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约定:现代契约理论发展综述
2018-03-23丁志国郭婷婷
丁志国,郭婷婷
(吉林大学 a.数量经济研究中心;b.商学院,长春130012)
一、引 言
凭借在契约理论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奥利弗·哈特和霍尔姆斯特伦被授予201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同时也引发了学术界对契约理论的更为广泛关注。契约是指特定交易环境下,当事人之间经济行为与结果的约定,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并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的结果。契约理论经历了古典契约理论、新古典契约理论和现代契约理论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古典契约理论的基本特征包括:一是契约具有完全自主选择性特征,即契约的达成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交易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二是契约具有个别且不连续的特征,即并不存在具有持久性的契约;三是契约具有即时性特征,即契约已经对双方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不存在模糊之处,且契约的谈判、签订和履行均能够立即完成。显然,古典契约理论忽视了经济外部性问题,所强调的当事人之间自由选择和平等地位也不符合经济现实,并且契约的个别性并不普遍存在,而长期契约关系则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新古典契约理论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概括为三点:第一,契约是抽象的,交易双方实现均衡的手段属于市场自发秩序的必然结果;第二,契约是完全的,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能够被准确地预测,并被明确地写入契约条款,且契约一旦达成能被严格地履行和实施,即使发生纠纷,第三者也能够强制执行契约的条款;第三,契约具有不确定性和长期性特征,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签订契约的成本,使契约的履行受到限制,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性,并认识到契约事后调整的必要性,当履约难以实现时,可以引入第三方协调。毋庸置疑,新古典契约理论在考虑契约订立过程时留有一定余地,保证了契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管怎样,古典契约理论和新古典契约理论均认为契约具有完全性特征,能够准确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状态以及每种状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与古典契约理论和新古典契约理论所描述的诸多假设存在巨大差异,大量学者在对古典契约理论和新古典契约理论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发展了现代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和理论逻辑[1]。
事实上,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竞争市场机制和利润最大化方程已经为契约关系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供需不平衡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重新签订契约,进而改变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直到重新实现均衡。而 Edgeworth(1897)较早意识到了契约的不确定性,借助重新签订契约模型的契约曲线和无差异曲线,提出了契约的不确定性问题,后被阿罗-德布鲁模型所继承。阿罗-德布鲁模型(1954)基于理性预期假设,既考虑了各种不确定因素,同时也考虑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完全契约的界定提供了理想空间。上述研究关注了契约的抽象性、完全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也认识到了契约的非完全性特征和事后调整的必要性,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论,尤其是针对投资、产权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也没有明确思路,因而受到了理论界的诸多批评和质疑。现代契约理论基于完全契约的假设条件,通过建立非完全契约模型,分析了契约设计过程中的各种现实问题,弥补了传统契约理论的诸多不足。现代契约理论由Coase(1937)开创先河,随后由 Alchian和Demsetz(1972)、Williamson(1975)、Jensen 和 Meckling(1976)、Ross(1973)、张五常(1983)、Grossman和 Hart(1986)、Holmström 和 Tirole(1989)以及 Hart和 Moore(1990)等学者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并且基于不同的前提假设和理论逻辑形成了几个主要流派,即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2]。
