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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类型化研究

2018-08-06严庆平维彬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3期
关键词:类型化

严庆 平维彬

【摘 要】多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主要存在形式,其合法性建构在各民族群体对国家认同的基础上,然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这两个根脉相通的孪生体并非在发力时始终保持一致,有时候甚至会出现背离现象。作为民族国家的核心症结,“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矛盾和张力,时刻警醒着各国政治家对民族政治的重视。在建构各民族群体对国家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曾经采用“移动边界、纯净化、文化同化和认同组合”等路径或几种路径的互动组合。在我国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际,批判和借鉴西方多民族国家建设经验,有助于加强我国的多民族国家建设。

【关键词】多民族国家;类型化;民族建设;国家建设

【作 者】严庆,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平维彬,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民族政治学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1

【中图分类号】C954,D0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3-0001-008

本文讨论的民族建设、国家建设和多民族国家建设,都是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话语情境中进行的讨论。民族国家作为认同政治的产物,其国家建构和民族建构的复杂性源于康德(Immanuel Kant)式的基于集体意志自由而产生的“集体忠诚冲突”,即多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民族群体对自身的认同与对国家的认同之间的矛盾”[1 ]。这种“集体忠诚冲突”普遍地表现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理论与实践之中,正如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在生前最后一本书——《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中提到的“即便是最成功的社会,也会在某个时刻遭到内部分解和衰落的威胁”[2 ]10-11。因此,如何引导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类群体(族群、部族、原住民等)对国家的自觉认同,以及对国家政治屋顶下各项制度、法规、政策的自觉遵守,成为多民族国家民族建设的主要政治使命。

一、民族建设、国家建设、多民族国家建设

民族作为政治认同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权力运作、制度实践的共同体,多民族国家作为族类群体集结共同体需要不断的建设(也有学者使用“建构”一词)。

(一)民族建设(Nation Building)

在讨论民族建设(Nation Building)之前,首先要明确现代民族国家语境中的“民族”内涵。民族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从早期的“民族主义双父”①(the twin founding fathers)到20世纪60-80年代之间涌现出的一大批民族主义研究学者①,他们虽然都试图为“民族”下一个科学而全面的定义,但事实上,“民族根本不可能具有恒定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客观定义” [3 ]5。值得庆幸的是,他们得出了一些界定现代“民族”的标准谱系:地域、语言、文化传统、经济生活、历史记忆和责任使命等等。

基于“主观论”和“客观论”的视角,不同的民族主義研究学者给出了不同的民族定义。厄内斯特·盖尔纳认为:“民族是共享同一种文化的人的信念、忠诚和团结的产物。” [4 ]7约瑟夫·斯大林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共同体” [5 ]20。这里,笔者较倾向于安东尼·史密斯式的跨越“主观—客观”标准谱系的定义方式,并认为民族是“具有族称,占有领土的人类共同体,拥有共同的神话、共享的历史和普通的公共文化,所有成员生活在单一经济之中并且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6 ]14。

民族主义作为现代性的文化因素和建构因素,[7 ]2在塑造民族和国家的同时,也塑造了现代世界的政治秩序。因此,在民族建设的过程中,既要借助“民族主义”的理论工具,也要结合国内和国际的政治环境。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认为,国家建设成功的关键在于并行发生的民族建设,民族建设的本质在于创建基于民族传统、符号、共享的历史记忆和共同的文化习俗而产生的民族认同。[8 ]168福山提出的民族建设,既可以通过自上而下式的国家实施的语言、宗教和教育政策来完成,也可以借助自下而上式的诗人、哲学家、宗教领袖、小说家等无由接近政治权力的个人来完成。福山的论述道出了民族建设的具体路径。

