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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物临展工作谈对文物安全的把控

2018-10-11杜树志

华夏文化 2018年3期
关键词:借方文物保护文物

□杜树志

一、目前国内外文物临展工作现状

在众多博物馆馆际交流活动中,文物临时展览(简称“临展”)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双方合作意向的初步建立、现场考察评估、合同的谈判与签署、文物借展操作流程如文物点交、往返包装及运输、布展、现场展览、撤展与归还点交等,整个临展工作环节众多。但从博物馆等公共机构里的文物属性上来说,由于其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相关人员对文物的安全保护意识如果不强,忽视文物借出中存在的文物安全问题,在文物借出展览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实际问题,有时甚至会使文物遭到无法挽回的损坏,从而对博物馆和国家造成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视,以及博物馆馆际交流活动的增多,在国家文物局引领和规范指导下,各项借展和临展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相关操作规程也日趋完善。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在文物借出过程中,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文物借出过程中存在的文物安全因素,文物借展制度不完善,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明显。对于双方签署的合同,国家文物局虽早在2008年6月就曾发布过《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08]42号),通知中还附有《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借用合同》(样本),但该合同内容仅仅为参考范本,并非强制性合同。鉴于目前国内还缺乏统一规范,从而容易导致一些条款的约定出现权责不明,一旦发生问题后不仅无法追责,而且文物安全从根本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当然,国内也有一些传统博物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比较好,比如首都博物馆、葫芦岛博物馆等,他们在文物借展合同上,条款内容相对比较完整、规范,非常值得文博同行的借鉴。

相较而言,国外很多博物馆在这方面要求就显得更为严格一些。不管是借展还是输出展,合同签订前,一般需要借方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展出方式、展柜材料、相关检测数据、监测设备、安保措施等等。为防止文物在展出期间受损,各环节均被确认无误后才会签订合同。一些对于微环境比较敏感的文物,文物输出方不仅要求借方确保合适的展出环境,还必须要有相应的监测和调控设备,到临展结束时还要求借方提供相应的监测数据。以美国为例,博物馆界有一个通用的评价标准,在文物正式借出前,借方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一份名称为STANDARD FACILITY REPORT——UNITED STATES Registrars Committee of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Museums Adopted 1998的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文物借入方的基本信息、建筑结构布局与维保、环境、消防、安全、常规操作与包装、保险、借展历史、附加信息、核查与责任,共计10大方面,141项相关内容。文物展出单位必须严格如实填写上述内容,并将其提交给文物输出单位,待输出方完成综合评估后,才决定是否出借文物。还有部分博物馆要求文物借方在布展前对展柜内部使用的有机材料采用ODDY法,用银、铜、铅试片,参考美国ASTM D130-4及中国《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GB/T 5096),在实验室里花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玻璃展柜内部有机材料样品做一个安全性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为1级则为可用,2-3级为短期内可用,大于3级为不可用,或者参考美国ASTMD3241及SH/T0023-90《喷气燃料银片腐蚀试验法》,若检测结果﹤2级为可用,2-4级为短期可用,大于4级为不可用,用腐蚀标准色板进行确定。这样一个硬性规定,使得那些对挥发性气体,特别是对酸性气体敏感的文物来说,无疑会使它们得到良好的保护,也是文物保护工作提前介入的一个好的举措。

二、问题产生原因的剖析

首先是相关工作人员的文物安全意识不强。少数人认为,博物馆等公共机构里的文物从属性上来说都是国家的,借出过程不过是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更为直白一点说,无非是“左手倒右手”,不必太较真。在这种错误思想支配下,文物借展合同往往流于形式,借展前双方草草签署一份,应付了事。

其次,碍于人情世故。一般来说,文物借出展览大都是出于双方友好的文化交流,而少数人则持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彼此间订立的合同如果条条框框太多,不仅会对双方形成各种约束,显得有些机械教条,也不利于实际工作的推进。

