激励政策。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它适用于一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就案件的性质而言,《试点办法》并未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性质予以限制。即使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重罪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就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加以处理。因为案件的性质虽属重罪,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和制度,核心在于被追诉人的主观态度,即认罪与悔罪的认识,不能由犯罪的轻与重,即犯罪的性质、事实作为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因此,《试点办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诚然,犯罪的性质尤其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从宽即量刑的幅度会有影响。《试点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从宽量刑的三项原则:一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据此规定可以看出,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只是对刑罚适用有影响,并非重罪案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院特聘教授

第三,试点已经进行了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比较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的数据,检索出了34份裁判书,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为32件,未适用的2件。32件分别来自北京14件,广东、广州6件,西安4件,重庆3件,青海2件,福建1件,大连1件,天津1件。各个试点的探索已经为诉讼提供了客观依据和经验。案件类型分布广泛,呈开放态势;10年以上重刑占比最高,量刑建议、主刑建议多采纳率也高,而且在程序的建构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建设上,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凸显了诉讼效率的追求,做到“简案简审,繁案精审”,确保了案件质量。特别是对认罪的自愿性审理上,创造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各试点正在进行中,对于重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当然还要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深入探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携手并进,在这方面首先打破了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禁锢,现在正沿着创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建构,进行试验,摸索经验。这是值得庆幸和祝贺的。

链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

2016年7月2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天津、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7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试点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其中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的占98.4%。 试点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法院、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30个,其中设在看守所、法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覆盖率分别为97%和82%。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试点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其中建议量刑幅度的占70.6%,建议确定刑期的占29.4%,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2.1%。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2.2%,不起诉处理的占4.5%;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3%,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96.2%,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占33.6%,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占2.7%,非羁押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进一步提高。2017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试点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共有1516名律师、被告人、办案人员参加问卷调查,对试点效果总体评价较高,其中律师满意度为97.3%,被告人满意度为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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