(二)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

世界政治的现代化历程始于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型,民主政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政治发展与合法性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恰恰是由民族国家为其设定了“民主”的疆界。从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来看,在“达到丹麦”②的途径中既需要民主与法治的协同向前,也需要有强大的国家建构来支撑。国家建设作为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维度建设的系统性工程,在不同的国家形态下,其内容和目的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周平认为,在民族国家之前,曾存在着“城邦国家、帝国、王朝国家”等不同的国家形态,“民族国家只不过是人类国家形态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或一种形式,实质上是一种保障民族认同国家的制度安排”。 [9 ]碍于篇幅的限制,笔者在此处仅选取了民族国家时代的国家建设进行论述。民族国家时代的国家建设,往往与“认同、整合、民主、统一”等关键词交织在一起,几乎所有有关民族国家时代的制度性建设,都围绕着这几个核心词汇而展开。

在福山的政治哲学中,并非国家建构的戏份越多越好,而是要寻求“政治三维论”系谱中“国家(the state)、法治(the rule of law)和负责制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三者之间的平衡发展。尤其是民主制国家的现代表现形式——民族国家,其国家建构历程或是在战争的强大压力下,或是在漫长的政治改革中,或是以民族认同的形塑力,抑或以此三要素的任意交叉搭配中来完成。从民族国家政治发展的意义上讲,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是指国家为保障和巩固各民族群体对国家的持续政治认同而进行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规、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国家建设的过程虽杂糅着“整合与分散”“统一与分离”“认同与排斥”“稳定与冲突”[10 ]等多重矛盾,但保证各民族群体对国家持续而稳定的政治认同的根本目的始终不变。

马克思将历史上的国家形态分为两种形式,即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11 ]267-294在涉及现代国家的起源问题时,马克思将现代国家的起源与法国大革命联系在一起,现代国家的建设任务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接踵而至。在現代国家建设的政治维度上,包括了自由、民主、分权等政治思想理念,人民、政党、民族等政治行为主体,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组织机构建设。而这一系列的理念、主体和组织建设都是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处在稳定而有序的政治格局中,并由此获得国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

(三)多民族国家建设(Multi-ethnic State Building)

民族国家建构(Nation-state Building)天然地包含着“民族建构”和“国家建构”两个层面,两者的有机互动,即指向“民族建构”的“语言、文化、历史、传统”与指向“国家建构”的“法规、政策、制度、宣传”的有机结合,共同缔造了“民族国家”(Nation-state)这一全体国民共享的政治共同体。多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主要存在形式,其合法性建构在各民族群体对国家认同的基础上,然而“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这两个根脉相通的孪生体并非在行动上始终保持一致,有时候甚至会出现背道而驰的现象。

塞缪尔·亨廷顿在分析了美国多元族裔对国家认同的危机基础上,忧心忡忡地提出了生前的最后一个问题——“我们是谁?”。他认为没有任何一个社会是永恒的,族裔认同在一定程度上会消解公民的国家认同,看似强大而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也存在着类似“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解体之虞。[2 ]10-11克林顿政府所推行的以“政治正确”自诩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非解决美国政治认同问题的一剂良药。恰恰相反,在兹比格涅夫·布热津斯基看来,这种“具有潜在分裂作用的多元文化主义可能使多民族的美国巴尔干化”反而使“美国的社会面临解体的危机”。[12 ]125-126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矛盾——困扰民族国家的核心症结——如同一把悬挂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这把利剑尤其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屡屡展露寒光。亨廷顿认为,多民族国家(以美国为例)的认同危机是由“外在威胁的消失、多文化论和多样性意识形态的出现、外来移民潮的冲击”[12 ]16-17等因素诱发的,并为此开出了包括“寻找潜在敌人、重振美国特性” [2 ]119-302等治疗药方。但这一“药方”非但没有解决美国社会的认同危机,反而促使以“盎格鲁—新教文化”为精神内核的“白人至上主义”出处愈演愈烈,并引发了诸如“弗格森骚乱、弗吉尼亚种族骚乱”等种族事件,进一步撕裂着美国社会。

