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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浅析

2018-09-19吴东蔚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2期
关键词:孟氏政体权力

摘 要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负盛名的作品,集中体现了他的主要观点,本文将在梳理全书结构的基础上,侧重从自由、分权以及地理环境与法律的关系三个方面解读《论法的精神》,并浅析孟氏行文中前后不一之处。

关键词 自由 分权 地理环境 法律 关系

作者简介:吴东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38

孟德斯鸠是启蒙运动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其主要著作有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其中又以《论法的精神》最富影响力。本文将侧重于从孟德斯鸠的自由理论、分权理论以及地理环境与法律的关系三个方面解读《论法的精神》。

一、引言

(一)孟氏简介

孟氏系十七世纪末叶生人,生于公元1689年,死于公元1755年。他出身贵族,才华横溢,年纪轻轻便闻名遐迩,曾任波尔多高等法院庭长、波尔多科学院院长、法兰西学士院院士。虽然他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其所拥有的大片田产,然而其著作的大部分内容是在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及普通人民立言。

公元1721年,《波斯人信札》一书的出版使孟氏声名大振,却也使他遭到了保守派的攻击,国王因此拒绝批准其成为科学院院士。出国游历数年后,孟氏整理所得的材料,在1734年出版了《罗马盛衰原因论》,这本书可以视为是《论法的精神》的绪论。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系孟氏最负盛名的作品,该书以政治和法律为中心,囊括了经济、文化、地理等多方面内容,其所提出的分类方法成为18世纪下半叶,从俄国到美国等许多国家的政治、社会、法学理论研究的焦点。该书虽为伏尔泰、兰盖、杜伯龙等名家所指摘,然其崭新的用于比较研究的分类方法,其对“三权分立”的新诠释和对自由的热忱,其对于法律研究方法的突破等等,都使其在十八世纪的思想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公元1755年,孟氏因病辞世。用麦迪逊的一句话结束对孟氏的简介:“在立宪问题上,自始至终被我们倾听和援引的,是先知孟德斯鸠”。

(二) 全书结构

由于《论法的精神》内容繁多,写作时间长达二十年,且为了尽量避免触动保守派的敏感神经而几易其稿,故而全书结构不是很清晰。笔者结合张雁深对全书结构的梳理,以及雷蒙·阿隆对该书结构的看法,对全书结构略作梳理。全书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根据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将其归纳为三种类型,并论述了政体与法律的关系。(第1-10章)

2.政治自由的影响因素。(第11-13章)

3.影响人类、人类道德和人类管理机构的物质和自然原因。(第14-18章)

4.法律与一般精神的交互关系。(第19章)

5.贸易、货币、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对人类道德、习俗和法律所产生的影响。(第20-26章)

6.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的学说。(第27-28,30-31章)

7.如何制定法律。(第29章)

二、 政體的类型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依孟氏所言,最初的基本法律是直接从政体中产生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论法的精神》及行文方便,有必要先对孟氏的政体分类理论加以阐述,而这也正是孟氏的分类方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一)政体的种类及性质

孟氏首先根据最高权力者的人数以及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对政体作了如下分类:

1.共和政体: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

2.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

3.专制政体: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二)政体的原则

政体的性质系构成政体的东西,而不同于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系使政体行动的东西,即人类的感情,是从政体的性质中自然推衍出来的。孟氏对政体原则有如下的分类:

1.共和政体:(1)民主政治:品德,即热爱祖国,热爱平等;(2)贵族政治: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

2.君主政体:与法律相结合的荣誉,需注意的是品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则。

3.专制政体:恐怖,需注意的是,荣誉并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三)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虽然孟氏花了大量的笔墨(第4-10章)来说明政体与法律的关系,然而其中心思想是很明确的:法律应当与政体相适应。孟氏的论述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论述国内法律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以及原则腐化的后果(第4-8章),二是叙述国际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如联邦应由同政体性质的国家组成)。

