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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取证思路研究

2018-01-29石延博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走私邮件

石延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38)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以及国际交通运输网不断发展完善,国际物流运输业迅速兴起、发展起来。物流寄递在不断国际化、便利化发展的同时,也给贩毒分子提供了新的贩运渠道。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全国共立案侦办毒品走私犯罪案件1091起,邮递、快件渠道查获案件474起,占总案件数的43.4%[1]。而在该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难认定的情况,使得一些案件不得不降格处理或不予起诉,极大地影响了对走私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究其原因,是由案件及其调查取证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

一、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的特点

受市场需求的影响,全球的邮政函件业务逐年缩减,国际包裹业务、国际特快专递业务增长强劲①凡符合国际邮联有关函件和包裹等的规定,并经我国邮政正式规定的准寄范围内而交寄的书信、文件和物品等,统称为国际邮件。按性质和经营方式,国际邮件可分为函件、包裹和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三大类。摘自徐道文著:《海关行邮监管》,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第83-102页。,使得国际物流公司迅速发展起来,而传统的邮政企业则不断调整业务结构和服务模式,以适应市场的需求。贩毒分子则利用这一契机,通过邮政包裹或国际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进行毒品走私。这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伪装手段多样化

在对寄递邮件的监管中,虽然邮政部门以及海关均对寄递物品的品种、重量、包装尺寸等有所限制,但符合收寄基本要求的物品繁多,邮件内物品多样性的特点十分明显。尤其是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不断更新迭代,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新兴科技产品出现在了寄递物品当中。在查处的邮寄渠道走私毒品案件当中,贩毒分子有将毒品混杂于红酒、进口零食包装袋当中,在收到后再从中将毒品提取出来;也有将毒品分包,夹藏于一些低价值的生活用品或新兴的科技产品的夹层内,以期蒙混过关。毒品伪装手段层出不穷,给进出境邮件的查验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

(二)多采用化整为零、虚实相间的邮寄方法

在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会通过提前反复“踩点”的方式,寻找安全防范意识较弱、查验设备较差的邮政、快递网点,先向目的地多次邮寄物品,观察物品的寄递情况[2]。在确定邮寄线路相对“安全”后,将毒品分包藏匿于数个邮件内,并将涉毒邮件和一些普通物品邮件混杂在一起,分数次投递,这种化整为零、虚实相间的邮寄手法极易混淆缉毒部门的查缉方向,增加了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的查验、取证难度。

(三)网上支付手段取代现金交易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通信软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更加广泛,其打破了传统地域上的界限,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与交流。而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更是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购物、支付体验。发达的网络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高效、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使得贩毒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在邮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当中,毒品交易双方并不直接见面,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卖方将毒品藏匿于邮件中寄递给买方,而买方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支付毒资,使得现金交易逐渐淡出。

(四)见物不见人,实现了人货分离

对于进出境的国际邮件,需要经过邮政、快递部门和海关两次查验。邮政、快递部门的查验主要是在对出境的邮件揽收时,对邮件、寄件人的信息等进行查验、核实。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主要由国际快递公司承运①目前,较为知名的国际快递公司主要有敦豪国际快递有限公司(DHL)、天地快件有限公司(TNT)、联邦快递有限公司(FEDEX)、联合包裹国际快递有限公司(UPS)以及国家邮局国际特快专递(EMS),而国内仍有许多下级代理商。,普通的邮政包裹则是由各地设置的邮局揽收、寄递。由于国际快递公司的代理商和各地邮政工作人员的资质参差不齐,检验的技术设备短缺并且责任意识不强,在揽收邮件时对相关人员身份的验证存在疏漏,甚至有些内部工作人员与贩毒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帮助收发毒品,使得大量涉毒邮件流入寄递渠道[3]。而海关则是立足于监管现场,对进出境的国际邮件进行查验。但是,在监管部门对进出境邮件查验过程中,除了部分邮局设有海关监管部门可直接当场进行查验外,一般均由邮局送交海关查验,并实行海关、邮局会同查验制度。因此,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涉毒邮件后,常常找不到当事人,这也就实现了毒品和贩卖者的分离。其次,该类案件团伙作案的趋势明显。犯罪团伙内部人员分工明确,从销售、伪装邮寄、取件、分销等环节,均有专人负责完成,且人员之间并不熟知,这样不仅实现了贩卖者和毒品分离,还实现了贩卖者之间的分离[4]。

