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及运转程序
2018-04-16彭兴蓬
陈 晨 彭兴蓬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都明确提出“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任务,以及“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1]。但在教育实践中,各种显性的拒绝或隐性的排斥导致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存在诸多困难。一些普通学校寻求各种理由拒绝接纳残疾儿童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通学校的校长们会认为学校没有额外的经费和师资力量教育他们[2]。除了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还可能是招生的决定权在于普通学校。因此,要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有效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业支持体系,对残疾儿童的鉴定评估、入学安置等进行综合判定,以此为儿童提供最适合的教育。为此,2017年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专业评估,提供安置建议及咨询指导[3]。该法律规定对未来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安置、鉴定评估等进行了制度性保障,有效解决了目前残疾儿童入学难和鉴定评估混乱的现象。但同时,《条例》并未就其具体情况以及如何建立等作出明确的说明,因此,对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需要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团队成员及其合作方式
(一)团队成员。根据《条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主要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多学科的专家组成[3],共同构建起一个运行通畅的残疾儿童入学支持保障团队(见图1)。由图1可知,一方面,团队中各领域的专家地位平等,共同组成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缺一不可;另一方面,任一领域与其他几个领域的专家在合作时,应进行双向沟通,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的优势。
图1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团队成员
(二)合作方式。合作是不同专业的人员对一个共同的问题提出创造性解决方案的互动过程,建立在不同专业的兴趣、优势的基础之上[4]。合作也是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顺畅运转的前提和关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为一个团队,要达到最佳的运转效果,应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合作。第一,各方面的专家需注重各自专业的整合与互动,成员间充分地进行双向沟通,坚持以团队为中心,建立正向的互赖关系,彼此信任。经由多方专业人员的协作,才能全面地收集信息、确定安置方式、为家长和学校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第二,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应与残疾儿童家长建立合作关系。家长在残疾儿童评估与教育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与儿童朝夕相处,可以为评估提供很多信息。并且家长通常极为关心儿童的发展,对儿童的教育也有着自己的见解和需求,教育计划能否有效落实还取决于能否得到家长的支持[5]。因此,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不仅要有效地利用家长这个重要资源,还要以专业的知识与能力,解决家长的问题与困惑,与家长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合作关系[6]。
二、核心职能
《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入学、转学建议”“对残疾人义务教育问题提供咨询”[3]。结合《条例》的规定,笔者将对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三项核心职能进行说明。
(一)对残疾儿童的能力水平进行评估。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需要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和能否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评估,进而对其安置方式提出建议。为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发现并确认其特殊教育需要,应确保评估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因此,对残疾儿童的评估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专家合作共同评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医疗模式”的服务方式,由医生或心理学家对残疾儿童的身体、心理等进行医学判定。该模式能够运用医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进行专业判断,尤其对视障儿童、听障儿童等感官性障碍儿童可以进行准确的医学评估,并提供专业的医学康复。但随着特殊教育学科的不断发展,以及障碍类型的多样化,传统的医学模式逐渐不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它不能够充分地反映出儿童的教育情况,也不能为残疾儿童的安置以及教师的教育教学提供积极的指导[7]。在现代教育观下,人们更加重视儿童在教育场域内的活动,提倡为儿童提供更丰富的支持和关怀。因此,对残疾儿童的教育逐渐从传统的医学模式转变为教育模式。在教育模式下,倡导更加科学的、专业的、团体的综合鉴定与评估。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作为该模式中的一个产物,它强调跨学科的专业团队,即评估的工作不能仅由某学科的专家承担,而应该要进行沟通合作,博采众长,进而科学地评估残疾儿童的障碍程度以及特殊教育需要,并提供合适的安置建议。
2.多种方法综合评估。在对残疾儿童的评估过程中,借助各种量表进行标准化的评估非常普遍,也十分重要。但由于教育活动的复杂性,标准化的评估无法完全承担起对儿童进行全面评估的责任。韦小满、钮文英、邓猛等人指出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采用一些非正式的质性评估方法来评估残疾儿童的表现,如课程本位评估、动态评估、生态评估等[8]。因此,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在对残疾儿童能力水平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样化的评估方法,进而保证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
3.根据情况全面评估。纵观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全面性是对残疾儿童教育评估的一个重要导向[9]。所以,在对残疾儿童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儿童的情况,全面搜集资料。评估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身体状况”,即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和健康状况等;第二,“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可以包括认知、沟通、行动、情绪、人际关系、感官功能、生活自理、学业成就等方面的能力水平。通过科学的评估,全面掌握残疾儿童的情况,并总结出其优势能力和弱势能力,以便判断儿童是否能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生活以及需要何种支持。
(二)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提出建议。残疾人教育的专业取向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提供基于评估的服务[10]。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为评估结果的执行者,应该依据前一阶段专业评估的结果,对残疾儿童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以及适应学校生活的能力做出判断,依据《条例》第十七条[3](见表1),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为残疾儿童后续的入学安置提供建议。
