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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校园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16-08-10张吉利

2016年26期
关键词:校园贷

张吉利

摘要:随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消费信贷也迅速的渗入社会的各类群体中,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被不同工薪阶层所接受,也备受部分青年学生的青睐。广大的在校大学生群体,是社会众多精英的培养基地,他们对新事物的接收能力较强,尝试新事物的积极性也较高,于是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开始在校园拓展其信贷业务,推出各种专门针对大学生的金融消费产品,抢占校园消费信贷的市场。在此过程中,虽然校园的信贷消费市场得到了开拓,但是与此同时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其中信贷欺诈、借贷审核程序简单粗糙、后期债务催收方法侵权等问题日益凸显,本文将概括分析研究在校园消费信贷中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校园贷;信贷欺诈;非法催收

一、 消费信贷在校园的发展现状

消费信贷最早出现在校园是以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早在1999年国家在部分主要城市开始试点,推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0年2月国家索性将助学贷款政策扩大到全国的范围,同时还增加了贷款的金融机构。到了2004年国家颁布了新政策,对于学生贷款其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予以免除,由国家财政部对金融机构予以补贴,同时还相应的延缓了还款的期限。2006年9月国家又实施了助学贷款代偿机制。

为保证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落实国家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办法。包括《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等,同时联合了金融机构、教育部和高校联动落实具体的政策内容。规定和暂行办法明确了贷款学生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的贷款金额、担保的方式、贷款审批的程序、贷款的发放、贷款的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在高校助学贷款这块消费信贷领域,虽然也存在问题但其总的发展状况还是良性有序的,也实现了该政策实施的初衷。同时由于在校学生这类群体的特殊性,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缺乏理财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低等,国家对这类群体的大多数金融消费行为既未纳入规范范畴也未列为禁止的行列。国家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对此基本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加之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的迅速拓展,校园这块尚未开发地带,就成了众多金融小贷企业争相开采的目标。

各种各样面对在校大学生的网络借贷平台和校园分期购物平台迅速发展,然而缺乏规则的竞争很难自发的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的环境,近期的“校园贷”问题不断,丑闻一波接一波,悲剧一幕幕上演。河南某高校大学生因身负60万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而跳楼身亡;福建某大学生自创金服公司,骗取同学身份信息,在多家网贷平台上贷款,金额达到70万,牵涉19名在校学生,严重影响受骗学生日常生活学习;江西南昌一高校学生贷款逾期偿还,遭非法拘禁30多个小时;近期“裸贷”事件再次闹得沸沸扬扬。每次的新闻报道一次比一次骇人听闻,将“校园贷”推向了风头浪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消费信贷市场也日渐壮大,消费信贷这一利借利贷的的“天使”何以在大学校园中就演变成了“恶魔”。最近信贷欺诈、“裸条”事件、负债跳楼等负面名词都变成了校园贷的标签。接下来部分将对国内“校园消费贷”畸形发展的原因加以分析。

二、 校园信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针对“校园贷”中的问题,本文主要将其分为三个阶段来具体分析并总结原因。

第一个阶段是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审查。具体分为两层,一层是中小金融公司、借贷平台的资质审查问题;第二层是借款主体即在校大学生等金融消费者申请借款的身份、信用审核问题。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后者的规范是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的。前几日,南都记者发现有些高利贷团伙,通过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向大学生提供“裸条放款”,提供身份证和裸照即可放贷。监管的缺失,准入门槛低则是直接原因。

第二各阶段是借贷协议的签订。合同签订时双方所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有研究报告显示,纯P2P学生网贷平台年化借款利率均在10%—25%之间,分期付款的购物平台的借款利率则更高,有的甚至可以达到35%,即将达到国家对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36%的限制。而对如此高的利息,很多小贷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宣传中基本都避而不谈。对于借贷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内容无效情形,借款方的告知义务、风险警示义务等立法方面基本空白,即使最后走到诉讼程序也很难有理有据的维权。立法的缺失、借贷平台和小贷公司的非法运作、学生风险意识的淡薄都是主要原因。

第三个阶段是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的规定和救济途径选择。由于前期的虚假宣传诱导学生借贷的时间屡见不鲜,非法拘禁、公布裸照等其他各种非法催收手段都严重的侵犯了在校学生的人身权,除了立法缺失外,对这个复杂性、专业性强的领域司法救济程序基本未能发挥作用。

三、 如何解决“校园贷”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以上对我国校园贷在各个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总结和分析,这部分将针对主要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监督层面、执法层面和对大学生消费群体自身的教育四个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首先,立法机构应加快规范金融消费市场立法的步伐,明确各类金融主体市场准入资格,严格把关规范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经营运作,规范内部管理,明确惩处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对借贷类的格式条款划好红线,明确无效和可撤销的借贷合同的情形。加强对金融消费群体的保护,尤其是不能忽视了对在校学生这类最为脆弱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明确司法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其次,明确金融消费行为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划清职权范围,明确监督职能,避免因监督工作不到位或监督不力互相推诿责任,以及重复监督、监督过度导致增加人力资源成本或束缚了信贷消费市场的正常发展。同时,也应将金融机构和借贷平台、金融类的公司信用评估体系的完善与否纳入监督内容中,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核心条件之一,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规范信贷产品提供方的行为,同时还能间接地提高对学生贷款主体资格的审查。

再次,在具体的执法层面,单凭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联合各金融机构、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社会媒体联动执法。事前需要监管部门和教育机构的密切关注和督导,相关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规范运行。然而具体政策或法规的落实仍是需要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去落实,尤其是在弱势的学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环节,迫切需要专门的审判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公平、合法、合理的判决对“校园贷”的规范运行也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最后,应加强对在校大学生财商方面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各大高校应设定选修课或必修课,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普及正确的理财理念。对具备借贷信用资格的在校大学生在实施借贷行为前,须统一进行财商知识培训,让其明晰借贷的利弊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个人失信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个人须承担的责任,同时,提高其在信贷消费中的维权意识,如当其在信贷消费中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妥善应对与处理,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单就“校园贷”在其成长过程中畸形的发展而言,和青年学生自身缺乏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责任意识、维权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脱离不了关系的,因此加强对在校学生的财商知识的普及也是改善这一现状的关键。(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1]中山大学学生处:《大学生国家贷款手册》,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周显志:《消费信贷风险监管法律对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3]张继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热点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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