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利益让渡:乡村振兴的一个理论命题
2018-06-22刘祖云周银坤
刘祖云 周银坤
摘要:“城市利益让渡”是城乡关系调整的一个理论命题,它在“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人类的发展进程来看,从公民权利让渡到国家主权让渡,再到企业的价值让渡,再到社会利益让渡,这是有其内在的历史逻辑与现实依据的。社会利益让渡作为社会利益的一种调节手段,它存在的可能性具有三个社会基础,即互惠利他主义的人性基础、人的共生共在的社会状态,以及社会合作行为及理论确认。“城市利益让渡”是缘于中国城市中心主义社会发展模式的困境;起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国家发展方略;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与“城乡融合”发展模式的出路之一。
关键词:让渡;利益让渡;城市利益让渡;乡村振兴;理论辩护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5-0003-10
关于“利益让渡”,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还比较薄弱,在这一方面,目前仅有的文献是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王道勇教授提出的“社会合作需要利益让渡”这一命题①。王道勇教授提出,“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都极为关注的焦点问题,能否顺利地实现成员间的利益让渡是判断一个社会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无论是增量改革还是存量改革都急需利益让渡的配合”②。
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由于受“城市中心主义”思维的深刻影响,中国的社会现代化是伴随着城乡差距的扩大而展开的。有研究表明,“目前中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超过警戒线,是国际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当下中国所暴露的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与城乡差距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城乡关系是中国现代化道路上最大的‘中国命题”③。因此,如何思考与再造中国的城乡关系?在实践的层面,我们已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也取得了不俗的成果,比如“资源三下乡”、“项目制”等制度设计为城市援助乡村、缩小城乡差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顺着这样的思路,笔者认为,无论是“城市援助乡村”,还是“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政策措施与行动,其背后都隐含着“城市利益让渡”的真实命题。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中,我们需要为“城市利益让渡”进行理论辩护。
一、从“权利让渡”到“利益让渡”的历史逻辑
1.政府从何而来:社会契约论关于“权利让渡”的理论
政府从何而来?这一问题是人們思考的一个终极性问题。对此,西方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如卢梭、孟德斯鸠、洛克等人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这就是古老的“公民权利让渡”的理论源头。
第一,为了避免“自然状态”需要每个个体让渡部分权利。社会契约论是伴随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确立而兴起的一种政治学理论,它通过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假设,合理地解释了国家与政府权力来源的基础。在社会契约论中,它设想了一种原初的社会状态,即国家或政府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这一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社会契约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独立、平等和自由的。其间,人们遵守丛林法则,享受各种自然权利。但是,在人人享受自然权利的同时,人人的权利都遭受到了侵害。为此,人们愿意通过契约的方式,自愿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下无力行使的部分权利,并愿意把它让渡给某个政治共同体来执行。比如,洛克就认为,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防止外来的侵犯,人们便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自愿把一部分权利让渡予它。“这便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或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与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英] 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8页。
第二,国家或政府是权利的集合器。公民的个人权利让渡后,便产生三个方面的结果,即自然法转变为实在法、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国家权力诞生刘光大:《个人权利的让渡与有限政府——洛克<政府论>(下篇)中关于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思想浅探》,《开放时代》1998年第6期。。因此,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逻辑来看,国家就变成了权利的集合器,并通过自身的政治体系,将公民让渡的权利变成只有国家或政府才能享有的权力,并实现了公民权利向公共权力的转换。基于已达成的社会契约,政治共同体已经享有了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力,这时,政治共同体就需要组建一个适当的代理机构,并通过授予它行政权力把公共力量结合起来加以行使。这个代理机构就是政府,它是“介于臣民和主权者之间使这两者互相沟通的中间体”[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4页。,并由政府这一机构“负责法律的执行和保障公民与政治的自由”[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73页。。
