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沿海社会秩序的构建
2018-02-11张宏利
张宏利
(浙江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 环东海与边疆研究院,浙江 金华 321004)*
两宋时期,海洋在国家、地方社会发展中的比重较前代王朝有大幅度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海洋收益的依赖性也较强,沿海民众更是依海而生、赖海而兴。这极大地推动宋代海洋事业的发展,其显著特征是官民共同经营,受惠于此,两宋以海洋为沟通载体而拓展其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中国帆船因此构建起联结环中国海、印度洋西部、阿拉伯海的航海贸易圈。正是缘于此,先行研究成果往往以海外贸易的视角来审视宋代的海洋事业,重点就沿海地区参与航海贸易的港口、开展海外贸易的国家、输出输入的商品、海上贸易的影响、市舶司、海商等问题开展研究,其他既有研究亦围绕该问题展开,讨论海船建造与船户管理、海鱼捕捞与渔民日常活动及政府管理、海盐生产与盐户生产生活、沿海民众海洋信仰等议题。实际上,发展海洋事业的同时,中央政府亦在不断探索以何种方式管理涉海人群,构建沿海社会秩序既体现其探索过程,又是其给出的答案。但是,关于此项议题,未见专门考察。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宋代沿海社会秩序的构建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中央政府、地方官府、富民阶层与一般涉海居民在沿海社会秩序构建中充当何种角色?各种力量存在着怎样的合作与博弈?他们又对沿海社会秩序产生何种影响?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
一、沿海社会秩序中的国家在场
宋代生活于沿海场域的民众,生计模式多样。有完全赖海而生的蜑户,靠捕捞海洋鱼类、取蚝、采珠等为生,仅广南东路便有数万。国家盐场所属盐户,东南沿海地区已达五、六万户。[1]103-108同时,沿海民户私煎私卖私盐盛行,[2]4281“明州象山、定海、鄞县旁海,有卤田三十七顷,民史超等四百六十余家,刮土淋卤煎盐。”[3]1196捕鱼业为滨海之民的重要生计,“漳、泉、福、兴化四郡濒海细民以渔为业”,[4]8372“两浙海隩四畔皆鱼业小民”。[5]279北宋仅浙东地区海船数量就超过2万艘,[6]南宋中后期沿海十三州民众拥有船只七八万艘。[7]制作数额如此庞大的海船,当有数量巨大的造船人员。沿海地区有一批海船户从事海上航运业,“漳、泉、福、兴积募到海船三百六十只,水手万四千人”。①从事海上贩易的商人非常多,兴化军“土荒耕老少,海近贩人多”,[8]两广路濒海诸郡居民“泛海而逐商贩”,[4]7867人数最多的是沿海农户、渔户。[9]《宋史·地理志》记载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潮州、惠州、广州、南恩州、高州、化州、雷州、廉州、钦州、琼州、万安军、吉阳军、南宁军户数为369 570,崇宁年间(1102—1106)沧州、滨州、青州、潍州、莱州、登州、密州、海州、楚州、涟水军、泰州、通州、秀州、杭州、越州、明州、台州、温州、福州、兴化军、泉州、漳州的户数为1 814 721,[10]2108-2246以每户5口计算,人口数分别为1 847 850人、9 073 605人,可知沿海地方人口已超1千万。《宋史·地理志》并未刊载南宋沿海府州军户数,但据吴松弟依据宋人文集、地方志等列出的临安府、绍兴府、温州、明州、福州、泉州、漳州、兴化军、广州、潮州户数,[11]推知其时人口较北宋后期有大幅度增长,彼时沿海地区居民当在1千万上下。