在法律对政体的作用方面,孟氏似乎并没有前后一致的观点。一方面,孟氏认为在君主政体中,法律是“欧洲自古以来专制主义的最大倡议者之一”,且“在君主国中,法律代替了所有这一切品德的地位”、荣誉“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孟氏似乎认为法律是可以改变政体的。但是另一方面,孟氏有时候又认为“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政体健全的时候,就是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就我个人的理解而言,在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孟氏并不持政体决定论,只是有时为了强调政体原则的重要性而如此行文。

(四)维持政体的方法

孟氏认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分别适用于不同疆域面积的国家,要维持原有的政体原则,就应该维持原有的疆域面积。也就是说,孟氏将特定的政体与特定的社会情况相联系,“使每个政体都显得像某一种社会”,这是对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古典政治学的突破。但是这显然又带有一丝地理决定论的意味。对于孟氏对地理环境与政体(或者法律)之间关系的理解,笔者将在后文中阐述。

三、自由

(一)自由的定义

《论法的精神》中主要提到了多种自由,如政治自由、民事自由、哲学上的自由、贸易自由等。在该书中最主要的是政治自由,即“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也即“有安全,或者是至少相信自己有安全”。为行文方便,若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说的自由皆指政治自由。在孟氏的眼中,共和政体与君主政体都属于宽和的政体,是有自由可言的,而在专制政体的统治之下,人们甚至没有自由的概念。

(二)自由与分权的关系

根据孟氏的理解,“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意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是自由的基础。“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了……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为了三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以达致国民的自由状态,还需要进行一些特殊的制度设计:

1.司法权不应该给予永久性的机构,应从人民中选拔人员组成法院,这样人人畏惧的司法权就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了。

2.立法机关有权在国家危急之时授权行政机关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

3.贵族团体和平民团体应同时拥有立法权。

4.立法权可以通过逐年议定税收及限制军队的方式来约束行政权。

5.行政可以通过反对权(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利)来参与立法。

简而言之,即“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的反对权彼此箝制,二者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行政权又受立法权的约束”。

相比于洛克,孟氏对于三权分立的表述更为完善,且明确提出了三种权力应该相互制约的原则。洛氏的分权理论更倾向于限制国王的行政权力,或许是因为其贵族身份,孟氏更强调的是权力之间的平衡,即任何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制的。他既希望限制行政权力,又对普罗大众的真正民主权力持有怀疑态度,同时又希望通过设立贵族院以及贵族所涉案件由贵族院专属管辖的方式增强贵族的权力。“贵族确保公共秩序,主持公正,执行法律,赈济贫弱,处理公务。当贵族不再负责这些事情,贵族特权的分量便显得沉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孟氏所言引起极大的争议也是在所难免的。但不管怎么样,正如麦迪逊所说的,在三权分立这个问题上,“如果说他(孟德斯鸠)不是政治学上这个宝贵箴言的首创人,他的功劳至少也是最有效地揭示并且引起了人们对这个箴言的注意。”

(三)自由与公民安全的关系

孟氏认为,要达致自由状态,在政制层面是要三权分立,在公民层面则是要使公民有安全。而要使公民有安全感,则需要有法律和习惯的助力。

1.法律:需要有良好的刑法;根据犯罪的性质量刑;对“邪术”、“异端”和“男色”等罪的控诉要持慎重态度;由于大逆罪的含义往往较为模糊,足以使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对大逆罪也应持慎重态度;处罚诬告行为等。

2.习惯:对于君主的侮辱的反抗、波斯准许人随意出国等。

(四)自由与税收的关系

孟氏认为,“国民所享的自由越多,便越可征收较重的赋税,国民所受的奴役越重,便越不能不宽减赋税”。政治宽和的国家用自由补偿重税,而专制国家用轻税补偿公民失去的自由,故而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可以增加赋税,而专制政体则做不到。