第三,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是为了达致更大的利益。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核来看,达成个体不能实现的更大利益,是公民让渡部分权利给予政治共同体的目的所在,正如卢梭所言,这是“以一种不稳定的和不可靠的生活方式去换取一种更美好的和更可靠的生活方式,以天然的独立去换取社会的自由”[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7-38页。。换言之,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利益”问题,一如卢梭所言,缔约的“双方都要相互帮助,要想方设法在这种双重关系下把所有一切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2页。。这一理论观点也得到了后世思想家的支持,比如,在密尔看来,政府行使权威的限度在于,“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英] 密尔:《论自由》,程崇化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90页。。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也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逻辑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他们同样认为,契约的目的就是“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2.国家“主权让渡”:相对主义主权观及“欧盟”的实践
从理论上看,在社会契约订立时,个人权利对政治共同体的让渡形成了国家主权。因此,主权是“公意”的体现,主权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对此,创立近代主权学说的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就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美] 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2页。。后来,卢梭更是确认了主权的三个原则,即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绝对的[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36页。。这样就形成了西方思想史上绝对主义的主权观。
进入20世纪后,由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相对主义的国家主权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主权让渡的理论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学术分支。主权让渡理论以主权的可分割性为理论基础,认为主权不是质的概念,而是量的概念,它具有可增减性;在主权可分割性的基础上,西方学术界提出了国家主权是可以让渡的观点卢凌宇:《论冷战后挑战主权的理论思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那么,何谓国家主权让渡?有学者认为,“主权国家为了最大化的国家利益,以主权原则为基础,自愿地将国家的部分主权权能转让给他国或国际组织等行使,并保留随时收回所让渡部分主权权能的一种主权行使方式”杨斐:《试析国家主权让渡概念的界定》,《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换言之,一个国家让渡自己的部分主权的行为,事实上也是这个国家在行使自己主权的行为及表现。
与此同时,在国际政治实践中,欧洲联盟的产生以及“欧盟”机构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都冲击着传统的主权不可让渡的观念。
第一,1951年4月,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以及西德共同签署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接着于1952年,又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这两个国家共同体的成立,标志着欧洲部分国家已经开始通过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方式,来实现国家间的合作。之后,1957年3月,上述六国首脑又正式签署了《罗马条约》。至此,国家间的一体化进程已经扩张到六个国家的所有经济部门。1991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的时间表,1999年1月1日,欧元在由欧洲11个国家组成的欧元区内正式启动,这表明了11个成员国已经将相当一部分“经济主权”让渡给欧洲联盟来行使,而标志性的事件就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了“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