二、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取证的困局

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具有伪装手段多样化、人货分离等特点,这极大地降低了犯罪的风险,使其迅速成为毒品走私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在该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受查验场所的局限性、査验对象的不特定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搜集工作受到制约

1.证据搜集工作的即时性

首先,关于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的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情况启动:一是海关缉私部门在接到群众报案或举报以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二是缉私特情等秘密力量发现毒品走私犯罪的线索后,再由海关缉私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三是海关监管部门在对进出境邮件的查验过程中,发现有藏匿毒品的邮件后移交至缉私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前两种情况,由于海关缉私部门已经获取案件线索,并开展了与案件相关的侦查工作,对案件的情况有初步的了解,可以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以保证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而在已查办的邮件走私毒品案件当中,大部分案件还是通过海关监管部门查验的方式发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且案件线索短缺,案发时仅有已查获的涉毒邮包。这就使得海关缉私部门在开展调查取证时,对案件无法准确地做出预判、准备,调查取证工作常常陷入被动。

其次,物流快递公司为了给客户带来优质、高效的服务,对邮件的邮寄周期有严格的规定,并为客户提供邮件投递情况的查询服务。因此,贩毒分子将涉毒邮件投递后,会通过物流公司的邮件寄递查询系统或者客服服务电话,对邮件的寄递动态实时关注。如果邮件在海关查验环节停留时间过长,必然会引起贩毒分子的疑心,从而放弃对该邮件的接收,使得案件侦办陷入困境。因此,海关监管部门在查获涉毒邮包后,缉私部门应当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2.域外证据搜集的局限性

由于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具有人货分离的特点,案件侦查通常采取“由案到人”的模式。在查获涉毒邮件后,海关缉私部门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收集邮件收发人的相关信息,开展延伸侦查。但走私毒品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是在国外实施的,而我国缉私部门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不便直接去国外取证或者审核证据,使得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如果这部分证据缺失,就会导致该类案件在证据上,特别是在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上显得比较单薄[5]。

3.调查取证的标的物易被破坏

近年来国际商务贸易迅速发展,进出境邮件量大幅度增加。海关既要立足监管现场,守好国门,严厉打击毒品走私犯罪活动;又要保证邮件中寄递物品的完好,避免寄递物品的破损、错装等情况发生。为此,海关对邮件的查验工作采取一般查验和重点查验相结合、技检查验与开拆查验相结合的方法[6],通过大数据信息系统,对近年来查处的邮件走私案件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加大对高风险邮路的邮件监控力度。利用技术设备对进出境邮件逐一进行查验,提高查验的效率;而针对疑似藏有毒品的邮件则进行开拆查验,以保证查验的质量。海关对邮件进行开拆查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因此很难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做好犯罪现场的保护工作。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邮件的原始样貌已经被破坏,甚至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已经在査验、检查的过程中湮灭,此时如果再掉过头来去搜集、调查证据,已经很难收集到没有被破坏过的证据[7]。

(二)相关证据收集难度大

1.实物证据的单一性

如上所述,大部分邮件走私毒品案件是由海关监管部门在对邮件的查验中发现的。案发现场只有开拆的邮件,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现场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联的物品痕迹以供勘验、检查。因此,整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仅仅只能围绕涉毒邮件以及藏匿的毒品来开展,并根据邮寄单号查询邮件寄递地址、收寄件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扩线侦查或采取控制下交付等措施。

2.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

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害人,且贩卖者之间、贩卖者与毒品之间分离,使得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从事毒品走私犯罪活动的证人更是少之又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获取工作显得尤为困难。因此,获取真实、有效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案件的侦办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口供往往真假混杂且反复易变,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于近年来国家对于毒品犯罪打击处于高压态势,犯罪分子明知一旦供述犯罪事实,就会被判处重刑。因此,受畏罪心理的影响,往往不会如实供述。第二,犯罪分子通过将毒品藏匿于邮递物品内部,且在寄递信息一栏填写虚假的个人信息或者利用不知情人员对邮件投递、接收等方式[8],尽量撇清涉毒邮件与自己的关系。在被抓获后,心存侥幸,狡辩称不知道包裹内藏匿有毒品以期逃避法律的打击。或者,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做出了有罪供述,但在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会与辩护人或在押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发生接触,这种外界因素的介入导致其心理发生变化,常常会出现否认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情况。

