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体验与差序化认同:基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实证研究
2018-06-22杨彩云
摘要:社区服刑人员具有“服刑人员”和“社区成员”的双重身份,两者之间的内在张力使他们存在明显的身份困惑和认同危机。基于结构与行动互构的视角,探讨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建构过程,以及他们对此的感知、理解和回应。研究发现:在制度空间,社区矫正制度建构了社区服刑人员的二元身份,他们表现出身份感知弱化与强化的双重偏差。在市场空间,针对普遍存在的就业壁垒与前科歧视,他们的身份隐匿与保守选择凸显其身份焦虑。在社会空间,面对交往互动中的话语表达和异样目光,他们的选择性亲和与疏离加剧其身份困惑。根据在这三种空间中的流动性体验,社区服刑人员逐渐形成了多维结构的差序化认同:均衡化认同与完全融入、内卷化认同与有限融入、偏差化认同与边缘融入。这种多层次、动态性的身份认同图式反映出群际关系的复杂性。
关键词:身份认同;流动性体验;差序化认同;社区服刑人员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5-0083-08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社区服刑人员是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并在社区环境中服刑的罪犯,具体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具有显著的二重性特征。与普通民众相比,他们是“服刑人员”,必须受到刑罚制度的约束;与监狱服刑人员相比,他们又是“社区成员”,其面对的生活世界和普通民众并没有显著差异①。社区服刑人员的双重身份,使他们的自我认知、行为表现既要回应社区矫正制度的约束,也要符合日常生活中的角色规范,这就难免产生角色矛盾和身份冲突。他们往往难以在这两种身份之间进行准确的自我定位和实现身份的有效整合,并将不同身份所链接的资源转化为自身优势和发展动能,从而存在较为明显的身份困惑和认同危机。
既有研究大多從社会建构论的角度探讨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污名、歧视及区隔的形成过程与机制,对这一群体的主体性及身份认知的动态性关注不足。他们不仅是社会制度的客体,也是社会情境中的行动者,应在结构与行动互构的关系架构中剖析他们的身份形成。而且,他们的身份认同不是固定不变的,是在不断规训与调适中体现出矛盾与妥协,并根据他们的流动性体验而呈现出差序化认同。在这里,流动性体验强调在不同时空情境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感知随着他们的现实遭遇、心理体验而不断发展变化。差序化认同则强调他们的身份认同并非简单的平面状态,而是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了多层次、多结构、动态变化的连续谱系。本文根据对上海市X区、M区共30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半结构式访谈和参与式观察,探讨在制度、市场、社会三种主要规训空间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建构过程,以及他们对此的感知、理解和回应,从而更深入地认识这一群体在社会融入中的心态与行为。
一、制度限定中的身份二重性与双重认知偏差
一般而言,社会身份的建构包括“类别化”、“认同”和“比较”等三个阶段。其中,“类别化”强调对他人进行分类的社会类别化;“认同”强调将自我与其他群体联系起来的自我类别化;“比较”则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成员的群体分类,使得群体身份更加明确赵志裕、温静、谭俭邦:《社会认同的基本心理历程——香港回归中国的研究范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而言,其身份的“类别化”、“认同”和“比较”首先源自社区矫正制度的强制规定。对这种制度的适应是他们进入社区矫正后首先要面对的,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和处置。
(一)“服刑人员”与“社区成员”的二元身份
社区矫正制度是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身份的重要建构机制,该制度兼具惩罚性与福利性的双重属性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他们“服刑人员”与“社区成员”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对实施对象的部分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并对其日常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管制和约束,使其对自己所犯罪行付出代价。具体而言,社区服刑人员被限定或剥夺的权利主要是自由权,虽然他们所处的环境相对监狱服刑人员而言有所宽松,但他们的人身自由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他们的活动超出一定范围或迁居、外出时,必须获得相应司法机关的批准。他们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教育,培训则主要是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他们社会适应能力的增长。他们必须强制性参加社会服务或社会公益劳动,以此作为对犯罪的惩罚并通过社区参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社区服刑人员还要面对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逐步改造其偏差心理和犯罪行为。这建构了他们“服刑人员”的身份。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依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通过对他们的教育、矫正、帮助和服务,矫正其偏差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之顺利回归社会。