第二,事实上,在欧盟成员国让渡部分“经济主权”的同时,也存在着让渡“政治主权”的现象。因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2000年12月通过的《尼斯条约》,使得欧洲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出现了重大的调整,国家“政治主权”的让渡,也初见端倪。另外,欧盟各成员国法律主权的让渡,虽经曲折反复,但也取得一定成果。2004年6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25个成员国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同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尽管这一《条约》由于多种原因被搁浅了,但是,2007年10月19日,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通过了欧盟新条约即《里斯本条约》,并于2007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里斯本条约》将取代先前被搁浅的《欧盟宪法条约》。
以上就是欧盟国家主权,在经济、政治与法律等层面上让渡的政治实践及其探索,它反映的就是:欧洲国家正在突破“国家主权不可让渡”的传统观念。因此,为了维护和扩展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全球化、贸易自由化与世界市场快速拓展的背景下,国家主权让渡也不是不可接受的。
3.从“顾客讓渡价值”的策略到社会利益让渡的理论运思
在企业与市场领域中,向顾客“让渡价值”早已是企业发展的战略与策略之一。对此,美国著名的市场营销专家菲利浦·科特勒,就首次提出了“顾客让渡价值”的理论。“让渡价值”(Delivered Value)是指企业在价值塑造、价值提供与传递的过程中,顾客获得的“质量、服务及形象”等总价值与付出的“精力、体力、时间与货币价格”总成本的差。因此,企业为了赢得竞争,必须能比竞争对手提供更多的“让渡价值”[美] 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营销管理》,王永贵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144页。。从“顾客让渡价值”的理论内核可以看出,企业的价值让渡,不仅仅只是人们一般认识的对顾客让利、打价格战,进行低价格竞争的策略,而是追求顾客让渡价值的最大化,是对产品价值、人员价值、服务价值和形象价值的整体追求。在行动领域中,践行“顾客让渡价值”的典范性企业,就必须提到“超级奎因”(Superquinn)。“超级奎因”是营销大师费格尔·奎因(Feargal Quinn)创立的爱尔兰最大的连锁超市。在“超级奎因”里,顾客所获得的让渡价值范围非常广泛,许多“让渡价值”甚至都超出了顾客的一般期望,因此,“超级奎因”为许多人所喜爱,并获得了一种狂热的追捧[美] 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营销管理》,王永贵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而在广义的社会领域,“利益让渡”这一议题,是在两个层面获得了学术界的研究与讨论的。
第一,在面对全球问题与人类共同利益时,对国家间利益让渡的思考。当今世界,人类面对的全球问题及人类问题越来越多,诸如生态环境、气候变化、能源开发、空间应用等人类共同利益及问题,无疑成了当代政治家、学者及普通民众关心的焦点议题。正如西方国际关系史学者所言,“相互依存这个名词被用来表示全球性的体系中各种关系的特点。根据这一概念,一个真正全球性体系在历史上的首次出现要求人们对国际关系进行研究时采取‘地球中心的方法,而不是采取‘民族中心的方法”[美] 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阎学通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47页。。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在具有特殊性的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与具有普遍性的人类共同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以寻求不同利益的协同共进,这其中,国家间的利益让渡,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让渡,可能就势必成为一种全球伦理原则郝永康、刘鹤玲:《论利益让渡与全球可持续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7期。。
第二,在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急需社会合作的境遇下,对区域利益、集团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让渡的讨论。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的近四十年中,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社会结构呈现出新的分化,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部门利益、行业利益、地方利益、群体利益日趋固化,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全党同志要“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笔者认为,“利益格局调整”就包括区域利益、集团利益、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必须让渡”及“如何让渡”的问题。正如王道勇教授提出的,“在利益分配不均的前提下,排除极端的激进的做法,消除利益固化的主要渠道就是进行利益让渡”王道勇:《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利益让渡与社会合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
二、“社会利益让渡”是否可能
何谓“利益让渡”?有学者说:“所谓利益让渡,是指某主体通过向他人或他国让渡部分利益,建立合作关系以获取更多利益或达到某共同目标的原则。”刘鹤玲:《利益让渡:全球生态环境危机下的理性选择》,《江海学刊》2016年第6期。因此,利益让渡只是手段与策略,其结果是寻求合作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从理论上看,社会利益让渡这一行为是否可能?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社会利益让渡”至少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社会基础。
1.“互惠利他主义”理论反映的人性倾向
