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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园贷”问题的解决方法
——以法治视野为主线

2018-05-11杜珂瑜刘雨浓黄顺帝

山东国资 2018年2期
关键词:校园贷借贷贷款

杜珂瑜 刘雨浓 黄顺帝

2004年至2009年,部分商业银行将可小额透支的信用卡引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由于管理疏忽,大学生过度负债且难以追偿导致坏账等原因,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信用卡的通知》,切断了银行对大学生校园信用卡的供给。然而,大学生对小额贷款的需求仍然存在,这为其他资本进入校园领域提供了可能性。

“校园贷”是近几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话题。它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依托强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其自身门槛低、放贷迅速、方便快捷等优势,迎合了大学生群体旺盛的需求,迅速抢占各大高校市场。无疑,“校园贷”的初衷是美好的,在合理使用下也能促进大学生消费,培养大学生的理财能力和意识,但现实中却不断发生“裸条贷款”“暴力追债”,甚至导致大学生跳楼自杀的恶性事件。在国家连续出台禁止性政策却收效甚微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防范“校园贷”带来的法律风险,引导“校园贷”良性发展,就显得格外具有研究价值和意义。

一、“校园贷”界说

(一)“校园贷”的内涵

对“校园贷”的内涵作出界定有助于了解其本质,亦是进一步学术研讨之基础。然而现状是,国家尽管已经出台禁止性规定,但对其内涵的界定不甚明晰,仅将其表述为“部分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借贷业务”。而法律方面亦无专门性规定对“校园贷”进行规范,只能仰赖学者以自己的理解来定义“校园贷”。兹列举几例以供探讨。

有学者将“校园贷”界定为“大学生和小额借贷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贷款”,还有学者将其界定为“一些贷款平台面对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统而论之,学界现阶段就“校园贷”的内涵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多为各执己见。具体分析之,其内涵界定有可取之处,但大都流于表面,存在不合理、不全面之处。使用过于简化的语言表述“校园贷”的内涵,在笔者看来并不可取,更难以体现“校园贷”异于其他贷款类型的特征。现阶段各学者倾向于“主体说”的定义模式,即认为“校园贷”与其他贷款的差异主要在借贷主体的身份,此模式的缺陷在于无法体现其本质属性,范围也过于狭窄。上述两例中所使用的“小额借贷企业”与“贷款平台”本身含义有异,前者指“放贷者”,而后者仅是“中介机构”,这是其狭窄性的表现;另,“校园贷”的借贷模式、借贷目的、借贷特征均未在内涵中有所体现,这是其无法体现本质的缺陷。

按照“属+种差”原则,笔者尝试将“校园贷”定义如下:“校园贷”是民间借贷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和中介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以大学生为对象,针对大学生旺盛的消费需求所提供的一种门槛低、方便快捷、利率较低但隐藏费用高,且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通常分离的新型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二)“校园贷”的特征

特征(characteristic)是一个客体或一组客体特性的抽象结果,是用来描述概念的,也就是说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之关键所在。据上文的概念界定,笔者将“校园贷”的特征归纳如下。

1.放贷方的广泛性与贷款方的特定性相结合

“校园贷”的主体与其他类型借贷之主体相较而言,区别在借贷双方的结合。首先,作为放贷的主体,“校园贷”业务可开展于民间金融机构、私营企业、中介机构等,放贷主体呈现多元和广泛的特性。其次,贷款的主体却仅仅指大学生,任何其他主体均无法称为“校园贷”的贷款主体。此二者缺一不可,必须合一,皆因任何独立一者皆为“校园贷”的特性,而二者合一始称其为特征。

2.借贷程序的便捷性与借贷数额的小额性相结合

“校园贷”的借贷程序,无须传统借贷所必备的申请、调查审批、担保、抵押等程序,一般可在线上完成整个流程,少数则需地区经理亲自走访签订合同。与之相适应,传统借贷数额中千万级、亿级的数额,则无法为“校园贷”所包容。“校园贷”的偿还大多仰赖于大学生自身的诚信,在缺乏担保、抵押等保全措施的状况下,“校园贷”若将贷款数额不设上限,恐将给放贷者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3.表面的低利率与背后的变相收取利息相结合

“校园贷”常打出“低息”“免息”等口号,以之引诱心智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实则于合同之中单独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用以弥补“低息”带来的亏损。如若大学生可以按期还贷,此种收费模式便无从生效,一旦难以按期偿还,所承受的还贷压力则远远超出其借贷最初之预期。