沿海民众从事的海洋活动以流动为基本特征,流动的家、流动的生计、流动的文化、流动的疆界。[12]基于这一特质,涉海人群趋利而动,处于不断流动过程之中,被国家视为潜在的威胁因素。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话语里,涉海群体被视作最不安定的人群,是被主流社会抛弃的“流民”“奸民”“海寇”。[13]为此,国家着力构建由中央政府主导的沿海社会秩序,通过制度性举措、组织机构对沿海民众进行引导、规制,以此限制涉海人群的流动,维护国家稳定、有序的状态。
(一)中央政府对涉海群体的人身控制与精神控制
中央政府对不同生业的人群,实行不同的人身控制。宋初已将为朝廷采珠的蜑丁隶属官府直接控制的珠池,且一直持续到南宋前期。[3]3352宋神宗时,朝廷为有效控制居无定所的蜑户,令陆居主户管理蜑户,并辅之以保甲之法。其法:“贫者听土人收养,更不科罪。所贵海户无饥穷流徒之人”,[4]6934“边海州军许土著富民养蜑户,遇入海得珠,则约价以偿惠养之直。所贵蜑户不为外夷所诱”,“遇有出入,须令主户知其所往。”[14]6744不仅如此,还将蜑户编伍管理,“立水居船户,五户至十户为一甲。”[10]298
宋初实行的海船入籍法,“戢海舶以祖宗旧数为之,制给官印以验实,乃得行棹。楫不应法,皆没入分配”,[15]且“捡量丈尺,办验木楫之新旧,雕刻帆樯”。[16]847元祐六年(1091)首次对船户另编户籍,同时施以保甲法,“广南恩、端、潮等州县濒海船户每二十户为甲,选有家业、行止众所推服者二人充大小甲头,县置籍,录姓名、年甲并船橹棹数。其不入籍并橹棹过数,及将堪以害人之物,并载外人在船,同甲人及甲头知而不纠,与同罪。”[14]11025南宋之时,国家安全形势较北宋更为严峻,海盗劫掠行为更是频发,朝廷对海船户的控制日趋严密,甚至曾为水手之人亦籍入保甲。建炎四年(1130)“诏福、建、温、台、明、越、通、泰、苏、秀等州,有海船民户,及尝作水手之人,权行籍定,五家为保。”[3]811绍兴五年(1135)更是将海船编伍的规定推行至全国,“诸路沿海州县,应有海船人户,以五家为一保,不许透漏海舟出界,犯者籍其资,同保人减一等。”[3]1724为强化船户的人身控制,朝廷将保甲法移植于行船上。海船户行用的“海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以巨商为纲首、副纲首、杂事”管理其他船员,[17]149朝廷据此对有私贩行为的人船实行连坐之法,“纲首、部领、梢工、同保人不觉者,杖壹百以上。”[18]此外,征调民船防托是增强控制船户的又一重要举措,“沿海州县籍定海船……每县各分三番应募把隘,分管三年,周而复始……其当番年分辄出他路,及往海外不肯回归之人,重坐其罪,仍没船入官。”[4]7128
宋承唐制,将制盐之人编入盐籍。朝廷纳民入盐籍的方法:一是政府劝诱盐场附近居民,将他们登记注册,定购、包购其盐产;二是强制将自有灶户纳入官盐场的经营范围,或勒令自有灶户结甲,强予贷款,并硬性征购盐产。[1]75-76入盐籍之人不得脱籍,“淮、浙亭户,旧法父祖曾充亭户之人,子孙改业日久,亦合依旧盐场充应。”[4]6592非但如此,盐户不得随意离开盐场,北宋法律尚未明确禁止,南宋则规定“诸盐亭户及备丁小火辄走投别场煎盐者,各杖八十,押归本场”。[4]6567为有效遏制盐户私煎私贩行为,两浙路提举盐事司长官卢秉参照保甲法,对两浙路盐户实行灶甲制,“自三灶至十灶为一甲,而煎盐地什伍其民,以相讥察。”[14]5603降至南宋之时,灶甲法在沿海地区得以推广,“行下诸场,将亭户结甲,递相委保觉察,如复敢私买卖,许诸色人陈告,依条给赏,同甲坐罪。如甲内有首者,免罪,亦与支赏。”[4]6593
中央政府同样重视涉海群体精神世界的控制,构建起朝廷主导的沿海民众信仰体系。国家建构最高层次的海洋神灵祭祀体系,春日祀东海于莱州(南宋祀于明州),夏日祀南海于广州,秋日祀西海于河中府,冬日祀北海于孟州。[10]2485-2486宋代皇帝为东海神加封渊圣广德王、助顺佑圣渊德显灵王、助顺孚圣广德威济王,南海神为洪圣广利王、洪圣广利招顺王、洪圣广利昭顺威显王,西海神为通圣广润王,北海神为冲圣广泽王。[19]宋理宗更是将海神祭祀升为大祀之列。[10]847东海、南海是宋人日益频繁的海洋活动场所,官民希望东海、南海二神保佑地方风调雨顺、无灾无疾,更是被沿海百姓认定为保护商人航行安全的神灵,还祈望海神帮助讨灭海盗。[19]沿海民众因航行所需而自发创建了诸多航海护佑神,如嵊县嶀浦显应庙、澉浦显应侯庙、杭州顺济庙等,成为地域性的海上神灵信仰。这种情况已为朝廷所重视,决定对民众信仰地域广、人数多、影响巨的妈祖进行赐号褒封。宋徽宗赐“通贤灵女庙”以“顺济”的匾额,高宗敕授妈祖为“灵惠夫人”,宁宗更是将其升格为“灵惠助顺妃”。得益于官方的褒封,妈祖由民间自发供奉的神灵跃升为官方钦赐的海神,虽然四海神在国家祭祀中地位高过妈祖,但对航海人而言,妈祖信仰逐步成为沿海地区最重要的信仰。[19]国家以巧妙的方式对沿海民众信仰进行干预,将妈祖信仰强加于区域和地方层次的崇拜之上,由地方神上升为帝国众神中的要角。[20]