多民族国家建设作为一项普遍的政治工程,在解决“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张力时,多采用“强化国家主权、提高国家控制力、实施统一的公共政策、建构瀑布式舆论体系”[13 ]等多种建构手段来促进国家的整合,保证各民族群体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同时,也采取尊重各族群文化的“民族区域自治、多元文化政策、民族整合政策”[14 ]来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西方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四种模式

在分析了“民族建设”与“现代化”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福山提出了多民族国家认同政治建设的四种模式:移动边界、族裔纯净化、文化同化和认同组合。这四种建设模式或单独或组合发生在西方多民族国家建设的不同阶段,这些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模式之间虽存在很强的互补性,但有些模式明显带有“非正义”的色彩,并不值得提倡和学习。

(一)移动边界

移动边界是指为寻求族群同质性而重新划定族群边界的方式,通常沿着方向相反的两种路径进行,即“缩小边界以追求国内族群的同质化”或“扩大边界以追求同族人口的统一”, [8 ]175其实质在于寻求族、国边界一致。

法国大革命之后,民族主义浪潮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席卷整个世界,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意义的国家形态——民族国家开始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成为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政治发明之一。国际秩序的转型总是伴随着历史的阵痛,帝国政治秩序向民族国家秩序转型的过程中,更是经历了长达百年的“铁与血”般的政治考验。疆域辽阔的庞大帝国在民族主义(文化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开始分解为多个语言、文化近于同质的民族国家。

“随着巴斯开创性著作《族群与界限》的出版,边界和界限的问题在很早时期就进入了族群研究的视野。”[15 ]帝国秩序的瓦解和民族国家形态的出现,必然带来政治边界的重新划定,即福山提出的建构民族认同的第一条途径——移动边界。

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只有在国家对其主权范围之内的领土施行统一的行政控制时,民族才真正得以存在。” [16 ]222-223福山主张的“移动边界”内在地隐含了西欧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提出的“主权原则”(Sovereignty Principle)。主权理论与民族国家的结合,为民族主张其权利的范围划定了国家的边界,同时也为现代国际政治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国际法理论基础。

按照“移动边界”的两种不同路径,即“缩小边界以追求国内族群的同质化”与“扩大边界以追求同族人口的统一”,可以借助奥匈帝国分裂与德国推倒“柏林墙”寻求政治统一的案例加以论证分析。

一战之后,奥匈帝国按照“民族自决原则”被肢解为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塞尔维亚、黑山、克罗地亚等众多民族国家。帝国秩序的瓦解与民族边界的移动,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族与国家统一的问题,但这些建构在帝国废墟上的众多民族国家并没有停止彼此之间因疆界划分而引起的争斗。二战之后,冷战格局下的德国被划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建立于1961年的“柏林墙”成为横亘在东、西德之间不可逾越的边界。直至1990年“柏林墙倒塌”与“东西德统一”,作为整体的德国边界的扩大使得德国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基本实现了统一。

无论是“内缩型”的边界移动还是“外溢型”的边界移动,大部分都是在国际秩序转型的背景下伴随着战争与政治妥协而进行的。哈斯廷斯·唐南(Hastings Donnan)和托马斯·威尔逊(Thomas M.Wilson)认为,“边界不仅是权力和统治的场域,而且也是发生颠覆之处”[17 ]88。福山提出的“边界移动”理论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族同质化”的问题,但在政治实践中“边界移动”往往意味着新旧秩序的更迭,并伴随着旧势力的殊死斗争和外部力量的强行干涉。

(二)族裔纯净化

族裔纯净化(ethnic purifying)往往伴随着暴力与胁迫,包括对非己团体的语言及文化压制,人口交换,驱逐出境和强制移民,生物学上的绝育、强迫婚姻、某种类型的性侵,种族文化灭绝。其中种族灭绝是最为极端的方式。[18 ]16

民族—国家体系形成之后,帝国时期多种族杂居共生的政治前提不复存在,合法性原则从王朝统治转变为民族统一,[8 ]175这在很大程度上给国际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困扰。为了创建更为同质的政治共同体,民族主义(nationalism)体系中表现较为极端的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以其对内族裔纯净化(ethnic purifying),对外敌意、排斥的主张,破坏多民族相依共处的族际关系,不时给族际关系正常发展带来阴影。[19 ]

