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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乾嘉道时期派令废员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刑名钱粮事*

2018-09-10方华玲

关键词:都统档号奏折

方华玲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北京100858)

清代新疆,内地刑钱幕友不愿远来,任用本地驻防又多有制约。清廷遂于流放新疆的众多废员中,择其一二小心勤慎者,派令帮办当地事务。

此前,学界有关清代新疆废员的论述,成果已颇为丰硕①如齐清顺《清代“废员”在新疆的“效力赎罪”》(《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第50-57页)、周轩《清宫流放人物》(紫禁城出版社1993年)等,对清代新疆废员的各项研究,在广度与深度上有重要贡献。。然专门针对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刑名钱粮事件废员群体的研究,目前仅见笔者所作《“赏”与“罚”:论乾嘉道时期新疆废员在戍得赏衔事》一文中略有所涉②参见拙作《“赏”与“罚”:论乾嘉道时期新疆废员在戍得赏衔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6年第3期,第61-67页。。本文结合清代官私文献、地方志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逐一梳理出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历任的18位“总办”废员,考其出身、原职、罪由、在戍等情形,并从新疆主事官员的“循例具奏”折中,进一步探求清廷派令废员总办“成例”得以确立与演变之表现。

一、乾隆启用废员“总办”之缘起

据由抄录地方官府档册案牍而成的乌鲁木齐首部地方志《乌鲁木齐政略》所记,“乌鲁木齐旧无总理汉房人员”[1]8。然自设立府厅州县后,一切钱粮刑名汉字事件日渐繁多③乾隆四十年(1775),清廷谕将乌鲁木齐所属地方一切命盗钱谷案件,全部由该道转呈都统办理。巴里坤地方一切事件,原是由该道径报总督。但查该处距兰州省城四千余里,鞭长莫及,难免贻误,且现在巴里坤、古城、吐鲁番满营事务,俱属乌鲁木齐都统总理。遂将巴里坤、奇台、古城地方事务,全归乌鲁木齐都统办理。参见《乌鲁木齐政略》,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8页。。若专俟拣派京员帮办,则“所费需时”,且“难资熟手”;若聘请本地驻防,又存在“粗识汉文”、能力有限等局限,还极易出现本地人“把持勾通”之弊。于是,首任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以所属地方一切汉字事件“甚为繁多”,办理“实属不敷”等情为由,向皇帝提出两项请求:

其一,在原有13名民书之外,酌添5名以作“额缺”。

其二,“印房事务纷繁,必须承总之员,方不至于舛错遗漏”,请从流放新疆的废员中,“择员赏衔承总办理”。

此二项请求,于乾隆四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得皇帝降旨允准:

查乌鲁木齐所属巴里坤、库尔喀喇乌苏等处兵民屯驻,实为边疆繁要之区,所辖道府州县命盗钱谷汉字事件较多。至玛纳斯复改驻眷兵,特讷格尔、奇台改添知县等官,一切事宜益加繁杂。所有原设印房、粮饷等处民书既不敷用,自当添设数名,俾承办公务得以裕如。应如该都统所奏,原设民书十三名之外,再添设五名,通共作为额缺民书一十八名,即令拣选充补,其工食于本处房地租银内支给,俟伊等役满时,照例办理。至印房事务必须有职人员承总管理,请将邬玉麟赏衔承办①《奏报查明邬玉麟履历事》乾隆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0438-050。。

由此,以在新疆废员邬玉麟得旨“赏衔承办”乌鲁木齐所辖道府州县命盗钱谷汉字事件为标志,清廷于谪戍废员内择选“总办”事,正式得以“成例”。

二、乾嘉道时期历任“总办”废员之考察

通过对清代官私文献、地方志、档案等材料的梳理,笔者现将乾嘉道时期历任的18位“总办”废员之姓名、出身、原职、罪由、在戍赏罚等情加以详列。其中,或有缺失或遗误之处,亦恳请方家补正。