委托代理理论是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主要研究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完全契约理论假定契约是完全的,即缔约双方可以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并以可证实的条款写入契约之中,而且契约能够被第三方(如法院)无成本地强制实施,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事前设计足够精细的激励机制。完全契约理论也被称为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理论,由新古典契约理论演变而来,虽然两者都假定契约是完全的,但完全契约理论放松了新古典契约理论关于完全信息的假设,用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假设替代,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当事人也能够设计出一种涵盖所有可能情况的契约,进而明确规定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契约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就是霍尔姆斯特伦。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契约关系往往是不完全的,交易主体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且交易费用也不为零。契约签订时不可能充分估计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即使预见到也很难全部写入契约中。并且契约双方预期的未来情况可能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从而要求契约的适应性调整,并在履约难以保证时考虑引入第三方实施机制等。既然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事前精细设计的机制可能在事后失去了效果,那么当事人不如在事前签订一个简单的契约,然后在事后进行再谈判。基于对完全契约假设的质疑,以及从另一个角度设计最优契约的动力,诞生了现代契约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即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逐渐形成了两个主要分支:一是以奥利弗·威廉姆森为主要代表,主张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各种不同的治理结构来选择一种最节约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的制度,称为交易费用学派;还有就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学派,主张通过某种机制来保护事前的投资激励。哈特更被认为是不完全契约理论集大成者,他与合作者共同建立的GHM模型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核心。
二、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过去30多年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领域之一,主要从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核心任务是研究存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从而激励代理人行为。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一是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但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二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可能导致代理人决策与委托人的利益相违背,代理人可能会采取增加自己的收益但会减少总体效用的行动。因此,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成为契约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显然,为了解决委托代理关系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委托人可以将代理人的薪酬与其绩效(既包括可观察到的绩效,也包括可证实的绩效)挂钩,即实行绩效工资。现实操作过程中,公司的利润或股票价格经常被用于绩效评估,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进而导致代理人薪酬可能包含了过多的运气成分,因此绩效评价也存在明显的缺点。如何有效地过滤掉运气成分,对代理人的真实绩效进行合理测量,又成为激励条款中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Holmström(1979)给出了具有持久影响的规范证明,不仅考察了最优选择的权衡与风险共担,还包含了信息原则作为绩效度量的基准,认为代理人的薪酬应该取决于与其行动相关的信息变量,必须过滤掉外生因素的影响。换句话说,代理人的薪酬不仅仅取决于会计业绩和股票价格,还取决于股票价格的相关信号(例如,可观测的成本和需求情况,以及同一行业其他公司的股票价格)。毋庸置疑,将代理人的薪酬与上述信息建立联系,能够过滤掉代理人无法掌控的行业和宏观经济波动对其薪酬的影响。Holmström和 Milgrom(1987)更进一步指出,理论上的最优薪酬安排往往十分复杂,由于在绩效被度量之前,代理人可能已经工作几个星期、几个月甚至几年,因此有必要在道德风险模型中引入动态道德风险、多任务状况以及其他一些关键的问题。这些研究强烈且深远地影响了人事经济学和组织经济学的发展[3]。