在凯洛琳·马尔文(Carolyn Marvin)和大卫·英格尔(David Ingle)看来,“要创造强大得足以将群体团结在一起的感情,周期性地需要进行血祭的仪式。在仪式中,被指定的牺牲者成为外人,跨越现存群体的边界进入死亡”[20 ]1。然而,族裔群体的划分在政治实践中多被一些“政治精英”操纵,这种以“群体的正当性”来号召同一“族裔群体”自觉排斥“他者”,多数情况下是政治精英策划的一场“阴谋”。

族裔纯净化作为建构民族认同的一种极端形式,在民族国家秩序创建的过程中并不缺乏类似的案例,比如纳粹德国的“雅利安纯净化”、卢旺达的“种族灭绝”、波黑战争中的“种族屠杀”等等。

二战时期,希特勒的种族主义思想根深蒂固,他在《我的奋斗》中多次提到,雅利安人是文明的创造者和维护者,而犹太人和吉普赛人则是劣等种族和文明的破坏者。据不完全统计,在纳粹德国的迫害下,约有600万的犹太人死于纳粹的魔掌之中,欧洲作为犹太精神文明中心的地位不复存在。纳粹德国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情感,以种族灭绝的手段追求雅利安人的“纯净化”,最终酿成了人类历史的悲剧。

1994年在卢旺达发生了以平民为主体参与者的大屠杀,在短短的100天内,造成卢旺达全国1/8的人口丧生。卢旺达大屠杀带有鲜明的种族灭绝性质,是经过精心策划和周密组织的族群纯净化式的种族屠杀。在此次极端暴力中,超过一半的施暴者为普通平民而非军事人员,其中很多人甚至对熟识的邻居、朋友、同事乃至家庭成员犯下了暴行。基于此,卢旺达大屠杀也被称为“邻居间的屠杀”(neighbour-on-neighbour killing)[21 ]67-68。

族群纯净化的案例虽在世界历史上频繁发生,但以此手段试图建立所谓“纯净”的单一民族国家,追求国内族群的同质化,被实践证明只是一种枉然。

(三)文化同化

文化同化又被称为“同化主义”(assimilationism),是指一个国家以其主体民族或主要民族的优势文化强制弱势民族或部族集团接受其传统、文化、语言、宗教的思想或理论。[22 ]这里所说的文化同化包括强制同化和自然同化两种形式。

文化对于民族和民族主义的重要意义毋需赘言,无论是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论述的“自由主义的文化论”[23 ]32,还是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强调的以“盎格鲁—新教文化”为核心的美国信念,其共同点是他们都看到了文化对民族和民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尽管金里卡站在自由主义哲学角度上坚持族裔文化的公正性,但依然无法阻挡“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在族群治理政策中遭遇的质疑,而颇受诟病的“文化同化主义”在民粹主义的助推下重又抬头。福山接过亨廷顿政治理论的衣钵,将“文化同化”定义为建构民族认同的第三条有效途径。

在福山看来,“从属人口采纳主流群体的语言和习俗,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广泛联姻,以致不再成为独特的少数民族。同化能够自愿发生,因为少数民族融入主流文化有利于自身的利益” [8 ]176。文化同化通常分为自然同化和强制同化两种形式,自然同化的周期较为漫长,需要几代人甚至几个世纪的时间,强制同化则依靠国家强制力在短期内实现国家公民的一体化。

文化同化现象发生在大多数的多民族国家政治实践中,是促使少数族裔群体对社会主流文化认同的典型手段,其中典型的案例包括美国的“熔炉政策”和澳大利亚历史上的“土著人同化政策”。

