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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害信息的类型及治理措施

2016-09-27刘涵

新闻前哨 2016年7期
关键词:有害信息治理措施类型

刘涵

[摘要]近几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加强网络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网络信息安全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本文在分析网络有害信息的类型、浅析网络有害信息危害成因的基础上,探寻网络有害信息综合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有害信息 类型 治理措施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活动的虚拟空间,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关系到每一个网民的切身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准确把握信息时代下治国理政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加强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和统筹管控,为网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两年多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方共同参与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整治网络欺凌暴力、清除网上敲诈和有偿删帖等一系列专项行动,网络空间日渐清朗。有调查显示,85.6%的网民认为网络正能量信息日渐增加,90.6%的网民对中国网络健康发展充满信心。

在看到希望的同时,我们同样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互联网信息安全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风险和问题。比如,网民信息保护意识不强、网络有害信息持续泛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等。据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统计,2015年,全国网络举报部门共受理网民举报3000多万件。其中,淫秽色情类、政治类、诈骗类、侵犯网民权益类、暴恐类及赌博等其他有害信息举报占比分别为65.3%、14.1%、7.1%、4.9%、2.3%和6.5%。[1]

笔者认为,加强我國有害信息治理,是摆在当前的一项十分迫切和重要的任务。本文从当前互联网有害信息的表现类型、表现形式入手,简要分析这些有害信息存在的主要原因,从而探寻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的途经和措施。

一、有害信息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专项核查和接受网民举报内容,简要介绍目前网络存在的主要有害信息的类型及表现形式。

(一)淫秽色情类有害信息。主要有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网站,在我国境内传播,有很多备用网站,可灵活跳转;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发布大量淫秽色情音视频、图片;借助QT、YY等语音平台组织色情直播表演;利用网盘存储工具出售色情资源;开设色情游戏、动漫网站进行传播;开设色情小说、电子书网站,或者在部分网站设置小说频道,登载淫秽、伦理小说;部分网站提供招嫖、伴游等色情服务;部分情感、两性网站栏目内容存在色情内容;浏览网页时广告栏、侧边栏以及弹出色情窗口,点击后即进入色情网站;部分网站及商城发布涉性用品广告,售卖涉性药品;网站客户端及手机应用程序存在色情信息。

(二)政治类有害信息。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散布煽动示威、游行等信息影响社会稳定;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传播谣言;侮辱革命先烈,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捏造谣言,诬蔑、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攻击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等。

(三)诈骗类有害信息。冒充政府官方网站钓鱼盗号,办理虚假证件等;冒充各大银行、通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的钓鱼网站,发布虚假积分、奖励等信息;冒充国内知名电视节目,发布虚假中奖信息,引导网民填写个人信息,威胁网民缴纳费用;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招募打字员、替网店和商城刷信誉等兼职招聘信息,诱骗网民缴费后不予退还;开设游戏交易网站,网民充值后以信息输入有误为由冻结账户,诱骗网民再充相等金额方可解冻;以为购买彩票的网民提供博彩咨询、预测为名实施诈骗;开设低价售卖批发商品网站,通过QQ与消费者联系,消费者付款后确遭拉黑账号或者寄递低价不相干产品;冒充家电维修官方客服实施诈骗;借助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以色情交友为名实施诈骗;以着急用钱为由,冒充亲朋名义立即转账;开设高回报P2P投资平台,诱导网民投入巨额资本最终却血本无归。

(四)侵权类有害信息。一是侵犯公民肖像权信息。未经公民同意或允许,在网上发布或转载其照片、视频,以达到提高点击率、营利等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公民同意善意使用其肖像,或者虽经公民同意,但使用人使用时的方式和范围失当;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等。二是侵犯公民隐私权信息。未经公民许可,在网上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两性生活等信息。三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以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公民人格、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誉;新闻报道失实,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誉受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评论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情形,致使其名誉受损。四是侵犯著作权信息。未经著作权人(单位)许可,在互联网上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他人(单位)作品。五是侵犯商标权信息。未经商标注册人(单位)许可,在网站或网页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六是侵犯专利权信息。未经许可,在网站或网页上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编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在网站或网页上发布。七是仿(假)冒网站信息。假冒党政机关、学校、银行、新闻媒体、期刊杂志、娱乐节目官网的“山寨网站”从事欺诈活动。

(五)血腥暴力恐怖有害信息。经统计,70%以上的暴恐类有害信息来源于境外,并在国内广泛传播。主要有:通过微博、贴吧、论坛等平台传播恐怖分子处决人质、近距离战争、车祸现场等视频和图片;开设网站大肆宣扬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通过文库网站发布教唆犯罪、教授杀人、处理尸首方法并附有相应图片的文章;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网站等出售枪支、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品,传授犯罪方法;通过贴吧、论坛等渠道,捏造谣言,歪曲报道发生在我国的暴恐事件。

