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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信息研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2018-03-31□杜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情报信息研判情报

□杜 航

(辽宁警察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36)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有效融合,是依托大数据应用和云计算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开放式、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近几年,以移动互联技术、智能通信终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催生出的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如第三方支付、网银、P2P、众筹等,对传统金融产生了深刻影响和巨大冲击,并加速金融体系的重构。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应对实践

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相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创新发展,当前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预警预防、控制打击等方面仍较滞后,依附或衍生在互联网金融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衍生模式,在互联网领域拓展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因其操作便捷、交易成本低、受众人群广泛,且不受地域、时间和空间等限制,所以发展异常迅速。据调查,国内互联网金融犯罪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互联网金融犯罪占全部互联网犯罪案件的61%,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公安机关在这个思路下,推进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查与防控。

为了深入贯彻第四次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践行公安部关于全面治理经济犯罪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战略实施,2017年12月,公安部先后在上海举办“论剑·2017”经侦数据化情报导侦大比武,南昌举办“论道·2017”全国经济犯罪侦查数据学高峰论坛,都是特别针对在大数据时代研究新常态经济背景下,探索创新打击经济犯罪对策新机制,切实推动经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举措,更是不断提升经侦工作实战应用能力的实践探索,同时,也是切实全面提升经侦打、防、管、控能力有益尝试。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如何安全、有效地开发利用爆炸式增长的客户信息大数据,互联网金融犯罪将会激增等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因此,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本质,掌握相关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构建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机制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新课题。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发案总量不断上升,恶性案件、复杂案件、涉众型犯罪增幅较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金融领域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呈快速增长趋势。e租宝案件人数之多、涉案地域广泛、数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也频发,形势比较严峻。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同比上升为71%,涉案金额同比提升了57%,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同比扩大120%,又创峰值。在全国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跨区域、参与非法集资上千、集资数额过亿的案件以不同的形式向外发展衍生。其中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百亿元,波及范围多达二十几个省份,参与人员高达几十万,如此发展速度和波及范围前所未有。另外,据公安部在部际联席会所统计的数据显示,2015年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数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仅仅2016年初,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数达两千余起,涉案金额上亿元,其中,P2P网络借贷成为多发的高危领域。[2]

(二)作案形式复杂,犯罪类型较为集中,大多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进行经济犯罪活动

互联网金融案件大多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监管的漏洞,交易双方合谋实施虚假交易套现;打着众筹、P2P旗号,通过在网上架设民间理财信息平台,以高利息为诱饵吸引会员在网络上注册、投标等,这些犯罪的成本低、门槛低、风险小、赚钱快,主要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三)作案模式具有团伙性,犯罪的组织化、复合化、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开放性、虚拟性和金融的专业性等特点,作案模式具有合伙性。常利用互联网异地作案、异地取款或者直接在网上盗用的手法犯罪,隐蔽性更强,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互联网金融犯罪远程作案和跨境作案情况也较为突出,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统计,2015年约80%的“钓鱼”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地区,仅美国就占38%。

三、情报数据信息研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应用难点和解决方案

(一)情报信息研判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难点

1.情报信息研判开展相对落后。

第一,缺乏情报信息研判理念。侦查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打击,轻情报”的观念,即使获取了大量情报信息,也缺乏运用理念,没有认识到情报信息的重要性。

第二,缺少情报信息研判专门性人才。互联网金融犯罪情报信息研判的专业性较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但是侦查部门真正全面掌握互联网技术的公安民警却很少,情报收集与研判的能力相对不足,导致情报信息研判效率较低,使得侦查部门错过情报运用的最佳时机。

第三,缺少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尽管侦查部门意识到情报信息的重要性,但是获得情报信息的成本较高。因此,侦查部门面临着难以传递研判结果、情报信息共享的局面和困境,无法实现情报引导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

2.情报信息深度整合运用能力差。

第一,情报信息收集渠道较少。侦查部门往往重视传统的情报收集渠道,如经侦工作中的收集、群众的提供和视频侦查的获取。然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大量的情报信息可以通过网上阵地控制、网上痕迹查控等互联网侦查渠道获取,这是侦查部门所忽视和薄弱的环节。

第二,情报信息整合力度低。侦查人员面对大量情报信息,主要提取直接服务于侦查的大情报,而往往忽视小情报,导致小情报处于分散状态,无法形成合力。而这些小情报涉及的内容广泛,通过彼此的关联,形成情报网,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够反映犯罪本质,揭露犯罪活动。