再次,借出双方单位内部制度尚不够健全,单位各部门和人员之间还缺乏统一的思想认识。对大多数博物馆来说,临展文物输出一般归陈列展示部门负责,而文物安全却要由文物保管部门来承担,一旦文物在借展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的文物又需要文物保护修复部门去进行抢救,或完成相关的保护修复工作。其中陈列展示部门关注较多的是,他们只要按时完成自己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将文物在规定时间输出、布展、撤回,一项临时展览任务就算完成了。而保管部门在文物被提出后,受工作界面的限制,也鲜有人会去进行后续跟踪。至于文物保护修复部门,同样受工作权限或规章制度的约束,只要借出文物在临展展览期间不出问题,基本是被“晾”在一边。在这种缺乏统一管理制度的框架下,上述三个部门俨然处于一种分立的状态。试想如果再没有一份完整而有效的合同对出借双方加以约束,那么文物的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了。

三、问题对策

首先, 对待文物安全,相关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文物安全不分等级,从业人员应始终牢记文物安全的重要性,对每一件文物都心存敬畏。文物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国家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9月20日新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指出“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各省市也紧随其后就文物安全发布通知并推出了一系列相关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亦明确提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作为博物馆文物保护基层的工作人员,更要时刻加强对现行《文物保护法》的学习,真正明白文物安全对博物馆日常运营及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同时牢固树立起文物保护的责任、使命与观念,真正将保护意识贯彻到临时展览、保护修复及保管等日常工作中。

其次,对文物安全保护,相关人员要有一种主动介入的意识。在预防途径上,基层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的规范要求,及时完善落实多种保护方案,特别针对那些容易腐蚀破损的一类文物,要给予高度重视,利用当前的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尽最大努力遏制相关文物病害的滋生,主动化解其扩散和传染的危机。再就是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力争精确审视文物残损程度和珍贵级别,审慎对待保护修复工作的实际需求。如此不仅能有效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效,还可适当维持特定文物的原有面貌。

再次,守住文物安全底线。在文物出借前,出借一方工作人员应对文物借方的展览环境、相关人员技术实力、监测设备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双方签署一份规范有效的合同。展览开始后,双方要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不定期做好现场巡视,或通过物联网做好远程监控。值得注意的是,一份完整而有效的借出合同,至少应具备以下几项条款内容:

(一)展品目录,或者出借清单。包括文物名称、年代、材质、级别、尺寸、现状、数量、文物保险估价以及对应的投保等,相应信息要做到准确完整,上述系列信息可作为合同附件列出。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文物的特殊性,目前来说,国内保险行业还没有专门针对文物推出相应险种,因此,为降低文物所面临的风险,建议考虑选择运输险、艺术品险、财产意外险、火险、附加险等险种进行投保。

(二)借出时限。作为一份规范的合同,借出时间的约定,属必备条款。当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运输、布展等情况,时限稍许宽松亦属正常。另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款已明确作出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国内馆际间出于友好交流目的的借展,即使约定了借用期限,出借方有时不愿主动申请归还,借方更是态度暧昧,其结果往往有法律明文规定却得不到认真贯彻执行。一旦后续发生问题,双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文物展出微环境条件的约定。随着馆际间文化交流的增强,文物远涉重洋被借到国外也颇为常见。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的约定,文物在借出后,由于路途遥远,若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原收藏单位专业保护人员往往无法对文物周围环境条件实时掌握。但如果在合同中对所有借出文物周围的微环境,如温度、相对湿度、光照度、紫外、VOC、展陈方式(裸展还是展柜)、安全保护措施等作了详细约定,甚至必要情况下,文物输出方还可在布展时前往现场确认是否符合双方约定,这会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对文物带来的不必要损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于文物微环境的远程监控,也不再是一件难事。

(四)文物包装、运输、押运及相关费用。对于文物的包装、运输、押运等环节,一般来说,均由借方负责,相关费用也由借方支付。但是,对于单方输出或者联合举办的临时性展览,通常由出借方负责。具体实施注意遵循安全性原则、真实性原则、选择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环保性原则。