4.借贷权利的固定性与还贷义务的移转性相结合

“校园贷”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借款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依据《合同法》的法理,借款人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亦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现实是,大学生大都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多仰赖父母支持,其欠款也由父母代为偿还,这便出现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分离的现象。而此种分离在他种借贷类型中,除法律规定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外,是难以出现的。

二、“校园贷”发展现状剖释

(一)“校园贷”的使用状况

1.消费需求旺盛,“校园贷”平台爆发式增长

现阶段“校园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向大学生提供贷款,即大学生分期付款平台、传统电商平台以及面向大学生的P2P网络贷款平台。根据速途研究院发布的《2015大学生分期消费调查报告》,占比61%的大学生倾向于选择分期付款或网络消费;另据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发布的《全国大学生信用认知调查报告》,8.77%的大学生将贷款作为获取资金的途径,其中网络借款占比3.44%。笔者据此分析,大学生的消费市场十分庞大、旺盛并具有生命力,从而导致许多民间金融机构选择拓展“校园贷”业务,“校园贷”平台自2015年起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态势。究其因果联系,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来大学生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满足于温饱的大学生展示出多元化的消费需求,而这无疑给“校园贷”的发展提供了温床。

2.两极分化,大学生对“校园贷”缺乏正确认识

笔者曾就“校园贷”相关问题对几所高校的大学生进行网络问卷调查。本项目组于立项前期以“校园贷”为主题进行了预调研,调查范围为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调查样本数据较小,不具有代表性,呈现出严重抵制“校园贷”的倾向。为了提高调查数据的可信度和代表性,项目组于2018年2月到3月期间采用网络调查问卷的形式,对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山东大学等多所国内高校进行了调查,共回收问卷890份,有效问卷890份。笔者将最近这次的调查数据,作为研究“校园贷”问题的参考数据。笔者认为,调查数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信度,具体原因为:调查范围不仅局限于重庆本地的大学,也扩展到了全国范围的其他高校;调查对象既有综合类大学,也有专业类大学,既有法本生,也有非法本生。因此,调查数据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对于“校园贷”的认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兹选取其中重点数据,简要加以分析。

图1:“校园贷”使用情况

笔者调查的数据显示,选择使用“校园贷”的大学生占比11.22%,相较于前文提到的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来看,这个比例已经较大。另与笔者预调研阶段所显示的9%的数据比较,有所上升,由此亦可推理出非法本专业的大学生更倾向于选择使用“校园贷”。而根据预调查的结果,法本生更加倾向于选择不使用“校园贷”(有90%的占比)。

图2:是否了解“校园贷”涉及的法律知识

调查数据显示,在大学生的相关法律常识方面,超过半数大学生缺乏相关法律常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相关法律知识方面的缺乏;但也有近半数的大学生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显示出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图3:是否支持“校园贷”的发展

图4:关键字分析

综合分析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大学生关于“校园贷”的认识呈现两种趋势,约三分之二的学生持否定态度,其余三分之一的学生愿意使用并支持“校园贷”。另据调查问卷中开放性问题的关键字分析,持否定态度的大学生大都希望杜绝或禁止“校园贷”的发展。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对于“校园贷”应当辩证地看待其利弊。

(二)“校园贷”存在的问题

1.“校园贷”引发诸多恶性事件

现阶段,“校园贷”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此种不加限制的“野蛮生长”状态的结果是:“校园贷”提供者出于其逐利性,巧立各种名目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大学生则不堪重负,甚至采取类似经济学中“庞氏骗局”的方式,逐渐沦为多个连锁债务的“债奴”。

重压之下,甚至有不理智的大学生选择轻生之路,比如2016年的“郑某青岛跳楼案”和2017年的“厦门女学生自杀案”。“校园贷”的畸形发展已由个人的悲剧延伸至家庭乃至社会的悲剧,亦引起激愤民众的层层声讨。更有甚者,“校园贷”采用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手段,挑战民众的道德底线。2016年“李丽裸条贷款案”引发民众哗然,此种行径于法律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于道德更为拥有数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所不忍。

2.畸形的发展带来畸形的治理

“校园贷”的恶劣行径,国家有关部门亦有所察觉,连续下发多个政策性文件,寄希望于平息此风波。从2016年4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到2017年4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为“校园贷”划定四条红线,国家在治理“校园贷”中,多倾向于打压、杜绝的方式,以禁止性的规定严禁其发展。这难免有重蹈“大学生信用卡”覆辙之嫌,或许可以避免恶性事件再度发生,却未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信贷问题。