因为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是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易于改造、社会危害性小或初犯、未成年的犯罪人员,所以他们能够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开展正常人的生活。他们与普通社会成员的区别并不十分明显,他们的正当需求也会得到尊重和满足,如对满意工作的需求、稳定住所的需求、社会交往的需求、融洽家庭的需求、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可能与主流社会的联结已经中断多时,在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技能等方面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社会的要求,表现出强烈的不适应感,乃至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说“刚出来时真想重新回到监狱去”。对此,社区矫正机构与人员则会提供相应的教育与帮助,保障他们与家人、社区的联结及正常生活的维续。这建构了他们“社区成员”的身份。
(二)身份感知弱化与强化的双重偏差
社区服刑人员往往难以在“服刑人员”与“社区成员”两种身份之间维持均衡以形成和谐统一的自我。研究表明,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对自己的身份存在适应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类较严重的身份认知偏差杨彩云、高梅书、张昱:《动态需求取向:小组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探索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一类是对“服刑人员”的身份感知弱化,在刑意识薄弱,规范遵从性差。他们或对自己的罪错及判决存在认知上的偏差,对社区矫正抱有冤屈、对抗情绪,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甚至可能再次表现出偏差心理和违法行为;或因在开放性的社区环境中服刑而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进而对社区矫正的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相较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而言,缓刑对象在这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从规训空间的角度来看,这是因为缓刑人员缺少长期在监狱服刑的经历,他们没有失去自由的真切体验和内在感受,更缺少监狱与社区生活环境的对比,因而可能对社区矫正的机会更不珍惜。缓刑人员更多体会到的是对过往自由身份和缓刑后矫正身份的强烈对此,他们对此时常怀有抱怨、不满、愤怒、焦躁等情绪,导致精神健康状况更差。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经历监狱矫正之后,更懂得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社区中相对宽松、自由的氛围使他们看问题更为乐观,自我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更高,从而呈现出更好的精神健康状态杨彩云:《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与精神健康:基于上海的实证研究》,《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另一类则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过强,背负沉重的心理包袱,时常感到“不自在”或“低人一等”,自我效能感低,有些人甚至产生较为严重的身份焦虑与情绪障碍。这主要产生于他们与过往自我的历时性比较、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共时性比较中。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的制度规定性,社区服刑人员的自由、迁徙等权利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他们必须定期参与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他们的身份在不断凸显中更加明确。这会显著影响到他们的自我认知和行为方式,他们会在与犯罪前、入矫前自己的比较中感受到更多的落差。另一方面,在对自己与他人的比较中,更多社区服刑人员会认为“身份明显不一样”、“和普通人还是有很大差别”。他们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更多表现出对其特殊身份的焦虑及未来生活的担忧,甚至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敏感、烦躁、抑郁等情绪。这种身份意识强化状态,和身份意识弱化类似,都体现了社区服刑人员所存在的身份偏差,使他们经常在认知与行为中呈现出主动与被动、开放与封闭、进取与保守的两难选择。
二、市场选择中的前科歧视与身份焦虑
相对稳定的就业及收入有助于提升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地位,进而促使其认知转变,缓解其身份焦虑。但制度对身份的限定除了体现在社区矫正空间,也体现在市场空间。大多数用人单位将社区服刑人员排除在主流劳动力市场之外,以规避雇佣他们所带来的风险及不确定性。这不仅使社区服刑人员的差异化身份进一步被凸显,也使他们更容易陷入贫困陷阱。随着身份落差和经济贫困的增加,他们所面临的重新犯罪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一)就业壁垒与前科歧视