1.呼延华国

首任实际意义上的“总办”,应是邬玉麟得旨前,其所接替的废员呼延华国。呼延华国系陕西西安府长安县进士出身,原任甘肃狄道州知州。乾隆三十二年(1767)六月,补广东高州府化州知州缺[2]。乾隆三十三年(1768)八月,任内审理前任化州知州焦绍祖亏空库银仓谷案时,因焦氏系属官犯,在狱中自戕,非寻常监毙人犯可比。清廷恐此案“疑似官官相护,将来必有纵放而报以监毙”之嫌,并以“知州于监禁官犯,是其专责,乃竟任其畏罪投缳,安知无徇情故纵情弊”等情,将呼延华国以“仅拟革职不足蔽辜”,革职发往乌鲁木齐。乾隆三十五年(1770)间抵戍[3]。乾隆四十一年(1776)得旨释回。《乌鲁木齐政略·废员》有记“:呼延华国,原任知州,奏赏笔帖式职衔,满日撤回。”

2.邬玉麟

乾隆四十一年(1776),邬玉麟接替呼延华国行“总办”事,随后经由索诺木策凌奏请,得赏九品职衔,至次年八月卸任。邬玉麟,系因其父邬承顕在海州知州任内,未完核减银米并不回旗措交案内受牵,被销除旗籍,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十月发往乌鲁木齐。先在绿营兵内当差,后因“奋勉出力”,经温福奏请,“拨补外委,复改补民书”,最后破例赏衔添作“总办”②《奏报查明邬玉麟履历事》乾隆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0438-050。。

3.蒋龙昌

邬玉麟之后,接手“总办”一职的是原任广东嘉应州知州蒋龙昌。蒋龙昌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二月,因在蔡伯珑为弟贿求全死,所派兵丁受贿舞弊案内革职遭遣,是年抵戍。但蒋龙昌接手“总办”未久,即由其母“代子捐资赎罪”,于当年十一月十六日即行起程回籍[4]。

4.程大治

原任广西太平府知府的程大治,安徽徽州府休宁县人,因粤省民人黎奇珍赴安南滋事,查取失察出口取名,设员迎合上司、徇庇同官案内,于乾隆四十年(1775)十月,革职发往乌鲁木齐当差,次年十一月十五日到戍[1]8。其间,索诺木策凌曾为其呈请赏衔,但皇帝以其“原罪情重”,“不准赏给职衔”。乾隆四十六年(1781)五月,程氏期满释回原籍③乌鲁木齐都统奎林:《奏发遣乌鲁木齐效力之原广西知府程大治期满请遣回原籍折》(附犯罪缘由单1件),乾隆四十六年五月十三日,档号:2881-020,121-2641。参见吴元丰等编:《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第8册新疆卷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99页。。

5.张珑

原任云南东川府知府的张珑,因任内迎合馈送总督李侍尧2 000两白银,因罪革职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乾隆四十六年(1781)四月内抵戍。经都统奎林以其“人明白”,派办印房一切汉字事件。复经署都统图思义,以其“通晓汉文”等为由,请旨具奏,得赏主事职衔,充任“总办”④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阿桂:《题为遵议乌鲁木齐都统咨请照例赏给张珑主事职衔并等年满引见均毋庸议事》,乾隆四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题本,档号:02-01-03-07535-016。。

6.龙铎

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二月,张珑当差期满,都统尚安请旨将到戍“一年有余”的原任江苏吴江县知县龙铎,“派令总办汉文事件”。龙铎,字震升,号雨樵,直隶宛平人,乾隆二十四年(1759)中举。系因其署理江苏句容县任内失察书吏舞弊,照部议革职,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四月内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⑤参见袁枚著,王英志校点:《随园诗话》卷14,江苏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348页。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请派龙铎总办乌鲁木齐地方汉文事件事》,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0255-001。。在新疆谪戍期间,曾纂有《乌鲁木齐事宜》①按《乌鲁木齐政略》所记,“乾隆六十年,永保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调乌鲁木齐都统,将天山南北两路建制、政令、山川、道路,命达林、龙铎二人,仿塔尔巴哈台事宜之例成是书。”笔者认为,此间“宛平龙铎”即为《乌鲁木齐事宜》二位纂者之一。参见龙铎、达林纂,永保修:《乌鲁木齐事宜》,《中国地方志集成·新疆府县志辑》8,凤凰出版社,2012年,第529页。。

