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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问题及完善

2018-05-26石梦頔

财税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披露财务报表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财务报表的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运转中显得越来越重要,财务报表附注作为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对财务报表的进一步解释、补充和说明。然而由于财务报表附注内容庞大复杂,形式多样,灵活性很高,会使得信息披露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进而影响到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本文就旨在根据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特点,总结出目前企业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探讨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完善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一、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若干问题

(一)披露不充分,没有体现附注的作用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信息越充分,就越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从中了解更多的信息从而作出决策,然而我国很多企业仅仅把附注信息披露当成一个形式化的任务完成。企业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过于粗糙,附注编制形式单一,附注内容都只是一些简单粗略的企业介绍、比率分析等。目前对于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要求过于笼统,企业在具体实务操作中,没有详细参考的标准,多是采用避重就轻的方式,有的企业对反映企业主要经营状况等主要项目没有做一个具体说明,而是大篇幅赘述其他信息,因此导致附注根本没有起到对财务报表的进一步解释和补充作用。

(二)可靠性不强,存在虚假信息

可靠性和真实性是目前根据我国市场条件下对会计信息的最基本要求,如果会计信息连最基本的要求都达不到,根本谈不上相关和重要。由于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事项大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使得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附注披露存在很大的弹性,因此有些企业为了美化财报信息,借助附注披露的特殊性故意在附注中披露虚假消息,歪曲事实,误导决策者。例如有的企业借助关联方交易虚增收入,美化业绩,然而在附注信息披露中刻意回避对关联方信息的说明,靠欺骗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圈钱”。

(三)信息不及时,助长不正当行为

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中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性,它能确保披露信息能及时有效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意见,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对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据统计,从2014年至2017年,证监会对新三板股转系统发布了13起通报批评,涉及15家责任主体,其中有12家涉及“信息披露不及时”。从研究数据得知,多数上市公司在选择对外披露年度报告的期限时,大多选择后60天而非前60天,其中选择前3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1%,选择前60天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不足20%,披露的时间拖延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和相关性。同时,有一些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与他人进行不正当交易,故意隐瞒事实、拖延时间。

(四)可比性不强,难以反映企业差异

可比性旨在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可以互相进行比较,一方面是相同的会计期间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一方面是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相对来说,企业不同时期的附注披露信息可比性较强,不同企业之间在相同会计期间的附注披露信息难以相比,主要在于附注披露的信息多在对报表中列示的项目进行相关说明和解释,然而不同企业之间的项目所在行业存在难以协调的差异,同时不同的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存在差异,比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目前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督评价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这使得企业在附注披露中没有一个统一评价标准,难以反映企业之间的差异。

二、我國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问题成因

(一)企业对附注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财务报表附注在企业运营和未来发展中的作用越发凸显,不仅可以完善财务报表,增强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更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更有效地进行决策。然而很多报表编制人员并没有认识到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认为附注编写繁琐、耗费成本,甚至会错误地认为附注披露是一种过度暴露、对自身不利的行为,因此仅仅将重心放在资产、利润等财务数据上,忽视对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回避披露重要信息。

(二)面临资本市场巨大利益的诱惑

我国资本市场历经多年发展,如今已初具规模,呈现繁荣发展的势头。活跃的投融资活动,日益上升的市场交易量,吸引着无数企业的目光。当面对眼前这块充满诱惑的“大蛋糕”,有的企业在利益驱使下不惜通过一系列手段来粉饰报表利润,虚假披露财报数据,从而达到上市的目的。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实行“优胜劣汰”的法则,当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难以在资本市场立足时,也会为了保住融资来源而进行虚假披露,骗取投资者。

(三)现行财务制度存在缺陷

现行财务制度存在缺陷主要存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出多门,规范直接不协调。目前我国出台了多项财务相关的政策,出身不同的部门,难免会出现不一致或是相重复的规定,导致企业在执行实务过程中会增加一定的执行成本和操作难度。二是财务报表附注披露制度本身缺乏完整性。目前由我国政府部门出台的财务报告附注披露准则都是针对我国已上市的企业,然而对于在全国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的中小规模企业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其他企业,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任何针对性的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块制度上的空白导致了制度规范的不完整, 容易为人为操纵、隐瞒会计信息等行为留下隐患。

(四)监管力度不够

企业经济活动所受到的监督主要是来自政府部门、社会以及企业自身三个方面。对于上市企业来说,只要不涉及严重的虚假行为,证监会只会给予公开谴责或批评的处罚,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是“无关痛痒”。同时双重管理上也会存在职能重叠、多头管理,使得企业在中间“钻空子”。社会监督方面,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但是由于建立时间不长,我

国注册会计师并没有完全起到其应有的有效监督作用。再者,上市企业在进行审计时可以根据自身偏好主动选择会计事务所,通过选择审计人、决定审计费用的多少来控制主导权,即在某种程度上,实施审计方会迫于压力听从被审计企业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审计的客观公正程度就不言而喻了。

三、完善我国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

(一)形成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相关会计准则并加大法律法规震慑力度

虽然财政部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的第三十七条中对附注应当披露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专门规定,然而考虑到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专门制定一项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会计准则为附注的编制提供前瞻性的指导。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编制一套完整而具体的附注编制指南,为编制者提供一个整体的思路和框架,加强对披露内容和要求的明确,从而保证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统一。在制定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在经济发展下产生的新业务,由于新业务还没有形成典型的计量标准形式,但是考虑到对于报表使用者进行决策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也应该列入财务报表附注进行说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新的会计业务产生,相应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特点,顺应时代发展,及时地修订和完善已经出台的法规制度,不给企业“钻空子”的机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惩处力度,需引入严厉的制裁手段,加大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二)构建由政府、第三方审计以及社会媒体组成的外界监督体系

在整个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职能部门处于统领全局的主导地位,具有领导职责,应该做到对整个监督体系全面调控,并协调好政府职能部门与第三方审计以及社会媒体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权力时必须落实到位,杜绝“形式主义”,并且保证执法过程公正公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审计的主体,是进行社会监督的一个有力途径。当下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有效性则需要提升其独立性,例如采用合伙制形式、改革收费制度等,同时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如今,社会媒体的时代效应越发明显,因此我国应该通过其高度嗅觉和追查力对一些存在虚假披露的企业进行曝光,并借助媒体的镜头让我国企业随时能受到來自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最后,政府、第三方审计以及社会媒体应该达成共识,各司其职,共同形成对企业披露的有效监督体系。

(三)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解铃还须系铃人,企业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在附注披露规范性方面起到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企业从自身出发考虑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首先,内部控制作为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企业管理层应该对企业内部控制引起高度重视,遵循内部控制的八项原则,分层治理;其次要建立起一个完善而稳固的组织架构,确保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权责划分清晰,彼此协调配合,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内部治理的监督,强化监事会的功能作用。会计从业人员作为财务工作的直接行为主体,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也起到直接作用,因此企业应该应该多组织加强会计从业人员对信息分析技术和企业运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完善企业财务部门的人才结构。最后,企业也应该重视对会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方面的培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价值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

[2]何建国,帅星.2010,《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问题及改进》,《财会通讯》,第6期:71-72

作者简介:石梦頔(1995-),女,重庆人,江西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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