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股权众筹的法律问题探究
2018-09-19郭烨珂饶碧霞
郭烨珂 饶碧霞
摘 要 股权众筹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兴起的新型融资模式,其门槛低、融资快、操作简便的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以此方式融资创业。但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在大学生股权众筹方面的法律规制相对空白,使得大学生股权众筹的合法性遭到质疑。本文从大学生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募股宣传方式、股权架构等方面探索大学生股权众筹的特征;从完善股权众筹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大学生投资者保障制度、建立大学生股权众筹的审查制度、建立股权众筹黑名单制度等方面,向有关部门提出大学生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 股权众筹 非法集资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郭烨珂,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饶碧霞,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贸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74
股权众筹自进入我国市场以来,渐渐成为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模式。善于接受新鲜事物的大学生抓住了股权众筹的契机,开启创业的新天地。目前已有多家由高校学生通过股权众筹融资设立的公司步入了经营正轨,如比逗西餐厅、拾光清吧、行影青旅等以高校学生为主要消费群体的餐饮、住宿等行业。除了传统餐饮、旅业等,互联网新媒体运营、电竞游戏等新兴行业也受到了大学生的青睐。大学生股权众筹犹如雨后春笋,在股权众筹的春雨滋润下,蓬勃生长。其中,将股权众筹玩得风生水起的要属廣州比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比逗公司”),一个由华南理工大学在校生创业团队通过股权众筹的模式创立、以大学生为核心管理团队的公司。目前,比逗公司有 1000 余位众筹股东,300 多人的团队,已经建成 12 家众筹西餐厅(比逗西餐厅),控股一家餐饮管理公司“广州市比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比逗公司自 2014 年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街开办了第一家自营西餐厅,后陆续在各高校聚集地开办连锁西餐厅,比逗公司的目标是在全国开办 200 家众筹西餐厅。比逗西餐厅的创始人则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张,拟开办200 家众筹西餐厅。本文将以比逗西餐厅为例阐述大学生股权众筹的特征与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大学生股权众筹的特征
大学生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小额、公开的股权融资活动,其在募股对象、募股宣传方式、股权架构设置及参与主体等方面有区别于其他股权众筹的特征。
(一)主要面向供应商和高校大学生募集资金
比逗公司通过众筹的模式扶植创业,整合品牌营销、协调资源配置、资金团队支持等方式帮助大学生们创业。比逗公司将自身定位为为中国 4000 万大学生提供创新型众筹项目的大学生社群众筹服务提供商。比逗将目标股东锁定为高校大学生和西餐厅供应商(包括企业及个人)。将目标股东定位为在校大学生的最大优势在于大学生群体具有区域性聚集、身份共同属性和具有成熟的宣传培养体系(社联、学生会)等特性,并且大学生对创新创业有浓厚的兴趣。其次,校园周边消费适宜的西餐厅是学生社团聚餐、朋友聊天的首选场所,大学生股东除了有分红权,还有股东福利(类似于会员福利),以此吸引大学生投资入股自然不会成为难题。供应商的选取也是募股成功的一大亮点,比逗公司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从供应商股东中采购营业物资,充分利用了供应商把入股当做是增加客源的心理。由于每一个供应商入股限定在十万元以内,只要餐厅能正常运营一二年,供应商从货物供应商赚取得利益也接近甚至超过入股资金,即便餐厅亏损,供应商的损失也不会很大。
(二)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发布募股信息
比逗公司在成立之初,主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发布募股信息,完成比逗西餐厅的开业资金募集。线上宣传方式主要是先由比逗公司微信公众号发表募股推文,再由创始团队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广泛转发;线下宣传方式主要是在各大高校宣传栏张贴募股海报、派发宣传单、举办宣讲会等详细介绍项目。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等新媒体线上平台发布募股信息,远远比报刊、杂志等纸媒体的扩散速度快、范围广,能极快地在人群中散开,充分达到大学生创业团队对项目宣传的预期效果。线下的宣讲会可以实现面对面交流、现场答疑解惑,弥补了线上宣传有隔阂的交流缺陷,能向学生展现项目更真实可靠的一面。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模式下,能让学生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角度充分了解项目,激起其投资热情,实现公司的快速融资计划。对于社会股东方面,多通过线下约谈的方式吸引目标股东投资,主要是利用广州比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人脉关系,在供应商与学生团队之间搭桥牵线,帮助学生团队筹集社会资金。
(三)通过代持股形式集中决策权
比逗餐厅龙洞店是比逗公司筹建的第二家分店,其工商登记主体为广州逗逗龙餐饮有限公司(下称逗逗龙公司)。逗逗龙公司共募集 156 名股东,包括学生股东和社会股东,学生股东分为创始人和普通学生,社会股东分为广州比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社会股东。其中,100 多名学生股东(包括创始人)以 60 万元货币实际出资,占公司股份的 37.1%,分别由名誉店长(创始人股东)及另一学生代表代持,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此二人占公司股份为 18.6%和 18.5%。比逗公司以其品牌、众筹模式授权、众筹技术输出、餐饮管理技术和经验等折价入股,技术控股 11%;公司设 14%奖励期权,在比逗西餐厅龙洞店达到经营状况良好、年度净盈利足以开展下一年经营的条件下,正式给予学生团队该部分期权;未达到上述条件,或部分条件未达到时,由广州比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代持。另外,部分社会股东的 4.6%股份由比逗公司代持。换言之,目前比逗公司持有逗逗龙公司股份占比 29.6%,是公司的最大显名股东。其他四名社会股东分别占比:7.4%、7.4%、7.4%、11.1%。通过代持股形式,逗逗龙公司将156名股东的股权归集到7个显名股东手上,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能实现决策的高效性。学生团队持股 37.1%,虽然没有掌握半数以上表决权,但在重大事项上,如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仍有决定性的影响。