7.熊言孔

龙铎之后,熊言孔接手“总办”。熊言孔,壬辰科进士,原任浙江江山县知县。任内因县民谋溺窃匪两命,却捏报落水身死,熊言孔当职却未能究出实情,经巡抚吉庆参奏,认为熊言孔虽无受贿故纵情弊,但于谋溺二命重案并不详慎验审,几致凶犯漏网非寻常失出可比,奉旨革职,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

嘉庆二年(1797)五月间到戍后,于嘉庆三年(1798)十二月,因其“人尚明白,历经交办事件俱甚妥协,迄今一年有余,并无贻误”,派令总办汉文事件。嘉庆六年(1801),皇帝为“祈雨泽”,清理庶狱,特赦新疆废员,当时熊言孔以“虽系失出粗率,但死者究系匪徒,其罪……可宽免”,加恩准释②乌鲁木齐都统书麟:《奏为派效力废员熊言孔总办汉文事件事》,嘉庆三年十二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475-095;盛京将军富俊:《奏请赏给幕友熊言孔七品虚衔事》,嘉庆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536-033。。

8.陈圣域

熊言孔之后,原任陕西潞安府经历的陈圣域,以“人尚小心,交办一切甚为妥协”,于嘉庆八年(1803)正式接任“总办”③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请留废员陈圣域专办汉字事件事》,嘉庆八年正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487-022。。陈圣域系因任内向富户借银十万两等因,于嘉庆五年被革职发往乌鲁木齐。但自嘉庆八年,接手正式总办不久,即因其翁代为捐银三千两以赎罪,于次年获准释归④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报陈圣域之翁代其赎罪请旨办理事》,嘉庆九年正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416-027。。

9.张曾敕

嘉庆十年(1805),举人出身的张曾敕接手总办乌鲁木齐所属地方一切汉字事件。张曾敕缘因安陆县生员沈从隆呈控知府盛德昌恃官栽害苦累无辜一案受牵,于嘉庆五年(1800)二月内,革职发往乌鲁木齐。嘉庆六年(1801)八月到戍⑤乌鲁木齐都统奇臣:《奏为恩准废员张曾敕赎罪回籍事》,嘉庆十年二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3-0174-004。,嘉庆八年(1803),经都统明亮派令在乌鲁木齐铁厂效力,后令其总办汉字事务。嘉庆十年(1805)九月,都统奇臣以张曾敕“在铁厂捐资办理妥善,两年期满,又承办刑钱事件竭力”,为其代请赏予职衔作为鼓励,得皇帝允准,以赏七品知县职衔。嘉庆十三年(1808)八月,经和宁请旨,张曾敕获准送部引见⑥乌鲁木齐都统和宁:《奏为赏衔废员张曾敕效力期满请旨送部引见事》,嘉庆十三年九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516-073。。

10.王镛

王镛于嘉庆十三年(1808)七月到戍后,嘉庆十五年(1810)三月内,充任总办一职。嘉庆十九年(1814)经都统刘芬奏请,以“总办文案已届四年之久……勤慎无误”,得皇帝赏给八品职衔,以示鼓励⑦乌鲁木齐都统兴奎:《奏请废员王镛总办汉字事件事》,嘉庆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533-010。。

11.朱栋

嘉庆十四年(1809),原任甘肃按察使朱栋,因山东臬司任内审办藩司书吏苏芝芳冒领粮照得赃案,未据实审办,反以该案已迟延,改轻外结,罪发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当年六月内抵戍后,随即被派办印房汉文一切事件⑧乌鲁木齐都统兴奎:《奏报革员朱栋到戍日期及派委差使缘由事》,嘉庆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418-018。。朱栋在戍期间,都统兴奎曾为其具奏皇帝请赏职衔,但皇帝以朱批斥其“沽名邀誉不准……再留三年请旨”,拒绝赏衔⑨乌鲁木齐都统兴奎:《奏为原任山东臬司朱栋效力赎罪期满请准释回事》,嘉庆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533-035。。

