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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术评价的特点与启示

2018-05-14周琬謦李泽或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启示特点

周琬謦 李泽或

摘要:通过对日本“大纲性指针”主要内容的解析,揭示日本学术评價的特点:评价机构专门化、法制化:评价实施系统化;评价方法的多样性与评价内容的针对性;强调评价主体责任;重视评价者的遴选;重视评价结果的处理与反馈;重视对科研人员尤其是青年研究者的鼓励;重视跟踪评价;重视评价体系的完善。提出优化完善我国学术评价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加强学术评价的法制建设;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增强评价方法的多样性与灵活性;加强跟踪评价。

关键词:学术评价;大纲性指针;特点;启示

日本对学术研究及评价十分重视,政府各大部门都设有学术审议会,其成员由高校教授或知名学者构成,重大政策的出台均要听取学术审议会专家的意见。2001年,日本颁布《关于国家研究开发评价的大纲性指针》(以下简称“大纲性指针”),并于2008年、2012年和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订,要求文部科学省内部各局、高校和高校共同利用机构、文部科学省所辖的研究机构(包括国立试验研究机构、独立行政法人研究机构、特殊法人研究机构、特别认可法人研究机构等)遵循大纲性指针而开展研究开发的评价工作。它是日本研究开发评价的总纲领,对日本学术评价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大纲性指针”的内容解析

评价是科研决策的手段,旨在促进研发质量的提升、研发方案的改善、研发成果的应用,其具体意义是:鼓励科研人员挖掘、发展和培育优秀研发项目:创造竞争的研发环境,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评价研发活动的实施,重新评估评价措施,促使其改进与完善;通过评价结果的公布与反馈,提高研发活动的透明性,争取国民的理解与支持,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评价对象包括研究开发方案、课题、机构和研究者业绩。

(一)研究开发方案的评价

1.目的。为评价相关政策的制定、推进主体的行动及结果的成效,有效监控研究开发方案的进展并促进其优化完善。

2.实施主体。以自我评价(研究开发的推进主体自己进行的评价)为主,外部评价(研究开发的推进主体选任外部专家进行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或其选任的外部专家进行的评价)为辅。在保证评价客观正确的前提下,自我评价是基础:对于规模较大、受国民关注度较高的重要项目,则通过外部评价或第三方评价。评价过程一般包括调查分析、评价、决策三个阶段,如全程由研究开发的推进主体进行则是“自我评价”,如将“评价”阶段委托给外部专家则是“外部评价”、委托给第三方评价机构则是“第三方评价”。

3.实施阶段。(1)为资源分配决策开展的“开始前评价”,需依照国家政策评价研究开发方案设置的必要性,目标、实施计划、执行管理、性价比、课题构成等的合理性:(2)为掌握研究开发方案进展情况,判断是否要中断、中止、变更的“中间评价”:(3)为掌握研究开发方案的目标达成与成果的“结束评价”,以反思目标设定和实施计划的合理性:(4)在研究开发方案结束后的“跟踪评价”,旨在运用结果指标评价其附属成果与影响效果,并检验前三阶段评价的合理性。

4.方法。根据评价目的、对象、实施阶段以及研究开发方案的目标和特性等设定适切的评价方案和标准,确保评价的灵活性,侧重研究开发方案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个别研究开发课题的目标达成与研究开发方案目标达成的关联度。

5.结果处理。为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以及研究开发成果与评价结果能在产业和社会广泛应用,评价主体需积极向国民公布评价结果,包括评价结论,研究开发的目标、实施情况与结果,研究开发课题实施者的自评内容,研究开发成果的创新、发展及对政策的反映等不涉及保密的内容。评价结果的公布,畅通了社会舆论监督的渠道,有效规避了利益输送的暗箱操作。

(二)研究开发课题的评价

1.目的。为评价课题的实施与质量,获得课题所属研究开发方案的产出与结果信息。

2.实施主体。由设定并推进研究开发课题的府省、管理竞争资金制度的府省或国立研究开发法人来实施,必要时(如规模较大、受国民关注度较高的课题)采取外部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无法防止聘用利害关系人作为外部专家时,需明确指出其利害关系人,进行意见听取,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正当性。”评价过程一般也要经历“调查分析、评价、决策”三个阶段。

