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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机构合作: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探索

2018-04-04周姊毓赵林楠

绥化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专业人才高校教师机构

周姊毓 赵林楠

(绥化学院教育学院 黑龙江绥化 152061)

近年来,我国正在大力探索高校与中小学合作培养教师的有效方式:一种是以基层学校为实习基地建立的合作形式,这是大多数高校与中小学合作的方式,另一种是大学在基层学校建立教师发展学校,例如首都师范大学建立的教师发展学校。已有的实践经验证明,这种合作培养形式培养出的特殊教育专业人才,毕业后不需要用人单位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岗前培训,可以直接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学和康复工作,用人单位不仅节约了新教师入职培训的时间,还缓解了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紧缺的压力,符合我国特殊教育师资和康复人才缺乏的国情。

一、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现状

(一)合作关系不稳定。合作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协调关系,以保证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效益。目前,能与机构深度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高校较少,虽然许多高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建立了大量实践基地,但在合作机制、合作形式和合作途径上缺乏可行性,合作关系不稳定,没有充分发挥实践基地在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有学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高校每年都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以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落实学生的实习地点,许多特殊教育机构和学校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而限制或拒绝接受高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教育实习,要寻找一所或几所能接纳众多特殊教育专业学生的特殊教育机构或学校尤为困难,于是很多高校特殊教育学院迫于无奈,每年都要更换实习地点[1]。如何开展与特殊教育机构和学校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发挥其在专业人才实践技能、专业能力提高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学资源来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是当前国内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应该思考的问题。

(二)合作地位不平等。高校特殊教育学院与机构开展合作,应该遵循平等、分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合作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应该有其相应的角色和地位,彼此尊重和信任。在合作中,特殊教育机构成为学生稳定的实践基地,学生通过开展见习、实习和义工服务等活动深入机构,不仅可以亲近、了解特殊儿童,培养专业情感,还可以充分验证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高校教师为了指导学生实践,需要经常与特殊教育机构教师沟通联系,就某些问题开展讨论,这不仅可以提升特殊教育机构教师的能力素养,也为高校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提供第一手资料。高校特殊教育学院与机构合作的现状是:由于合作成员的组成不同,存在着合作目的、时间投入、利益分配等问题。国外的合作主体一般由大学教师、师范生、中小学教师组成,而由于教育体制等原因,我国合作主体一般由大学学者和机构教师组成,机构教师是否与大学学者有相似的理念和价值观是合作关系维系的一大威胁。另外,大学的地位高高在上,处于主动和优势地位,而机构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大学教师掌握知识和技术,是专家,机构教师是执行者,负责接收知识,其专业发展依赖于高校教师的帮助,学生是特殊教育机构的过客,仅仅到机构里练习技术[2],因此,高校特殊教育学院与机构的合作存在合作地位不平等问题。

(三)合作内容较局限。高校与机构合作的理想目标应该是“互惠、多赢”的合作目标,即高校与机构互动、高校与机构相互渗透,使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开发与教学合作、管理等方面都能得到提高。这种高校与机构之间的合作,将最大限度地实现高校和机构资源、环境的共享,有效发挥高校和机构各自的优势。当前,我国一些高校特殊教育学院虽然与机构开展了合作,但合作目的不明确,在合作内容方面较为局限,合作双方仅限于简单的科研合作、教学合作等方面,没有对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以及专业开发等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在有限的科研合作中,机构教师仅能提供一些基本资料,不能真正参与到高校教师的科学研究中;在教学合作方面,有些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到机构指导教学,偏重于理论,浅尝辄止,针对性不强。还有些高校与机构的合作主要是为了开展某方面的培训,合作时间较短,合作目标和内容都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3]。由于高校教师和机构教师的合作不能深入进行,高校教师不能有效为特殊教育机构和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必要的专业引导和专业支持,相应地,特殊教育机构和学校的教师也不能为特殊教育专业学生提供专业发展的榜样,特殊教育专业学生更不能在实务工作中学习到较为扎实的实践技能。

(四)合作双方均存在指导不足现象。深入特殊教育机构和学校进行专业实习与见习是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专业人才业务能力的主要途径,通过实习和见习,有助于特殊教育专业人才了解社会对特殊教育的需求,接触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实际运作情况,增长知识,增强服务的观念和意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因为特殊教育是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专业,所以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教育实习、实践需要专门配备实习、实践教师进行指导,才能保证他们的实践效果,如果高校教师与机构教师协同配合对特殊教育专业学生进行指导,则更有利于他们实践能力的提高。目前特殊教育专业学生的实习在操作上一般是由高校的特殊教育学院与特殊教育机构签署实习协议,机构接受实习生,高校和机构双方派出指导教师,学生通过教学观摩和参与教学,经营班级活动完成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指导教师做出实习评鉴,在这期间,高校教师和机构教师的联系较少,难以解决特殊教育专业学生存在的真正问题。可见,目前高校与机构缺少相互的沟通与配合,缺乏指导专业人才实践的具体措施,使他们的实践能力得不到锻炼,双方在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发展上均存在指导不足现象。

