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视角下基于微信空间的虚拟社会管理
2018-09-13王战红
王战红
(铁道警察学院 科研处,河南 郑州 450053)
新时代网络和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到各行各业,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方式,推动网络虚拟社会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72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比例达97.5%。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7.20亿,占网民总体的93.3%。而且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产品对各类生活服务的连接能力仍在持续拓展[1]。微信支持跨平台的通信运营商服务,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发送语音留言、视频、图片和文字,还可以用来共享流媒体内容和基于位置的社交内容等。微信在2017年初上线“小程序”功能,并以此为基础将连接能力向用户生活中的各类服务渗透,交通出行、线下餐饮、电子发票等多项生活服务被纳入其中。至此,以微信为代表的各类社交平台功能日趋完善,传播影响力显著提升,正发展为“连接一切”的社交网络生态平台,极大地拓展了虚拟社会空间。但同时,虚拟社会也为各种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了新的场地,如不对之加以有效防控,不仅直接影响虚拟社会的健康发展,也会对现实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产生干扰和危害[2]。因而,以微信为代表的虚拟社会亟待治理。
一、微信空间的治安问题
近年来,微信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进行违规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和平台。
(一)窃取微信用户隐私信息
做微商或销售推广的人员,通过在微信空间安装自动转发软件、一键添加工具等手段,不仅可以实现信息自动重复转发,还可借机收集用户隐私信息、盗取账号密码等,威胁微信用户信息安全。常见的违规使用微信的种类如表1所示。
(二)利用微信传播有害信息
信息时代,人们通过微信来发布或获取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即时信息,然而在微信每天流通的呈指数增长的信息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有害及虚假信息[3]。
表1 常见的违规使用微信种类
利用微信传播的有害信息分为三类:一是有快速传播扩散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需紧急发现并处置的信息。二是损害国家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需迅速发现并处置的信息。比如,涉及政治的谣言,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统一等的言论,还有涉及领导人隐私的信息,涉及警察、军队的信息等。三是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民权益需及时发现并处置的信息。这主要包括通过微信传播的色情、恐怖、涉枪、涉爆、涉毒信息等。此外,不法分子往往会在这些有害信息中捆绑木马病毒诱骗用户下载,泄露个人信息,从而借机实施网上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微信诈骗
不法人员可以通过微信红包或者朋友圈点赞实施诈骗。微信红包诈骗是随着互联网支付平台发展而诞生的新型诈骗方式,是微信诈骗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其诈骗的手段变化多端,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伪装身份即通过被害人微信朋友圈,伪装成被害人向其亲友索要红包;第二,邀请用户加入陌生微信群,大量发红包诱导用户抢红包,而红包实际上却是木马病毒程序;第三,虚构商业机构,发送虚假红包连接进行诈骗[4]。
除此之外,微信空间还存在点赞诈骗。即不法分子预先声称收集够一定数量的“赞”便能够赢取优惠或获得某种礼品,等被害人收集满了所需的“赞”来换取优惠或领取礼品时,才发现领到手的优惠或礼品很少或者为空[5]。
(四)微信赌博
利用微信来组织新型赌博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第一,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比如,在微信群中制订红包接龙游戏,设计赌博陷阱。第二,利用拼手气抢红包来赌博,即在犯罪分子建立的相对封闭的微信群内,参与者抢到的红包金额大小由系统随机确定,实际具备与骰子、扑克等传统赌具相同的功能[6]。第三,利用微信开奖方式进行赌博。
二、虚拟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
虚拟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强大“辐射力”,它所提供的交流空间的优越性、便捷性无可比拟,其所带来的问题也让人们倍感“头疼”。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虚拟社会治理,提高管控虚拟社会的能力,成为重要课题。
虚拟社会治理与现实社会治理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其内在特征。虚拟社会参与主体的匿名性、开放性、交互性及跨域性等特点,决定了虚拟社会治理面临诸多挑战。
(一)有效治理虚拟社会公共秩序失序问题存在的挑战
没有公共秩序,任何社会包括虚拟社会都难以持续健康发展。当前虚拟社会中至少有三种至为关键的公共秩序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7]:一是结群言论秩序,即虚拟的组织、社群如何建立,言论如何发表,应该遵循哪些程序等,目前对此尚没有理论和实践上明确而富有操作性的界说。二是娱乐分享秩序,目前虚拟社会中的娱乐分享常有侵犯个人隐私、传播有害信息、网络侵权等现象。三是商品货币秩序,虚拟社会中的买卖欺诈、非法经营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虚拟社会中新应用或新产品的出现对现有网络立法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更新,“网约车”、网络视频直播等新应用或新产品不断出现。但网约车司机准入条件混乱,导致司机侵害乘客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增多;网络视频直播涉及色情、低俗、恐怖及暴力等不良内容,而且事前审查难度很大。如何对上述问题进行合理规制,目前仍存在立法盲区。
(三)虚拟社会治理参与主体的有机协调面临挑战
虚拟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虚拟服务平台提供商、网络新闻媒介(网站、论坛、贴吧等)和网民等。上述四个参与主体应当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有机协调,才能营造清朗的网络虚拟空间。虚拟社会治理全员共同参与的局面有待形成。