中国传统的治国理念认为,国家只有切实有效地控制作为国家基石的人民,方能长治久安。[21]所以宋代着力强化对沿海居民的控制力度,认识到国家是社会秩序建构与维护中一个必不可少、强有力的力量,[22]94通过社会权力的集中、转移、分配以至实际运用而成为控制的一种渠道。[23]宋代于是依靠国家强大的控制力,对涉海民户进行社会控制,以此构建沿海社会秩序。
(二)地方官府对中央政府制度举措的执行与实践
国家设市舶司专门管理海洋贸易活动,与州县共同规范、约制海商经营行为。其一,征收舶税与博买域外良货,“凡舶至,帅漕与市舶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以十分为率”,[17]148又“择其良者,如犀角、象齿十分抽二,又博买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10]4566其二,严密监控进出港商船,防止其携带禁物等入海。如海商们自外洋至进出广州必经之地的溽州时,隶属广州市舶司的望舶巡检司寨兵“防护至广州。既至,泊船市舶亭下,五洲巡检司差兵监视”。[17]148其三,查处禁榷物、违禁物等,“诸舶船遇风信不便,飘至逐州界,速申所在官司,城下委知州,余委通判或职官,与本县令、佐躬亲点检。除不系禁物税讫给付外,其系禁物即封堵,差人押付随近市舶司勾收抽买。”[4]4205
地方官府为执行中央政府强化涉海民众精神世界控制的政令,而组织、主持民间祈风典礼,十月至十一月为“遣舶祈风”仪式,四月则为“回舶祈风”仪式,知州、提举市舶、统军、通判、知县等官员均需参加。
州县借富民阶层之力,修缮公共设施、救济贫乏之人,切实维护沿海社会秩序。平阳县“海大溢,塘埭陡门尽坏……邑宰相攸宜,劝率三乡人重成之”,[24]521温州委“瑞安县主薄同张頠前去集善乡陶山湖,劝率豪户情愿出备谷米,给散贫乏人,同共修筑陂塘,蓄水灌溉,因便赈济小民千余家”。[4]6139另有地方官奏请朝廷后,中央调整阻遏涉海群体发展的制度。针对抑制船户入籍做法,广南提举市舶江文叔“首列于朝。诏刊其籍,舶货亦通”。[16]758广南西路“钦、廉、雷三州蜑户以采珠为富人所役属”,该路转运判官孔延之使“自为业者六百家”。②
沿海各州巡检司、诸县尉及其所辖巡检兵、弓手,负责缉捕私盐贩、海盗,平定其对地方官民的剽掠行为。沿海诸州均置巡检司、兵船,如“京东路青、密、登、莱、潍五州边近大海,自来逐州沿海巡检司各有入海捕贼刀鱼战棹船”,[25]福建路福、泉、漳三州及兴化军亦设有巡检司及刀鱼船、入海舟船,但是巡检司士兵主要为步兵,多不会舟船,且缺乏水战训练,[26]370-371尚可抵御海盗、私盐贩对海岸的劫掠,却无法肃清两者海上剽掠行为。海盗鄂邻横行于海上,巡检司不能捕获,宋仁宗为此特命李元伯为捉贼使臣,从两浙路缉捕鄂邻,直追至广南方得以收捉。[26]365-367诸县尉亦有讨捕私盐贩、海盗之责,“明州外邑曰昌国,曰象山,皆居海中。海道盗贼出没,全藉县尉随时擒捕”,[4]4362通州海门尉王柟“乘轻舟入海涛,捕剧贼小吴郎,并其徒十七人获之”。[10]12062若是遇到大股海盗,州县便无力缉捕。[27]712因此之故,北宋在京东路建澄海水军、平海两指挥、弩手两指挥等海防水军,[28]3以打击海上侵掠活动。降至南宋时期,广西不曾设置海防水军而导致海贼肆行,[4]9625此事推动朝廷相继在淮东、浙西、明州、温州、台州、福建、广东等地增置海防水军,其数量不少于25 000人,由此形成以浙西路、明州、淮东路沿海兵寨为主构成的北方海防体系,以台州、温州与福建、广南两路沿海兵寨为主构成的南方海防体系,主要用来弹压海盗,起到保障沿海社会稳定的作用。[28]3构建社会秩序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序的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得以正常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必要条件。[29]2因此之故,朝廷以制度举措、机构设置来构建沿海社会秩序,既强调对濒海居民的有力控制,又追求国家在沿海地方的强力统治与沿海社会秩序的主导权,国家藉此实现沿海地区的在场。