笔者认为,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是一种“道义社会”或“道德社会”,而改革开放以后,它就转变为一种“计算社会”或“经济社会”。在这一社会转型中,国人对于利己主义的体会是随时随地的,也是深刻的。在这一背景下,再谈“利他主义”似乎不合时宜。殊不知,人性是复杂的,且不说历史上关于人性善恶之争的持续性、长久性,就是在现实的世界中,到底人性是善的还是恶的?它所体现出来的多样性、复杂性也是我们认知能力所不及的。对此,有学者就声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树立利己不损人、利人又利己的利他主义新理念,使人们明白利他并不必须损己,通过利他可以达到利己的目的。……利己与利他是辩证统一”刘鹤玲:《利他主义新理念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6期。。在市场经济“利己横流”的大潮里,这一观点真是振聋发聩。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利他主义的解释是:“利他主义:一种将他人之善作为道德行为目标的伦理学的行为理论。这个词是实证主义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在19世纪创造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5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269頁。后来,一些思想家对于“利他主义”又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阐述,比如,西蒙认为,利他主义是“如果为了另一个人的财富或权力而牺牲了自己的财富或权力,那么行为就是利他主义的,如果寻求最大化财富或权力,则行为就是自私的”[美] 赫伯特·西蒙:《西蒙选集》,黄涛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而贝克尔则认为,利他主义行为是“一个人因其他人的效用增进而感到高兴,或者是从对他人所做的财物或劳务无偿支出中获得满足”[美] 加里·S. 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37-342页。。西蒙在理解利他主义时,把“利他”与“利己”对立起来,这在今天看来,不免有失偏颇;而贝克尔在理解利他主义时,则强调利他行为所产生的利己的精神满足效用。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利他主义”本身的复杂性。
人类认知发展的基本逻辑是:随着认知能力的发展,人类对事物、现象或行为的认知程度越来越细致、越来越深入,也越来越具象化。这一基本规律,在“利他主义”这一问题上也是如此。今天,我们所理解的“利他主义”至少存在着三种不同类型,即亲缘利他主义、互惠利他主义与纯粹利他主义刘鹤玲:《利他主义新理念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伦理学研究》2010年第6期。。而本文所言的“社会利益让渡”这一命题,所涉及的就是对“互惠利他主义”这一人类行为的认知。
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学说强调“种内竞争”原则,并以此原则建立起的人类行为准则是:个体的一切行为都是自私自利的,其目的是实现种群的最大生殖成功率。但是,生物学家的进一步研究与观察却表明,互惠利他行为不仅存在于具有亲缘关系的个体之间,同时也存在于非亲缘关系的个体之间,比如,从单细胞到多细胞、从植物到动物(包括人类)、从个体到群体,互惠利他行为随处可见。把互惠利他现象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就形成了“互惠利他理论”,这一理念是哈佛大学生物学家罗伯特·特里弗斯提出的。这一理论也旨在解决达尔文生物进化论所遭遇的利他主义难题,它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施恩者在今后与受惠者相遇时得到回报,合作便会在利益部分冲突的理性个体之间达成郭菁:《互惠利他博弈的人学价值》,《自然辩证法研究》2005年第11期。。
2.人类对于“共生共在”命运的深刻认知
目前,一讲到人类的存在状态时,我们通常都会用到两个词,即“全球化”与“地球村”,正如英国的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所言,“地理上的非连续性不再重要,因为速度-空间笼罩着全部的地球表面,它把每个地方都变成了同样的速度-距离,使所有的地方都彼此接近”[英] 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引言,第13-14页。。这是从正面来理解全球化与地球村,而从负面来理解这两个概念时,它就意味着人类在一系列诸如资源短缺、生态破坏、气候变化及国际冲突等生存困境中,所面对的境遇、风险是同样的。而且,“人类共同面临人与自然冲突而造成的生态危机,人与社会冲突造成的人道危机,人与人冲突形成的道德危机,人与心灵冲突带来的精神危机,文明之间的冲突产生的价值危机。此五大冲突与危机,把人类命运紧密连在一起,一国一地区均无法单独应对化解,唯有竭诚合作才能改善”张立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光明日报》2017年5月15日。。因此,“全球化”与“地球村”这两个概念揭示的恰恰是人类“共生共在”的历史命运。
对于人类“共生共在”的历史宿命,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及其文化就有一种强烈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与天下一家的情怀。比如,中国古代思想家所理解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其范围涵盖了天地万物,“盖天地万物本吾一体,吾之心正则天地之心亦正矣,吾之气顺则天地之气亦顺矣”。王守仁也是如此理解的,“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其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从今天的实践来看,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把宇宙自然、人类社会都统摄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说,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知显得宏大而抽象的话,那么西方现代的思想家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知就显得精微而细致。