第三,情报信息综合利用率较低。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中,不仅犯罪覆盖面广,而且犯罪纵深程度高,犯罪链条长。侦查部门往往忽视情报信息综合运用,导致情报之间无法表现出关联性。侦查部门如果不能综合利用情报信息,那么研判结果往往是片面的,无法服务于侦查。

3.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段升级速度快,相比之下以情报信息研判为基础的打击防控体系升级速度慢,预防和打击的滞后性显著,难以从根本上预防互联网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前精心预谋,对金融电子化进行学习,借助互联网技术去破坏金融电子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借助互联网科技,犯罪手段隐蔽,在网络空间不留痕迹,特别是网络平台系统的数据信息具有脆弱性、可修改和易删除性等特点,决定该类犯罪呈现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情报信息研判水平的解决方案

1.树立情报信息研判意识,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情报信息工作是侦查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缓解部门警力不足、提高侦破此类犯罪案件效率的重要手段。必须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充分认识到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形势下情报工作的重要作用,树立“情报主导侦查”、情报信息研判的理念。加强与税务、工商、外汇管理、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众多部门和机构的互动交流。打破情报藩篱,建立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情报信息资源。

2.提高情报信息研判水平,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情报信息研判是整个情报工作的最关键环节,研判水平的高低,依赖于情报队伍的水平。因此,应设立专业情报机构提供情报工作的技术指导,同时侦查部门应该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培养互联网技术人才和情报分析技术人才。建立情报信息研判体系,加强情报信息的深度研究,提高情报导侦的水平。[3]

3.全方位运用大数据技术,提高情报信息综合利用效率。侦查部门通过将所有情报信息进行整合和数据碰撞,建立情报信息分析系统。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情报信息可以录入该系统,经过电脑自动分类整合,既提高工作效率,又加大了整合力度。在运用环节,侦查部门通过该系统做出的分析,结合互联网金融犯罪实际,对痕迹轨迹情报、网上交易信息情报和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等进行下一步研判和运用。

4.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犯罪,提高情报信息研判在打击犯罪中的运用能力。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一方面,侦查部门应加强理论研究,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趋势,认真学习关于互联网金融和侦查研究的前沿学术著作。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应深入实践,与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协作。既可以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知识,以侦查的角度发现行业漏洞,又可以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提高防范能力,建立起警企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侦查协作机制。

四、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的基本思路

1.顶层设计。从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的顶层设计。

第一,加强互联网技术管理:首先,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技术标准和正面清单。其次,制定互联网技术标准。包括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和大数据应用技术标准。最后,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评级体系,并将大数据应用深度作为评级的重要参考指标,不达标即退出。

第二,出台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采取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渐呈现混业经营态势,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既涉及“一行三会”、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还涉及了经信、通信等部门,处于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状态。

第三,加快立法、修法进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网”。

第四,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200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大规模建设省级数据中心,建议参照目前反洗钱法的基本做法,建设网上“中国银联”,构建新一代国家金融安全数据平台。

2.整合相关方面力量,实现社会联动。

预防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应将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有效依托社会各方资源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多方面的策略手段,以“顶层设计、依托数据、社会联动、综合治理、打防一体”为基本思路,搭建“立体布防、信息导防、高压设防、科技助防、民众自防”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立体化防控体系,力求建立一个广泛的、有效的预防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社会机制。加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防控协作机制建设,着力锻造“行业协同、警企配合、行刑衔接、国际合作”的紧密型防控联合体。

3.打、防、管、控一体建设。

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互联网、非人格化交易三重属性,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金融,互联网是实现金融的手段和方法,大数据应用是保证金融安全的关键。互联网金融不仅将面临传统金融所面对的风险,也要面临互联网、大数据所拥有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双向信息不对称是诱发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根本原因,依托于大数据信息平台实施“打防管控”,也是治理和研究的难点和重点。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构建“立体布防、信息导防、高压设防、科技助防、民众自防”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立体化防控体系。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的基本方法

1.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体系。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2.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现行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很有必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缺位、监管重叠、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延伸监管边界,出台监管政策,配套跟进监管措施,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

3.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金融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实现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和购买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

4.强化风险预警和管控力度。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郭华.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58-59.

[2]胡爱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EB/OL].(2016-04-27).中国网经.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20160427/3697860.shtml.

[3]陈刚,汤文泉.论当前我国犯罪情报信息工作的完善[C]//.信息化侦查大趋势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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