显然,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型仅仅考虑了代理人从事单项工作的情况,而在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情况下,代理人被委托的任务不止一项,即使是一项也会存在多个维度。因此,代理人在不同工作之间分配精力时存在冲突,且委托人对不同工作的监督能力不尽相同,有些工作确实并不容易被监督。仅仅奖励那些能够被观测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代理人将会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更可能得到回报的行为上(Kerr,1975)。例如,如果经理的奖金过分依赖短期收益,他就可能会牺牲那些当前收益较低但未来利润可观的长期投资(Baker et al,1994)。 Holmström 和 Milgrom(1991)建立了多任务模型,证明当代理人从事多项工作时,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型所得出的结论并不适用,有些情况下固定工资合同可能会优于根据可观测的变量奖惩代理人的激励合同。因此,当代理人同时执行多项任务时,对任何一项工作的激励不仅取决于该工作本身的可观测性,同时还应该取决于其他工作的可观测性。尤其是,当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在某项工作上花费足够的精力时,如果该项工作不可观测,则激励也不应该适用于其他的工作任务。Holmström和 Milgrom(1994)进一步扩展了多任务模型,指出代理人的决策权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激励机制。显然,多任务模型的基本前提假设是代理人将会在有激励的工作和没有激励的工作之间进行权衡,并理性地分配他们的精力。Hong et al(2013)在中国工厂的现场实验中发现,引入积分奖励计划则产出数量增加,但质量会有所下降。Glewwe et al(2010)在实验中发现,当教师的工资与学生的成绩有关时,教师们就会花更多的时间在学生的测试方面,而不是将精力用在教学工作上。Bergstresser和 Philippon(2006)则发现,CEO们的补偿薪酬与股票和期权持有量密切相关,他们更愿意进行短期的盈利操纵,并且在多年的盈利操纵的过程中出售股权和期权。显然,多任务模型表明,当一些重要任务很难被评估时,则应该弱化其他所有任务的激励,否则事倍功半。
显然,现实世界的生产过程需要众多代理人的协调与合作,因此仅仅测度联合产出效果,可能会因为存在搭便车现象而无法对每一个代理人实行最优激励。关键的问题是如果联合产出是唯一能够被观测的指标时,单个代理人不努力的欺骗行为则难以被识别,即团队中的道德风险问题。Holmström(1982a)认为,如果代理的激励涉及联合产出,则会出现低效的激励,此时诸如外部融资的预算打破者(budget breaker)将会发挥较好的作用。他还强调团队的潜在利益在设计激励合同时的重要性,即团队总体绩效可以有效地过滤掉单个代理人绩效合同中的外部噪声,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团队总体绩效识别个人努力超出其绩效的部分,且根据信息原则这一部分应当被包含在最优合约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团队成员的产出情况受同一外部因素的影响,那么成员之间的相对绩效会比绝对绩效包含更多关于个人努力的信息,也就是说前者是信息含量更为丰富的信号。Holmström(1999)进一步讨论了如何将上述观点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
不管怎样,即使在简单的固定工资契约下,关心未来职业生涯的代理人也更乐于努力工作。职业关注能够预先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甚至并不需要明确的绩效合同 (Fama,1980)。 Holmström(1982b)规范化了这一观点,指出作为更好的激励,委托人会承诺更高的未来薪水给今天表现良好的代理人。但在 Holmström的职业关注模型中,代理人今天的表现取决于他的努力和能力,而事实上两者都不可观测。一个今天表现好的代理人可能代表了更高的工作能力,使其不仅对当前的委托人具有吸引力,同时对其他雇主也同样具有吸引力。代理人市场的竞争关系表明,代理人未来的工资水平取决于他当前的表现。因此,即使契约中没有明确的激励规定,也能够促使代理人更高水准的努力和尽职,即职业关注激励。Holmström和Costa(1986)将职业关注模型应用于做出投资选择的代理人情形,发现年轻代理人具有为显示其能力而过度投资的动机,研究结果表明给定代理人一个资本预算约束是应对这种行为的最佳方式。显然,职业关注能够有效地缓解道德风险问题,但职业关注激励随时间变化并不均衡,代理人在职业生涯早期可能工作很努力(职业关注激励非常强),而之后会逐渐走低(职业关注激励薄弱或并不存在)。因此,基于绩效的合同能够作为补充激励,进而避免那些接近退休员工的低效率(Gibbons和Murphy,1992)。
三、激励理论