二、富民阶层与沿海民间社会秩序
国家构建沿海社会秩序过程中,将国家在场以多种形式展演于沿海地方与涉海群体日常实践,然则国家无法做到全时段、全方位的掌控沿海社会,必须借助地方上有财力、有威望的富民阶层。这一群体以经济、文化、政治资源而发展成为地方性权威和权力中心,以此干预沿海地方具体事务,支配沿海地区的生活。宋王朝深知此点,而支持富民阶层构建由其主导的沿海民间社会秩序,从而完成沿海社会秩序的构建。实际上,富民阶层行为存在多样性,在沿海民间社会秩序中扮演着多种角色。
(一)富民阶层协助国家维持沿海社会秩序
富民阶层是没有特权的财富拥有者,既包括靠土地经营致富的人,也有靠工商业致富之人。[30]私盐贩、海盗对地方的劫掠,富民受害最大,所以沿海社会秩序的稳定契合其切身利益。地方出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时,有限度的政府力量往往不能平定,而熟悉地域社会、拥有强大社会资源、控制义勇等组织的富民阶层,[31]便积极协助官府,甚至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平乱。江西贩私茶盐之人劫杀两广平民,但“二广诸州军兵孱弱,惟赖土豪号曰统率者,聚其保伍以遏绝之”。[4]8613海盗黎盛攻打潮州城,“土豪率民兵曰召募者相与守御,阅月乃却。”[32]沈师在循、梅、潮、惠、汀等州作乱,[33]官军却不能将其抓捕,其后潮州土豪吴亮以所属武装力量方将其诱杀。③
富民以济贫恤穷、教育事业、修桥等形式救济贫乏之人,起到缓和沿海地方社会矛盾与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富民常资助贫者,如温州富民刘愈“少所与游皆知名士,赈其贫者”。[34]明州官学与奉化、鄞县、慈溪、定海县学兴修、重建,富民均有参与或捐助。[35]乐清人万规“所居海滨有赤水港,旧以舟渡,覆溺者多。规乃竭家赀,率邑里买石筑堤,仿泉之万安建桥,人便之”。[24]326
(二)富民阶层与国家间的博弈
富民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往往顾及自身利益,通过多种形式与国家展开博弈。富民阶层托名诡寄在女户、客户、佃户、官户、寺观户等免税阶层之下,以逃避赋役,“大率一县之内,系女户者其实无几,而大姓猾民避免赋役,与人吏、乡司通同作弊,将一家之产析为诡名女户五七十户,凡有科配,悉行蠲免。”[4]6291提刑司上奏漳、泉、福三州及兴化军海退淤田,被“形势之家诡名请射,岁有增广”,却未曾“自陈”或“请税”、“登载薄籍”。[5]220-221尚有“民之有产业者不析为诡名则隐寄于盐亭户之家”。[4]8156
上等盐户“不屑入甲,止将中、下户入册”,只派“备丁、私仆”应付差使。[36]792浙淮一带上等盐户,热衷于收留“逃亡亭户”并“代名入甲”,导致“下户之利既被侵夺,国有课入又为攘取”。[4]6586部分“亭户未尝煮盐,居近场监,贷钱射利,隐寄田产”。[10]12144
(三)富民阶层欺压涉海民众
富民阶层存在依仗权势而侵夺民众财物、役使邻里、为祸乡里的现象。京东“即墨濒海多豪杰,侵夺细民,收倍称之息,役恶少督责,势严官赋”。[37]富民“以州县观望而凌人者……以贿赂公行而凌人者,方其得势之时,州县不能谁何。鬼神犹或避之,况贫穷之人岂可与之较。屋宅坟墓之所邻,山林田园之所接,必横加残害,使归于己。而后己衣食所资器用之微,凡可其意者,必夺而有之”。[38]
