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风投退出渠道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2018-05-14李端端
李端端
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风险投资成为了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风险投资实现资本增值后,顺利退出企业对于资本的循环流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角度,结合风险投资市场和中小企业的现状,分析不同的退出渠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推动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开拓创新。
风险投资 退出渠道 中小企业
我国中小企业现状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在鼓励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呈连年增长的态势。2017年三季度末,全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总量超过4200万家,较2017年增长了49.4%.超过全国企业总量的99%。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已经占据经济发展的主力地位。2017年,民间投资在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1.4%,民间资本也超过全国企业资本的一半。中小企业已经在经济增长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而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带动效果,它不仅为中小企业的成长解决了部分资金从何处来的问题,消除了制约其发展的最大阻碍,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激励企业的创造创新和产业结构转型,还可以为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和经营决策提供专业的指导和监督,使企业的治理更加高效,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
风险投资退出对中小企业绩效的影响
在风险投资实现过程中,关键一步就是风投资金的退出。风投退出机制即为将风险资金转为现金收入的过程,它可以对投入的资本进行循环增值,使其价值加速增长,保持风险资金在市场上持续且又稳定地进行流通。若不存在退出渠道,则风投不能顺利运转;若退出机制不甚合理,就对风投循环造成不良后果。风投退出是否顺利反映出风投活动成功与否。风险投资退出制度作用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实现风险投资的最终目标,并且风投行为能够激励退出制度的实现,而退出作用又能够强化风投行为,一个完善正当的退出制度有助于风险投资的健康顺利开展。因此通畅的退出渠道,能够使风险投资敢于进入从而有效地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之后顺畅地退出使得风险资金保持好的循环。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目前存在的问题
(1)共同障碍分析
风投退出对于股份的流通和转让的依赖性很强,现行法律中缺乏特别规范风险投资行为的法律以致许多风险资本的退出无法可依。《证券法》中对风险投资支持机构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十分不清晰,在监管体系上,大多为外部的强硬调控,控制股价和准人,对于违反规则的后果和将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没有没明确的规定。《公司法》中对出资和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现有情况,各地相应jLIJ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在管理上有矛盾之处,缺乏可操作性,给市场规范的统一带来了困难。
中介服务机构的合理运行对于投融资双方的交易完成,以及风险资金的顺利退出及以后的资本循环都极为关键。我国的风投中介机构仍被以下问题困扰:一是,行业运行不够规范,缺乏行业协会和监督管理机构;二是,没有科学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三是,行业缺乏专业复合型人才,由于风险投资涉及到资本运作,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不仅需要足够的理论,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四是,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不够标准,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许多缺乏职业操守的中介机构借此圈钱牟利,严重破坏了中介机构的诚信原则,阻碍了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
(2)首次公开发行退出障碍分析
为了达到上市规定的条件,企业通常需要半年甚至更久的时间进行准备,这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战略规划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原有的模式可能需要变更,期间的生产经营效率的下降,也可能需要放弃最适合本企业发展的规划,导致机会成本加大。除此之外,IPO的开销也较大,占用大量资金使得企业丧失更好的投资机会,对于资金周转流通本就困难的小微企业,降低了资金的流动性,使企业承担更大的财务压力,增加了运营难度。
中小企业本身对市场波动就比一般企业要敏感,而资本能否顺利退出、实现增值又与股市的行情紧密相关,当股市低迷时退出则无法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率,加之受到法律规定的法人股禁售期(一般是两年)的影响,一些风投退出的合适时机有可能被忽视,导致获得投资收益的时间增加,这种不确定性也加大了风投退出的风险。
(3)兼并收购障碍分析
产权业务场所在建立初期,产权业务所数量多且管理者不统一,始终没有构成真正意义的全国整体的产权业务场所,致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产权交易实现困难。由于地方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各地区可能存在監管的空白区域或交叉区域,市场运作制度盲目且无序,阻碍了产权业务的顺利交易。
企业若想成功进行并购,必要条件之一就是交易双方的产权划分,权利责任界定清晰。而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构成的特点,对于委托一代理问题的安排很难进行。而中小企业因缺乏适合的法律基础,也很难划清权利责任,使得风险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契约形式来约束,权力的流通与转让环节无法顺利完成。
产权交易的定价机制仍不成熟,资产价格评估过于依赖账面价值,而中小企业拥有的潜在价值无法被发现。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无法实现,市场交易活跃性低。
(4)回购障碍分析
收购资金的主要渠道是从商业银行取得借款,发行债券以及股票筹集资金。而我国这三种融资方式均难以实现,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很多都是高风险的公司,基础薄弱,资金链紧张,从银行取得大额贷款是一个挑战,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也需要一定的资质和一系列高标准的要求。况且目前我国对于回购市场还未彻底放开,只有几种特殊情形可以进行回购,这又使风险投资退出的风险增加了许多。
完善风投退出渠道助力中小企业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之后已经解除了很多有关风险投资方面的约束,但还是对资本的退出渠道有一定影响,但是仍可以进一步改善使之更合理化。《公司法》对企业回购的条件要求也过于严格,可以在适当的时机放宽要求,使风投的退出多一重选项。
尽管与风险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对风险投资的顺利运行有了一定的帮助,但要从根本上解除法律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约束限制,解决流动性、产权归属、激励机制等重要问题,还是要建立相关的专门法律使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退出有序进行,保证风投行为可以有法律依据,让法律的执行更有保障,更少爭议,让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背景更加有力。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针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制定更具体的指导细则,比如对高科技型企业的新创项目可以降低或者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或退还部分增值税;增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对风险投资机构将从事风险投资项目得到的收入继续投入到其它风投行为进行循环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还要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使政策得以合法合规地落实。对于眼花缭乱的非税性费用,也要大幅降低,为企业降低负担。
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对风投的退出有极大的推进和鼓励效应。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补贴政策有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但是由于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获取的不对称,使得基金没有落到真正有需要的中小企业手中,政府要强化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加大补贴款项的利用率,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3)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中介体系的完善与否是评估风投业发达程度的关键标忐之一,因此必须完善现有的中介服务机制。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出资银行为最重要的经纪服务机构,而现有的出资银行数量有限,业务能力水平不一,还应多培养引进专业高素质人才。除投资银行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各项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服务公司等等,实现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
(4)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弥补创业板股市不足时要明确市场定位,以防和主板股市的趋同化。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业绩都不是很好,可以适当放宽准人门槛,提高上市效率。对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应重点关注其成长能力。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对待,根据情况的差异、不同的阶段对中小企业设定不同的上市标准,满足不同的需求。但是也不能盲目降低标准,对于这类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更应加强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
需进一步创建国家统一的产权业务市场,避免区位差异,破除资本流通的区域性限制,保障产权能够在不同主体间广泛、公平、有效率地进行流通,制定同一交易规则、报价机制、信息披露标准,扩大市场范围,达到产权交易的全国化。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产权业务场所的监管,建立国家范围的产权业务监管部门,规范日常业务往来,处理交易中的不合规做法,以促成产权业务市场正常安定有序地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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