美国作为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其主流文化是以“盎格鲁—新教文化”(Anglo-Protestant Culture)为核心不断融入其他移民文化因素的美国文化。在新移民和少数族裔进入美国主流社会的过程中,通常伴随着美国化“Americanization”的過程,即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教育、媒体等手段弱化民众之间的民族(种族)差异,致力于建构一个拥有共同历史记忆与共同地理疆域的美利坚民族,以及具有共同文化传承的美国人身份。

澳大利亚在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之间实行的“土著人同化政策”,并造就了澳大利亚历史上充满悲剧色彩的“被偷走的一代”。对于同化政策,澳大利亚政府如此表述:“所有土著人和混血土著人将获得与其他澳大利亚人同样的生活方式,成为单一的澳大利亚社会的成员。” [24 ]文化同化虽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国民的共同文化认同,但这一过程中的强制性和暴力性,同样给少数族裔群体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创伤。

文化同化较之于族裔纯净化,具有很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一族一国”式的民族国家的封闭性,使民族国家成为可以接受“他者”的开放性系统。然而,同化主义与当前国际社会倡导的人权价值观和联合国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宣言明显相悖。它不仅破坏了人类宝贵的多元文化财富,而且造成了少数族裔群体社会融入的后遗症——西方社会土著人的高自杀率、高犯罪率、高酗酒率以及精神失常和文化自卑等。与强制同化相比,自然同化虽历时较长,但其过程也相对温和而正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然同化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自然规律的,是推动人类历史向前发展的进步现象。

(四)认同组合

认同组合,是指通过调整已设定的民族认同以适应政治现实,弱化民族与国家相抵触的硬性棱角,调节认同理念、更改民族认同的定义将民族与国家契合在一起。

民族主义是一种具体形式的认同政治,基于此,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认为,“国家的政治边界应该对应于主要以共同的语言和文化为定义的文化边界” [25 ]1。民族国家作为当今世界最基本的国家形态,也是世界体系的基本单元。民族国家的民族性要求实现民族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协调和一致,即民族认同于国家并因此而将国家当作自己的利益保障,从而使民族取得了国家的形式。[26 ]

民族的边界与国家的疆域完全重合是民族国家的理想状态,但实际上,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真正称得上所谓的“民族国家”,因为民族疆界与国家版图不可能完全契合。福山提出的以上三种方式带有明显的“非正义性”——往往包含暴力与胁迫。而建构民族认同的第四条路径——“认同组合”,则是“最少强制性和最有希望的途径”。

在具体建构族裔认同与国家认同的认同政治组合时,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选择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美国突出公民身份弱化民族身份,法国则在尊重国内多元文化要素的基础上强化法兰西公民的第一身份属性。

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多民族国家,其民族政策大致经历了“盎格鲁遵从”(Anglo-conformity)到“熔炉”(Melting Pot),再到“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以及如今对“多元文化主义”反思性批判等阶段。在经历了几个建构美利坚民族的探索历程之后,美国政府开始突出公民身份而不是民族身份,通过对公民个体权利和自由的法理建构而营造出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可。[27 ]

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就此指出,在公共领域国家应保持“族裔中立”,政治上坚持自由主义。[28 ]菲利普·格里森(Philip Gleason)则认为,一个人不必有任何特别的民族、语言、宗教或种族背景,他所要做的是致力于确定以抽象的自由、平等、共和为中心的政治意识形态理想。[29 ]32在处理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时,将政治价值理念中的自由、平等、博爱和民治、民有、民享等信条转成为美国公民的共享认同,突出公民身份而非民族身份,通过强调和传播政治信条构建国家认同,将民族身份和文化保留入私人领域。

三、西方多民族国家建设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秦汉时期,我国就开始了国家建设模式的探索,并形成了历史上的“三公九卿制、三省六部制、行省制”等国家治理制度成果。鸦片战争之后,随着王朝秩序的崩溃,中国经历了从“天下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转变。新中国成立之后,在现代中国的建设过程中,既要吸收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营养,也要汲取西方民族国家建设的经验,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开创多民族国建设的中国模式。

