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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公众用户的道德约束研究

2018-08-25陈秀阳

西部论丛 2018年5期
关键词:共享单车

【摘 要】 共享单车作为手机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所衍生的新鲜事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也因其“准公共物品”的特殊属性,以及道德约束机制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公众用户的道德风险,产生大量的无序行为。从道德视野下分析共享单车面临的问题,形成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促进社会公众与政府、市场的良性互动,是解决共享单车市场问题的根本方法。

【关键词】 共享单车 道德约束机制 公众用户

2016年,分享经济首次写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提出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支持分享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陆续出台,给分享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极大便利,分享经济成为创新的最活跃领域。共享单车是指借助手机移动互联网平台,通过APP软件将闲置单车资源与公众用户匹配起来,以实现单车租赁的一种经济模式。共享单车是分享经济的一种典型形式,也是一种健康、低碳的出行方式。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众用户的道德支持,如何建立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来推动公众用户有序用车,是当前共享单车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对公众用户道德约束机制的研究不仅在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在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解决道德滑坡危机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众用户的无序行为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达成的共同认识。实质上是一种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生存繁衍与共同发展需要,调控社会成员利害关系的手段[1]。道德约束机制是以精神的手段调整人们之间的利害关系,通过协调和控制个人的行为来维持有序的社会生活的一种社会控制机制。道德约束机制失效则是指行为规范失去了效力,道德秩序遭到了破坏,人们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竭力获取未经合法化的有效手段,无序行为大量发生[2]。

共享单车在使用过程中的无序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上锁、藏匿、损毁二维码的方式,实现只有自己才能打开或自己才能找到的目的,最终达成“据为己有”;二是故意破坏损毁单车,发泄个人私愤,随意丢弃单车在下水道、排污沟,造成其他用户无法使用,致使单车实质性“损毁”;三是乱停乱放或是违规停放,甚至是停放在行车道,为“一己之便”,造成交通阻碍。

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需要发挥政府监管、企业管理的作用,也不能忽略公众的协同发力。通过形成有效的道德约束机制,降低公众用车的道德风险,以形成政府、企业、公众三方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这是解决共享单车市场问题的根本方法。

二、道德约束失效的原因分析

(一)共享单车:准公共物品及其外部性

1、准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既没有消费中的竞争性又没有排他性的物品,如城市道路和路灯等。消费中的竞争性,是指物品具有的一个人使用该物品会影响到其他人使用的一种特性。排他性,是指物品具有的排除他人使用的一种特性。私人物品则与公共物品相反,是指既有消费中的竞争性又有排他性的物品。准公共物品介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在一定范围内消费中是没有竞争性的,只有消费量达到一定临界值后,才会具有竞争性,另外,准公共物品可以有效地做到排他。共享单车就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征:一方面在一定的投放量下,共享单车的用户增加不会产生竞争性,但当用户数量增加到一定临界值时,共享单车公司就必须增加投放量,否则,将会影响到原有用户的使用效用;另一方面,除开活动促销,共享单车的使用是需要付费的。

共享单车同时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和公共物品的性质。从物品属性上看,共享单车由私人企业提供,属于私人物品,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一辆单车在有人使用时,别人就无法使用;而从交通需求上看,它能满足公共交通需求又属于公共产品——一辆闲置的单车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就会有人想不付出而“据为己有”,产生无序行为[3]。

2、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或社会无补偿的影响。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4]。

在单车共享市场上,就存在着明显的负外部性,体现在个别消费者的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施加了成本上。一方面共享单车不是用户自己购买的物品,不需要担心损耗问题,因此用户使用起来不会像自己的物品一样爱惜,而且,即便有意损坏,企业难以区分是自然损耗还是故意损坏,也很难找到损坏者,因此故意损毁单车的行为就容易出现,例如恶意发泄私愤、偷卸车轮、砸毁车身、丢弃荒野、抛入下水道等,给运营企業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共享单车没有固定的停放地点,“合理停放”的概念难以界定,即便乱停乱放,违规的成本也很低,可以忽略不计,因而易造成公众用户不受道德规范约束,为“一己之便”而乱停乱放,给交通管理带来严重负担。

(二)道德约束机制的特点

1、道德主体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柯尔伯格提出了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认为人的道德判断力是按照一定的阶段和顺序从低到高不断发展。每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异性,经历各个阶段所停留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人可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习俗水平,而永远达不到后习俗水平的阶段1。

2、道德规范

道德约束机制的生效的前提是形成一套得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符合公共安全利益的规范体系。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着独立的人格觉醒,只有当基于自觉自律的道德规范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才有可能成为多数人的价值选择。道德规范是个体与群体生存繁衍与共同发展的需要,只有符合公共安全利益,才能使社会成员脱离现实利害得失的计较,从而超越个体的局限升华到集体的天地,才有可能成为多数人价值判断的标准。

3、道德内化

道德约束机制生效的关键是道德内化。道德内化是道德机制发挥效力的内部机制。道德内化将来自生活经验的总结、反映了特定区域的人对共同生活秩序的认可,根植于人的意识之中,潜移默化到社会主体的思维与行动中,使其自觉地调适自身行为,符合共同的规则。