(四)学生股东持股轮换期短,退出有优先权
与比逗西餐厅采取相同或类似的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成立的公司,一般会在股东出资协议上,根据学生股东的在校时间限制其持股年限,并对股东的退出方式、退出顺序进行约定。比逗西餐厅对股东出资有一年的锁定期,约定出资一年内股东不得主动退出,也不得主动提出转让申请。学生股东毕业后,应主动将股份转让给新的在校学生(或请求餐厅帮其联系受让方),以实现由餐厅股东建立的人脉平台不断扩大。公司会在每年毕业季时统一收集股东股权转让信息,组织毕业流转,将应届毕业生股东的股权流转给在校生,以此吸收新股东。学生股东每年仅可以在毕业季期间转让股份,股份流转优先权机制如下:
比逗西餐厅通过出资锁定和股权转让限制,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对不同的股东设定不同的转让优先等级,允许应届毕业生优先转让,非应届毕业生次之的约定,保障了学生的优先退股权;约定大四以及研三的学生出资人,拥有可以申请保留两年股份不转让的权利,能让学生股东更放心出资入股。
二、大学生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目前,在广州有众多大学生股权众筹项目,并且这些项目行业的跨度越来越大,股东人数也逐渐增加,募集的资金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随着股权众筹蓬勃发展,从中衍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明显。大学生创业团队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在缺少明确法律法规监管和专业法律人士指引的情况下,大学生股权众筹在实施过程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极易逾越非法集资的红线
非法集资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诈骗等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满足以下 4个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大学生股权众筹以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的方式吸收资金,满足非法集资的其中 3 个条件。因此,大学生股权众筹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在于,大学生股权众筹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比逗公司在募股计划书中表明,按照公司的粗略计算以及保守估计,每月的营业额为29.4万,月利润在5-7万左右,预计三十个月左右收回成本,股东可以在公司查看投资回报率的详细计算文件。这种算不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呢?比逗创始人称这只是对行业的盈亏分析,不属于直接承诺。汇报承诺的构成有两个要件,一是“一定期限”、二是“承诺还本付息”。募股计划书中明确载有“三十个月左右”满足“一定期限”的要件;“收回成本”有“还本付息”的意思,这样的表述是否构成“承诺”?有学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承诺还本付息”是指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比逗的募股书仅是对收益做出预估,不属于承诺的范畴,但不排除其在口头宣传中是否肯定地作出投资者可以在三十个月后收回成本和利息的承诺。因此,如果募股发起人表述有偏差,或为了吸引投资者而作出相应承诺,将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股东名册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
股权众筹的特点之一是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人数过多对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和股东大会的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大学生股权众筹发起人为了公司注册的便捷、股东决策的高效和实现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通常采用股东代持股的形式,仅在公司章程记載部分创始人股东的出资信息并以此进行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如比逗餐厅和拾光清吧等,在公司股本募集完成后,与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或由创始团队签署出资证明,而没有正式向股东签发有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此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的规定。出资完毕后,发起人多以协议约定由发起人股东代持股份的形式,将公司的股份按比例分配到不同的发起人名下,以完成股东名册备案。虽然公司内部备置了记载所有股东出资信息的股东名册,但内置的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经过工商备案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在工商登记完成后,没有及时向股东签发正式的出资证明,这一做法无疑是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相关股东若因此遭受损失可以诉请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际股东人数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范围