(一)“民族—国家”的超越

民族和民族主义在展示了其强大的动员力和组织力的同时,也表现出了自相矛盾的贪婪性和封闭性。两次世界大战引发了西方学者对“民族”和“民族—国家”消解的深入思考,“人类社会永远是多族群的层级体系,即使在‘民族主义的西方也是如此”[6 ]137。然而,同一问题总是展现出它的两面性,当我们看似要走进“超民族国家”时代时,民族国家内部却朝着更为细致的族群民族主义蔓延发展,国家内部的族群群体沿着彼此的边界将“裂痕”扩大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这既不利于民族国家的发展,也不利于国际秩序的稳定。

对于族群民族主义的复兴,安东尼·史密斯早有论述,他认为:“紧跟着民族独立的脚步,在西方工业化社会中出现了所谓的‘族群复兴——在魁北克和佛兰德斯、苏格兰和加泰罗尼亚、布列塔尼和欧兹凯蒂、科西嘉和威尔士都出现了类似的运动。” [31 ]127“民族—国家”时代终结之前,族群民族主义的扩散和领土民族主义的持续,催促着世界各国的政治家们不得不将关注的视野转向国内的“族裔—民族”群体。“超越‘民族和‘民族主义”这个既“古老”又“新颖”的问题,①在强大的民族国家架构中显得既“似曾相识”又“无可奈何”。由此观之,“民族—国家”的终结尚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我国的多民族国家建设既要结合民族时代的政治规律,又要在西方民族国家建设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汲取营养,努力提供具有中国特色的多民族国家建设方案。

(二)批判与借鉴:对既有四种模式的警醒与启示

在民族政治消亡之前,舶来于西方的民族和民族主义依然顯示着强大的生命力,这催使我们不得不将关注的焦点重新放在民族政治的发展上。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民族”和“民族主义”的起源之地,在很多方面可以为我国进行多民族国家建设提供经验和教训,在这一过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汲取多民族国家建设方面的知识营养。福山在《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一书中指明了建构民族认同的四条路径既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互动组合,但其中的前三项——移动边界、族裔纯净化、文化同化——带有明显的“暴力与胁迫”特点,这既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正义”原则,也不符合民主政治的“民主”理论。而建构民族认同的第四条路径——认同组合,成为越来越多的多民族国家建构各民族群体对国家认同的优先选择。

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同样面临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一体格局。”[30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使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31 ]因此,我们在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时,既要克服来自内部的族际张力,又要应对来自外部思潮的侵袭,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四、结语

多民族国家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主要存在形式,其合法性建构在各民族群体对国家认同的基础上。西方发达国家在建构民族认同时,曾经采用过“移动边界、族裔纯净化、文化同化和认同组合”等路径或几种路径的互动组合,并建构起了以“民族—国家认同”为核心的现代国家体系。随着社会的开放性和人口的流动性增强,多文化和多族裔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事实,“单一民族国家”越来越成为不具现实可能性的理想状态。“消费社会”和“全球主义”的崛起,挑战着民族认同的“神圣基础”——共同体、领土、历史和命运,民族主义消解似乎已成定局。但是,当我们看似要走进“超民族国家”时代时,民族国家内部却朝着更为细致的族群民族主义蔓延发展,国家内部的族群群体沿着彼此的边界将“裂痕”扩大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这一趋势不仅挑战着民族国家的发展,也挑战着世界秩序的稳定。针对美国族裔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张力凸显,塞缪尔·亨廷顿提出了“我们是谁?”的世纪之问并警示美国的解体之虞,布热津斯基同样不无忧虑地提出美国“巴尔干化”的危机。福山接过塞缪尔·亨廷顿的衣钵,将“认同与秩序”的研究推向深入并提出了建構民族认同的四种途径。因此,加强多民族国家建设研究成为世界各国政治的重要课题,尤其在我国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际,多民族国家建设研究愈加显得重要。所以,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提升共同体的内在有机性;在国家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优势,保障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多民族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整合、优化各民族的文化认同、政治认同与精神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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