激励理论是对代理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而代理理论最初伴随着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而产生,是新古典经济理论在企业层面的扩展和延伸。早期代理理论主要强调信息问题,没有涉及企业内部所有权分配。随着代理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更加侧重企业激励结构问题的激励理论迅速发展,并且扩展到了多任务情形下激励如何影响代理人以及契约当事人之间的风险配置关系(Holmström和Milgrom,1991)。 激励理论主要分析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知道确定信息,而另一方当事人(委托人)无法获知这部分信息时,制定契约时应该考虑的问题,具体包括两种主要情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道德风险情形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相应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契约条款为代理人提供内部化的激励。而在逆向选择情形下,代理人知道自己类型的私人信息,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属哪种类型,解决的办法是为代理人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契约,以显示其私人信息。
激励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是微观经济学中瓦尔拉斯均衡的基础假设,即假设契约关系中的代理人非常理性,能够清晰知道自己的私人信息和偏好,具备超强的计算能力,且存在长期确定的效用函数,可以通过无成本的计算,明确自己的最优解,因此信息是完全的;而委托人无法掌握代理人的私人信息,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引发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激励理论由此出现了两个典型模型,一是道德风险模型,强调委托人作为信息劣势的一方,应通过恰当的契约设计来激励代理人做出与自己利益相一致的行动;二是逆向选择模型,强调委托人应通过契约来引导代理人披露自己的私人信息。
在道德风险模型中,用e表示代理人的努力程度,y=θe+ϵ表示可以被委托人观测到的产出结果,θ 为代理人的生产率参数,ϵ∈N(0,σ2)。Holmström和Milgrom(1987)指出,假设委托人为风险规避的代理人按照t(y)=B+δy提供线性激励方案,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由常绝对风险规避效用函数 u(ω)= -e-rω决定。 其中,ω=B+δy代表财富,r为绝对的风险规避。 当 y~N(0,σ2)时,ω~,因此评价财富分布的函数为:(e)为代理人努力的成本,代理方案为:
代理人的效用为
一阶条件为:δθ=∂g(e)/∂e。 假定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他的预期利润由 Eϵ[y-t(y)]=Eϵ[θe+ϵ-B-δθe-δϵ]=(1-δ)θe-B 给定。 委托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决定最佳的参数δ和B。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委托人能完全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确定的契约可以最大化利润函数,此时B>0,δ=0,因此 B=g(e);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不能完全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使其利润最大化的契约设计取决于激励约束,此时委托人的利润最大化函数变为:
带入目标函数,有:
关于努力程度e的一阶条件为:
因此我们可以得到最佳的风险分担水平:
上述模型解释了信息不对称下道德风险的情形中激励和风险分担的权衡取舍。如果σ2=0,不存在风险分担,最佳激励契约将仅取决于θ的值:θ越大,即代理人的生产率越高,委托人需提供的报酬越多;如果σ2>0,δ<θ,则存在风险分担,风险越大(σ2越大),代理人的风险分担越大,δ越小。在逆向选择模型中将出现两类代理人,他们除付出努力的成本函数不同以外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第一类代理人的成本函数为:
第二类代理人的成本函数为:
其中,θ2>θ1。因此第二类代理人付出努力的成本较高。委托人的目标是最大化其利润函数∏=e1+e2-(ω1+ω2),由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 e不便观测,委托人将提供努力的补偿ωi=ωi(ei),i=1,2。委托人的最佳契约(ω1,ω2)选择取决于制定契约前所掌握的代理人相关信息。
如果没有逆向选择问题,委托人能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并识别两类代理人,此时委托人的利润最大化函数为:
通过一阶条件可得出最优解为:
因而最佳契约为:
可见,由于 θ1<θ2,因而第一种代理人因为付出努力成本低而更加努力,其获得的报酬也更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中,委托人事前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若提供两种契约}供代理人选择,第一种代
理人可获得的剩余为:
由于这个剩余大于零,第一类代理人将偏好于第二种契约而付出较少的努力。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委托人将调整其支付策略,由此产生了激励相容约束。假定对委托人而言,代理人是i类型的概率是qi,那么此时其最优方案是:
这种情况下,只要△足够大,第一种代理人就有多努力的激励,而不会假装成第二类代理人。
上述分析表明,在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形中,即使委托人无法直接观测到不同代理人能力及努力程度的差异,委托人仍然可以通过设计激励相容约束,最大化其利润函数。通过选择最优契约方案,委托人可以强化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代理人努力工作的激励,使他们不会伪装成第二类代理人,从而弱化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