(六)赌博类有害信息。租用境外服务器开设赌博网站,在我国境内传播,有很多备用网站,可灵活跳转;私人或组织违规开设网络售彩网站;网站开展实时在线视频赌博;体育竞技类赌博网站;通过棋牌类游戏变相赌博;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抢红包赌博等。

(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贴。网站集纳或发布负面信息,以删帖为条件,索取财物;网站、社交网络账号以传播负面信息为要挟,以广告费、合作费等为名,向企业或个人索取财物;网站以合作为名,将地方频道外包给公司或个人,收取承包费,为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提供平台;以网络维权、监督、揭黑为名,非法开设网站或社交网络账号,集纳负面信息,通过发帖、删帖索取财物;冒用各级党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名义,以及以“中国”“国家”等为名,开设虚假新闻网站、行业网站和社交网站账号发布虚假信息;某些公关公司与网站工作人员勾结串通,从事收费删帖活动。

二、网络有害信息危害的成因分析

(一)互联网监管部门管控不到位。

一是互联网信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有些法律法规未根据网络发展形势完成修订,有的惩罚措施不明确。二是监管部门的决策效率还不能满足公众舆情的要求。互联网发展迅猛,不断更新的技术导致对信息的控制变得日趋困难。监管涉及互联网产业链条中运营商、服务商、终端生产商等方面人、财、物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决策过程相对较长,有时往往呈现出一种“倒逼机制”。三是互联网监管呈现多主体性,存在“九龙治水”现象,监管机构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尚不完善。不能做到信息共享、相互转交处置效率不高。对服务商的惩罚力度不够。四是监管部门疏通引导社会公众力度不够,网络有害信息治理未达成社会广泛共识。

(二)服务商落实监管不到位,以追名逐利为目标。

一是落实监管部门指令标准不一。服务商往往对于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有时严格执行,有时不及时执行或应付执行。有的服务商为避免承担内容监管不力責任而过度审查网络信息。二是服务商追求追名逐利的目标,为不良信息提供“土壤”。作为商业性质的服务商,他们希望通过提升点击率和知名度、扩大用户份额以及增加广告收入等手段,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达到此目的,有些服务商不惜牺牲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直接或变相传播低俗色情信息;炒作社会热点问题;围绕社会关注问题及突发事件,挖掘网民隐私;受人指使,编造虚假事件,恶意诋毁他人;未经网民同意,利用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开展商业推广活动等。有些网站甚至雇佣“网络水军”或“投票公司”,参与非法公关,有偿删除负面信息等。三是服务商自身的谣言清洁机制相对较弱,出现交叉传播、多次重复传播等现象。[2]

(三)网民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不强。

一是网民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接近7亿,位居世界首位,但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网民往往无法直接辨别网络违法行为,导致经常为追求蝇头小利而轻易被不法分子诈骗;有的网民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在没有认真阅读协议的情况下就直接同意服务商为自己设定的各种免责条款,以至于轻易上当受骗。有的网民缺乏文明上网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企图利用互联网发泄私愤、攻击他人,甚至从事违法活动。二是网民维权意识不强。遭遇网络侵权、诈骗时,不能及时留取证据,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有的网民害怕被家人和朋友知晓,只能自己“哑巴吃黄连”;有的网民往往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不愿意再追究下去。三是网民维权能力不强。网民作为分散的群体,对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制订过程难以产生重大影响,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劣势。同时,网民之间缺乏联合与互助,在资金和技术方面都处于劣势,使得在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形成对服务商的社会压力,难以开展有效的维权活动,只能选择无奈的沉默或徒劳的抱怨。

(四)国外互联网服务商规避国内监管大肆灌注有害信息。

国外互联网服务商利用互联网的国际性与司法体制的国家性之间的区别,规避我国监管部门监管。一是西方部分互联网服务商为达到所属国家的政治目的,歪曲捏造攻击我国政权和政治领导人的信息,煽动网民破坏公共秩序。二是为规避监管、谋取巨额利润,国内色情、赌博等网站纷纷将服务器转移至国外,大量传播到国内网络,吸引更多国内网民浏览。三是按照业务所在国法规管理网络信息,国外服务商需要增大管理成本。因此,这些服务商往往选择将大量有害信息渗透到我国境内网络。[3]

三、网络有害信息治理建议

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需要增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管控与政策引导,也需要发动互联网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服务商、技术研究者、媒体机构、普通网民等多方力量进行联合共治,努力构建起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治理体系。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健康。

第一,加强监管部门统筹管控力度。

由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国家互联网发展战略,加快网络治理法治化进程。加快出台《网络安全法》,明确网络运行、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明确预警应急处置措施和承担的必要法律责任。在已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出台适应新形势变化的单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等,细化监管惩处措施,并严格执行落实。推动由“事后管控”向“事前、事中”监管转移。

二是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共治。进一步明晰管理职责,破除 “九龙治水”现象,明确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筹下,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协调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积极完善工作对接和合作机制,根据职责范围,促进有害信息相互转交、相互处置,集聚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提升对有害信息的处置力和处置效率。