民政部、司法部在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但在市场选择中,这一群体往往因“服刑人员”、“犯罪人员”的特殊身份而遭遇制度壁垒和前科歧视。制度壁垒主要指我国现存的劳动就业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将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排斥在部分行业之外,从而将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制度性区隔开来,使其就业选择受到较大限制。社区服刑人员更多只能从事政府、社会企业提供的公益岗位,或进入非正式劳动力市场就业。但他们的特殊身份使之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也容易遭遇前科歧视和社会排斥。社会普遍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刻板印象、标签化乃至污名化。很多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普遍的信任,将他们作为风险和不确定因素而加以区别对待。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在面试时即被拒绝,有的虽然通过面试,但在人事审查中因有犯罪记录而未被录用。这使得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状况存在就业率低、就业质量差、自主创业困难等众多问题。
因而,就业排斥往往成为社区服刑人员所遭遇到的最为普遍的社会排斥之一。当然这除了他们因特殊身份所引起的制度壁垒和前科歧视之外,也和这一群体的人力资本匮乏、社会关系网络弱化及相应的就业帮扶不足等因素有关。而且,不同犯罪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所遭遇的就业排斥状况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暴力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面临的市场排斥较强。他们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所占比例较高,且自身文化素质较低,知识技能也较为缺乏,社会标签效应最为明显。经济类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的相对较少,他们对工作的要求相对较高,往往通过自己以前的社会关系和网络获得一份收入、地位等各方面相对不错的职业。骆群:《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22页。缓刑人员没有进监狱服刑,他们遭遇到的就业排斥相对较少,部分还是从事其原来的工作或类似工作。这进一步加剧了社区服刑人员在市场选择中的经济分化及弱势地位。(二)职业发展中的身份隐匿与保守选择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监督管理,却无疑会对他们的就业产生负面影响。他们如果将自己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事实告知应聘单位,其求职往往难以获得成功。因而,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劳动市场屡次碰壁后就业意愿低下,或更多通过人情、关系网络或专场招聘会寻找工作,甚至在求职时刻意隐瞒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这实际上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正如有学者所言:当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性手段相当稀缺,便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成为当事人逃避道德谴责和对抗法律的一种自我解释。陈月:《“边缘社区”的犯罪问题及其社会控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身份焦虑,因为时常担心自己的特殊身份被单位和同事知晓,或是工作安排与社区矫正中的教育矫正、公益劳动安排相冲突。
社区服刑人员的这种身份焦虑,更体现在他们的就业行为中。囿于身份的特殊性,社区服刑人员通常不会采取主动的行动策略,即便自身利益受损。“现在做很多事之前我都会考虑一下,有些事我宁可不做,明明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我也会选择放弃,就是为了防止出事。”有的甚至认为即便在将来,自己也不太会去尝试创新性行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还是不一样,现在矫正期和解除矫正以后也不一样,自由度还是不一样的。” 其实,这也体现了社区服刑人员所存在的身份张力。作为社区服刑人员,他们应当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断化解自己面临的纠纷、矛盾和风险,将偏差心理、越轨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及其影响降到最低,以避免被重新收监。作为社区成员,他们又具有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诸多的现实诱惑,他们应当及时把握时机发展自我。但在具体社会情境中,这两种身份与行为的界限是较为模糊的,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交织在一起的。这在社区服刑人员身上就会体现出冲突和矛盾,使其面临两难选择,加剧其身份紧张和焦虑程度。
三、日常互动中的社会区隔与身份困惑
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知,除了来自制度空间、市场空间的类别化限定,也在日常生活的交往、互动中被不断凸显与感知。一方面,这是制度化区隔机制向社会生活扩散与渗透的结果,使得人们不自觉地表现出区别性话语与异样目光;另一方面,这也和社区服刑人员在不同场域中的主观感受、内在体验密切相关。
(一)话语表达与异样目光