四、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基于完全契约设计产生和发展,并推动了契约理论在实际应用领域的迅速推广。现代契约理论从完全契约概念的假设条件出发,分析其与现实世界经济活动不相符的问题,进而建立不完全契约模型并设计不同机制,尝试解决新古典契约理论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环境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存在,当事人在订立契约时无法将未来的所有可能情况均列示于契约当中,因而完全契约在现实中难以实现。Hart(1995)总结了契约不完全性特征的原因:一是在复杂且不可预测的现实世界中,人们几乎不可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或事件做出预测;二是即使人们能够对未来做出提前预测,当事方也很难将这些情况或事件全部写进契约,因为几乎不可能找到一种令当事方都满意的共同语言去描述契约;三是即使当事方可以将对未来情况或事件的预测都写进契约,但当出现契约纠纷时,外部权威(诸如法院)也很难对契约当事方约定的所有条款加以证实。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的最初目的是模型化Williamson(1975,1985)给出的纵向一体化问题,并在随后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得到不断扩展和深入,最终对政治制度、法律规则和公司治理等领域的制度设计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本质是研究不同财产权分配对交易双方盈余分配的影响,并进而激励他们投资的问题。
Williamson指出,纵向一体化主要是使交易一方为保护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specific investments),防止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另一方采用机会主义,进而可能导致的敲竹杠问题。Grossman和 Hart(1986)、Hart和 Moore(1990)建立了纵向一体化模型,以降低其他当事人的激励为代价,通过给当事人以更多资产的所有权,进而提升当事人提供无法被合同规定投资的激励。因此,当这种无法在合同中规定的投资更重要时,拥有这种投资的当事人应该占有更多资产,作为投资的激励,即产权的边界会影响当事人对专用性投资的激励。显然,通过配置决策权能够使一方当事人拥有其投资水平的所有边际回报,并因此获得在最优水平下投资的激励,但容易产生相应的敲竹杠问题。在具有敲竹杠机会的交易环境中,当不引入激励约束且不影响总剩余时,未来低效率的交易会导致契约的好处逐渐消失,因为每一个低效率的未来交易都是一次潜在敲竹杠的机会。在交易过程中,每个人都会声称交易是有效的,目的是榨取更多的事后剩余,因此低效交易数量越多,契约的价值就越低。
不完全契约理论由 Hart和 Moore(1988)、Grossman和Hart(1986)较早提出,仍然假设代理人是理性的,但是契约当事双方在事前无法详尽知道未来所有的可能情况,事后也无法准确评估代理人行动的确定后果,因此无法针对代理人未来的行为签订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理论假设契约当事人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双方都能获得每一交易期间的所有信息,但是一些相关变量不可验证,每一个契约当事人都无法明确知道对方可能采取的行为,同时也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确切后果,因此关注的是因不可验证性而导致的契约不完全问题。具体而言,采用契约的逻辑描述上述问题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T=0期,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契约,随后进行专用性投资(无法被证实的);在T=1时刻,收益和成本被明确,并且信息被双方当事人观测到,但无法被证实;最后在T=2时刻交易可能发生。由于T=1时刻的投资水平由契约的交易规模决定,因而一旦T=1时刻的实际投资水平明确后,其与自然特征联系在一起并发生交易,事前契约的交易水平就偏离了其最优值。而且,如果当事人存在重新谈判的预期,也将会失去事前高效投资的激励。解决这类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以Hart和Moore(1988)为代表的产权方法;另一种是以Aghion et al(1994)为基础的重新谈判机制设计方法。
Hart和 Moore(1988)、Aghion et al(1994)、Segal和Whinston(2000)以及Che和Sakavics(2004)等重点研究了非完全契约下的重新谈判和机制设计问题。Hart&Moore(1999)区分了两种情况来讨论契约的不完全性:一是双方当事人承诺不在事后重新谈判,二是双方当事人无法承诺不在事后重新谈判。若双方能承诺不在事后重新谈判,则帕累托最优能够实现。当给予存在比较优势的一方以垄断权利,事后不可以重新谈判时,帕累托最优水平能够得以实现,而如果双方可以在事后重新谈判,买方由于具备讨价还价的权利,剩余可以被买方通过谈判拿走,此时卖方并不存在提高投资的激励,则帕累托最优不会出现。Che和Hausch(1999)更进一步假设当事人之间的行动会互相影响,即一方的投资对另一方具有外部性,卖方的投资会影响买方的收益,而买方的投资会影响卖方的成本。此时,如果这种外部性足够重要,则可以通过建立谈判和投资的动态模型达到双方交易的帕累托最优结果。具体而言,如果双方在原始契约上不能重新谈判,则最优水平无法被实施;而如果可以重新进行谈判,则存在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契约。Aghion et al(1994)建立A-D-R模型研究契约设计及敲竹杠问题的解决思路时,指出如果契约设计能创造一个事后阻止敲竹杠问题的重新谈判框架,则可以解决不完全契约中由信息不可证实而导致的敲竹杠问题。而重新谈判框架需要基于两个主要条款来约定,一是给予一方当事人谈判权利的极端配置,二是在重新谈判失败时保证维持现状以提供激励的默认选择。Segal和Whinston(2000)考虑了契约当事人基于规定的投资水平,买方仅从一个卖方处购买的情形下,重新谈判的排他性契约效果。研究表明:当买方的内部投资与外部投资相互替代时,排他性契约有益;当买方的内部投资与外部投资互补时,排他性契约有害,而当卖方的内部投资与外部投资互补时,排他性契约有益。