3.实施阶段。包括:(1)开始前评价(采纳审查),评价课题实施必要性及其目标、计划的妥当性;(2)中间评价,评价课题进展;(3)结束评价,评价课题目标达成度及成果:(4)跟踪评价,评价课题附带成果与影响效果,检验前三阶段评价的合理性。

4.方法。综合运用产出与结果指标,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有机结合、灵活运用。

5.结果处理。积极向国民和课题的实施者公布评价结果,如果实施者不接受,可以申请异议处理。

(三)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价

1.实施主体。由研究开发机构(包括大学、国立研究开发法人、特定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和其他接受国家经费支持实施研究开发的机构)的领导,根据机构设置目的和中长期目标,从机构运营和研究开发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必要时采取外部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2.实施阶段。遵循定期评价原则,每隔一定时期(3-7年左右)组织评价。

3.评价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工作推进情况、预期目标达成度,研究开发机构创设良好环境、实施有效管理等方面,根据研究开发机构的特点来确定。

4.结果处理。积极向国民公布评价结果,并将其反映到研究开发机构的资源配置上。

(四)研究者业绩的评价

研究者业绩评价是科技改革的重要环节,研究者待遇建立在对其能力和业绩的公正评价基础上:研究者所属机构需负责实施研究者业绩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映到研究者的待遇和研究经费上。业绩评价的内容,包括研究者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及其对经济、社会、政策的贡献:对于大学中的研究者,关注其研究和教育双功能的发挥:对于年轻研究者,关注其未来的可能性。这样的评价机制,可避免年轻研究者的科研业绩遭受逆淘汰,有利于其成长与发展。

二、日本学术评价的特点剖析

(一)评价机构专门化、法制化

上世纪60年代,日本已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审议会制度:90年代,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成立了技术评价分委员会,负责实施科技评价工作。2001年,文部科学省下设学术审议会,专门负责科研评价工作。与此同时,日本出台了《关于国家研究开发评价的大纲性指针》、《科学技术基本法》、《行政机关实行政策评价的相关法律》等制度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各类研发机构对应的独立法人法,如国立研究开发法人对应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国立大学法人及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法人对应的《国立大学法人法》等,这既确立了科研评价的重要地位,也为科研评价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评价实施系统化

以“大纲性指针”为研究开发评价的总纲领,要求文部科学省内部各局及研发执行机构建立适切的评价系统,确立科研“管理循环过程”(如“将评价结果恰当反映到以后科研计划的制定和立项中去”),兼顾不同评价对象差异明确不同评价目的并使其有机联系起来。可见,日本学术评价的实施具有系统化的特点。

(三)评价方法的多样性与评价内容的针对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建立研究评价系统,导入同行评议法,以实现有效研究管理。其學术评价方法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评价内容因对象而异、各有侧重、极具针对性:注重根据评价对象和目的甄选评价方法,注重量化评价与质性评价的有机结合,注重对研究开发方案可行性和效用度的评价,注重对研究开发课题目标达成状况及成果的社会贡献与影响的评价,注重对研究开发机构工作推进状况与目标达成的评价,注重对研究者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及对社会经济贡献的评价。值得一提的是,其学术评价赋予了专利较高的权重,把专利申请与授权作为重要评价标准,促进对专利权的保护,鼓励发明创造,重视基础研究,增强了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强调评价主体的责任

日本的学术评价制度十分强调评价实施主体和评价者的责任:其一,认为评价实施主体有责任依据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例如,评价实施主体应遴选适切的评价者并要求其根据既定目的和方法开展评价,应审定并公布评价结果,促进其有效运用。其二,认为评价者严格、公正的评价是评价系统可靠性的根本保证,评价者需认识到评价结果对资源分配与政策实施的重要性,自觉接受监督,以高度的责任心致力于评价工作。把专业性与社会性、评价结果与评价者“社会良心”相结合,建立了评价责任追究和评价者道德谴责机制。

(五)重视评价者的遴选

“大纲性指针”指出,为保证评价的客观性,评价实施主体需根据评价对象和目的遴选适宜的评价者。例如,评价“科学性与技术性”,应选任评价对象研发领域或相关领域的科研人员为评价者:评价“科学性与社会性”,应选任外部专家(与评价对象研发领域不同的科研人员、产业界人士等)为评价者。为提高评价的公正性,应灵活开展外部评价,必要时聘请第三方(外部机构、海外科研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价。

