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理念视角探析现代学徒制改革
2018-05-14孙忠民张明成
孙忠民 张明成
[摘要]现代学徒制是一种结构复杂、多方参与的教育类型,各参与方之间存在协作与博弈关系。从契约理念的视角探讨当前学徒制改革,不仅可以促进学徒制发展有法可依,而且可以确保学徒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文章深入分析了现代学徒制各利益方的利益诉求和博弈收益矩阵,并提出现代学徒制改革应注意契约签订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有效性。
[关键词]契约理念 现代学徒制 博弈 规范化
[作者简介]孙忠民(1973- ),男,山东临清人,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山东 青州 262500)张明成(1971- ),男,山东淄博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硕士。(山东 淄博 255100)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8)07-0034-06
2014年,《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出台,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徒制改革正式启动。为了推进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2015年教育部公布了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以及企业新型学徒制12个试点省市。通过遴选,包括100所高职院校在内的165家单位成为试点或牵头单位。同时,参与试点的省市也推出了各自的试点方案。例如,山东省在2015年出台了《山东省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评定62个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共有合作企业 153家,试点方案按照生均5000元的标准对参与企业进行补贴。自此,我国现代学徒制探索从理论探讨阶段进入实质性的实践探索阶段。
从当前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的现状来看,现代学徒制呈现出“两热两冷”的局面,即政府热、学校热、企业冷、学生冷。在教学改革领域,运用现代学徒制进行教学改革的院校并不多,不是当前教学改革的主流模式。现代学徒制在实践中遇冷,与现代学徒制的机制体制不健全有关。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现代学徒制的特点与发展历程进行探索。
纵观历史,教与学都是基于学徒制的。作为一种古老的教学方式,即使在现代社会,学徒制仍是较为有效的教育方式。学徒制主要是调整学习关系,但除了教学模式,平衡利益关系是学徒制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现代学徒制与社会制度、文化、教育观念和经济制度、企业文化等紧密相连,传统学徒制的师徒契约已经不能调整由政府、学校、企业等多方组成的复杂关系。围绕着现代学徒制,企业作为最重要的教育元素加入到这一制度中,并且与以往校企合作中企业所处的地位不同,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处于中心位置。另外,在现代学徒制中,学生不再是被管理的对象,而变成了这一制度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成为另一重要元素。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原有的行政命令、法规、层级式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用。因此,以科学的管理理念,创新现代学徒制的机制建设,对于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契约理念及将其引入现代学徒制的必要性
契约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这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体现出不同利益的个体在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的博弈、合作、协商和对话。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往往需要多方的合作才能完成,要协调双方或者多方的合作,契约是一种最好的方式,它鼓励缔约各方恪守承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谋求新的更远的利益。契约理念就是运用契约规则的方式和效力来表现人际中的正义、合理、公平的倫理理念。契约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但契约理念的本质是相同的,即平等、自由和互利。契约理念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石,契约社会观念除了以平等观念为前提,以自由意志观念为核心,以权利观念为基础外,还发展出协作观念、义务责任观念、诚实信用观念和法律拘束观念。
现代学徒制是一种教学模式,但就其教育形态来看,是一种教育类型。它具有与其他教育类型不同的形式和状态,其教育场所、教育方式、评价模式等与传统的学校教育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如果从教学模式的角度出发探索现代学徒制,研究的视角只是限制在学校内部因素分析和资源整合,而现代学徒制的因素超出了学校教育的范畴。所以,研究现代学徒制,首先需要厘清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构建与其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以此从制度上进行规范。现代学徒制与其他教育类型的显著区别是直接利益方更加多元,包括政府、学校、教师、学生、企业和企业工人等。各方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既有隶属的上下级关系,也有商业关系,还有协作伙伴关系。在处理各方利益时,既不能完全依靠行政命令,也不能依靠商业管理。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利益,促使各方协同实现学徒目标是问题的关键。在这种复杂的关系背景下,联系各方的纽带是利益,阻碍其发展的也是利益,各方之间存在协作与博弈。因此,只有协调各方的利益诉求,才能建立起长效的发展机制。契约理念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交换制度,能够规范、协调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规范,而这正是现代学徒制这种复杂的教育类型所需要的。在现代学徒制中引入基于法制的契约理念,构建契约关系制度,是解决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协调各方利益博弈的有效手段。