Hart和 Holmström(2010) 借鉴了 Hart 和Moore的研究思路,开创了企业边界理论的新思路,认为与传统产权理论模型相反,决策权会直接影响事后结果,经理人可能由于追求私人收益或者存在投机行为,而不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管理公司。Thomas(2010)建模分析了在一个不完全的资本市场和不完全契约约束的经济环境中内部谈判对公司的影响,指出在平衡财富分配方面,允许较大和较小的公司在技术效率方面诱导异构企业规模分布,这与现实情况较为吻合,并确定了关于财富分配的企业规模分布相关属性,以及可以涵盖总财富和不平等之间的非单调关系。伍志毅(2005)研究了不完全契约和过度投资之间的关系,认为现有文献中投资不足的理论前提是投资主体的自私性、信息的对称性或者二者兼备,认为当投资不可观测或存在信息不对称时,不完全契约可能导致投资过度,而当投资可观测但不可检验时,期权合约也许能够提高投资效率,并扩大交易数额。Schmitz(2008)讨论了不完全契约导致敲竹杠的问题,分析了信息结构对投资激励的影响,指出在对称信息条件下,敲竹杠问题中买方的投资动机随其谈判能力的增加而上升,但是这个结论仅在单边私人信息的条件下成立,而在双边私人信息的条件下结论则会相反。Andrew和Zang(2008)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讨论了将受托责任扩大至股东或债权人的经济学争议,指出由于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而不是公司的破产风险)催生了诚信责任问题。Hart(2009)站在行为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价值和成本不确定条件下的交易主体关系,重新考察了敲竹杠及资产所有权等不完全契约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指出可以通过将价格与行业内可证实的信号进行捆绑,即使用指数化的方法预防敲竹杠问题,或者通过分配资产所有权来增强当事人的外部选择权来预防敲竹杠。Ola(2006)研究了当风险中性委托人和风险规避代理人在执行合约时的情况,认为风险规避的代理人能够事后阻止相关价值理念的转变,而风险规避及风险变动行为仅仅能从局部解释契约的激励强度问题,事后谈判能力和外部选择权也可以决定契约的选择。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迅速发展,为解决公司实际问题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分析视角,改变了基于完全契约的企业理论思维范式,促进了现代契约理论在解决现实世界实际问题方面的广泛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和理论指导意义。
五、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源于Coase(1937)的《企业的性质》,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前提假设进行了反思,提出交易成本的思想,认为企业制度与市场制度是两种可互相替代的协调生产手段,交易采用何种组织制度以及企业的规模取决于两种制度交易成本的大小。通常认为交易成本理论主要包括以Coase和张五常为代表的间接定价理论、以Willianmson为代表的资产专用性理论,以及以Armen和Harold为代表的团队生产理论等。
与激励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同,交易成本理论建立在有限理性的基础上,代理人具有有限的计算能力,无法预知可能出现问题的结果。交易成本理论延续契约不完全的思路,由于不可验证变量的存在,契约无法保证相关条款的完全实施,而且裁决者本身也受到有限理性的限制,因而契约是不完全的,契约的执行不能完全依靠外在的机制来保证。因此,契约需要恰当的分配决策权,并且应该配合一系列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契约当事人遵守各自的承诺。交易成本理论为避免合约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设计了为承诺的交易行为提供保证的条款,例如保证金和承诺期限等。另外,交易成本理论还主张建立理性的私人冲突解决机制。与激励理论不同,交易成本理论假定代理人是在可供选择的治理结构中进行抉择,而不是在一系列可能的契约中选择。显然,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相比,交易成本理论中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于经济活动中代理人的有限理性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而不是由于不可验证的问题导致。
对于不同治理结构的选择,可以采用如下模型进行描述。以r(q)代表生产q所得的收入,∂r(q)/∂q>0,∂2r(q)/∂q2>0,c(q,A)为治理结构产生的生产成本,且∂c/∂q>0,∂c/∂A>0,∂2c/∂q∂A<0。专用性资产A以固定的单位成本γ获得。利润公式为:
π∗(q,A)= r(q)-c(q,A)-γA
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最优数量水平q∗和专用性资产A∗可以通过求解一阶利润最大化