三是规范引导,协调共治。监管部门要在规范网民和服务商行为方面发挥引导性的作用,构建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下的协作制衡机制,搭建政府、服务商和社会力量、网民之间的协商沟通平台,在政府和服务商均不宜直接负责的网络治理领域,发挥“中立第三方”的作用。构建“自上而下+第三方机构”的互联网管控机制,通过政府权力结合第三部门实施网络管制,以应对国外服务商拒绝接受国内法规约束的问题[4]。

四是提高舆论调控效能。各级监管部门要有效整合网络和新媒体资源,不断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法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探索以广大网民乐于接受的形式弘扬主旋律,讲好“中国故事”,形成统一的舆论场。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改善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政策质量。

五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有害信息拦截、封堵。联合国内主要搜索引擎服务商、浏览器服务商、网络服务接入运营商,建立拦截、封堵合作机制,根据网民举报,整理、提供有害信息发布源“黑名单”,由相关方采取措施禁止网民浏览。

六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点领域和环节专项核查。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网民举报集中的问题信息,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网上常规巡视和搜索巡查,及时封堵、删除,并与公安机关联手依法查处,随时随地跨地域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服务商要严格落实互联网监管的“主体责任”。

一是形成有害信息自检及处理标准。拥有技术、人力和资源优势的服务商,要全面承担起互联网治理的主要职责,加快构建统一、有效的有害信息自检标准和处理流程,对有害信息进行发现、甄别、标记和处理,形成完整的有害信息处置规范。

二是规范日常管理方式。制定科学合理的网络信息管理规则。定期公开站务管理情况,尤其是公开删帖、封号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站务管理人员非法牟利。建立严格的网民信息保护机制,防止由于黑客入侵或其他原因导致信息泄露。

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督促从业人员在技术、内容、销售、管理岗位上遵守职业操守,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准。

四是积极维护网民权益。不得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储存的隐私性信息;不得随时变更或中断网络服务,要对网络服务的安全性负责,对网民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动员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自律和管理活动。

一是培育发展公正权威的网民权利组织参与共治。推动互联网企业形成对于有害信息治理的共识和联盟,推动网民权利组织协助政府和服务商开展管理活动。比如目前已经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志愿参加行业协会以及签署行业自律公约。与网络客户签署服务协议,规定各自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实施相对于“法律”管理而言的“代码”管理,比如实施内容分级机制、年龄验证机制、成年人信息警示机制等。

二是建立专业的民意调查机构参与管控,要在第一时间及时了解事态发展情况,多渠道、多角度、多侧面掌握公众的思想反应,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分析研判处理舆情热点敏感问题,找出问题症结,对症下药。特别是对新媒体信息内容进行详细分类,实行严格的分级和信息过滤。

第四,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有害信息治理。

网民是服务商的主要客户群体,是许多网络问题的制造源头,也是重要的互联网治理主体之一。

一是广泛普及有害信息知识,提高有害信息甄别和预防能力。结合网民日常上网习惯和行为轨迹,执法部门、大众媒体可通过官方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网民科普如何辨别违法和有害信息,推送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散布谣言等相关案例,引导网民如何预防诈骗、侵权的办法和措施。

二是加大宣传,增强网民举报维权意识。互联网企业、社交网络平台以及监管机构要教育网民了解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范围,充分调动民众参与有害信息治理的积极性,采取有偿举报等形式发动更多普通網民参与其中。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作为网络信息监管部门密切联系网民的窗口和纽带,要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介12377举报电话和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账号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网民积极参与有害信息的挖掘和举报。特别是抓好知名企业、知名网站利用网络举报维权的典型举报处置和传播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网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网民成为网络空间建设、管理的主人翁和主力军,使公众监督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力量。

第五,借助技术手段,加强有害信息主动监测和过滤、屏蔽、删除。

通过关键字识别、有害代码特征识别等技术,对反动、色情、暴恐和机密等违背社会公德和不便公开的信息,以及影响互联网本身和用户计算机安全的不良代码进行主动监测,确保切断有害信息的源头。同时,通过关键词、图像、模版等技术,对有害信息及时进行过滤、屏蔽、删除,提高有害信息的处置效率。

第六,严防境外有害信息流入境内网络。

从信息流通渠道上来看,阻止境外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向境内传播是控制境内有害信息流通的重要手段。对此,可采用境外阻断、境内封锁的双重做法。一方面,对于存在涉及传播有害信息的境外网站可进行网址屏蔽处理。另一方面,可对网站上的有害信息分字段形成关键字并记录在案,便于在各种网络传播渠道上凭借关键字进行信息屏蔽和删除处理。

互联网有害信息治理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过程。需要多方发力、多措并举,各治理主体要各司其职、协同共治,从根本上铲除网络有害信息,共同打造安全、有序、文明的网络空间,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注释:

[1]2016年4月15日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微信公众号第1条

[2]刘先根、彭培成:《移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治理体系的构建》,《新闻战线》2014年第11期

[3]赵玉林:《构建我国互联网多元治理模式》,《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期

[4]张显龙:《全球视野下的中国信息安全战略》,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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