在他们的叙述中,“依存”与“共同”等词汇出现的概率非常频繁。比如,齐格蒙特·鲍曼指出,“由于每天都面对着相互依存的迹象,我们迟早就认识到,没有谁有权把地球的任何一部分,视为他的个人财产。从相互依存的观点出发,‘共同命运并不是选择问题。依赖于我们选择的是,共同的命运将在共同毁灭中终结,还是产生共同的情感、目的与行动”[英] 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引言,第16页。。而且,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对于人类的这一历史宿命,从人类“依附的全球化”中退出,是不可能的,即“不是如何阻止历史之河,而是如何同人类痛苦引起的历史之河的水污染做斗争,如何引导历史之河迈出它携带的更平等的利益分配”[英] 齐格蒙特·鲍曼:《被围困的社会》,郇建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9页。。对此,中国人以自己的方式回应了人类“共生共在”的历史命运。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习近平主席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在讲话中,习近平指出,“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持续推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成长,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全球命运与共、休戚相关,和平力量的上升远远超过战争因素的增长,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正如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主席菲利普·查沃斯所说,“当前世界各国之间相互依存程度日益提高,人类面临各种各样的严峻挑战。在这样的形势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中国人着眼于维护人类长远利益的远见卓识”张立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光明日报》2017年5月15日。。同时,联合国决议也首次写入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
3.人类的社会合作及其对合作的理性确认
从感性的角度看,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世界”中,而是存活于人與人的社会关系中,对此,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揭示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证明了人是社会性存在这一道理。人的社会性揭示的恰恰是人的“社会合作”的基本倾向。对于人类的社会合作行为,不同的学科提供了许多不同的研究证据。有人通过对生物进化史的模拟实验表明,“在一个假设的、距人类畜牧和农耕时代之前约10万年左右的环境里,那些最初非常稀少的‘强互惠者可以得到繁衍,从而使族群中三种典型的行为者(强互惠者、自私者、合作者,译者注)保持大致稳定的比例。其结果,可以使一个族群维持较高的合作水平”刘鹤玲:《利益让渡:全球生态环境危机下的理性选择》,《江海学刊》2012年第6期。。这项模拟实验表明,即使是在一个血缘相关程度比较低的族群中,也能通过确立相应的“行为惩罚机制”来维系长期的合作关系,正是这种合作关系才成为人类生存、繁衍与进化的重要基础。
对于人类“社会合作”的基本倾向,马克思主义也做过很多的理论确认。他们对“社会合作”的理性确认,依次体现在三个层面上:第一,人类社会与动物界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有意识和理性的“合作”是人的生存方式之一。比如,恩格斯认为,“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30页。。这里所言的“群的联合力量”与“集体行动”指的就是人类社会合作的基本倾向。第二,合作是人的本质特征之一。比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指出,“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人的合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页。。我们都知道,马克思主义恰恰把人的本质理解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在把“社会合作”引入生产过程之后,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意义上,对合作进行了确认。“我们认为,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一,这个运动的重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页。
西方的现当代思想家也在理论上对人类的合作行为,以及社会合作体系的重要性,进行了理论的确认。美国学者科恩从反面的意义上强调了“社会合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如果对立各方认为不妥协地维护其势不两立的立场,比维护他们同在的社会更为重要,这个社会就必然会毁灭”[美] 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6页。。而罗尔斯则重点强调了社会合作体系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在此直觉的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幸福都依赖于一种合作体系,没有这种社会合作,所有人都不会有一种满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划分就应当能够导致每个人自愿地加入到合作体系中来,包括那些处境较差的人们”[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