3.证据获取的手段具有特殊性

在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中,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是邮政部门或海关监管部门。在发现涉毒邮件之后,缉私部门应立即围绕邮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人货分离”的特点,仅仅依靠勘查、检查涉毒邮件、对邮政人员开展调查访问等常规方法,通常难以取得直接有力的证据,所以海关缉私部门一般会开展控制下交付工作,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而控制下交付作为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一种特殊手段,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行使,严防出现偏差。

(三)证据运用难

在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运用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但如上文所述,由于犯罪嫌疑人常常会拒供或翻供,导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无法有效证明其主观明知。再加上受到取证现场、取证思路、取证技术等因素的限制,常常很难收集到能够直接证明行为人与案件相关联的客观性证据,这就有可能出现无法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准确认定的情况。导致由于案件的证据不足,而降格处理或者不予起诉。因此,在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应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相关性的证据。

三、完善邮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思路

在邮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线索的短缺,围绕涉毒邮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是整个案件侦查的起点。因此,侦查人员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扩大侦查取证思路,围绕涉毒邮件、通讯方式、毒资流向、案件相关人员以及域外证据五个方面开展取证工作,并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规范办案流程,以确保证据的获取、保存的合法性,避免证据因不合法而被排除。

(一)围绕涉毒邮件收集相关证据

涉毒邮件在取证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做好对涉毒邮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才能进一步扩大案件线索。

1.做好现场查获毒品的固定、提取工作

在对疑似藏毒的进出境邮件拆包查验过程中,应防止对相关痕迹物证造成破坏。对于现场查获的毒品,首先应当及时进行清点、标记、称量,准确记录毛重和净重的数值并取样送检[9]。其次,应注意对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微量物质等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提取。最后,对涉毒邮件上邮寄单的笔迹拍照、提取。目前,邮寄单的填写有机打和手写两种方式,如果涉毒邮件的邮寄单是手写的,应及时对邮寄单的笔迹进行拍照、固定。

2.做好与涉毒邮件相关的物流信息收集工作

目前,随着国内寄递实名制的落实,有效地遏制了物流渠道走私毒品犯罪的蔓延。邮政、快递工作人员在揽收邮件时,必须认真核实发件人的身份证信息。对于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则不予收寄[10]。而对于邮寄进境的涉毒邮件,收件人的相关信息一般是准确、属实的。因此,侦查人员应对境内的收、寄件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收寄地址逐一进行查询、核实,确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邮寄单号、涉案的境外人员的寄递信息,应及时提取、保存。

(二)围绕通讯方式收集证据

在毒品犯罪交易的预谋、策划以及实施过程中,嫌疑人之间都会通过网络通信软件、邮件等方式频繁联络,以确保犯罪活动的顺利实施。因此,在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及时收集、固定与通讯联络相关的证据。

1.查询、比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

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通话清单中记录的主叫号码、通话时间、地点等内容与涉毒邮件上记录的收寄方的个人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并锁定与案件相关联的嫌疑号码。其次,将通话清单中记录的通讯地点与公安机关的信息查询系统记录的犯罪嫌疑人的外出、住宿、上网等活动轨迹进行比对、分析,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日常活动轨迹[11],并逐一进行核查,寻找嫌疑人可能进行毒品加工、包装及储存的场所。

2.调查犯罪嫌疑人通讯软件的聊天记录

犯罪嫌疑人经常会使用QQ、微信、Whatsaap等通讯软件,与国内外贩毒交易网络成员进行沟通联络。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在每次交易完成后都会及时删除与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因此,侦查机关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应及时采取技术手段,恢复嫌疑人电脑或者手机里通讯软件上的数据,收集、固定聊天记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并通过对聊天记录的比对分析,锁定其他涉案人员的通讯账号。

3.针对犯罪嫌疑人互联网邮箱内的电子邮件进行取证

在毒品交易前后,犯罪嫌疑人也常常会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联络。因此,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箱及时进行查控,利用技术手段对邮箱内的数据进行恢复,发现、获取案件线索和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主要由邮件信头和正文两部分内容组成[12]。针对涉案的邮件正文可以直接通过从嫌疑人的电脑储存或者服务器上提取、保存。对于邮件信头,包含了收发件人的用户名、邮箱、IP地址、发送的时间等丰富的信息,所以应及时提取、保存,并与涉毒邮件记录的寄递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并锁定其他涉案人员的邮箱账号。

