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
2016-12-01尹桂珍
尹桂珍
摘 要:不动产属于财产的一种,在法律上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制定,对我国不动产的地位带来了益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不动产登记建立了良好的框架。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依然会存在权力和私有权利之间的矛盾,这样就要求相关单位应当加大不动资产的力度,从而为私有财产的安全性提供重要的保障,将相应的法律效力以及公信力加以提升。笔者依据多年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供相关人士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思考;举措
即使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中已经对不动产档案登记明确了法律制度,并且形成了不动产档案登记工作的基本框架,在某种意义上为不动产业主的行使权力提供了保障。然而,因为我国在确定不动产档案的登记相关制度时时间不长,没有完整的体系,并且还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针对此类现象的出现,这就要求相关单位应当对不动产档案登记工作的有效落实引起高度重视,将不动产档案登记工作加以改善,从而为相关人员的所有权的行使带来益处。
1 不动产登记的含义
本文所称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永久性建筑物及其衍生的权利,它是财产的重要表现形态,也是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最关注的调整对象。不动产登记,亦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当事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
2 不动产登记的职能、目标
2.1 不动产登记的职能
不动产登记具有三种职能:确权职能、公示职能、管理职能。不动产登记的确权职能,是指不动产登记具有的确认不动产的权属状态,赋予不动产权以法律权利,建立不动产与权利人的法律支配关系的职能,是不动产制度得以运作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的公示职能,是不动产登记具有的将不动产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不动产变动的职能,是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需要。不动产登记的管理职能,是指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实施国家管理意图的职能,主要表现为产籍管理职能和审查监督职能。
2.2 不动产登记的目标
登记制度不仅有平等主体的私权关系,而且还有纵向的行政关系,其中贯穿着个人目标与国家目标的双重价值。二者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反映为不同的立法,但根本点应该是个人目标,而不是国家目标。而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则过于强调国家目标。在转轨型社会中,部门利益又使登记目标加上部门利益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登记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往往无法收到预期效果。所以,不动产登记立法应该建立私法观念,其立法目标应向个人目标倾斜,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易安全,也才能确立以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的登记制度。
3 剖析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必要性
3.1 加强登记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明确表明,确立不动产所有权和内容的依据关键要靠不动产登记薄。基于不动产登记薄涉及着所有权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专门机关对不登记造薄,形成登记薄专项管理。不动产登记薄要有专门的机关进行永久性管理,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除外的一些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薄损失的情况,专门机关要给予重新建构。另外一旦有不动产纠纷问题存在的事实情况,涉及利害关系人和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到管理不动产登记薄管理的专门机关,针对登记薄上的登记信息和内容提供证件给予查阅或者复印原材料等。由此可见,《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薄的规定为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支持不动产所有者对不动产主张私有财产权利不可侵犯的法律保障。
3.2 物权登记离不开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主要工作性质是对不动产物权做好一系列的工作,如申请、管理等而产生相应的记录,它包含多种形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原始信息资源;第二,材料集合;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单位可以使用不动产登记档案,这样就会对产权实现管理工作带来益处,与此同时也作为所有者的相应凭证。倘若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档案,那么对于物权管理工作就没有办法顺利进行,这样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对不动产者所行使的权利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相关单位一定要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加以完善,对不动产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保障。
3.3 便民服务离不开档案
国家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管理以及完善的过程中,这是相关部门需要执行的任务,更是我国始终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诉求,对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因为不动产而对各方利益进行缓解。所谓其不动产登记档案所具备的优势,实际上就是在为不动产权提供有力依据的基础上,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进而为不动产权所形势的权利提供优质的服务。因为不动产涵盖面很广泛,这样就要求相关单位需要将管理模式加以完善,对呈现出维护人们权益而带来益处。
4 加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难点和举措
在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存在着因部门整合或者专门管理档案人员调离原有岗位的情况,致使不动产登记管理档案在移交、备案和承接档案过程或者环节出现档案遗漏、混乱无序的状态,这势必不利于档案的管理和查阅,也势必对不动产权利的物权造成潜在的纠纷或者麻烦,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因此,这样就要求相关部门对不动产登记档案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阶级,对档案的一系列工作进行建立,从而为不动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益处;其次,相关单位应当将档案做好整合工作,并对工作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最后,采取现代化设备,通过使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将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将工作水平加以提升。
因为不动产涵盖面的范围较多,这样就会形成工作量大的情况,使档案储存空间有限、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随之而来,这不仅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不动产者提供相关的依据,从而致使发生矛盾而将不动产市场的秩序打乱。
这样就要求相关单位在对档案进行管理的基础上,要紧跟时代的潮流,达到现代化的特点。首先,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体系,利用这个系统来对档案进行管理,进而将管理工作加以解决;其次,加大对相关人员培训力度,将管理人员的文化素养加以提升,进而才能使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使其威严得到保护,为不动产者自身的利益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法制理论已经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逐渐渗透到人们的心中。人们比以前更注重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在在最近几年里,在不动产市场蓬勃发展下,很有可能采取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所产生的纠纷,这样就要求相关单位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系统加以完善,环节不动产市场中所出现的矛盾,从而为不动产人员行使权力带来益处,最终营造出一个和谐、法制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周文静.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若干思考[J].居业,2016(07).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J].青海政报,2014(23).
[3]张传德.试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J].才智,20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