表1 残疾儿童教育安置
第一,重视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意愿。首先,在对残疾儿童提出教育安置建议前应征求残疾儿童本人的意见。特殊教育发展较好的国家,都非常关注残疾儿童的自我决定,比如美国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成员中,就纳入了残疾儿童本人[11]。但是,考虑到家长最为了解残疾儿童的情况,某些残疾儿童也可能难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也应该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意见。美国IDEA法案规定,从对残疾儿童的鉴定评估、教育安置到教育的提供,残疾儿童的家长都享有知情和决策的权利。家长有权利同意或者拒绝接受关于残疾儿童的鉴定评估结果以及教育安置方式[12]。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能够确保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是全面考虑的结果,而不是随意的安排或单方面的决定[13]。
第二,选择邻近条件较好的普通学校。《条例》总则中“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的规定表明,残疾儿童不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而且与普通儿童一样享有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14]。并且,有研究者通过对国内外全纳教育环境中的残疾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研究进行分析后,提出全纳教育环境有利于促进残疾儿童学业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15]。因此,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应该根据评估结果,优先考虑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只有当普通学校没有能力为残疾儿童提供足够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时,才能把残疾儿童安置到特殊班级、特殊学校或者采用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服务方式。
(三)对相关人员的困惑问题提供咨询。咨询和指导工作主要针对与残疾儿童相关的人员,如家长、任课教师等,帮助其了解残疾儿童的问题和需求,从而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支持,以达到促进残疾儿童成长和发展的最终目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需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工作,不仅要为家长提供教育指导和社会资源,还要帮助残疾儿童所在班级的任课教师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同时也应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16]。并且,当普通学校逐渐接受融合教育,接纳残疾儿童后,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协调各方资源,促进本地区融合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完善,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普通学校,享受高质量的融合教育[17]。
三、运转程序
在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存在与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职能相似的机构,即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简称“鉴辅会”)。鉴辅会下设身心障碍学生鉴定安置及就学辅导小组与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安置及就学辅导小组,执行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重新安置、辅导及调整入学年龄或修业年限等事项。参考鉴辅会对身心障碍学生鉴定安置及就学辅导工作的运行流程[18],文章将对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运转程序进行说明。
(一)接受评估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并不需要对所有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给出建议。对于适龄的残疾儿童,应该首先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入学[3]。如果学校及残疾儿童家长对此没有异议,就不需要经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如果对于入学安置存在争议,则可以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二)进行正式评估。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在接受评估委托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对残疾儿童进行正式评估(见图2)。第一步,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接受的评估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评估小组的专家可以在后续评估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步,联系家长,协调各专业人员的时间安排,确定接受各项评估的时间表。第三步,评估小组专家依照排定时间,协调各方资源,实施评估。第四步,召开专家委员会议,邀请家长参与,综合讨论分析评估结果。第五步,根据专家委员会议讨论结果,给出安置建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安置建议,对残疾儿童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如果条件允许,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还应对残疾儿童的安置情况进行追踪,以确保其能够接受到合适的教育。
图2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正式评估程序
四、讨论与分析
(一)明确入学程序,确保教育公平。保障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对于实现教育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往对于残疾儿童的安置,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主要表现为普通学校单方面就可以决定残疾儿童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修改为由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来决定,更加合理、科学[14]。
(二)建立评估标准,完善法律保障。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对入学安置存在争议的残疾儿童进行评估,但目前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对残疾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进行判断。专家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安置建议时,仍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建立合理的残疾儿童鉴定评估标准、出台《条例》相应的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三)加强实践研究,规范制度实施。在我国现阶段,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是一个新兴事物。该制度如何在实践层面操作,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建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示范区,加强实践研究,逐步总结经验使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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