4.针对一些重特大的毒品走私犯罪案件,在案件线索、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账号进行查控。获取其个人的通讯内容,并结合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毒资支付过程、毒品投递等犯罪事实。

(三)围绕毒资的流向收集证据

在毒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会选择隐蔽的支付手段,掩盖毒资的流向。在邮件走私毒品犯罪中,毒资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

1.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

毒品买家常常通过微信、支付宝、Apple pay、Paypal等支付软件将毒资转入毒品销售者指定的银行或支付软件的账户。在这类案件中,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支付软件账户交易明细,查明邮件寄递前后,其账户的资金动态,发现涉案资金,并根据资金的流向,进一步锁定涉案人员的账户。

2.银行账户转账

银行转账是最常见的支付手段,但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毒品交易的安全,常常会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毒资的收取、转出等。针对这种支付方式,要重点围绕所使用的银行账户,查明开户人的信息,对其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开户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注意收集该银行账户涉案资金的流向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证据。

3.电子虚拟货币

犯罪嫌疑人之间还会通过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的形式支付毒资。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很难查找到相关的交易记录,关于购买毒品的资金流向的查证需要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突破口,获取相关线索,查明毒资的具体支付方式及数额,并及时收集、固定相关的实物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四)围绕案件相关人员收集证据

1.围绕邮政人员收集证据

在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一般会自行去收发邮件。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分子一定会与其他人员发生接触。因此,对于查获的出境的涉毒邮件,侦查人员应当对揽收该邮件的具体营业网点进行实地勘查,询问邮政人员揽收邮件时的相关情况,做好笔录。如有监控设备的,则应对监控视频进行调取、保存。

2.围绕不知情的收寄件人收集证据

在侦办的案件中,部分犯罪分子会找一些不知情的人员去收发邮件,自己则通过电话、短信、聊天软件等方式与其联系。一旦发现邮件在收发过程中出现异常则迅速逃离,以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对于收寄件人,侦查人员应加强对其身份的审查,准确地甄别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不知情的无关人员。如果是排除嫌疑的不知情人员,应立即对其进行调查取证,以获取有价值的证人证言。

3.围绕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

(1)在侦办的毒品案件中,毒品走私贩卖的人员往往也会吸食毒品。因此,针对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血检、尿检,检验是否属于吸毒人员,并在公安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中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吸毒史。

(2)及时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办公场所以及租赁的场所。贩毒分子会在隐蔽的场所存放毒品以及藏毒的工具和包装物,并且会在此场所内进行毒品加工、包装。因此,对于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对其住所、办公场所以及个人租赁的场所进行搜查,收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

(3)及时询问并做好口供固定工作。为了防止拒供、翻供情况的出现,在第一次讯问前,就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讯问时,侦查人员应巧妙地使用收集的相关证据,寻找突破口,获取口供。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整个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作讯问笔录。避免在此过程中因工作疏忽造成瑕疵证据甚至非法证据的出现,确保证据合法、有效。其次,境外涉案人员信息的收集主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注意讯问其与境外涉案人员相关的详细信息,查清整个走私犯罪网络,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对走私毒品犯罪活动进行全面打击。

(五)国外证据收集工作的开展

针对国外涉案人员相关证据的收集,需要通过国际组织、双边合作机制等途径,开展国际侦查合作。

1.国际组织

(1)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协调各国预防和打击国际性犯罪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传递交换犯罪信息、发布国际通报、查控与引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13]。因此,侦查机关在发现与国外贩毒人员相关的痕迹、物证时,应及时对其进行提取、保存,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时向有关国家通报案件线索、委托调查取证等。

(2)世界海关组织是专门研究海关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为了有效遏制毒品走私犯罪活动,加强各国海关的情报交流,世界海关组织建立了地区情报联络处。因此,各国海关在查获涉毒邮件后,可以通过世界海关组织建立的情报交流平台,将与该邮件相关的寄递单号、收寄件人信息等及时通报给有关国家,以开展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2.双边合作机制

近年来,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政府间双边、多边协议和部门间的双边协议,以期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因此,在该类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如与相关国家签订了有关协议,则可以按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和线索,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

国际邮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增大。因此,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在对涉嫌藏匿毒品的邮件拆包时就应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及保护,发现毒品后应立即提取、检验、保存,并拓宽侦查取证思路,及时、全面、规范收集各类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犯罪事实,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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