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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及其制度构建

2018-06-11李文文

丝路视野 2018年35期
关键词:登记不动产登记

李文文

【摘要】我国现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些体制的产物,在立法及登记等方面存在许多的问题。为了尽快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壮大,应该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一些法律基础上出发。结合不动产现在的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司法思想,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的登记与立法,将登记的一些机关进行统一,建立登記的审查制度与责任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请求权等制度;建议在立法中只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范围等司法内容,并且需要另外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用这个来保障不动产物前权利人的一些权利,推动不动产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方面与特点

不动产物权的所谓的一些登记是指经过申请国家的一些机关将物权变动的一些东西记载在有关物权登记簿的一些事实即简称不动产登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具有以下的法律的特点:(1)登记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亲自申请。而这里所说的权利人可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使用经营权人等。而这也是一种物权处理的行为。而不动产登记是否必须要有权利人去亲自申请,这个问题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在理论上与现实中还是有些界限不清晰。(2)登记的范围就是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其它的固定的物品。由此,这就排除了动产。(3)登记的内容是和不动产的建立、转移、变化的一些情况有关系的,而且这些情况,应该是一些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的信息。所以登记以后,这些东西的内容将会向社会公示。(4)登记机关是有关的国家的专职的部门。而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的一些机关大多是“多头执政”而且依靠的法律也是有很大的不一样的。而由于这个原因所造成的很多的缺点,后面将会进行详细的叙述。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理论上的一些东西

德国法学家第一个发现了在不动产物权彼此的法律的行为变化的时候,当事人的意愿表示一致与标的物的转移不能同一,标的物的转移和物上权利的转移是两个不一样的事实。而并作同一事实这一财产法的基本的原理。后来有人在这个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行为的一些理论。而这个理论认为当事人在标的转移和物上权利的转移,这两个不一样的事实表达了两个表示。而这两个事实实际上就是两个合同。前者为当事人建立的债的合同,而后者则是一个契约,就是专门儿为物权的变化,为目的而建立的,与债务没有关系的另一个契约。而这种理论也就包含如下的一些观点:一个是交付是一种很个人与独立的契约。二是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的展现。三是交付一定要具备外面的一些形式。

三、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原因

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的一些制度是有利于人们及社会一般的第三人很明确的能知晓不动产的现实的一些情况,有利于维持不动产的健康安全发展。达到明确的法律目的。因为物权具有很明显的绝对性和对现实的一种特性,所以物权的任何变动都应该进行公开,公示。而交付与登记就是动产物权的一种公开公示的方式。冬季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程序的主要的证件。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是去制约当事人。彼此之间的一些法律上的关系,就是只有通过登记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转移,这种效果。其实从最后的意义上来说,登记作为一种手段主要是为了维护安全,保护善意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不动产所进行的登记是不动产物质本质和现实生活中的所需要的客观要求。因为不动产的本质就是怼不动的物品进行分配,而这种分配前必须也应该用一种公式的方法表现出来,让人们从这种表现方式中得到某种不动产上物权的真正的存在。不动产登记对于另外的人来说基本的意义是权力上的变化让人们能够熟悉,知晓的效力就是登记的告知的作用。

四、应该怎样去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的一些制度

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公正公开公平公示。第一是为了确定物权的归属情况,具体真实的去解决物权上面的冲突。由于物权的设计建立需要去登记,而登记就能够判断某项物品到底是归谁所有,登记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事实上就是对物权的归属,在法律上面的一个确定。其次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交易上的秩序平稳。交换实际上就是物品权利的一种转移。为了使这种转移正常的进行,防止在这种交换过程中产生的欺诈等行为,这就要求,交换双方都必须明确这种权属状况,了解某种物体的各种信息,包括彼此是否真正享有物权等等。还有就是为了减少交易过程中的费用以及能够很明显的去提高效率。通过这种登记制度,让信息公开化。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而且因为这种制度的设立,让当事人可以充分的信赖这种登记的内容,这样就节省了当时人很多的时间与精力,以及费用。可以非常快的完成交易。同时,这也可以实现国家对这种不动产交易的宏观调控与监管。登记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制度。在登记过程中。通过对登记的审查,能够发现许多的问题以及纠正许多的问题,确保国家对不动产这种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提高国家对这种宏观调控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市场经济与经济形势的迅速壮大与多元化,非常急切的要求国家进行严格的物权登记制度,因为我国现有的登记制度依然非常的不完善,这并没有从本质上上解决不动产登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非常急切地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用来确定登记的。功能与具体的事项等。必须填写用来实现对不动产登记的统一,以此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大潮流。促进交易的安全,保护人们的利益,维护经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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