在共享单车的道德领域里同样如此,要形成一套符合公共安全利益、得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范体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每个共享单车用户的道德发展水平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有的已将行为准则内化于行并奉行不悖,有的停留在粗浅的认知阶段,认为用车的无序行为并不能给他带来惩罚,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我要避免惩罚”2,这也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的无序行为,延长了共享单车领域道德规范体系形成的过程,造成道德约束机制失效。

三、建立公众用户的道德约束机制

2018年2月7日,1号单车在其官方公众号中发表声明,即日起1号单车停运。“倒闭潮”在共享单车领域陆续上演。从2017年6月至今,短短8个月的时间,加上此次倒闭的1号单车,已经有8家共享单车倒闭企业,可谓“前赴后继”。这其中固然存在政府监管、企业运营方面的原因,但共享单车面临的用户道德风险显得更为“触目惊心”。

道德约束机制对调控用户的道德风险是不可缺少的。由于共享单车准公共物品的特殊性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不能为用户的有序用车提供必要的约束条件,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也不能完全满足用户有序用车的约束要求,它不可能也不适合完全由法律和政策来调控,这就需要道德等非正式规则机制来约束[5]。

(一)建立道德规范体系

完备的道德规范体系是共享单车领域道德约束机制生效的前提。一套符合公共安全利益、得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范体系,无疑可以大大缩短共享单车市场领域的道德约束机制的生效进程。

共享单车是替代居民出行的健康方式,也是城市居民接驳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手段。共享单车是一种能够满足公共交通需求的准公共物品,因而具有“公物”的属性,理应被纳入“公物”的领域。爱护公物,也应该包括爱护共享单车,就如同爱护自己的物品那样,不随意损毁、不破坏,才能保障公众用户的出行用车,维护好公众用户共同的利益。

把共享单车领域道德规范体系纳入到整个“社会领域”的道德规范体系,做到妥善保护,才能使之继续为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

(二)加强道德水平建设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活动,让传统文化以名言警句的形式进入校园、社区等公共场所。在校园、社区等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爱护共享单车的警句牌,规范和矫正公众用户的用車行为,使公众用户合理文明使用共享单车。

加强道德教育的实效性。积极引导广大公众用户规范用车行为,做到文明出行、文明用车、文明停放,自觉养成讲文明、讲秩序的良好用车习惯。

注重用道德力量感染人。广泛开展争当“好骑手”、“停放有序好榜样”、“信用积分达人”等活动,深入开展用车模范、信用达人等评选宣传活动。通过身边的榜样,引领共享单车领域新风尚,传播文明用车正能量。

提高公众用户文明用车素质,是现实的需求。只有通过持之以恒地引导和管理,不断提公众用户用车素质,培养文明用车行为,才能够在共享单车领域形成文明有序的社会风尚。

(三)用技术推动有序用车

共享单车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应该引起运营商的反思。

在推动公众文明、有序用车方面,哈罗单车给我们作了示范: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平台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把城市划分为若干服务区,进行网格化管理,每个网格区域都配备专门的维护人员,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进行处理;通过电子围栏技术配合信用积分制度来引导用户有序用车,文明停放,信用积分的高低会直接影响用户使用单车。

共享单车运营商倡导文明出行,用技术推动出行进化,使公众在用车行为中规避乱停乱放、随意丢弃的现象,让为“一己之便”、“据为己有”的无序行为有“我要避免惩罚”的顾虑,从而实现有序用车,同时维护好共享单车运营商的财产安全。

四、结语

近几年来政府顺应城市准公共物品供给多元化的趋势,深入分析共享单车发展现状及其管理问题,在监管模式与机制体制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动共享单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企业也不断加强维护管理,积极寻求“良策”以配合政府管理。在政府进行正当干预、企业优化管理之外,还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共享单车领域公众用户道德约束机制,来促进社会公众与政府、企业的良性互动。通过促成道德约束机制发生效力,促进公众用户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并内化于行,实现从外界的舆论监督到内心的自我约束,形成文明、共享、有序的用车新风尚。

【参考文献】

[1] 杜振吉.道德的起源与人的需要[J].理论学刊,2003(5):25-29.

[2] 曹立前,张玉伟.我国社会转型期信任危机的成因[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0卷第2期:108-110.

[3] 姜宁.从“共享单车”的监管看政府如何在分享经济中发挥作用[J].河北学刊,2017年37卷第4期:138-142.

[4] 付达院.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学习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46-161.

[5] 冯继康,赵昆.经济人与道德人:分裂统一与逻辑启示[J].齐鲁学刊,2002(2):15-18.

[6] 程洁,綦晓芹.道德的困境[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5:240-243.

[7] 姜裕富,齐卫平.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源头治理与道德机制建设[J].求实,2015(4):70-75.

[8] 王朋琦.试论道德调控机制[J].齐鲁学刊,2001(6):129-132.

作者简介:陈秀阳(1990—)10月14日,男,汉族,湖南宜章人,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

1科尔伯格提出了道德发展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模式,三个水平为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

2“我要避免惩罚”是科尔伯格提出的道德发展三个水平六个阶段中第一阶段的描述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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