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中,选择治理结构的成本可用函数TC=β+z(A)来表示,其中β是备择治理结构的固定成本,z(A)是专用性资产A的增函数。当治理结构是市场时,z(A)取v(A)的形式;当治理结构是混合形式时取ω(A);当治理结构是公司形式时取x(A)。下角标M表示市场,Hy表示混合形式,F表示公司,不同情况下治理结构的交易成本为:
TCM=v(A)
TCHy=β0+ω(A)
TCF=β1+x(A)
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应的利润函数为:
πM=r(q)-c(q,A)-γA-v(A)
πHy=r(q)-c(q,A)-γA-[β0+ω(A)]
πF=r(q)-c(q,A)-γA-[β1+x(A)]
利润最大化一阶条件为:
无论治理结构选取何种形式,最优产出都是由最小化生产成本(∂πi/∂q=0)确定的。 然而,专用性资产的最优水平是由最小化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πi/∂q=0,∂πM/∂A=∂πHy/∂A=∂πF/∂A=0)同时确定的。 由于 0<∂x(A)/∂A<∂ω(A)/∂A<∂v(A)/∂A,因此∂πM/∂A=0、∂πHy/∂A=0 和∂πF/∂A=0三条曲线自下而上排列。所以最优解A∗>AF>AHy>AM。 若∂2c/∂q∂A<0,则最优产量 q∗>q F>qHy>qM。
上述推导过程表明,在存在交易成本的资产专用性的问题中,最优契约是由最小化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个条件共同约束的,且治理结构的最佳选择仅取决于资产专用性。在资产的专用性程度较低时,通过市场购买专用性资产更有效率;当资产的专用性程度较高时,通过公司内部组织或制造专用性资产更优。
张五常(1983)进一步改进了Coase的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形式的契约安排。企业并非取代市场而设立,相反是用要素市场取代产品市场,或者说是一种合约取代另一种合约。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产品或商品,而企业交易的对象是生产要素。基于Coase和张五常的观点,杨小凯和黄有光(1999)则借助自给经济、市场与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了企业一般均衡的契约模型,把企业所有权的内部结构与定价成本相联系,同时把企业的均衡组织形式与交易效率相联系,认为企业作为促进劳动分工的一种形式,与自给经济相比也许会使交易费用上升,但只要其收益大于交易成本,企业的存在就具有明显价值。同样基于Coase的观点,Willianmson(1985)提出了资产专用性理论,将企业看作连续生产过程之间非完全契约导致的纵向一体化实体,认为企业的出现是由于人们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契约不完全,交易的纵向一体化能够减少资产专用性条件下的机会主义,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学者指出,企业应该买进还是制造一种特殊的投入,以及企业规模问题是比企业如何产生更加重要的问题,并将资产专用性及其相关的机会主义作为决定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如果交易中包含一种关系的专用性投资,则事先的竞争会被事后的垄断或买方独家垄断所取代,从而导致将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占为己有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将使契约当事人双方的专用性投资无法实现最优水平,并且造成契约谈判和执行更加困难的局面,从而导致现货市场交易的高成本,当这种专用性投资很重要时,用传统现货市场去处理纵向关系的交易费用会上升,此时纵向一体化则是更好的选择[4]。显然,交易成本理论研究的结论表明,治理结构的最佳选择仅仅取决于资产专用性。
总之,委托代理理论、激励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作为现代契约理论的最重要分支,相互之间既存在分歧也高度互补,并对现代企业的产权规划和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契约理论不仅提供了合同中融资条款的分析逻辑,还明确了合同各当事人之间对于控制权、财产权和决定权分配问题的解决思路。契约理论对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学科领域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公司治理、法律乃至政治选举等诸多领域,同时也非常贴近普通人的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1] 丁志国、苏治、赵晶:《资产系统性风险跨期时变的内生性:由理论证明到实证检验》,《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2] 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一种新兴古典微观经济学框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Aghion, P.& P.Rey, “Renegotiation design with unverifiable information”, Ulb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Vol.62,No.2,Jun.1994,pp.257-282.
[4] 张蕴萍:《供给侧改革:中国垄断行业政府规制体制改革的新动力》,《理论学刊》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