(五)文物的点交。文物的点交以文字和图片共存方式进行。点交时,双方负责点交人员现场共同检查文物现状,做好拍照及文字记录后在点交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点交单作为合同附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签署时,借出与归还点交工作可能并未发生,因此,往往容易被人忽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并不影响它作为出借合同的附件,只要在合同附件中列明即可,一旦点交工作完成,点交清单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如发生任何问题,也可做到随时追溯。双方点交负责人、双方协议签定人应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也作为出借合同的附件,这一点和其他类型合同做法相类似。文物点交清单一式四份,要有双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经手人签字,最后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

(六)明确文物出借双方的权责。文物在输出方布展结束后,输入方应一如既往加强巡逻,一旦出现危及文物的紧急情况,为防止文物进一步受损,哪怕文物输出方代表不在场,展览输入方工作人员可采取必要的抢救保护措施,同时注意留存摄影或摄像资料,并及时通知文物输出方。之后,视实际情况,由双方代表共同出具书面报告。在文物展出之前和借展期间,输出方有权派人员赴输入方检查展览场地和文物安全。

(七)文物遭遇意外情况的条款约定。文物在展览期间如遇灭失或损坏严重以致不能修复时,借入方应按照合同中输出方文物的估价,在约定时间内向输出方作出全价赔偿。不过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损坏的文物仍然归输出方所有。对于丢失了的文物,以后若能找到,输入方须无条件送还给输出方,此时输出方视文物有无损伤、伤情程度,将赔偿金全部或部分退还给输入方。文物如有损伤但能修复时,一般由双方组织专家评估损伤程度,并根据损伤程度和展品单项估价确定合理的索赔金额,输入方将据此向输出方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赔付事宜须在展品丢失或受损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完成,不宜拖得太久。

(八)文物输出相关知识产权的约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2007年曾正式发布《博物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明确了博物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网络域名和工业设计5种。由此可见博物馆业内涵盖的知识产权是多样化的,在合同中受到法律保护也是理所当然的。在约定的时间内,输出方负责向输入方提供文物图版和说明文字,输出方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材料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如因输出方原因,导致其他第三方对输入方提出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赔偿请求或诉讼的,则由输出方负责出面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输入方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反之,文物输出方也有义务告知输入方,对于相关文物图片、文字、文创设计等资料的版权归输出方所有,输入方除研究、展示外不得随意侵犯版权。文物图版只限于此次借出文物有关的图录、海报、广告、展厅布置中以及为新闻报道之目的使用。

(九)文物借出费用。对于一些涉及费用的文物借出,双方还须按国家及当地财政规定明确借出费、劳务费、保险费等各项具体费用,结算货币种类、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等内容。

(十)如有需要,借出双方还在合同中设定补充协议。特别是对于某些未尽事宜,最好通过补充协议加以说明。在补充协议的条款中,如条款规定是对原合同内容做出了变更,最终以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为准。

(十一)对不可抗力的约定。借出双方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水灾等自然灾害,导致文物运送推迟、文物受损等意外,此时不应视做违约,但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否则应按违约处理。

(十二)双方对争议的解决。文物借出双方基于友好的文化交流,极少产生争议状况。但即便如此,也须在合同条款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争议的解决适用对借出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与其他工作一样,文物临展合同首先也会面临起草问题,在起草合同时如何能够更好地考虑和保护博物馆自身的利益,最大程度规避文物在输出过程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合同的起草与制定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旦博物馆单方面取得起草权,则应安排既熟悉博物馆业务工作又对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了解的工作人员承担起草任务。工作人员要通晓国家有关文物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进行仔细认真研究,弄清本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国家都有哪些规定,特别是文博方面的专业法规和文博行业的职业规范中有无特殊规定。合同起草结束,还要请律师和财务人员对合同作进一步审查。

当然,被用作临展的文物安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者而言,无论哪一点我们都不能忽视。文物安全和保护,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琐碎持久的工作,需要文物保护人员用一种光荣使命感肩负起责任,在不断进行理论学习提升个人文物保护意识基础上,主动采用当代多种预防性科学技术,全方位去改善文物微环境条件,切实将文物管理人员队伍综合素质提升到较高的水平。唯有如此,在文物临展中,才能真正贯彻科学保护实效。总而言之,在合法、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拟定的文物借展合同,对文物保护来说尤为关键,借展双方必须加以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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