12.李敬

嘉庆二十年(1815),经由都统“循例具奏”,皇帝允准了李敬接任“总办”。原任湖南候补典史的李敬,缘事革职发往乌鲁木齐当差,嘉庆十五年(1810)八月到戍。前署都统刘芬令其“试办”,高杞接任都统后,李敬正式接手“总办”。

由于李敬谪戍期间,还曾被派令帮办了两年铁厂事务。因此,当李敬从嘉庆十五年(1810)八月抵戍,至二十二年(1817)八月时,“循例”他是可以凭借“废员帮办铁厂事务两年期满,即可从戍期内酌减三年”一条,以在戍七年,抵作十年期满,求得释归的。但由于当时庆祥甫经到任,便以“一切应办事件均须次第厘清,该废员李敬熟悉汉字事件例案,均亦明晰。若因现在期满奏请释回,遽易生手难妥协……仰恳皇上天恩,将李敬留于乌鲁木齐再办二年”①乌鲁木齐都统庆祥:《奏为已革湖南候补典史李敬到戍当差期满请将该员留戍办公以资熟手事》,嘉庆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576-022。,呈请皇帝,得朱批允准。又两年后,即嘉庆二十四年(1819)十月,经庆祥奏请,李敬因办理刑钱汉字文案“尤为出力”,得赏从九品衔以示鼓励②乌鲁木齐都统庆祥:《奏为废员李敬办理刑钱汉字文案尤为出力请循例奖叙事》,嘉庆二十四年九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592-045。。

13.唐缙良

嘉庆二十四年(1819)时,戊辰科进士出身的原翰林院庶吉士授知县唐缙良,因在山东乐陵县任内未及两月,失察要犯潜入所属境内,而被革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抵戍后,唐缙良因“事理尚优,年力正壮,原犯案由亦系因公”,经都统庆祥奏请,得准“接办汉字案事”③乌鲁木齐都统庆祥:《奏请派令废员已革知县唐缙良接办汉字事》,嘉庆二十四年七月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592-048。。

嘉庆二十五年(1820),因“汉字事件乏人接办”,唐缙良被“再留戍三年”,以担总办之任。随后,历经庆祥、贡楚克札布、德音阿等三位都统任内,唐缙良在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刑名钱谷事务内,“俱一手经理,并无贻误”,最终是于道光二年(1822),得赏七品职衔④乌鲁木齐都统德英阿:《奏为保举已革山东乐陵县唐缙良在疆办事出力请旨赏给七品职衔事》,道光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640-027。。

14.张金

嘉庆二十五年(1820)十一月,张金因于南城兵马司吏目任内,以现任职官奸赃并犯,照例枷号两个月,请旨发往新疆效力赎罪。道光三年(1823)七月,正式接手“总办”一职,直至道光七年(1827)⑤乌鲁木齐都统英惠:《奏为即令张金接办汉文事件事》,道光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373-077。。

早在道光三年张金接旨“正式”总办之前的半年,即前任“总办”唐缙良即将期满释回时,张金已在时任都统英惠举荐下,“随同(唐缙良)学习”,以“试办”当地一切刑名钱粮事务。至于“请赏虚衔、以示鼓励”一节,英惠亦曾有代为奏请皇帝,是否可赏张金“从九品衔”,但皇帝时以其前在任内,“宿娼复诓骗银两,情节实在较为严重”为由,拒绝了英惠的请求⑥乌鲁木齐都统英惠:《奏为赏从九品承办汉文事务张金请准赴部引见事》,道光八年十二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583-021。。直至道光八年(1828),张金因承办军需案得恩释归,才由高崠云继任总办⑦乌鲁木齐都统英惠:《奏为循例遴派废员高崠云接办汉文事务事》,道光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702-056。。

15.高崠云

河南拔贡出身的高崠云,因在云南景东同知任内,亏短银至八千九百余两,闻知上司揭参,复砌词污控而罪遣乌鲁木齐⑧乌鲁木齐都统成格:《奏为废员高崠云效力期满甚为奋勉请赏职衔留乌办汉字事》,道光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613-015。。道光十一年(1831)八月,在高崠云正式担任“总办”已历三年时,得清帝谕令,赏给七品衔以示鼓励[5]。