《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在现实操作中,融资者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通常采取合伙套合伙的方式,即先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参与股权众筹项目,目的是使工商登记的投资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或签订代持股协议,使股东人数符合工商登记的要求。如比逗餐厅龙洞店的商主体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出资人(股东)有 156 人,已经远远超过了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 50 人的限制。为了顺利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比逗通过代持股的形式将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控制为 7 个。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从理论上讲,股权众筹也应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理精神,适用投资者穿透计算规则。
三、大学生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众筹自进入我国以来饱受争议,尤其是公募股权众筹冲击着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和非法集资的底线。我国国内对股权众筹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股权众筹一直在与法规和政策的博弈中成长。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加速发展,加强大学生股权众筹法律风险防范,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规范大学生股权众筹的相关制度,从而引导大学生股权众筹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股权众筹的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者有以下信息公开义务: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人如实、准确的披露企业或项目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对大学生股权众筹作出规制,融资者的信息公开义务自然也没有相应的要求。目前,大学生股权众筹融资者都是自行决定公布信息的内容、方式以及渠道。比逗、拾光等公司在募股计划书中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基本都有粗略的介绍,但是关于财务、资金管理等关键信息没有明确提及。在采访了若干学生股东后,发现股东自加入公司至今对餐厅的资金管理等仍是一头雾水,甚至对详细的分红规则也了解甚少。由此可见,公司没有充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信息公开的形式上也不尽人意,比逗公司一般是通过股东微信群公布公司的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由于微信群聊天信息量太多,公示的信息容易被聊天记录覆盖,只要股东没有及时上微信,可能会错过公司的重要信息。而同类型的拾光清吧在这一方面则做得相对规范,其通过周报、月报、季报等形式向所有股东公布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财务情况,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笔者建议应该制定类似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创业团队在公司股东募集阶段和实际经营阶段及时、准确的披露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并进一步规范其公开方式,尽量让投资者能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到公司的关键信息,以确保股东的知情权。
(二)健全大学生投资者保障制度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权利。比逗西餐厅等大学生股权众筹企业的学生股东基本占公司股东人数的 90%以上,投资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通过采访比逗西餐厅相关学生管理人员(股东),得知比逗在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对于连续亏损的情况及经营战略的转变没有主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议,只是内部高层决策行事。出资协议上明确约定,在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时,每位学生股东拥有一股则享有一票表决权。而实际上公司只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等事宜组织过学生股东行使表决权,学生股东行使的充其量是建议权。另外,这一类股权众筹公司通常约定学生股东在毕业时必须转让股份。众所皆知,一个公司早初创期间或经营不成熟、或出于广告宣传让利等原因在前期基本没有盈利,有些甚至是亏损几年后才会慢慢释放生机。如上公司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明显对学生股东非常不利,在学生还未享受股东分红的情况下让其退出(强制要求退出),有利用学生的资本开创公司变相免息借款的嫌疑,容易打压学生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创业信心。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运作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笔者建议,应建立健全学生投资者保障制度,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者的投资理论知识、创业实践经验以及风险防范意识,限制创新创业企业对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做出过分限制。
(三)建立大学生股权众筹融资项目的审查制度
