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分析研究
2018-08-25孙娟
【摘 要】 新时期,大学生勤工俭学逐渐普遍化,其对大学生独立能力的锻炼、社会阅历的增长等诸多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随之应当受到关注的是大学生劳动权益在此过程中时常受到侵害,且这一情况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除了中介机构违规收取中介费用外,学校管理的不规范、法律监管不到位等,也是导致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劳动权益得到不切实保护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围绕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以及应当采取的保障解决措施展开分析。
【关键词】 大学生 勤工俭学 劳动权益 中介
一、 新时期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分析
1、 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劳动权益遭受的侵害
首先,中介市场中混杂的不良中介存在不规范行为,拖欠大学生的应得工资、骗取大学生的钱财等现象时有发生;其次,社会用人单位投机取巧、钻取法律漏洞。社会上部分用人单位严重缺乏责任心,将大学生是为免费的、廉价的劳力,通过许给大学生无限遐想憧憬的未来,诱骗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免费等,以此逃避为大学生支付薪酬。最后,招聘广告中夸大的诱惑与变相收费。在大学校园中,随处可见张贴的各种招聘广告,尤其是在寒暑期之前的一段时间,“高薪聘请……”、“公司急招……”等广告更是层出不穷,这些广告夸大待遇,吸引许多大学生参与应聘,在大学生实际参与工作之后再反悔,有的甚至在面试时向大学生变相收取各种费用,严重损害大学生合法劳动权益。
2、 高校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缺乏规范性
现阶段,不少高校虽然重视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但在实际的管理中仍旧存在很多脱节问题。其校内的学生管理部门人员较少,管理运作起来分身乏术,无法确保将每一位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实践落实到位;校内的社会就业保障部门更加侧重于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的正式就业,对其他年级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往往关注较少,因而很大程度上,高校对大学生是否勤工俭学并不了解,当侵犯大学生劳动权益事件发生后,也常常不会及时有效的采取手段捍卫学生权益。
3、 法律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监管的空缺
现阶段,我国针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监管所有欠缺和滞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规章,都没有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纳入到劳动保护的对象范畴中,这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处于一种尴尬的、孤立无援的境地当中。当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遭受侵害,转而向劳动部门请求维权帮助时,得到的回复往往是“不是劳动法调节对象”,并遭到拒绝。由此可见,对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在法律层面的重视有待强化。
二、 新时期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举措
1、 营造良好的社会就业环境
针对不良中介与用人单位、虚假广告等对市场经济环境的扰乱,要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权益,就要对社会经济环境进行改善。首先,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兼顾以德治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诚实信用的思想教育,引导市场经济参与主体自觉参与市场竞争、遵守经济秩序,从整体上改善社会风气。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构建科学规范的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信用的缺失扭曲了市场经济关系,无形中增加了交易的成本,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基于此,应当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针对企业及其经营者创建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档案,从而遏制企业恶意拖欠工资、变相收费情况的出现。最后,发挥网络、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大学生作为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其劳动权益的维护应当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为了扩大影响力,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进行宣传引导,例如开设专栏、进行话题访谈等,在引起社会重视的同时,实现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
2、 高校强化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管理
高校要实现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规范化管理,重点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在校内定期开设关于市场营销、金融、法律等的专题讲座,引導学生逐渐了解市场经济形势,以及在社会就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二,设立专门维护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校内机构,加强对大学生的指导和勤工俭学行为的管理,帮助大学生协调好兼职工作与学习,切实为其解决兼职问题。第三,与企业和社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当前,不少高校都专门在校内为有需要的大学生设立了兼职岗位,但岗位的数量十分有限,不能满足每一位有需要的大学生,所以高校可以对企业和社会机构进行筛选,与之建立良好的、长远的合作关系,将大学生介绍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合作企业与机构中,真正锻炼大学生的综合能力。
3、 强化法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监管
法律法规的约束对良好市场环境的营造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为此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群阿姨的维护离不开法律监管的强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大学生就业为“非就业”,并提出不需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缺乏恰恰给某些不良用人单位和中介可趁之机,导致大学生不仅遭受欺骗,也不能捍卫自己的劳动权益。基于此,应当建立健全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维护的法律法规,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纳入劳动法律的保护对象范畴中,从法律上对社会经济主体的行为加以规制。并且,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果断的采取针对性举措,建立完善相关保障性制度,改变当前大学生在勤工俭学中所处的不平等局面,强化劳动监察职能的发挥,
我国当前缺乏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社会市场经济的无序化,兼之高校在光力方面的不规范性,都导致大学生劳动权益侵害事件愈演愈烈,为此应当对症下药,切实为大学生勤工俭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实现对其劳动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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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娟,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2015级学生,1996年11月出生,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大学本科学历,职称:学生,研究方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