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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探究

2018-06-29惠向红杜世雄李娜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民办院校

惠向红 杜世雄 李娜

【摘 要】 本文通过对陕西省民办院校发展情况的调研,提出陕西省有必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建立校生均拨款制度,分析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合法性、正当性与可行性。并且提出了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具体设计。

【关键词】 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生均拨款

陕西作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一度成为全国民办院校的领跑者。但是,从当前全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整体格局来看,陕西省原有的优势正在逐年丧失。导致其领先优势逐步丧失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陕西省制定的民办教育政策,迄今为止还在因袭过去的政策惯性,没有适应新的竞争格局,没有及时进行突破性、创造性的调整,无法有力地促进陕西省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因此,本文的研究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全国民办高校普遍面临着投入不足、发展乏力,师资薄弱且流失率高,生源萎缩的严重困难。陕西省的民办院校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对民办院校,特别是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使这些学校能够克服和缓解当前面临的困难,获得稳步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体现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坚定立场。或许有人会提出,陕西省已从2012年起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又决定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为什么现在还要对其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呢?这是因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这样的政策不具有长期性和制度性。这一届政府有,到了下一届政府可能就没有了。而生均拨款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建立起来,具有稳定性,能够长期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可行性

1、正当性

“从承担的社会职能来看,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一样,不仅为受教育者提供知识、能力、体力、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服务,而且为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合格劳动力,其承担的社会职能是一致的。从所做出的社会贡献来看,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办高校在几乎没有国家投入的条件下,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不仅分担了政府的公共责任,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优秀人才。民办高校用自己的努力,做了政府该做的事,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应该与公办高校一样享有同等的办学经费待遇。”[1]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民办院校的学生及其家长与公办院校的学生及其家长同样是纳税人,民办院校的学生和公办院校的学生都同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民办院校享受生均拨款政策待遇具有完全的正当性。

2、合法性

新《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目前各地对公办院校普遍建立生均拨款制度,而对民办院校却没有建立这样的制度。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应该享受这一政策待遇,特别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院校更应享受到这一政策待遇。

3、可行性

在国际上,政府对于私立高等教育直接进行经费资助是通行的做法。在国内,已有个别省市建立了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如重庆市早在2014年对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2]温州市按照公立院校生均经费的20%拨款。[3]这些做法,事实上已经为陕西省建立民办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从可能性看,对民办高校的生均拨款实际上只是一种补贴,数量有限。“2015年年底全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18所,研究生在校生89人、普通本专科在校生205231人(其中本科生86556人、高职(专科)生118675人)”,[4]全部按照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性拨款的1/4即3000元为标准进行拨款,总计6.15亿元。如果缩小范围,对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区分标准,数字自然大大缩小。按照年度教育经费应达GDP4%的要求,这一支出不会是地方政府的较大负担,如果中央财政再予以支持,则负担更低。

三、陕西省对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建立生均拨款制度的具体设计

笔者建议陕西省在修订《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时,应写入“对我省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应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具体设计如下:第一,拨款范围:在我省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院校。第二,拨款方式与拨款标准:我省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补贴的方式向民办高校提供生均财政拨款,拨款标准可按照公办高校生均12000元标准的20%-30%拨付。如政府财力有限,也可采取分层次分水平实施的办法,即先向民办本科高校提供生均拨款,取得经验后再向民办专科学校推进;在向民办本科高校提供生均贷款时,可根据一定的评价指标对民办本科高校进行办学水平和绩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水平和绩效的民办本科高校采取不同的生均撥款标准,以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不断提升内涵水平,办出特色和优势。第三,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发展,重点用于教学、科研和实训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正常运转等方面。第四,监督管理。各民办本科院校要加强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学籍管理,严禁通过虚假学籍、隐瞒流失学生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严禁举办方或关联方采用转移、抽逃等方式侵占财政补助资金。学校举办方不得冲抵学校现有教育教学投入水平。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从下一年度起暂停给予补助。省、市相关部门应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同时,享受补助的民办高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上报省市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文献】

[1] 夏季亭:建议政府对民办高校提供生均财政拨款[EB/OL].http://news.e23.cn/content/2016-01-30/2016 013000130.html,2017-06-27.

[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EB/OL].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4055671,2017-06-23.

[3]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EB/OL]. http://edu.zjol.com.cn/05edu/system/2011/12/ 31/018117318_01.shtml,2017-06-20.

[4] 陕西省教育厅. 2016年陕西省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 http://www.snedu.gov.cn/news/tjsj/201704/ 14/12068.html,2018-02-08.

【作者简介】

惠向红(1978-)男,陕西凤翔人,硕士,副教授,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七方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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