2015 年 8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主要是检查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因为《通知》中的检查对象为股权众筹平台及在平台上发起股权众筹的融资者,而比逗西餐厅、拾光清吧等大学生股权众筹没有通过众筹平台发布融资信息,不是有关部门的检查对象。事实上,比逗、拾光等大学生股权众筹公司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问题,如股权众筹项目发布形式不规范,投資者人数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有非法集资的嫌疑等。这类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较少,涉及的人数却不少,而且人数可能还会随着公司的运营而呈滚雪球的模式继续扩张。为了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无论大学生股权众筹是否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都必须予以严格监管。证监会的相关监管局应定期对大学生股权众筹融资进行检查,有利于发现和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督促其规范运作。检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融资者所进行公开宣传是否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 200 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四)限制经营状况差的公司再次发起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据实地调研及访谈得知,有几家通过股权众筹创办的公司在两年的经营期间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但创始人仍打算通过股权众筹继续开办连锁店或创办不同行业的公司。通过比逗科技有限公司的官网可知,比逗目前正以 3 个月筹建一家西餐厅的速度向全国各地扩散。比逗的不断扩大是一件值得赞赏的事,但在一家店没有经营好的情况下,不断膨胀壮大自己,对其扶植的其他公司是极其不负责的做法,并且对大学生股权众筹的发展会造成不良影响。笔者认为,应该建立限制二次发起股权众筹融资的制度,禁止或限制在通过股权众筹融资创办公司的发起人,在该公司成立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发起股权众筹,除非发起人能提供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持续盈利)的财务证明。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的规避融资者将商业风险转嫁给新投资者或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经营原来创办公司。
(五)建立股权众筹黑名单,限制其再实施相关融资或投资业务
如上文所述,公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在法律规制方面相对空白,以致目前大学生股权众筹没有法律指引,在实际操作上容易与现行法律起冲突。为了规范股权众筹行业的整体环境,确有必要建立股权众筹黑名单。黑名单的建立与管理可与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相结合,黑名单的对象为在股权众筹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如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单位或个人。在上述期限未满之前禁止其再度实施相关融资或投资业务,以此警示相关人员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时应当合法合规。另外,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也应限制其再实施相关融资业务。黑名单的原理和《公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类似,对规范股权众筹环境有重大意义,有预防融资者亏空公司资金的作用。
在“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股权众筹为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对改善就业结构、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企业多元化发展等有深刻的意义。但缺乏法律监管下的股权众筹容易滋生各种经济犯罪,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股权众筹是把双刃剑,在鼓励、扶持发展的同时,也要加以引导、规制。目前,只有《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对大学生股权众筹有边缘性的规制作用,其规范和指引作用不明显。有关部门对大学生股权众筹的监管几乎空白,大学生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开展处于相对自由的状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现有法律已难以完全掌控其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如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大学生股权众筹将呈野蛮发展态势,笔者在分析大学生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的法律建议,仅作抛砖引玉之用,以求引起学界对此公募股权众筹的讨论和研究,并将其践行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笔者深切地期盼公募股权众筹立法工作能尽快开展,让大学生股权众筹的合法性不再遭到质疑。
參考文献:
[1]郭奎涛. 证券法修订释放监管信号 公募股权众筹或迎机会.中国企业报.2015(5).
[2]何欣奕.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思考——以股权众筹平台为中心的观察.法律适用.2015(3).
[3]蓝俊杰.我国股权众筹融资模式的问题及政策建议.金融与经济.2015(2).
[4]李钰.众筹业务法律解读.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1).
[5]刘明.论私募股权众筹中公开宣传规则的调整路径——兼评《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法学家.2015(5).
[6]孙永祥、何梦薇.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思考与建议.浙江社会科学.2014(8).
[7]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贵州民族大学报.2014(2).
[8]袁康.资本形成、投资者保护与股权众筹的制度供给——论我国股权众筹相关制度设计的路径.证券市场导报.2014(12).
[9]张玉萍.论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购置.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10]周心莲.浅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财经界.2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