三、“校园贷”法律风险剖析

(一)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大学生选择“校园贷”大多受其宣传吸引,但其中的“低息”“免息”“极速放款”等宣传语,体现出的仅是网贷公司单方面制造的“假象”。多数“校园贷”于合同(“用户协议”)之中,约定违约金、逾期利息、服务费等收费项目,而此类信息应依格式条款的规则向大学生作提示说明。现实却是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网贷公司有违合同订立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还款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催债手段亟待规范

“校园贷”属于信用贷款,但为了便利大学生,其手续较之一般信用贷款更为简便,亦无担保可供变现;大学生心智不成熟,社会经验匮乏,权利义务观更难以建立。此二者共同作用下,大学生违约情况较为普遍,而“校园贷”方则只能通过电话、短信“轰炸”方式催债,更有甚者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恐吓大学生偿还借款,被逼无奈的大学生只好再借他贷。此种循环实为恶性,对大学生的身心危害极大,而不良的催债手段则更易引发其他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三)恶性竞争,损害大学生利益

从事“校园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众多,为抢占大学生市场,必然采取竞争手段,甚至不惜触碰法律底线。举其常用一类竞争手段分析,其于宣传中打出“低息免息”旗号,实则于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以弥补损失,此种行径可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的“虚假宣传”。而大学生在法律知识并不完备的情况下,难以发现其中问题,因此存在较高风险。

(四)信息泄露风险不容忽视

“校园贷”常见的借贷程序,多要求大学生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拍摄的照片。此处便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及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保护。仍以“裸条放款”为例,若“校园贷”提供者将其公之于众,不免侵害公民个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甚至侵犯名誉权。另,若“校园贷”提供者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不当渠道,亦有构成《刑法》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嫌。

四、问题成因之多维度分析

(一)国家维度——法律分散、监管不力

现行法律能够解决“校园贷”一部分问题,因其法律责任表现较为多元,《合同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可以从各自领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规范。然而,此种规范模式收效甚微,原因在于:法律的规定过于分散,无法从整体上加以规范,仅注重某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之局限,仅为弥补损失而非风险预防。这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现行法律仅能作为补救措施,而无法从根本上挽救畸形的“校园贷”。在缺乏专门法律进行规制的情况下,执法层面也难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

反观政策方面,现行政策的出发点在于禁止。尽管其产生了一定效果,“校园贷”逐渐退出了校园,然而这仅仅是表面现象,“校园贷”是否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不得而知。此外,大学生群体庞大的市场需求也会推动“校园贷”业务的发展,仅仅禁止无法彻底解决“校园贷”的问题。

(二)社会维度——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信用问题突出

经济的繁荣没有带来社会整体文化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落差。此种落差造成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仍停留在道德与传统的层面,甚至难以对法律产生认同。法制建设方面亦存在不完善之处,大量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法律立法过于仓促,受行政干预程度较为严重,完备法律体系的形成尚待时日,这也就导致“校园贷”难以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良性发展。

社会信用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尽管银行业的征信系统在不断完善,但对大学生群体来说还没有一个专门的信用系统。另外,社会中不诚信之事时有发生,由“彭宇案”引出的一连串关于社会信用问题的思考,也不断敲响着诚信的警钟。作为信用贷款之基础的诚信本身,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更无从保障信贷的及时归还。在这方面,国际的趋势是,信贷已经从一种贷款模式上升为一项基本人权,而我国距国际水准仍然有很大距离。

(三)市场维度——基于多市场主体的分析

1.大学生的固有缺陷易受利用

大学生群体的特征表现为生理上的成熟与心理上的不成熟相结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与经济上的不独立相结合,易于接受新鲜事物与社会经验相对缺乏相结合,这些特征使得大学生成为最易受到利用和欺诈的群体之一。而相对来说,网贷公司则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也具备成熟的运作模式,二者在力量对比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性,大学生无疑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此种情况下,大学生的合法利益就容易受到侵犯,更加难以保障。此外,作为大学生监护者的学校和父母,虽然具备相当的社会经验,但在网贷问题上亦缺乏相应的教育措施,未能教育大学生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此种情形正在改观,如有些学校向学生发布了“校园贷”风险告知书,旨在帮助大学生防范“校园贷”的风险。但整体观之,仍呈现出教育不足的问题。

