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中的知假买假行为
2018-03-04叶馨醇
叶馨醇
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知假买假行为也出现在网络购物中。网络交易双方的非直接性、电商卖家产品货源的多样性、国内部分热销产品假货泛滥的现状,都使得网络购物中的知假买假行为迅速蔓延。以职业打假人为主的群体是网络购物知假买假中的重要角色,其知假买假行为一方面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另一方面又能发挥对市场的公众监督。因此,转变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态度,促进和完善法律规制,才能有效保护市场的运行秩序。
关键词:网络购物;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
一、网络知假买假行为与网络职业打假人
网络知假买假行为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明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障法》等法律的商品,后续以此向平台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的行为。对知假买假行为中“假”的认识,应当进行扩大解释,“假”不仅仅包括假冒伪劣商品,还应当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将不符合我国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的商品也定为知假买假行为的对象,如没有合法的海关报关报税手续、没有相应的中文标签、具有我国规定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原料等原因。
网络知假买假行为是线下实体店知假买假行为在途径上最重要的变化,同时也给网络知假买假行为带来新的特点。而网络职业打假人是一批在网络知假买假后索取赔偿来谋生的人,是知假买假的行为人。他们往往都以个体为单位,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善于利用工商监督手段和诉讼程序达到要求商家赔偿的目的。
目前,知假买假行为性质的界定仍然存在争议,主要在于“以牟利为目的”是否能够阻却职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部分学者对知假买假行为主张持肯定态度,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下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仍然可以主张赔偿。无论购买者主观态度如何,商家售卖“假”的商品受到惩罚并不存在非法性,不能因为购买人是知情的就免除对卖家的惩罚。并且,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还能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卖家的监督作用,完善平台监管的漏洞,能有效规范卖家的售卖行为。另一方面,部分学者对知假买假行为持否定态度。其中最主要理由是,职业打假人不具有真正的消费者地位,不是基于真实意思进行交易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并没有真实的交易目的,依靠工商监管和民事诉讼作为手段,牟取个人的经济利益,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滥用了行政资源,甚至还有敲诈勒索的嫌疑。笔者认为,就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应当恰当保护职业打假人的求偿权,但是不能助长职业打假人牟利性行为,对知假买假行为的规制应当从多方面入手,最终促进经济发展秩序的稳定发展。
二、网络购物中知假买假行为的特点
总体来看,网络知假买假行为的根源是商家不正当的销售行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下,网络购物平台上卖家的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的介绍中存在夸大商品功效、夸张商品性能的行为,尤其是在一些国内外的保健品类的商品中。此外,由于买家的追捧,一些知名的国外商品容易出现假货、网络职业打假人也利用这一点,搜索查看热卖商品,寄出鉴定,发现假货就向商家开出索赔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知假买假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网络卖家的不正当销售行为,这也是知假买假最重要的特点,职业打假人打的确实是存在的假货、假宣传。
从商品对象的范围来看,知假买假行为针对的商品对象范围更大、种类更多,但也具有一定的偏向性。根据我国201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的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文明确了食品、药品范围内,消费者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适用相关的赔偿规定。实践中也这也导致了知假买假行为的主要对象产品就集中在食品和药品当中。就网络购物来看,主要的知假买假产品的对象还包括进口食品、奶粉、保健品等。
从知假买假索取赔偿的理由来看,网络职业打假人主要针对卖家的不正当销售行为,包括了售卖假货、伪劣商品、具有《广告法》所禁止的宣传标语、缺少进口审批程序、缺少合法的中文标签等,涉及的法律多,内容广泛,横跨了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也给普通网络卖家自我完善销售行为提出了挑战,加上网络卖家的规范意识不足,许多网络卖家都是在职业打假人提出索赔后才开始整顿自己的网络店铺,规范营业行为。
从行为的独特性来看,网络知假买假行为更具隐蔽性、连续性。网络购物的买卖双方通过购物平台进行交易,网络平台账号名称、收货地址、收货姓名都可以修改,网络职业打假人的隐蔽性更强。此前,实体店的卖家会有相关的措施禁止已知的职业打假人进行购物,通过自查完善和拒絕交易规避风险,而网络购物中,这一措施就无法奏效。另外,职业打假人凭借知假买假行为牟利,具有明显的连续行为,职业打假人一次又一次在同一平台的不同卖家中购买、索赔。
三、网络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确的允许或禁止知假买假行为,但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来,官方对知假买假的行为态度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从过去的不否定,到现在有相应的判决打击职业打假人,这其中有部分案件就是网络知假买假案件。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3条,以及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都肯定了知假买假消费者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使得知假买假的行为逐渐偏离立法目的,成为部分人牟利的手段。而网络购物凭借其便利性,成为职业打假人的新平台。
2016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是金融消费者,而作为非真实消费者的职业打假人不再受到该法的保护。2017年5月,最高法办公厅在发给相关部分的答复中明确提到,当前存在的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并且给出明确的态度“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鸿止渴的治理模式”。并提出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2018年6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就职业打假人以诉讼为手段、以法律为工具,藐视法庭的行为做出了4000元的罚款决定。针对职业打击人的滥用司法权利的诉讼行为,法院由不反对变成了明确打击。
2019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務法》中明确规定,所有的网络销售者均需要取得一定的营业资质才能在网络进行销售行为,否则将会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电子商务法》从经营资质上打击个人“代购”行为,事实上是控制了网络卖家的商品来源。当前知名的购物平台上,存在着大量以个人为单位的“代购”,他们在国外购买商品,通过个人携带箱子入境或者是邮寄入境,存在逃税、避税的嫌疑。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知假买假行为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销售者存在不正当的销售行为,导致商品真假不明、标签缺失、成分不合我国内法等情况,《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有助于根本上规范商家的行为,将网络经营着和实体经营者一样,置于工商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总结
必须明确的是,支持职业打假人一定范围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基于转型中中国社会假货充斥、经营者销售不规范的基础上,阶段性的支持。主要是希望通过个人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但是市场的发展不能仅仅靠一类人来规制,而应该通过立法规制和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否则必然导致私利趋导下的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要规范网络知假买假行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从立法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建立经营者售假监督体系。规制经营着的经营行为不能光靠法规的制定,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采取监督体系,并公示给网络买家。相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等行政行为,公示下的售假监督体系能够更好地威慑经营者,也有助于网络买家选择,避免不必要的购物纠纷。
2.完善公益诉讼,构建职业打假人记录体系。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往往通过不断诉讼和撤诉的行为对经营者形成恐吓,基于目前大部分的网络购物均需借助快递作为传递,其管辖法院也多为收货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构建职业打假人记录体系是可行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购买行为和诉讼情况,制定细致的职业打假人的判定标准。对以牟利为目的,浪费司法资源的职业打假人进行记录,打击其不当的牟利行为。
3.增强网络购物平台的监管。网络经营着的水平决定了网购平台的层次,网购平台有义务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监督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当经营,售卖符合安全的商品。平台内部可以设立一定的经营者准入要求,同时开展自我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进行下架,对不诚信的卖家进行查封。
总之,要遏制“知假买假”的不当行为,打击职业打假人,要通过多方面规范市场活动,建立买家与卖家双方面的监督反馈机制,将网络“知假买假”行为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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