二、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体制的构建

鉴于高校与特殊教育机构的合作存在合作关系不稳定、合作地位不平等、合作内容局限、指导不足等问题,本研究从明确合作主体、探索多元合作形式、扩大合作范围、完善合作机制四方面着手,构建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良好体制。

(一)明确合作主体。基于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体制中,合作的主体应该是三方: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基层特殊教育机构教师,三者应结成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partnerships)。美国学者古德莱德对“合作伙伴关系”作出了三条释义,他认为合作方应该有共同的目标——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决策和一致行动;有共同的兴趣和利益——教育和教师教育[4]。可见,高校教师与特殊教育机构教师不仅要在人才培养上共同享有专业知识、技能、人力等资源,共同搭建发展的平台[5],还要共同承担培养特殊教育人才的责任,共同肩负提高特殊教育专业人才教学技能和素质的任务,一起走进特殊儿童的课堂,共同观摩教学,研究有效的教学模式;特殊教育师范生则要根据高校教师和特殊教育机构教师为其制定的培养目标,有计划地完成相关课程和实践要求,参与教学和科学研究。进一步来讲,特殊教育机构教师提供实践性知识来培养特殊教育师范生,高校教师和师范生协助机构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这过程中,高校教师也能获得有效的实践知识和第一手研究资料,这种合作形式对高校教师、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机构教师都有极大的益处,能够解决三方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二)探索多元的合作形式。

1.共建实践基地。实践基地是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综合环境,必须要有专业的师资、配套的管理制度和特有的人文环境,它是综合性的、体验性的、实战式的实践能力培养环境[6]。通过在实践基地的观摩、模拟和实际操作,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在职前阶段就可以获得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最基本技能。由于社会需求强烈、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也更加迫切,所以合作主体共建实践基地,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切实可行的合作管理制度,是当前高校与特殊教育机构合作的重要形式。

2.科研项目合作。高校与特殊教育机构以科研项目为载体,实现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作形式。合作主体要紧密结合特殊教育教学实际和特殊教育发展的前沿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尤其要开展教育行动研究,高校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长期致力于特殊教育方面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基层特殊教育机构教师掌握有大量的原始数据和真实的第一手材料,了解基层特殊教育教学的现状,在相关的研究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为相关课题的研究提供可信的材料。高校教师和基层特殊教育机构教师合作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以实现提高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目标,目前这种合作方式能让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真正做到立足实际需要,使其掌握特殊教育知识技能,成为学有所成、成有所用、用有所值的专业人才。

3.课程合作。为达到提高课程实践教学效果的目的,许多高校特殊教育专业会在某些专业课程或实践课程的教学中,聘请基层特殊教育机构或学校教师进行专业讲座或讲授部分课程内容,这便是一种课程合作。课程合作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合作培养人才的形式,特殊教育专业实践性强,涉及面广,对于一些刚刚设立特殊教育专业的高等院校,教师的专业经验不足,实践水平有限,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通过课程合作的方式,达到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目标是很有成效的。高校教师也可以对专业课程,尤其是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提出问题,经过合作双方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后达成一致的认识,进而来修正教学、改进课程,这种探究产生于合作,应用于实践,对合作主体来讲都是一个学习过程。值得注意的是,在课程合作实施过程中,无论高校或机构,都应依据课程计划,加强对课程计划的执行、教学基本环节的监督与检查,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机构,都应委派专人负责课程管理与学生日常教学管理,以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确保课程合作质量,高校和机构双方都应充分利用在教学场所、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不同优势,实现沟通、协作与提高。

4.专业开发合作。高校特殊教育的专业设置必须紧密结合特殊儿童发展和教育康复的需求,根据特殊儿童教育康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专业。高校特殊教育学院可以成立专业开发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和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组成,共同对高校特殊教育专业设置进行论证,制定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与调整、教学大纲的编写、教材建设的实施等。同时,根据特殊教育人才培养的总目标,高校与机构双方教师应根据协调统一的原则,制定不同学习阶段的人才培养目标,并确定不同学习阶段的培养地点,如校内或机构,分别进行教学实施。高校和机构双方还可以设立专门的专业能力考核小组,根据不同类别特殊儿童教育与康复的要求,制定出特殊教育专业学生在不同培养阶段所应达到的能力标准,并由双方教师以此标准对学生进行学习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可分为理论与实作两部分,最终的综合能力评估作为特殊教育专业学生获取各类特殊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的依据。