另外,虚拟社会治理还存在诸如管控技术提升滞后于新应用、新产品发展的挑战;虚拟社会以互联网为基础,没有明确的空间地域性;虚拟社会参与主体的匿名性,没有实名对应的数据或信息等。
三、公安机关微信空间治理策略探析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应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加强监管符合国际惯例。
(一)加强微信空间舆情信息巡查及管控
对公安机关而言,微信信息的传播内容不仅仅是各种网络案件的线索获取地,也是舆情情报的重要来源地。管理和控制微信传播的舆情信息,可以从日常信息巡查监控、突发事件响应、舆情信息合理引导、制定有效的处罚措施等几个方面入手。网监部门应实时对微信平台、朋友圈、附近人等功能进行监控,一旦出现敏感问题就必须进行重点关注、跟踪。
同时公安机关应提高有害信息识别技术,首先重点识别微信传播的文字内容是否包含有害信息,主要应用于敏感字和变形关键字识别。相关技术有基于网络爬虫的有害信息监测技术(该技术立足于主动发现的策略)和基于被动防御的网络内容过滤技术等。
其次,识别微信传播的图片内容是否包含有害信息,主要应用于色情图片和暴恐图片的识别。相关技术有基于深度学习的图像识别和基于光学字符(Optical Character Recognition,OCR)的图像识别,前者用于识别图片本身是否包含有害信息,后者用于识别图片中的文字是否包含有害信息。
最后,识别视频领域的有害信息,该技术难度较大,目前只实现了对实时性视频有害信息的识别和对点播类视频的预先有害信息识别。
有害信息识别已成为净化虚拟社会网络空间的重要手段。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网络空间治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惩治网络犯罪等方面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二)加强微信数据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部署软硬件设备来实现微信空间的数据采集,应用于防范和打击犯罪。这包括各种移动终端的设备信息采集,各类型网上账号和密码采集,微信虚拟身份信息采集等。
当前通过无线网连接是微信等社交软件登陆的首选方式。为此,可以通过对公共无线网安全管控的方式,做好场所管理。但由于提供无线网的公共场所众多、主体多元,无线网安全机制不健全等情况突出,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案件侦办和溯源打击效率。为加强安全监管,提高网络警察的技术管控能力,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无线网安全管控系统建设,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无线网管控系统布建场所尽量全覆盖。向公众提供无线网服务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火车、轮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宾馆、星级酒店、连锁酒店等住宿服务场所;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展览馆等文化服务场所;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场所;广场、街道、公园和旅游景点及快餐店、咖啡厅、酒吧、茶室、KTV、桑拿、足浴等休闲娱乐场所等。其中需重点管控的部位主要有大型交通枢纽、主干道、医院、商业圈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重点小区、敏感场所等。
第二,无线网管控的数据信息尽量全面。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真实身份信息核验等方式,实现对用户有效身份信息的认证管理,并自动记录留存场所热点基础信息、上网用户认证数据、登录日志、通联日志等数据。
(三)强化微信违法犯罪研判及管控
微信可以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也可以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大打击力度,遏制利用微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增长态势。通过深入了解微信的使用方法和相关网络知识,公安机关可以将微信更好地应用于侦查工作。微信软件本身包含有注册者的众多个人信息,例如用户签名、个人昵称、手机号码、朋友圈、关联QQ号等。公安机关可以将明显带有暗示性、诱惑性网名的微信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将此类微信账户的手机登录信息以及延伸出的QQ登录、通话记录等信息进行深度研判比对,确认主体身份及其活动规律[8],为侦查破案提供有效技术支撑,提升微信违法犯罪研判及管控能力。
(四)提高微信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级别
微信凭借其特殊的社交功能受到用户欢迎,但也存在信息安全隐患。使用微信的“摇一摇”“和陌生人说话”及“查找附近的人”等功能,不需要用户认证就能看到其他用户的信息,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就微信运营商而言,首先应尽可能对用户注册采取实名认证制,妥善保护好用户信息;其次,提醒产品使用者潜在的风险和存在的漏洞;再次,企业技术部门对微信平台应加强监管,对不良信息及时警告;最后,落实好日志保存措施,主动向公安、网安等部门提供必要的备案和后台数据,为查办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提供便利[9]。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检查网络安全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情况”报告,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跨境评估等网络安全法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这标志着信息安全将由合规性驱动过渡到合规性和强制性驱动并重,为此后开展网络安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五)拓宽微信管控主体范围
为进一步促进微信技术的良性发展和网络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运营商、微信使用者等多方需合力加强对微信技术社会化的管控。微信运营商是微信市场的主导者,有责任对微信功能的弊端进行管控及改进,防止利用微信进行非法活动。腾讯公司一直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如在2015年推出《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2016年要求微信红包支付需实名认证,2017年推出“微信规则中心”小程序,成为平台用户的“法律顾问”,加强微信空间管控。除了政府部门、运营商外,广大微信用户、新闻媒介等也是参与的主体,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