此外,孟氏还提到了税种与自由的关系。人头税比较适合于奴役,商品税比较适合于自由,这是因为商品税同人身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由公民缴纳商品税,就需要不断搜查他们的住宅,会严重地侵犯公民自由,故而为了保障自由,应当由商人缴纳商品税。

四、地理环境与法律

(一)气候与法律的关系

孟氏认为,人们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会因气候环境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别。由于孟氏用以解释这种差别产生原因的理由在今日看来是不科学的,本文就不多加阐述了;此外,孟氏基本上只用寒冷与炎热来划分气候,这并不是一种准确的气候划分标准。

总而言之,孟氏认为:由于气候(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气温)的影响,寒冷地区的人民勇敢、豪放,感受较不敏锐,较有品德,男女较为平等,具有爱好自由的特性;相比之下,炎热地区的人民怯弱、懒惰,感受敏锐,男女极不平等,具有忍受奴役的耐性。法律相应地也就与气候相适应,比如说,寒冷的国家就没有禁止饮酒的法律。

当然了,法律并不是只能被动地受气候的影响,也能发挥积极的能动作用。“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这是孟氏的看法。比方说,他认为奴役权的真正起源之一是“天气酷热,使人们身体疲惫,并大大削弱了人们的勇气,所有只有恐怖的惩罚,才能够强迫人们履行艰苦的义务”。但同时他又认为,“地球上也许没有任何一种气候,不能让自由人参加劳动。由于法律制定得不好,所以才有懒惰的人;由于这些人懒惰,所以让他们奴隶”。孟氏似乎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地理决定论者。

(二)土壤与法律的关系

孟氏认为,土壤肥沃、地形平坦的国家由于地形的原因较易遭受入侵,且民众较为自私、柔弱、怠惰、贪生怕死;土壤贫瘠、多山的国家由于地形的原因较不易被征服,且民众勤奋、简朴、耐劳、勇敢且适宜于战争。因而前者也就常常是“单人统治的政体”,后者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法律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三)地理位置与法律的关系

孟氏认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分别适用于不同疆域面积的国家,亚洲由于有大面积的平原,故多为专制政体,法律自然无用武之地;而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这些国家适合于共和政体或是君主政体,在这些国家里,“法治是很有利于保国的”,法律自然也受政体原则的影响,变得更有利于自由。在这点上,地理位置對欧洲与亚洲的作用与气候是相似的。

那么又回到了之前提出的一个问题:孟氏是否是地理决定论者?不得不说孟德斯鸠是很狡猾的,他对于疆域面积只用了小、中、大这样模糊的词汇,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用任何历史上存在过的共和国、君主国和专制国来作为疆域面积大小的标准。故而仅从孟氏认为不同政体分别适用于不同疆域面积的国家这一点上,我们不能推断出孟氏是地理决定论者。

有意思的是,既然孟氏认为说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奴隶制是违反自然的,地球上没有任何一种气候可以让奴隶制的存在合理化,那么我们也可以合理地推论他不会认为疆域面积的不同可以使奴隶制合理化。但同时,他认为“‘天然的奴役,就应该局限在地球上某些特殊的国家”,但并没有对“特殊的国家”加以解释。“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不得不说,孟氏的行文还真是狡猾呀,当然,我更愿意从善意的角度来理解,即孟氏是处于躲避审查的目的而如此行文。

五、 结语

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许多理论是具有开创性的,虽然说其中有一些过于粗糙,前后也并没有一以贯之,然而终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其对于限制权力、保障自由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短短五千余言,只是管中窥豹,若有理解上的偏差,还望读者海涵。

参考文献:

[1][美]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2015.

[2][法]雷蒙·阿隆著.葛秉宁译.社会学主要思潮.上海译文出版社.2017.

[3][法]路易·戴格拉夫著.许明龙、赵克非译.孟德斯鸠传.商务印书馆.1997.

[4][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61.

[5][法]托克维尔著.冯棠译.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7.

[6]Mark Goldie and Robert Wokler,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Eighteenth-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sted,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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