社区服刑人员时常因身份特殊性而面临邻居、朋友、社区居民等的区别对待,如日常交流中的话语。话语不仅是对知识、观念的陈述,也表明了指向对象的社会意涵,及对象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差异。指向社区服刑人员的话语作为承载关注、询问、互动等内涵的意义系统,其基本价值在于通过话语交流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视界融合”。社区服刑人员在回归主流社会的过程中,邻居、朋友、同事、社工等不可避免地会与之展开交往互动,他们会询问其生活状况,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在里面受苦了”,劝说其“不要这么累想开点”。有的则会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另一种语言,认为他们“蛮横无理”、“没有教养”、“罪有应得”等。社区服刑人员在接收到这些语言信号之后,会产生出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这没有什么”、“这些对我来说未必是坏事”,他们不太在意社会对他们的表达和描述。与之相对,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则会在别人说起他们的时候,“感觉心酸”、“揭伤疤”、“又痛苦一次”等。
社会身份的生活化建构与感知,还包括其他表达方式,如异样的目光。调研发现,在社区服刑初期,约三分之一的社区服刑人员与他人在一起时经常感到不自在,担心别人对自己的刻板印象、偏见或歧视。“他们的眼神给人感觉不好”、“眼神挺怪的”、“眼光好像很不一样”、“感觉到有细微的压力”等。也有小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这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无所谓”、“我是从来不管别人怎么看的”、“做好自己的事最重要”。这表明,面对周围人群异样的目光,社区服刑人员意识到自己处在注视和“监督”之中,但他们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境定义”与自我阐释——对特殊身份更加敏感,抑或对特殊身份更加弱化,从而呈现出差异化的反映状态。与之前的话语理解类似,社区服刑人员更多感受到的是社会的区隔化对待,造成他们的心理落差以及与其他群体心理距离的扩大,继而建构和标识出社会成员的群体符号边界,逐渐形成“我群”与“他群”的类属划分。
(二)社会交往的选择性亲和与疏离
日常交往中的场域差异也会引起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困惑。布迪厄认为:“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法]布迪厄:《实践与反思》,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李猛、李康译,第134页。也就是说,场域既是社会行动得以展开的具体情境,也是置身于其中的行动者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及空间架构。一方面,在家庭场域,密切的情感交流、物质互动和强烈的包容性环境,使得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会认为“自己和过去没什么不一样”。另一方面,在陌生场域,由于身份符号的“隐匿化”,其社会交往对象一般不容易察觉他们的特殊身份并产生相应的区隔性对待,社区服刑人员会认为自己与普通社会成员是一致的。因而,他们更愿意在家庭场域和陌生场域中活动。部分受访者认为,“我一般没事也都愿意待在家里”、“没事的时候喜欢到没人认识的公园逛逛”。与之不同,假释人员在从监狱出来之后或进入社区矫正初期,往往不太愿意在朋友、邻居等熟人空间中进行更多的交往互动。或者说,他们通常只会选择性地与其中的部分成员进行深入交流,对其他大部分成员则会避而远之。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熟人空间会使其特殊身份进一步被凸显,使之感受到明显的压力和紧张。
这其实体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选择性亲和”,即他们对交往对象进行有目的性的选择。总体而言,他们与家人、部分朋友与同事及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关系可能更为亲密,对亲戚、邻居、一般朋友则更为疏远。这其中的逻辑则不尽相同。社区服刑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之后,愿意花更多时间与家人在一起。这一方面是为了向家人倾诉自己的苦楚,获取家人的情感支持和慰藉,另一方面也是希望以这种方式表达对家人的愧疚和弥补。同时,出于工具性的考虑,社区服刑人员会维系与部分朋友、同事的交往关系,以获得相应的就业信息、资源支持等。而且,社区服刑人员与所在的居委会的交往也会更加频繁,他们在获取就业信息、申请低保、廉租房和临时补助等方面需要后者的协助和支持。但是,社区服刑人员对于亲戚、邻居及一般朋友等则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疏离,其与对方的互动频率、互动内容、互动形式等都有所减少,避免引起对方的关注,以维持面子与尊严。交往场域和交往对象的差异,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在凸显和模糊中交替转换,使他们的身份认知更为迷茫和困惑。
四、差序化认同:立体结构与行为策略
社区服刑人员在不断的参照、比较过程中形成的流动性体验,使其在“服刑人员”与“社区成员”之间存在多种身份认同状态。同时,这些多层次、多结构的身份认同之间彼此关联,相互演化,形成动态发展的连续谱系,此即为差序化认同。而且,差序化认同不仅体现了社区服刑人员在多维空间秩序中的心理体验和身份认知,也影响了他们在不同情境的行为选择,而行为选择又进一步强化了他们的身份认同。这两者之间不是单向的作用关系,而是相互影响、不断发展的动态关系。
(一)均衡化认同与完全融入