概括以上三个方面社会基础的叙述,笔者认为,在当下中国进入利益博弈的背景下,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或成为一种利益博弈行为,因此,如何使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合法化?如何使社会利益发展趋于均衡?笔者认为,互惠利他主义、人的共生共在状态以及人的社会合作倾向,都可以为中国社会的利益均衡发展、利益让渡行为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三、“城市利益让渡”的理论辩护
1.困境:“城市中心主义”社会发展模式之忧
第一,在近现代世界历史的发展中,“城市力量”的崛起成为社会的“历史动力”。城市与乡村本来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但是,自从城市从乡村中分离出来以后,尤其是近代的工业化以来,城市的发展对于乡村来说就是一种“碾压性的态势”。就连恩格斯在面对英国伦敦的城市规模时,也不禁发出如下感慨,“像伦敦这样的城市,就是逛上几个钟头也看不到它的尽头,而且也遇不到表明快接近开阔的田野的些许征象,——这样的城市是一个非常特别的东西,这种大规模的集中,250万人这样集聚在一个地方:使这250万人的力量增加了100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3页。。城市就意味着人与物的集中、资源与空间的集聚。在这里,恩格斯概叹的就是城市的集聚效用而产生的一种“城市力量”,这种力量是处于自然而分散状态的乡村社会所不具有的。对此,马克思也予以了肯定,“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2-553页。。
第二,在“世界历史的惯性”中,中国选择了城市偏向的发展模式。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今天,我们看到的现实就是,“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率已经高达70%-80%,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城市为中心,其发展动力、产业分工、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都是围绕城市来展开”文军、沈东:《当代中国城乡关系的演变逻辑与城市中心主义的兴起——基于国家、社会与个体的三维透视》,《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这就是社会发展中被称之为“城市偏向”或“城市中心主义”的发展模式。西方国家“趟出来”的这一发展模式具有巨大的“历史惯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独立的亚非拉各民族国家为了迅速实现经济独立与国家富强,纷纷选择了以城市发展为中心的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在这一背景下,城市偏向的发展模式也强烈地牵引着中国的社会发展方略。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要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不可能回到已被我们“斩断”的旧时代与旧历史中去寻找参照系,也只能在西方世界中寻求成功的经验。这样,走西方大城市化、驱动型的发展道路,就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可以借鉴的发展模式。
第三,城市偏向发展模式的“两个弊端”。事实上,城市中心主义的发展道路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苛刻的现实条件限制的。从目前来看,一些奉行“城市中心主义”的发达国家,也越来越表现出难以克服的“大城市病”,从而也就出现了“反城市化”或“逆城市化”的社会现象。从中国的现实来看,城市中心主义的发展道路至少显现出以下两个弊端。其一,大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不断增大。以北京和天津为例,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4年,北京、天津年末常住人口分别为1493万人和1024万人,而到了2015年人口已分别达2171万人和1547万人,12年间分别增加了678万人和523万人。北京和天津人均水资源量长期低于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十分之一,天津甚至比北京的人均水资源量还要少。而且,从2004年到2015年的数据看,人均水资源量还在逐年下降国家统计局,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E0103。。其二,从城乡关系的角度看,城市偏向发展模式所产生的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从量上来看,“当代中国的社会形态经历了一个城市崛起与农村消逝此消彼长的同步演化过程,具体表现为:在时间上,城市数量与人口的增加与农村数量和人口锐减;在空间上,单一城市的规模扩张和城市群的出现与农村地域空间的日益压缩”文军、沈东:《当代中国城乡关系的演变逻辑与城市中心主义的兴起——基于国家、社会与个体的三维透视》,《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而从质上来看,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在加速扩大,正如传言所说,“中国的城市像欧洲,而农村像非洲”。
2.转折:“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顶层设计
在中国的城乡关系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国家意志以“一股强有力的变量”,有意识地调节着中国城乡关系的发展走向,并最终形成“城乡分治”与“一国两策”的制度安排;城乡分治与一国两策的制度体系,是以在城乡间施行不同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与财税制度等具体制度措施,得以调节城乡关系的发展走向;在城乡分治与一国两策的制度体系中,就连以乡村建设、城乡统筹等为发展目标的国家制度设计,也常常带有浓重的城市中心主义的特质与倾向文军、沈东:《当代中国城乡关系的演变逻辑与城市中心主义的兴起——基于国家、社会与个体的三维透视》,《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因此,中国城乡关系的调整,必须以国家意志调整、中央政府顶层制度设计调整为前提,才可能彻底扭转城乡间的发展差距。