道光十三年(1833)六月,因高崠云报丁忧,清廷照例给咨令其回籍守制。都统成格遂从废员中拣选原署陕西太谷县试用知县王承庆,派令总办一切文案事务。历经半年察看,成格以王承庆“当差勤奋”,于次年正月代其奏请“派充总办汉文事务”⑨乌鲁木齐都统成格:《奏请以王承庆派充总办汉文事务事》道光十四年正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432-173。。

16.王承庆

王承庆犯罪案由,系其因于太谷县任内查勘石块得酬谢银案,革职从重发往新疆效力赎罪。自道光十三年(1833)七月到戍,在戍期间,曾经办铁厂事务,并拿获罪应斩枭首伙盗犯。道光二十一年(1841)时,期满本应奏请释回,然当时乌鲁木齐实乏接办之人,都统惠吉遂奏请准王承庆“再行留疆三年”,获准后,道光二十四年(1844)十一月,复得赏给七品知县,道光二十六年(1846),加赏六品职衔①乌鲁木齐都统惠吉:《奏请准废员王承庆再行留疆三年事》,道光二十一年闰三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803-025。。道光二十九年(1849)春,王承庆奉准饬令回籍。

17—18.邱景湘、张鹏翼

邱景湘原系吏部郎中,因先行收受书吏张彤致送寿礼,嗣因商改该书吏指补名次案,从重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②乌鲁木齐都统惟勤:《奏为效力废员邱景湘减免年限现届期满请准其释回事》,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2776-070。。然“尚未具奏”,邱景湘旋即奉准释回。所有汉字事件,改由进士出身、向在印房行走的原任户部主事张鹏翼接办③乌鲁木齐都统毓书:《奏为乌鲁木齐地方刑钱汉文案件请即令废员张鹏翼接办事》,道光三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846-054。。咸丰五年(1855)九月间,张氏得赏八品职衔[6]。

为了方便比对与理解,笔者现将历任总办废员信息大致作表1。通过表1我们不难发现:

第一,清廷择选的“总办”废员多系“正途出身”。诸如总办废员呼延华国、熊言孔、唐缙良、张鹏翼均为进士出身,龙铎、张曾敕为举人出身。他们在正式为官之前,都是曾系统接受过儒家文化知识的教育。

第二,正式接任前有至少半年的“试办”期。接任“总办”的废员,会有大约半年的时间,随同即将离任的前任“总办”学习④事实上,此“试办”之规,也并非仅出现于“总办”官犯的任用上。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时,应时任乌什办事大臣工部尚书绰克托等奏请,清廷即已降旨,明确规定了“承办粮饷诸事官犯,以三年为期,期满更换时,其年满之员,仍暂留半年,俟新派人员熟悉,再令回京”。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160,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壬寅条。。

第三,“总办”废员多能得赏虚衔以示鼓励。

由表1可知,18位“总办”中,有10位是在历任乌鲁木齐都统的奏请下,得清帝赏给了虚衔。除去因在戍时间短暂而未及赏衔的蒋龙昌、熊言孔、陈圣域、邱景湘外,只有程大治、朱栋和张金,此三员因其所犯罪名过重而“未得赏衔”。

尽管目前对于此项“总办”废员,在铨选标准上,尚未见清廷有明确的成文法规。但透过新疆主事官员在“循例具奏”折中,所频繁出现的对总办废员诸如:“才具明白”“办事细心”“文理优长”“熟悉例案”“详慎妥协”等描述性词汇,我们还是可以大致勾勒出,当时官方对于“总办”废员“才品”的现实需求。

三、派令废员总办“成例”在官员奏折中的演变表现

乾嘉道时期,清廷派令谪戍新疆废员,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刑名钱粮汉字事件,最终得以“成例”,在新疆当地主事官员“循例具奏”折中的表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铺陈期