(三)扩大合作范围。为了构建良好的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体制,合作主体应该打破合作范围仅限于调查研究、教学观摩等方面的局限,应该进一步拓展高校与机构的合作范围,从传统合作、部分合作、初步合作过渡到新型合作、全方位合作、紧密合作,使合作内容和范围逐步升级,把“互惠、多赢”的合作目标作为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人才的目标追求。因此,高校与基层特殊教育机构及学校,不仅可以组织教师培训、学术讲座交流、实践基地观摩、体验等活动,还可以探索高校和机构教师相互聘任、课程相互交换、资源与信息共享、专业开发合作、高校与机构文化合作、管理合作、思想与道德教育合作等活动,最大程度地满足提高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和从教素质的要求。

(四)完善合作机制。构建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体制的关键,在于具有完善的合作机制,建立运行良好的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合作机制。

1.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是指高校和机构对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认识的一致性。在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过程中,无论是高校还是机构,都要把能否培养出合格的特殊教育专业和人才,作为衡量高校与机构合作成败的评价标准。

2.双向性原则。双向性原则是指高校和机构合作的双向性。在合作中高校和机构都是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主体,缺少任何一方,都将失去其完整性。因此,在合作中要坚持合作主体的双向性——高校和特殊教育机构;坚持实施教学过程的双向性——理论学习过程和实践操作过程;坚持学习场所的双向性——课堂和特殊教育机构;坚持教学计划、组织和实施的双向性——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和基层特殊教育教师共同参与制定和实施;坚持考核评价结果的双向性——毕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

3.制度化原则。制度化原则是指完善高校与机构合作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合作环境。高校与机构的合作要符合合作主体的主观需求,在满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开展自愿合作。但对于合作的目的、形式、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部分主体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因此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合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合作条例,还要获得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支持,合作主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明确合作的责任与权利,规避合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保证合作关系健康、有序地发展。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和基层特殊教育机构教师都把教育诊断、个别化教育计划拟定、教学活动设计及实施、课程及教材开发、特殊儿童康复训练等教学实际中的问题纳入自己的学习领域,并在这一过程中共同成长和提高。其次,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是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保障,双方必须建立联合领导机制,由相关教师组成领导小组,共同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实习实训等具体工作。

总之,高校与机构合作,对于高技能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高校而言,这是依托基层特殊教育学校和机构、社会力量,整合教学资源的最好途径;对特殊教育专业学生而言,是让学生增长知识、接受实践能力训练的最佳手段,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特殊教育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提高其专业化水平,使其能够成为真正的满足特殊儿童教育需要的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对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而言,是教师了解机构和社会对特殊教育人才的需求,熟悉特殊教育机构运行的最好桥粱,也是培养高校双师型教师的重要条件。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不仅丰富了实践教学的内容,拓展了实践教学的资源,支撑了实践教学的体系,并且在确保特殊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扩大了高校特殊教育学院的办学规模,保证了特殊教育专业学生的就业,是特殊教育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三、高校与机构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应注意的问题

高校加强与基层特殊教育机构和学校的深度合作,实行合作培养特殊教育专业人才,是提高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最好途径,在合作过程中,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和基层特殊教育教师,相互走进并体验彼此的专业生活,分享特殊教育理论和实践双向互动而同生发展的意义[7]。为了保证高校与特殊教育机构的良好合作,合作主体在合作时首先要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由的合作与交流前提下,共同参与决策,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师、

参考文献:

[1]王艳梅.特殊教育专业教育实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1(6):86-89.

[2]陈玉芳,余小红.大学与中小学合作培养教师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NCATE专业发展学校标准的启示[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15-120.

[3]庞丽娟,洪秀敏.破解教师教育难题:政府、大学与中小学合作[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3.

[4]邓志伟,周勇.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实践范式研究[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1(4):50-54.

[5]易森林.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对我国教师教育的启示[J].教育探索,2010(1):109-111.

[6]伍红林.美国大学与中小学合作教育研究:历史、问题、模式[J].比较教育研究,2008(8):35-37.

[7]刘文雅.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新路径的探讨——以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为视角[J].毕节学院学报,2012(12):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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