这一历史转折发生在新千年之后,也是因为在2000年之后,中国城乡间的发展差距越来越严峻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2004年9月,时任党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即“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这就是学术界所言的“兩个趋向”的论断。在2004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中国社会的发展已总体上迈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了韩俊:《“两个趋向”论断的重大创新》,《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13期。。通过“两个趋向”的论断,我们知道,中央政府开始调整在城乡关系上一直奉行的城市偏向的国家意志及一系列发展战略,开始在国家顶层制度设计上纠正城市中心主义的发展模式,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方略。
尽管,在城市偏向发展模式的巨大“历史惯性”中,“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国家发展方略的纠偏作用还显得微乎其微。但是,自那时开始,中央政府纠正城市偏向发展模式的国家意志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越来越坚定,而且,这一国家意志还表现出系统性与连续性。我们可以从2004-2017年间中共中央印发的14个“一号文件”,看出中央政府贯彻这一国家意志的坚定性。“一号文件”是指中共中央每年印发的第一份文件,它常常具有强烈的政治信号作用,它表明执政党对于某一社会议题的高度关注与解决问题的坚定决心。在1982-1986年的五年间,中共中央就连续发布了以“三农”为主题的“五个一号文件”。从此,“五个一号文件”在中国农村改革史上就成为一个专有名词。之后,在2004-2017年间,中央中央的14个“一号文件”再次聚焦“三农”问题(见表1),创下了建国以来中央决策层对“三农”问题的最长关注周期。
3.出路:通过“城市利益让渡”达致乡村振兴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报告中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等一系列新的论断,进一步确认了纠正“城市偏向”发展模式的国家意志,也确认了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模式”的国家战略。
對于实施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有人认为,核心是抓好“人、地、钱”三个关键。而所谓的“钱”就是指“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资金向农业农村流动的体制机制”,因为,振兴乡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应从财政、金融、社会资本等多个渠道筹集乡村振兴所需资金叶兴庆:《新时代中国乡村振兴战略论纲》,《改革》2018年第1期。。在长期的城乡分治与一国两策的背景下,我们已形成了城市偏向的思维惯性、资源投入策略以及利益调配机制。然而,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提出及实施,会改变整个城乡利益分配格局与机制。换言之,在乡村振兴的战略实施中,国家会投入比以前多得多的财政资源,这可能是对中国城乡利益关系一次巨大的调整。
诚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看,发达国家通过增加援助、减免债务、开放市场、转让技术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社会及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是国家间的利益让渡;而从民族利益共同体的角度看,中国的城市群体通过同样的方式与手段帮助广大的乡村达致振兴,就是“城市利益让渡”。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利益让渡无时无刻不在,“在改革共识和合力没有完全形成的前提下进行利益让渡,将是一种常态”,为此,“更要促成不同利益群体对利益让渡的必然性形成统一的认识”王道勇:《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利益让渡与社会合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因此,这也是本文提出“城市利益让渡”这一命题,以及对这一命题进行理论辩护的根源所在。笔者认为,“城市利益让渡”作为一个命题,它需要具有相应的理论品格,才能从理念上或观念上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以及“乡村振兴”的国家战略形成互构。有学者认为,“一种思想要具有理论品格并具有现实指导价值,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一是针对某个特定的‘问题域进行阐发、阐释,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三是有具体有效的建构路径”康晓强:《现代国家治理观的理论品格》,《学习时报》2017年4月5日。。因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也是理论的源泉。改革开放以来19个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尤其是2017年中共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所进行的国家顶层设计,就旨在破解中国城乡发展利益不均衡的现实问题。因此,基于城乡利益不均衡这一“问题域”而生发出来的,就是“城市利益让渡”这一命题的研究、阐释与论证。
因此,“城市利益让渡”这一命题,其理论品格的形成还需要学术界投入更大的热情进行研究与阐发,并以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及学术会议等理论产品的形式,影响与建构社会及其成员,其最终的目标是形成具有一定理论影响力的学术共同体及理论范式,并在观念上、思维上以及舆论上与中央政府的“乡村振兴”战略及“城乡融合发展”模式进行理论与战略上的互构。
(责任编辑:潇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