从最开始,索诺木策凌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正月,首次为呼延华国奏请“总办”一职开始[7]册8,136,至乾隆四十八年(1783)八月,为张珑奏请“总办”,期间索诺木策凌所奏之折,其开篇必会对乌鲁木齐所属地方,自立地方官以来,一切钱粮刑名印房事务“较前倍增”“甚属繁多”,“必须承总之员,方不至于舛错遗漏”等诸如此类的话语,详细陈述设置“总办”废员的必要性,以请求乾隆帝能够允准试设“总办”废员官⑤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阿桂:《题为遵议乌鲁木齐都统咨请照例赏给张珑主事职衔并等年满引见均毋庸议事》,乾隆四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题本,档号:02-01-03-07535-016。。

由此可见,当时由废员充任“总办”,在事实上,是还未明确成定例的。而此时奏折的用语,亦皆颇为缓和。

如乾隆四十二年(1777)八月二十四日,索诺木策凌为蒋龙昌承总接办汉字事务事一折:

奴才留心试看,人尚明白,交办差使,俱属奋勉。令将汉字事务暂交蒋龙昌承总接办,试用一二年,如果勤勉得力,奴才另行具奏⑥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奏为民书邬玉麟役满候选暂行委任蒋龙昌承总接办汉字事务事》,乾隆四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78-002。。

同年十一月,蒋母代子捐资赎罪,蒋龙昌奉旨得以释回,索诺木策凌奏请以“人尚明白”的程大治,“请照蒋龙昌之例,令其接办汉字事务,试用一二年,如果仍前实心勤勉,奴才据实另行具奏办理”①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奏为请准效力赎罪原任广西太平府知府程大治接办汉字事务事》,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178-033。。

表1 乾嘉道时期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刑名钱粮汉字事件之历任废员表

(二)成熟期

至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二月初二日,都统尚安为龙铎奏请“总办”折,其后历任乌鲁木齐都统的奏折,则在陈述上的格式,已较前期更为统一化、标准化了。

如随后历任都统皆会先道明,“乌鲁木齐一切钱粮刑名汉文事件日渐繁多”,因“向来”于效力官犯内拣选一名派令总办,且“前有……饬办在案”,因此,“现有……,经奴才察看,人尚明白,似可请照……之例,派令总办汉文事件”。诸如:

乌鲁木齐所属地方自设立府厅州县以来,一切钱粮刑名汉字事件,日渐繁多,向来于效力废员内拣选一名,派令总办以昭慎重。经前任都统索诺木策凌等以原任知州蒋龙昌、原任知府程大治、原任提举张珑等,奏明饬办在案。查有原任江苏吴江县知县龙铎,因前在句容县任内失察书办舞弊革职,于五十六年四月内发往乌鲁木齐效力赎罪。奴才留心察看,见其人尚明白,历经交办事件俱甚妥协,迄今一年有余,并无贻误,似可请照程大治等之例,派令总办汉文事件,于公事实有裨益,倘该废员始勤终怠,定当从重治罪②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请以原任江苏吴江县知县龙铎派令总办汉文事件事》,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241-116。。

复至嘉庆三年(1798)十二月四日,在都统书麟为熊言孔奏请“总办”时,则是与尚安为龙铎具奏中描述的格式相近——先道明当时乌鲁木齐一切钱粮刑名汉文事件日渐繁多,向来于效力官犯内拣选一名派令总办。前有蒋龙昌等饬办在案,现有熊言孔,经察看人尚明白,“似可请照蒋龙昌之例,派令总办汉文事件”①乌鲁木齐都统书麟:《奏为派效力废员熊言孔总办汉文事件事》,嘉庆三年十二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475-095。。

(三)明确期

至嘉庆八年(1803)时,当都统明亮为陈圣域奏请总办时,则是这样呈奏的:

……奴才到任后留心察看,(陈圣域)人尚小心,交办一切甚为妥协。应请照依历次奏派成例,即令该废员总办汉字事件,实于公事有裨,如果尽心实力,将来再行具奏,倘敢始勤终怠,定当加重治罪理合缮摺奏闻②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请留废员陈圣域专办汉字事件事》,嘉庆八年正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487-022。。