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人员”和“社区成员”的双重身份之间维持动态均衡,他们正视自身服刑人員的身份,并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和行为参与社会生活,逐渐回归主流社会。面对社区矫正的制度约束,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仅在态度上认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作用,更在行动上主动配合并按要求完成社区矫正的各项要求。他们以更加理性、平和的态度审视自我,认识到社区矫正对其发展的显著作用。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这段特殊的经历反而会使其自身变得更加“强大”和“坚韧”。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就业状态相对持续和稳定,有的在社会支持下进行自主创业,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则选择继续未完成的学业,通过职业教育、网络教育等方式学习一技之长,提升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能力。他们与家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关系更加融洽,与之前的偏差交往网络的联系也逐渐减少,同时也延续或建构了与部分朋友、同事的社会关系,从而在就业、发展等方面除了获得制度的正式支持之外,也从非正式支持中获得了相应的信息和资源。
在本次访谈的30名受访者中,表现出完全融入状态的社区服刑人员有11人,占到了36.7%。他们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改变更为积极和明显。他们大多已经从之前的犯罪事件阴影中走出来,以一种新的精神面貌面对社会生活并筹划自己的未来。其认知系统得到调适和改善,自我认知由相对模糊转为逐渐清晰,自我定位更加客观和准确,自我意识更加明确。在符号互动论者米德看来:“自我意识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两种图景,一种是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作为交流媒介的符号对人的自我引起它在其他个体上的反应……另一种图景是儿童在游戏和竞赛中获得某种成员身份,并遵守相应的规则。”[美]乔治·H.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赵月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社区服刑人员正是在反复的自我认知和社会比较中,形成了相应的自我意识。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行为表现的随意性、情绪性减少,规划性、反思性增多。这也可以看作是他们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使之在再社会化之路上不断重塑认知、态度和行为。可见,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融入社会的积极意愿,也获得了相应的社会支持,其回归社会之路较为畅通。
(二)内卷化认同与有限融入
这类矫正对象“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过强,他们遵守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但由于自身条件受限或缺乏融入的主动性,其与普通社会成员的心理距离较远。他们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排斥及负向自我评价倾向,加之社会排斥的存在——对该群体的支持性社会制度和资源不足,使之更多只能在较低层次、较弱程度的社会融入状态徘徊。具体而言,这些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的监督管理,并积极参与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社区服务等活动。他们也主动进入劳动力市场寻找与之相匹配的工作机会,但由于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工作技能缺乏及就业市场中存在的“前科歧视”,所以就业质量较差。他们大多从事保安、保洁、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工作,就业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职业发展受限,职业稳定性差。其中也有少部分对象缺乏社会融入的主动性,他们就业意愿不强,就业观念存在偏差。他们的社会交往活动相对较少,关系网络出现收缩乃至断裂状态。即便在工作过程中能建构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但从中获得的社会支持相对较少,加之正式资源的支持效度有限,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得不在艰难中前行。
这种融入状态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不是个案的存在,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次调查的30名受访者中,符合有限融入状态的有17人,占到了56.7%。这无疑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这些社区服刑人员的一只脚已经踏进融入之门,另一只脚则还停留在门外。因为他们在制度约束下不能享受完整的公民权利,很少能进入主流社会而更多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边缘地带,与普通社区居民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隔离。这和农民工的“半城市化”状态非常相似。即农村流动人口中除了少数能顺利实现城市化之外,绝大多数则处于回归农村和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表现为就业非正规化、发展能力弱化、居住边缘化、生活孤岛化、声望污名化、认同内卷化等状态,这些维度还相互影响和相互强化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有限融入不仅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生活带来不便,也使其心理压力增大、精神健康不佳,他们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迷茫、烦躁、易怒、抑郁等情绪状态。他们想突破这种混沌状态,但又对未来生活缺乏长期的规划和实施的主动性,难以在社会生活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三)偏差化认同与边缘融入