上等盐户欺侵中下等盐户的方式有兼并或侵占制盐资料、隐漏并转嫁盐课负担、掠取和侵夺盐本钱、将自煎民役为雇工。[1]154越州钱清盐场原有独立盐户九十余家,受上等盐户和豪民侵夺后仅余三十八户,其余盐户因失去卤地柴田而逃散或沦为盐工。官灶也成为上等盐户营私取利的工具,“更不钤束火候,容令亭户占据盘灶,不问次序,以致贫下之人积柴在场,不得煎煮。”[4]6586上等盐户获得盐官督促盐户完成或超额完成煎盐之权后,更是百般盘剥下等盐户,与“监官结扇,骗取小户本钱”,[36]826“甲头权制亭灶,兜请本钱,咨行刻剥。”[39]
富有的海船户多与官员沆瀣一气,以规避当番,并将科调的负担转移给中小船户。[40]418-419此外,土豪垄断海利而借此役使船户。[3]3579部分捕鱼之处为巨室所夺而不容许民众前去。[4]8352
富民阶层在沿海民间秩序呈现出多维度的面貌,与国家利益相一致时,竭尽所能协助国家维持沿海社会秩序;追求自身利益时,又全然不顾国家利益,与国家展开持续的博弈,甚至不惜破坏沿海社会秩序;又常利用国家赋予的管理权限,千方百计地欺压普通涉海人户。这说明,每个人都会倾向于自己的利益,这样做的后果,就会忽视共同利益。[41]
三、一般涉海群体维持生计的生存逻辑
国家构建的沿海社会秩序,乃是确立国家强有力的统治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因而往往忽视普通涉海群体的利益。富民阶层又常常将赋役转移给一般涉海人户,甚至以权势加以欺压。这导致一般涉海群体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与机制,其利益诉求难以得到国家的正视,为维持生计而衍生出多种生存举措。
(一)规避国家的差役与抽解
官府令海船之家“以其船尽载官物,但量与之雇直,一有风生疏失,勒令赔备,监锢禁系,动经岁时,往往破家竭产”。[42]这已成为船户沉重的负担,又征调民船防守口隘,更是严重冲击着船户的生产生活。船户为逃避差役而将船舶寄于可免和雇的权贵之家,[43]“或低价出卖与官户,或往海外不还,甚者至自沉毁。”[4]7128逃移是盐民最普遍、最常见的避役方式:一是逃到附近经营好的盐场、灶分,冒名作新的盐户;二是逃匿其他州县,改易名姓,充作当地盐主的雇工;三是逃入深山僻壤改业等。[1]160-161地方官府较高的博买率,严重挤压舶商的利润空间,[17]148导致“船户惧抽买数多,止贩粗色杂货”。[10]4566
(二)走私贸易
朝廷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禁止沿海居民前往辽金二朝及本国登莱二州贩易,南宋政府又规定民不得至归属于金朝的山东贸易,但商人追逐厚利而不惜冒禁。 史载“海、密等州米麦踊贵,通、泰、苏、秀有海船民户贪其厚利,兴贩前去密州板桥、草桥等处货卖”,[4]9242“山东沿海一带,登、莱、沂、密、潍、滨、沧、霸等州,多有东南海船兴贩铜铁、水牛皮、鳔胶等物。”[4]8387商人为利益驱动而运售禁榷物品,“然海商之来,凡乳香、犀、象、珍宝之物,虽于法一切禁榷,缘小人逐利,梯山航海,巧计百端,必不能无欺隐透漏之弊。”[14]9956有商人取私路或他处以求逃避征税,“取私路贩海者不过小商”,[4]4204张端悫“与一乡友同泛海,如泉州。舟人意欲逃征税,乘风绝海,至番禺乃泊舟”。[44]朝廷禁止贩卖铜钱,但舶商在地方官府庇护下频频装运,“北自庆元,中至福建,南至广州,沿海一带数千里,一岁不知几舟也”,[27]714“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10]4566
(三)选择留居海外
宋朝为缩短贸易周期、增加税收,要求出海人员需在五个月限期内返回,而商舶出海、返航全借海上信风,一艘海船出海至返航需要半年以上,五个月内回舶则很难做到。[45]74因此之故,部分海商定居或者不定期留居于高丽、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半岛、阿拉伯海沿岸、印度洋西部等地。如高丽王城“有华人数百,多闽人因贾舶至者”,[10]4566日本筥崎、博多有宋商王升等一千六百户。
(四)制售私盐
