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6-10-18付祖珍
付祖珍
"""摘 要:近年来,远程购物日趋大众化,为更好维护买家利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远程购物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以保障消费者在远程购物中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困难。本文探讨现有立法的不足,提出完善远程购物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建议,希冀为远程购物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冷静期制度;问题;完善建议
冷静期制度的确立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福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越来越成为底层利益的分配者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就目前我国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
一、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亦称后悔权制度,西方国家又称消费者撤回权,是为保障远程购物消费者,在非冷静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作出购买决定后反悔的权利。即是说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标的物与消费者内心存在偏差,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就可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经营者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消费者退还购买货款。
2.冷静期制度的特征
第一,权利主体的唯一性。适用冷静期制度的主体只限定于远程购物中的消费者。第二,适用权利的无因性。权利的无因性,是指权利的有效性不受其它原因影响。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向经营者说明原因。这不以买卖合同存在瑕疵为前提,与合同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适用撤销权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三,权利的法定性。在冷静期制度未经《消法》确定前,其一直作为卖家吸引买家购买商品的营销方式,只拥有约定性而不享有法律效力。《消法》出台后,将冷静期制度作为广大消费者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于其中,从而赋予其法定性,使得冷静期制度成为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对于消费者的维权大为有利。第四,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不能适用冷静期制度的四种情形,体现了冷静期制度适用范围的有限性。第五,权利主体的免责性。冷静期制度的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双方或一方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时,相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继续完成合同事项,或者赔偿损失等。但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适用冷静期制度后需要承担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主体的免责性。第六,权利适用的直接性。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与可撤销合同的实现程序相比,消费者适用冷静期制度无需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可直接依法适用冷静期制度来使合同达到未订立前的状态。
二、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存在的不足
1.适用范围不明确
目前,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仅体现在《消法》第二十五条,无法涵盖其方方面面,也无法对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一些新的法律无规定的商品时,因没有法律参照或者指引而陷入困惑与争议之中。我国《消法》对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以强制性规定加上例外情况的立法模式。条文中列举了四类不适用冷静期制度的商品,外加一条兜底条款。兜底条款的设立虽然为将来的立法留了一定的空间,但同时也成为了一些商家肆意扩大不适合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的借口。在市场运作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经济地位处于不平衡的状态,消费者通常没有机会对商品进行确认就被告知货物的不可退货性,使得消费者在后悔购买商品后无法进行退货致权益受到侵害。
2.商品"完好"标准不明晰
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远程购物中,消费者适用冷静期制度时应当保证商品"完好",这是买家适用冷静期制度的前提标准。然而何谓"完好"?《消法》中并无明确规定,这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经常因对商品"完好"的定义各持己见而发生争议。在实践中,买家经常因为商品名牌损毁或者包装损毁的情形,在申请退货时遭到卖家的拒绝,这导致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些纠纷皆因《消法》中并没有对商品"完好"制定明确的标准,使得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依法维权过程中无法可依。为此,笔者建议在制定《消法》下位法时,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商品"完好"的标准,以避免买家与卖家因标准不同产生退换货的纠纷。
3.运费的承担主体不确定
《消法》规定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无理由退货时,运费应当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笔者认为这里规定不够全面。虽然是无理由退货,但是作为消费者,退货总是有一定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商品的质量、商品实物与描述不相符或是商品存在瑕疵等原因才进行退货。若是因以上原因导致的退货,却还由消费者承担货物退回的运费,这对消费者来说未免有失公平。况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的种类愈加繁多,某些商品由于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其运费标准不一致,譬如:有的贵重商品运费高的惊人,有的商品运费甚至高过了其本身,因此,这也常常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运费谁来承担的纠纷频发。
4.消费者滥用冷静期制度无处罚
由于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具有免责性,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进行退货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唯一需要由消费者负担的就是运费。立法此种设计容易导致消费者滥用冷静期制度现象的发生,这样不仅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不利于市场的和谐,而且增加了经营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消耗司法资源。甚至在社会上衍生一些专门的"试用族",他们通常购买名贵的衣服物品进行试用,到了期限的最后一天再进行无理由退货,这样以损害他人的利益来满足自身的利益的行为无疑是不道德的。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
三、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1.明确适用范围
对于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笔者建议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消费者适用冷静期制度范围的明确,不仅能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防止消费者滥用冷静期制度情况的发生,而且也能对冷静期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奠定基础。具体来说,我国应该在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冷静期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将来《消法》的修订中明确冷静期制度适用商品的类别或种类,使得消费者在确认商品是否符合退货的情况时有法可依。同时《消法》中应增加经营者不得随意扩大不宜退货商品的范畴,且在商家违反规定时给予一定的惩罚,使消费者的权益不至于被商家自行扩大不宜退货条款而遭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