明亮在此处为陈圣域奏请“总办”一职时,没有照前任都统具奏时,使用“似可照前例”派作总办,而是改用了更为直接、更为确定的语气词,以“应请”替代“似可”,以“即令”替代“派令”,向皇帝呈请准允。再往后,不管是都统兴奎为废员王镛呈请“总办”③乌鲁木齐都统兴奎:《奏请废员王镛总办汉字事件事》,嘉庆十五年三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533-010。,或是都统高杞为李敬呈请“总办”④乌鲁木齐都统高杞:《奏报新疆效力废员原任湖南候补典史李敬派办刑名钱粮汉字事件请旨事》,嘉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569-003。,都继明亮之例,沿用了较为肯定的语气词“应请”“即令”。故而,笔者以为,清代新疆当地主事官员为废员呈请“总办”一职时,经历了乾隆朝诸例铺陈期后,至嘉庆初年时,已经逐渐演变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循例具奏”了。

四、不可忽视乌鲁木齐首任都统索诺木策凌在此项“成例”中发挥的作用

尽管作为乌鲁木齐首任都统的索诺木策凌,后因粮石采买冒销案而获赐自尽,其个人并未得以善终。但若只针对此项择废员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汉字事件而言,我们终究是不能抹杀索诺木策凌在其担任乌鲁木齐首任都统任内的行政作为,对清代新疆历史发展是有过重要贡献的。

从废员中择善而用,更是能体现一位边疆大吏,在遵循清政府“弃暇复录”政策,怜惜获咎官员的前提下,立足新疆当地客观需求,因时因地提出契合实际的方案。

如索诺木策凌多次曾具奏,将“改设道府州县”后乌鲁木齐地方的变化,不断向朝廷汇报,奏称新疆当地缺乏办事民书,不仅需要“添设额缺”,更是需要“承总”之员。包括细节上,在委任邬玉麟“承总办理”时,针对邬玉麟时任民书“止三年有余”,是否符合乌鲁木齐新招民书例——“五年役满始行保奏赏职选用”等问题上,还存有一定争议。但最终还是因索诺木策凌据理力争,邬玉麟最终于乾隆四十一年(1776)正月得旨,获准“承总管理”一切汉字事件。

邬玉麟由外委营书改补民书虽止三年有余……伊于绿营兵内当差前后共十一年,又曾拨补外委,与新招民书实有不同[7]册8,136。

笔者以为,在清代乌鲁木齐地方一切汉字事件的承总问题上,之所以“向于官犯中择员”可以“成例”,除了新疆当地确实因事务殷繁,“乏人办理”等客观实际需求外,索诺木策凌在此事“成例”过程中,也是起到关键作用的。

五、结 语

刑名钱粮、治安赋税,本是清代地方官府最为主要的行政事务。而对于清代新疆,此项因事关边防,更是重要。通过对上述诸位奏令总办乌鲁木齐一切刑名钱粮汉文事件废员履历、罪由等信息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清廷将罪由性属“因公”或“因私”,不忍刑杀,流放远方的废员而言,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在抵戍后,会旋即派拨至当地衙署帮办事务,诸如本文所研究的派令总办乌鲁木齐地方一切汉字事件的官犯们,我们可以从上文的详细梳理中看出,除极个别者,绝大多数总办官犯,都会在将军都统的奏请下,得到皇帝赏衔与鼓励的。而这种经历无疑对他们能否早日获释,甚至凭此会出现的“渐次升迁”“较原衔转大”等现象的发生有很大关联。

由此可见,被发配至边疆流放的官员,以“赏衔”等方式,对其予以通融与回旋,一方面,可以避免官员“废弃”、人才浪费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对谪戍废员的“弃暇复用”,亦可迅速满足边疆地区行政机构运行的“乏人之需”。尽管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诸如“总办”废员邬玉麟,参同粮石冒销案等败坏司法的案事①邬玉麟作为索诺木策凌的幕僚,在都统衙门办事期间,因向各州县索诈银3 000余两,案发后以“长随索诈得财”被判绞刑。参见拙作《从“虚报”到“冒销”:乾隆朝乌鲁木齐粮石采买冒销案探析》,《史林》2014年第4期,第88-94页。,但总得说来,择用废员以充“总办”,于清代新疆地方的行政运作,还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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