二、现代学徒制中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传统学徒制中,师徒关系是通过“仪式”和约定俗成的“规矩”来确定的,师徒之间的情分和道义维系着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传统学徒制中,师徒之间存在显性或隐性的契约关系,学徒的学费和学徒学习期间劳动成果的分配是重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学徒处于“进贡”的地位。技艺传承是传统学徒制的目标之一,对于师傅来说,获取利益则是另一重要方面。保障这种关系的是契约或约定,可以说传统的学徒制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
现代学徒制是一种以教育为首要功能的教育模式,教育的主体、学习的环境、学习的过程都与传统学徒制不同,与当前的学校职业教育也不相同。现代学徒制的机构和人员更加多元化,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化。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学校、企业、学校教师、企业师傅、学生等,组成学校与学生,学校与企业,学校、企业与教师(师傅),学生与企业,学生与师傅等多维度的关系网,既有双边关系,也有多边关系。任何一方面的关系出现障碍,都可能阻碍整个学徒制的进程。
现阶段,现代学徒制改革是由学校牵头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践,由企业职工对学生进行指导。在这个改革过程中,学校处于主导地位,而企业作为参与一方,提供实习环境,协助学校完成任务。校企合作的定位既不属于商业合作的范畴,也不属于企业应尽社会职责和法律义务的范畴,职业院校的半公益属性与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征之间存在矛盾。校企合作双方虽然签署了合同,但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合作诉求不一致,合作目标不统一,且缺乏约束力,使得协议多流于形式,双方很容易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协议,违背了契约理念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学徒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关系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我国高等教育制度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包括“花钱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关系在内的多重法律关系”,因此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教学服务、生活服务和实践学习服务,学校不能以实践、实习等理由降低服务质量和免除义务。学校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要求企业提供学习环境,如果学校不能提供教学指导服务,甚至将管理和服务的义务也转给企业,而企业与学生之间无教育服务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学生在企业中进行生产性实践,极易出现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这实质上违反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各方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使现代学徒制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纠纷,影响现代学徒制的推广。
三、现代学徒制中契约关系的构建
(一)学校与学生间的契约关系
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学校与学生间的关系体现在行政关系上,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与教学相关的管理,这是一种强制性、命令式的管理。但是,由于缺乏对这种权力的限制,存在权力滥用的现象。例如,以实践的名义强迫学生“顶岗实习”,以“学徒”名义强迫学生做“学生工”等现象时有发生,这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二者之间的规定。从契约角度来看,学生上学缴纳了学费,成为消费主体,学校作为服务提供方,有责任按照招生简章的承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民事契约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学校要尊重学生的意志和权利,从契约的角度与学生平等协商,构建双方关系。现代学徒制改变了教学双方之间的关系。当新的要素进入教育体制时,学校和学生之间原有的隶属关系和依附关系被打破,两者之间的关系从传统的校园向更复杂的社会关系转变。现代学徒制改革实践过程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向市场化转变,两者之间应建立平等和互利的契约关系。契约成为构建新型关系的桥梁,需要学校与学生通过“谈判”形成。因此,需要从契约理念的视角规范学校與学生的关系,促进现代学徒制在法制化的轨道上顺利前行。