2.“校园贷”公司的借贷模式存在缺陷

现阶段“校园贷”公司的借贷模式以便捷为特点,通常只需要贷款方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身份证照片等,线上即可完成整个流程,并不考察贷款人的还款能力,也不需要提供担保。这种借贷模式的缺陷在于:一是不考虑贷款方的特殊性,不对大学生的信用程度、还款能力作出区分;二是还款来源缺乏保障,全部依靠大学生自身信用偿还;三是缺乏行之有效的催债流程,多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进行“暴力催债”。

3.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较为狭窄

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银行通常将大学生群体排除在贷款对象之外,仅有以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形式向大学生提供的贷款。其理由是:大学生不具备贷款的资质。这就造成大学生贷款途径少的问题,间接为“校园贷”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五、解决对策与建议

(一)修改现行法律

现行规制“校园贷”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为体现针对性,笔者兹选取两例提出修改建议,供大家参考指正。

1.对《贷款通则》的修改建议

《贷款通则》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对贷款问题作出了许多原则性的规定与界定,目前仍是一部有效的规范。但随着时间推移,其中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应当作出适当修改。一方面是该通则没有将民间借贷机构纳入调整范围,其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笔者认为,可以将民间借贷也纳入调整的范围,而“校园贷”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自然也会被纳入进来,得到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和技术的发展,贷款的类型与模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不可以再拘泥于传统的借贷类型,应当加入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容,将网贷与新兴的互联网立法相结合,达到治理的目的。

2.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建议

这一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问题,将年利率24%以下作为合法受保护的范围,将年利率36%作为“高利贷”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利率规定不适合“校园贷”。因为“校园贷”的对象有明显的特殊性,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需要特别规定,比如可以针对“校园贷”规定较低的利率,超过此利率则不予保护。另外,此规定中明确“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可以共同主张,笔者认为“其他费用”作为一个兜底性的规定,为网贷公司提供了许多斡旋的空间,因此建议“校园贷”取消“其他费用”的规定,仅允许约定违约金和逾期利息。

(二)进行专门立法

专门性的立法对于解决“校园贷”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作为法律依据可以直接被运用到执法与司法程序中,有助于改善现阶段的不良社会状况。笔者认为,专门性的立法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明确“校园贷”的合法地位,只有法律对“校园贷”作出肯定,才能更好地引导其发展;二是明确放贷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给予贷款人更多的权利,给予放贷人更多的义务,以最大程度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利益;三是明确“校园贷”业务的准入标准,提高“校园贷”的门槛,有助于制止部分企业利用“校园贷”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

(三)在社会范围内建立大学生信用系统

“校园贷”作为信用贷款,不仅网贷公司要履行告知义务,大学生自身也应诚信,及时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可以效仿银行业的征信系统建立属于大学生的信用系统,对每位大学生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评级较低的大学生予以适当限制,有助于督促大学生履行诚信义务,提高大学生群体的信用水平。

(四)由银行提供类似的替代产品,实行家长授信制

银行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可以尝试开拓大学生业务领域,提供“校园贷”的替代产品,以满足大学生多元的消费需求。可以借鉴英国“goHenry”的成功经验,建立“家长授信制”,将大学生与其家长的信用卡绑定,让家长可以实时监控大学生的消费情况,确定大学生可透支的信用额度。这一方面解决了大学生消费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把家长的信用额度作为还款的保障。

(五)网贷公司转变借贷模式,实行梯级借贷制

网贷公司目前的借贷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发放贷款时不区分大学生自身的特殊性。可以借鉴美国“sofi”的相关经验,实行“梯级借贷制”,将大学生依据成绩排名、信用等级等划分为不同的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的大学生设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层级较低的大学生,必要时也应当要求其提供担保,作为还款的保障。另外,网贷公司还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欠款催收体系,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加强法律教育,提高风险意识

大学生自身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应当树立诚信意识,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障,学校应当和家长联合起来,通过开展相关知识讲座等形式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风险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①陈红梅:《禁止“校园贷”的法理依据》[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2月14日

②池茜 陈浒:《国内外校园网络信贷平台比较及相关规制》[J],《新经济》,2018年第1期

③王怀勇 邓若翰:《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④张仁 曹锦涛 巫世斌:《高校校园贷风险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20期

⑤张大龙:《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亟待防范与引导》[J],《中国信用卡》,2017年第10期

⑥崔素芳:《信用卡进校园:疏堵结合治理校园贷》[J],《中国信用卡》,2017年第10期

⑦冯文中:《试论“校园贷”法律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期

⑧Jonathan Richter 温则圣 何国俊 徐冲:《小额信贷:缓解贫困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穆罕默德·尤纳斯教授在北京大学的演讲》[J],《经济科学》,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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