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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及立法前景

2018-06-06杨丁坤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条文

杨丁坤

摘 要 恐怖活动通常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进行,常见的有火车站,集贸市场,恐怖活动在这些地方进行的原因是引起大众心理的慌乱,因此他们的行为从来都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的。若某次恐怖活动是秘密进行的,不为人所知,那么这次恐怖活动将是不成功的。恐怖分子都会有一种变态心理,恐怖活动发生后媒体对其进行的各种现场直播并不会引起他们的恐惧心理,与此相反他们会特别开心激动,这种报道反而达到了他们的目的。

关键词 恐怖主义 恐怖活动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1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征

(1)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恐怖组织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是社会大众,并不是少数人,侵害人数的不特定性增加了恐怖活动的危害性。恐怖组织不以特定人数为侵害对象,以引起社会恐怖,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实施各种暴力手段。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使整个人类社会都处于紧急状态,这种紧急状态增加了人类对其的害怕指数,从而使得国际社会加强抵制恐慌组织。

(2)行为方式和手段不斷升级。恐怖组织在1960年以前进行恐怖活动采取的手段一般是暗杀,绑架,在此以后将爆炸,恐怖袭击作为家常便饭实施恐怖活动,除此以为还有其他各种手段,不计其数。通常情况下,恐怖组织实施的行为更能是大众产生恐慌心理,恐怖组织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实施恐怖活动时也可能会使用一些非常过激、危害人类社会、残忍恶劣、不人道的手段。

(3)影响范围大,结果惨不忍睹,损失惨重。恐怖组织使用那些残忍手段暴力手段所实施的行为给公众造成的影响不仅包括精神方面的,还包括对客观存在的物造成的损毁。这些损毁的物是不特定多数群体,并非针对具体个人的财物。恐怖组织手段残忍恶劣就是为了达到危害人类社会,给大众带来灾难的恐怖结果,其结果的恐怖性在以下几点反应出来:①恐怖活动经常发生,带来的财产与人身危害越来越大。②科技的发展,恐怖组织将其运用到恐怖活动中去,导致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也不断升级。③恐怖组织活动区域逐渐变大,造成的损失面积也越来越大。与古代相比,现在的恐怖组织的活动范围已经不仅仅限制在某个地区,而是渐渐发展到全球其他国家去,势力范围从以前的中东等棘手的地区扩展到一些遵从人道主义的国家,通过利用这些国家的科技,经济等方面的资源,恐怖组织逐渐发展壮大。

2展望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前景

无论是其他国家还是国际社会早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特征者方面都存在缺陷,未能包括所有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同样,包括我们国家也没有全部囊括,存在不明确的方面,由于刑法的处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此不明确性,将会对具体应用司法实践造成影响,因此中国的刑事立法仍需进一步健全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就此,我们提出如下构想:

2.1区别对待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专项立法

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主客观相统一,因此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的犯罪难免会存在相似之处,并且由于法律存在漏洞,有时恐怖活动犯罪并不能找到专门的条款进行处罚,而是作为普通刑事犯罪进行处罚,这样一来,恐怖分子将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罚,恐怖犯罪有其自身的特征,其危险系数高于普通犯罪,然而犯罪行为发生后却作为普通犯罪惩罚,将不利于社会发展。专门规定恐怖活动犯罪能更好的保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从预防犯罪发生的角度来看,专门规定恐怖活动犯罪是迫在眉睫的,这样以来,将那些为引起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慌而使用防火。决水。爆炸等手段的恐怖活动犯罪以专门的罪名来定罪处罚,不需要再作为一般性犯罪来处罚,这样更能维护社会的安全,保护大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同时,在进行刑事立法时,应当再加上补充性条款以此来遵守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由此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犯罪”将其作为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形态即可。

2.2扩大刑法规制范围,逐步实现国际化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逐步实现全方面与国际接轨,其中一项就是刑事立法方面与国际接轨,国际条约中有许多前瞻性的、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漏洞的条文,我国积极吸收这些条文与时俱进,但是仍然有一些国际条约中的条文没有吸收,更甚者,有些条约是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所包含的。虽然我国引进了某些罪名,但是这些引进并不是全方面的,只是将一些表面的东西引进,没有深入了解这些罪名,由于没有深入地分析这些罪名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以至于在犯罪资源本土化时往往产生被遗忘的结果,故作出如下几点意见:

(1)扩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处罚范围,将其既遂要将进行补充,将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在航空器内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内。

(2)扩大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既遂要件,扩大刑法规制的行为的种类,在原来刑法条文的基础上加入收受、使用、变更、处理等行为方式,将欺骗行为加入后罪中。

2.3单独章节规定国际犯罪,同时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此章节

将国际犯罪与本土刑事立法相比较,不可否认的是国际犯罪立法具有更鲜明的特色,有些人认为将这些特色引进来不就达到与国际立法一样的水平了,不然,有些国际特色引进的唯一结果就是失败,这是因为国内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往往会有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其引进之后立法目的会发生变化,从而引起条文使用结果的变异,所以,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做的是区别对待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具体说来就是将其在不同章节分别予以规定。

参考文献

[1] 欧阳华,孙新丽,程锦.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汇集[M].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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