沿海民户私煎私卖私盐盛行,余姚濒海民众“喜盗煮盐,利厚而法不能禁”,[46]“东海皆盐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卖者也。”[47]盐户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求生存迫不得已贩卖私盐,广东盐户“乐与私贩交易”,[4]6562贫困盐户尤“皆不乐供官,而太半粜于私贩”。[48]商人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亦参与贩运私盐活动,浙东“贩私盐者百十成群,或用大船般载”。[2]821-822
(五)武力破坏沿海社会秩序
船户中不断有人破产,进而在海上铤而走险,成为海盗。[45]213官府不断科调贫困船户,是导致船户破败,被迫变为海盗的另一原因。[40]418-419王安石亦言:“于海旁渔业之地骚动艚户,使不得成其业,艚户失业,则必有合而为盗贼以相仇者。”[49]海盗常武力掠夺沿海官民,严重威胁沿海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8370造成国家市舶收入的减少。[50]
司马光阐述私盐为盗的情形,“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由是盗贩者众。又贩者皆不逞无赖,捕之急则起为盗贼”,汀、虔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每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14]4739又“福建路盐贼群聚至千百人,公行劫掠杀害”。[4]8831
综合上述,涉海群体展现出来的诸种生存方式,既有被国家逼迫而必须为之,亦有其追求个人私利的一面。此种行为,可以解读为行为人在规范和自利之间摇摆,部分地而不是全部地可以用自利来解释。[51]
四、结 语
区域社会的秩序既是静态和结构的,也是不同群体利益不断冲突与调整的动态过程。[52]宋代沿海社会秩序亦是如此,中央政府、地方官府、富民阶层、一般涉海民众在沿海地方这一场域展开持续的互动,但国家力量在沿海社会秩序的主导作用始终未变,不断强化沿海地方的国家在场的初衷也是一贯的,维持国家强有力的统治秩序、国家安全与利益至上的构建目标更是从未发生改变。从这个角度讲,沿海社会秩序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
古代中国建立的社会秩序均属单极秩序,权威要素具有绝对化的特点,总是表现为控制和服从的关系。[29]131-132宋朝以国家强制力量构建起来的沿海社会秩序,也要求民众绝对服从,但此举却及大地压缩富民阶层、一般涉海人群的生存空间。可以说,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主导因素,利益协调的样态与程度决定社会秩序的实现层次。[22]36富民阶层、一般涉海人群在利益驱动之下,通过多种形式追逐自身利益,由此造成中央政府、地方官府、富民阶层、一般涉海群体等利益主体展开不断的博弈,同时也使得建立利益协调发展的社会秩序成为必然。一言以蔽之,宋代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彼此间的利益协调,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构建。再者,富民阶层、一般涉海群体的生计模式在于求动,这与国家求稳的目标形成鲜明的对比,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矛盾、冲突,沿海社会秩序不时受到挑战和威胁。为此,国家常被迫调整制度举措,以应对沿海地方不断出现的情况。据此可以讲,沿海社会秩序处于动态之中。
注释:
①参见怀荫布、黄任、郭赓武:《泉州府志》,清乾隆二十九年刻本。
②参见曾巩:《元丰类稿》,《四部丛刊》本。
③参见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四部丛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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