这类矫正对象并不太认同“服刑人员”的身份,认罪服法意识差,怀有较为强烈的冤屈和社会不满情绪,认知偏差严重。他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的消极反抗,大多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延续之前的状态,游走在制度、法律的边缘,面临更多的重犯风险。他们的首要问题是矫正态度。这既包括他们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可,对法律、规范的遵守,也包括他们在进入社区矫正之后的自我定位。处于这种状态的社区服刑人员大多不能清楚认识自身问题之所在,他们认为自己的思想、行为并没有显著的过错,只是因为“运气不好”才遭受刑事处罚。面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强制约束性与规定性,他们为了避免受到警告、记过、撤销缓刑、假释或重新收监等惩罚,更多采用消极反抗的方式加以应对。他们已经习惯了之前的行为模式,因而在工作、社会交往上均没有太大的变化,大多还是从事之前的职业,甚至有的仍然从事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形式更为隐蔽,或游走在制度边缘、钻法律空子而已。他们很难建构新的交往关系,更多还是延续和维持了既有的关系网络。这无疑存在潜在的越轨及重犯风险。
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生活,而是以较为隐匿化的方式延续着犯罪前的生活、行为模式。总体来看,呈现边缘融入状态的社区服刑人员所占比例较小,在30名受访者中只有2人,占6.7%。但他们面临的重犯风险仍然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从发生机制上看,这可能与他们在社会融入过程中遭遇的社会排斥和自我排斥密切相关。社区服刑人员缘于身份特殊性往往在社会生活中面临被区隔和边缘化的境况。部分成员通过积极调整自己的认知和行为以改变被排挤的状况,也有部分成员用“相对自我排斥”、“绝对自我排斥”等行动表征实现另类“融合”金碧华:《支持的“过程”: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52页。。这正如符号互动论者库利的“镜中我”所强调的,个体的自我观念是在与他人互动过程中根据他人的反映而形成的。对于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改变其社会支持的同时也要探索多种手段重塑其认罪服法意识和矫正态度,两者形成合力共同促进这一群体的社会融入。
结语
本文从结构与行动互构的视角出发,剖析在复杂的社会情境中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建构过程,以及他们对此的感知、理解和回应。研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是在制度空间、市场空间和社会空间被多种机制共同建构的。而且,他们的身份认同不是静止不变的平面状态,会根据他们在这三种空间中的流动性体验而表现出差序化认同状态。这种差序化认同和经典的“差序格局”不尽相同。“差序格局”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描绘中国社会时所用的概念。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特性是:“以‘已为中心,像石子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这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传统中国社会的理解,更多呈现的是群际之间的静态关系。与之不同,社区服刑人员的差序化认同,则从群体类别化、比较的维度来理解,更多表现出群际关系的动态性特征。也就是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同是变化的,是社会实践中动态变化的连续谱系,從而呈现出立体的而非平面的群际关系结构。他们的自我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发展变化,会导致其呈现出不同的身份认知和社会融入状态:自我认知调适与社会生态系统的共同发展有利于他们的均衡化认同和完全融入,自我行动力不足与社会支持的限制则可能导致他们的内卷化认同和有限融入,自我区隔与社会区隔的双重效应则会导致他们的偏差化认同和边缘融入。当然,这两种“差序”都描述了“以己为中心”的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距离性和层次性。从本质上看,都类似于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是在抽离具体时间、空间要素,对经验事实进行概括基础上所建构的分类模式。
后续研究应深化对该群体的认同转化、认同整合与身份重塑的研究。进一步探索如何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逐渐从偏差化认同与边缘融入、内卷化认同与有限融入转向均衡化认同与完全融入,使他们逐渐形成和谐统一的自我。同时,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内部分化及性别比较研究,并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知和自我发展的引导,不断健全其所处的社会生态系统,以逐渐形成其社会融入的长效保障机制和持续动力。
(责任编辑:薛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