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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研究

2018-03-30司皓洁

现代交际 2018年24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存在问题

司皓洁

摘要: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旨在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具有适用案件类型明确、繁简分流、流程快、调查前置和集中审判的特点。但在该办案方法试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配合协作机制及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出现很多问题。本文结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 快速办理的特点 存在问题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4-0043-02

实现司法公正、进一步保障人权是法制建设的推进器,是实现我国法治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的根本保障。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虚开发票罪等罪名,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门槛,着重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以及盗窃、寻衅滋事罪等的构成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使更多轻微的犯罪人员进入到刑罚的范围。因此,在刑事法网不断完善严密的背景下,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比例将会大幅增加。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就是旨在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一、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特点

(一)适用案件类型明确

目前,不是所有的轻微刑事案件都可快速办理,仅针对满足以下几种条件的案件才可办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供认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同时,刑法修正案也提出了以下案件类型优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危险驾驶案件;情节较轻的盗窃犯罪案件;情节较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情节较轻的妨害公务犯罪案件;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他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繁简分流

为了快速有效地处置案件,首先对刑事案件按照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和对口分流的方式分类定组,这样可以集中优势力量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科学合理配置。其中分类定组出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快速审理合议庭专门审理,避免此类案件非特殊情况下延长处理周期。

(三)流程快

一是合理立案、排期、送达。对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已标记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立案庭应当天及时审查受理。刑庭指定一名书记员专门对接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送达排期事宜,优先送达、排期,法官可以在合理充裕的时间内审理和撰写裁判文书。二是创新庭审模式。建议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重點放在量刑问题的调查和辩论上,对定罪问题适当减少用时,这样既缩短了庭审时间,又突出了庭审重点。三是精简裁判文书。简化基本犯罪事实的撰写,定罪事实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用一句话概括即可,主要把时间和精力放在量刑事实的认定上,缩短制作和校对文书的时间,保证裁判文书质量。四是压缩交付执行时间。交付执行环节,在法定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的基础上,对快速办理的刑事案件在判决生效后至迟五日内,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将罪犯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四)调查前置

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可能会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但根据刑法规定,需要就行为人再犯罪的危险及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这项工作比较繁琐,如果在审判环节做,势必影响到审判效率。因此,此类案件在检察起诉阶段,可由检察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前期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并出具评估意见;也可以前置到公安侦查环节,在侦查收集证据时一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或者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以提高诉讼效率。

(五)集中审判

轻微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分类审查,对同罪名的刑事案件可集中开庭并当庭宣判,提高诉讼效率。

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存在的问题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旨在通过建立案件分流分类办理,加快轻微刑事案件流转速度,提高诉讼效率。该机制全面推广以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缺等导致的诉讼延误的情况,尤其在缩短办案周期、减轻羁押场所压力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优势,但是随着制度的深化,也出现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的缺失

从目前的立法层面上来讲,目前我国没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行系统的规定,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因此,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长期以来就是一种办案机制,不是一项独立的审判程序,因此快速办理机制因为缺乏独立性就会受到相关程序的制约,难以发挥其独立、独特的效用。若按照原有的程序办案,容易积压工作量,增加工作强度,因此司法机关往往不能主动适应该机制。

(二)配合协作机制不到位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需要公检法三家统一认识、协调配合,才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缩短羁押期限。然而公检法三家只有最高检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部分区县法院或是公安机关虽然出台了自己的实施办法,但是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往往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最后导致衔接出现问题,严重制约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三)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不到位

由于办案人员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不能准确理解,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出现很多偏差和误解,使相关工作的开展不是非常合理。这种情况当中,就会出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事件的发生,有的执法者可能会以该政策为幌子,肆意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由于快速办理对于办案程序的简化,使得执法监管力度不够,出现很多监管漏洞。

三、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各项规定,从立法层面上制定贯穿侦、捕、诉、审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对于程序的启动、部门职责等各项内容进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实践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构建约束公检法三大机关的全国统一性法律法规,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作为一种特殊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内容。通过进一步细化轻刑快审的各项程序,能有效提高办案环节的效率,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保障和支持。

(二)疏通三机关的沟通渠道

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公检法三机关,轻微刑事案件若要提升办理速度,就必须建立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因此,这就要求侦捕诉审各个环节衔接有序,协调联动,加强联系与配合,共同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联动机制,从根本上实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目标。

(三)建立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机关内部要严格把控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防止错案的发生。要激发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赋予办案人员更多的案件处理决定权;要建立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以权谋私、徇私办案的发生;提高监督效果,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尤其是不能认定部分犯罪事实的案件,以及不捕、不诉等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并说明原因,以实现监督的作用。

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需要各部门深入领会法的精神以及该机制的目的,在不违背顶层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整合本区县现有资源,探索有益渠道,简化案件流程,挖掘可行经验,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广积累实践素材。

参考文献:

[1]陈玲玉.司法改革背景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新探索——兼论刑事简化制度改革的价值与实现路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3).

[2]刘鹏悦.轻刑快审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研究[J].法制博览,2018(4).

[3]宋力博.我国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探索与完善[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6.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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