此外,评价实施主体要明确评价者任期及利害关系的范围,避免有利害关系者参与评价,如要加入有利害关系者须说明理由:为避免在科研人员问产生新的利害关系,评价者须对评价内容严格保密。这有助于堵塞利益相关者串谋的通道,也减少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与隔阂。

(六)重视评价结果的处理与反馈

日本非常重视学术评价结果的处理与反馈,认为公布评价结果是评价实施主体的重要责任,是保障国民对国家研究经费使用知晓权的重要举措:向评价对象的执行主体反馈评价结果,或在不损害评价公正性的前提下在评价过程中赋予评价者与评价对象交流的机会,是促进评价对象优化完善、激励研究人员发展的重要举措。

(七)重视对科研人员尤其是青年研究者的鼓励

日本的学术评价制度十分重视“推动前沿研究和萌芽性研究”、“激发和灵活培养年轻科研人员的创造性”,重视科研人员投入研究的积极性、活力以及可发展性的多角度评价,这对鼓励科研人员尤其是青年研究者开展科学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重视跟踪评价

“跟踪评价”是日本科研评价的必经阶段,与“开始前评价”、“中间评价”和“结束评价”同等重要,有助于获悉评价对象的附属成果、影响效果等,并检验前面各阶段评价的合理性。

(九)重视评价体系的完善

日本文部科学省内部各局要对所管研发活动的评价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对“大纲性指针”进行再评估:研发制度和执行机构的管辖部门除了要努力构建数据库、提高评价效率、培养评价队伍以外,需通过对所管制度或机构的评价,检验并改善评价方法,提高评价质量和效果,并将评价结果提交给评价推进部门以便其对管辖部门提出建议,促进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

三、对建设与完善我国学术评价制度的启示

(一)加强学术评价的法制建设

我国学术评价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尚未建立类似于日本“大纲性指针”这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领性的学术评价制度,科研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学术评价制度多系自行制定、分散而治,其科学性、有效性、系统性有待进一步增强:学术评价相关制度和规范鲜有以法律形式呈现,学术评价“无法可依”的现象客观存在。现阶段,学习和借鉴日本经验,加强学术评价机构、组织和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保障学术评价有法可依,是提高学术评价法律地位的必由之路。

(二)完善学术评价体系

我国注重对研究课题、研究机构和研究者业绩的评价,对研究开发方案评价重视不够:评价方法以外部评价和自我评价为主,第三方评价缺失:评价阶段重在“开始前”和“结束”,“中间评价”不力,“跟踪评价”缺失;评价内容缺针对性,没能体现评价对象的差异性以及对青年研究者的优待,例如,国家社科基金的青年项目与一般项目、基础研究项目与应用研究项目,其评价指标并没有进行区分设置。因此,构建和完善“评价对象多样性与差异性、评价方法科学性与灵活性、评价内容针对性与有效性、评价阶段系统性与全面性”和“评价实施主体、评价者与评价对象责权利明晰”的学术评价体系。通过其有效指导实施评价工作,是保障学术研究“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举措。

(三)增强评价方法的多样性与灵活性

我国注重外部和量化评价,对自我评价和质性评价重视不够,根据评价对象灵活选用评价方法方面还比较欠缺,重申报评审、轻结果与产出评价,跟踪评价缺失,以致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一直困扰。因此,增强学术评价方法的多样性与灵活性,注重根据评价对象和目的来甄选适宜的评价方法,注重量化与质性评价的有机结合,注重研究进展、目标达成、成果转化及对社会经济贡献等评价的有机结合,对青年研究者的评价多关注其未来可能性,对研究成果的评价赋予专利较高的权重,可进一步激发学术研究活力,提高学术研究绩效。

(四)加强跟踪评价

重立项评审、轻过程与结果评价、忽视跟踪评价的现象,是我国科研成效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研究进展的过程评价、完善研究结项的结果评价、补充研究结项后的跟踪评价,将“前、中、后、跟踪评价”有机结合,筑牢学术评价的管理闭环,将有助于推进科研成效的持续提升。

此外,日本重视评价主体责任的落实、评价者的遴选与任期、评价结果的处理与反馈、评价人才队伍的培养等举措,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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