在现代学徒制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一定要遵守契约理念的基本原则。首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学校不能以管理者的身份,或者以教学活动为理由侵犯学生的权利。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学校不能凭借自身意志和掌握信息量大的优势,强迫学生签署仅对学生违约做出规定的合同。其次,学校对学生的契约管理要以诚信为基础,契约规定了学徒制实施过程中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契约一旦生效,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转嫁、解除或推脱自己的义务。
(二)学校与企业的契约关系
现代学徒制所包含的要素超出了传统教育的范畴,企业——原本不属于教育制度内的要素被纳入进来,涉及学校、政府和企业等多方主体的现代学徒制,单纯依靠法律法规、商业合作,不足以促进其顺利实施。在顶层设计层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做出了行政指令和优惠政策,但在实践层面,组织结构、教育标准、运行机制等方面缺少具体的配套措施,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方面几乎是空白。校企合作最重要的是解决企业利益问题。利益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引擎,现代学徒制试点改革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将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体系的中心,寻找两者之间的供求契合点,以契约搭建起两者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以此更好地推动校企合作发展。
校企合作可以从体制与机制两方面进行创新,突出企业利益。在体制方面,主要是指校企双向嵌入、深度合作,探索股份制办学、混合所有制办学等适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办学形式。例如,利用政府给予学校的用地优惠政策,在校内建立生产性车间,既能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土地瓶颈问题,又能解决学生的实践学习问题;利用实训设备或实训室托管方式,换取学生的顶岗实习;与企业共享人员编制,吸引企业急需的人才,共建研发中心,共享研究成果;等等。在机制方面,建立学徒培训代理机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企业生产与经营有明显的周期性,高职院校可以据此灵活安排教学,根据企业的实情安排不同的实践学习活动。例如,在企业生产的淡季,学校以商议合同的方式委托企业进行学徒制代理培训。
(三)学校、企业与师傅的契约关系
在学徒制中,师傅的能力和职业素养决定了学徒的学习成果。但是,目前基于校企合作的现代学徒制改革,学校和企业是合作的主体,并没有将“师傅”放在中心位置,表现在校企合作合同中,没有将师傅的权益包含其中。师傅作为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生产是其主要职责,师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是师傅个人的知识资产,企业没有权力选定熟练工人作为师傅,让其担负起校企合作中的指导和教学任务,校企合作中规定的指导义务也超出了师傅的职责范畴,违背了契约理念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师傅缺少积极性,师徒关系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难以保障指导的效果。
现代学徒制中,师傅不是个体,而是一个师资团队,包括授课教师和企业师傅。以企业师傅个体作为指导教师是传统学徒制的模式,不符合现代学徒制“现代性”的特征。企业师傅依附于企业,授课教师依附于学校,两者合作形成师傅共同体,首先要打破部门界限。无论是“请进来”——在学校成立“大师工作室”,还是“走出去”——学生进入企业成为学徒,都要建立起利益分配和项目合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学徒制改革。企业要修改“师傅”的劳动合同,改进观念,支持企业职工以自己的知识作为资本,投入到学徒指导中。同时,学校不能用校企合作合同来代替与企业师傅的契约,应关注企业师傅的独立属性,将其纳入学徒教育活动中,以市场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兼职、特聘、双向聘任等方式签订契约。契约应该具体,具有可执行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企业师傅参与学徒制活动要有具体约定,如明确师傅对于参与课程设计、实践任务设计、学徒工作评价、现场工作指导等教学活动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使双方的合作任务化,合作过程结构化,这样才能保障双方合作的实效性。
(四)学生与企业的契约关系
现代学徒制中,企业和学徒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教育中的服务关系。企业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包括教育、雇佣、服务等在内的多重关系。在整个学徒活动中,一方面,学生在企业从事生产性劳动,能够创造一定的生产价值,但学生不是正式的员工,不能享受到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和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另一方面,学生的学徒过程是学习过程,需要不断地试误与改正,需要师傅不断地指导,这是一个教育过程,也是学徒的重心。但是,企业并不对学徒的学习结果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学徒的权益得不到获得保障,因此企业与学徒之间需要一种契约来保障双方的利益。
学生在企业当学徒是获得企业许可的生产性学习过程,那么企业与学徒之间就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学徒与企业需要签署民事契约,这样既能维护学徒学习和工作的权益,也能降低企业投入,减少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两者之间的民事契约不同于劳动合同,不仅要规定学徒生产的责任、享受的福利待遇等,更为重要的是要对企业为学生提供工作场所学习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此保障学生“学徒”的权益。例如,企业要为学徒学习提供工作场所和指导,提供可以提升实践能力的任务,支持学徒通过实践学习获得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等。在工作和学习时间方面,明确工作时限和学习时间;在培训投入方面,规定学生需要参与的培训课程和学习的路径,以及企业和学徒为此投入的内容和方式;在工作报酬方面,约定学生可以享受的权利和福利。在学徒过程结束后,学生有接受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继续参加更高级培训的权利。
(五)学生与师傅的契约关系
在学校教育中,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以“身份”构筑相互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的规则与机制,从而又进一步强化了教师和学生的“身份”观念。在传统学徒制中,师傅与徒弟之间的关系也是建立在这种“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徒弟依附于师傅,但这种关系在利益和责任方面的约定非常模糊,当师徒地位发生改变时,极易造成双方的冲突,因此传统学徒制中的师徒关系已经不适应现代学徒制的要求。在现代学徒制中,师傅与学生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依附”和“道义”上的关系,且师傅和学生是一个共同体,以“团队”的方式来完成学习、指导、评价等各方面的活动。
现代学徒制中师徒之间从“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其核心的理念是两者之间在“自由、平等、互利”基础上形成服务交易关系。现代学徒制中师徒关系的改变意味着学习过程管理的改变,最重要的是学徒过程向“结构化”转变,它的含义是学徒内容标准化、学习过程规范化和评价方式科学化。学徒内容标准化要回答的问题是“要学什么”,对学徒的学习内容要有统一的设计和规划,职业岗位需要哪些知識和技能,学徒的学习任务如何与其对应都要有一个标准,避免随意化。学徒过程规范化要回答的问题是“怎么学”,是指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要完成哪些实践任务才能适应标准的要求,这些都要有详细的规定。评价方式科学化要回答的问题是“是否达到了要求”,传统的学徒制依赖师傅对学徒的成果进行评价,而现代学徒制的评价标准要求系统科学地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评价。在师徒关系方面,师傅不再以“身份”进行管理,而是依照契约进行协调。高职学生已经属于成人,签订学徒契约意味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通过契约能够改变参与者缺乏自律意识的现状,避免学习过程与指导过程随意化,减少学徒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学习效果。
四、现代学徒制契约中的协作与博弈分析
根据契约关系,现代学徒制各参与方均有明确的收益。下面以师傅和徒弟的协作与博弈为例,分析博弈各方收益的数学模型,引导其积极协作。
(一)收益矩阵分析
现代学徒制契约中,协作与博弈的主要要素有两个:一是博弈方的策略集合,即每个参与博弈的对象在进行决策时可以选择的方法或决策。这里博弈双方可以选择的策略是合作、不合作。二是博弈方的收益,即对应于各博弈方的每一组可能的决策选择,都有一个结果表示各博弈方在该策略组合下的所得和所失。收益矩阵表里的数据就是博弈双方根据博弈决策所获得的收益,如表1中(a,b)是徒弟与师傅选择合作而分别获得的收益。
(二)制定契约中的收益原则
从博弈双方决策收益矩阵模型来看,现代学徒制契约中的协作与博弈应该是正和博弈,要让师傅与徒弟选择合作,必须增加合作选择的效用或减少不合作选择的效用,从博弈的角度来分析产生合作的必要条件。首先,合作关系要持续,对于一次性的或有限次的博弈,双方是不能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的。其次,合作产生最优收益。实际上,只要一方不合作,就会导致师傅与徒弟的效用值降低。因此,契约关系的收益(见表2)应该符合以下要求:双方合作的收益远大于一方合作的收益;任何一方不合作的收益都是负值,并会影响到另一方的收益。厘清契约中的收益关系,有助于双方寻求更多的合作基础,减少分歧。
五、现代学徒制改革中契约签订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各方契约签订的规范化
从当前学校与企业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体现更多的是学校意志,其他参与者的意志没有得到体现,致使协议流于形式。校企契约的签订不应是学校单方面的意志体现,而要在各方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签订,以此保障契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进而调动各方的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同时,要从市场化的角度平衡各方权益,协调各方诉求,促进利益相关者真正参与到协议的协商过程中,以规范化的契约构建各方关系。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少各方潜在的冲突,优化各方的利益诉求,而且可以建立起平等的协作关系,促进现代学徒制的规范化发展。
(二)注意各方契约签订的标准化
现代学徒制的主体较多,结构较复杂,内部各要素相互影响和制约,教育目标容易受干扰,教学效果难以掌控。协调各要素之间的关系,需要在各方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形成契约,并建立标准体系,包括课程标准、教学与指导标准、学习标准、评价标准等,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现代学徒制向标准化发展。
(三)注意各方契约签订的有效性
确保契约的有效性,首先,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各主体之间建立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契约。其次,契约是各利益主体博弈与妥协的结果,契约中各方的讨价还价、平等交换是确保契约有效性的基础。最后,契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契约的程序正义。契约的程序正义是裁判过程的正义,确保各利益方出现矛盾和纠纷时有解决的途径,而不是由某个利益主体掌控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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