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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毛泽东的土地革命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8-02-08邓运山邓美玲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土地革命井冈山所有权

邓运山,邓美玲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井冈山和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立者,毛泽东十分重视土地革命的开展,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土地革命的思想和主张。这些思想和主张不但对当时根据地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于我国当前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政策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毛泽东的土地革命思想

在大革命后期,毛泽东直接发起和领导湖南农民运动。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亲身指导井冈山根据地和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开展。同时,在当时火热的乡村革命斗争实践中,为了领导根据地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毛泽东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土地革命的思想和主张。

1.大革命后期的土地革命思想

早在大革命湖南农民运动过程中,毛泽东就开始意识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对于发动农民运动的重要性。1927年2月,他在《视察湖南农民运动给中央报告》中指出:关于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现在看来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宣传问题,而是要立即行动起来的问题了[1]p19-20。同年4月,毛泽东在中央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上指出:“要增加生力军保护革命,非解决土地问题不可。”[2]p43在党的八七会议上,我党明确提出了开展土地革命的总方针,要求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第一次在党内喊出了“土地国有”的口号。会议指出:当前主要是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解决土地问题,必须“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3]p137但是,八七会议对大中小地主的划分标准、土地没收范围、土地分配原则等问题,还没有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因此,当会议对土地议案继续讨论时,毛泽东就提出了他自己的几点看法:其一,应当规定大、中地主的划分标准,建议以五十亩土地为限,五十亩以上的地主土地应通通没收。其二,土地问题的中心问题是小地主问题,要根本取消地主制,对小地主应有一定的办法。其三,对于自耕农中的富农、中农的地权问题应用不同的规定,要确定方向[4]p139-140。随后,毛泽东在湖南省委会议上指出:“中国大地主少,小地主多,若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则没收的土地少。被没收的土地既少,贫家要求土地的又多,单只没收大地主的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的要求和需要。要能全部抓着农民,必须没收地主的土地交给农民。”[5]p35同时,毛泽东还认为,“对被没收土地的地主,必须有一个妥善的方法安插。”[6]p143-144大革命后期,毛泽东提出关于土地革命的初步思想,对于后来井冈山和中央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井冈山根据地时期的土地革命思想

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又进一步发展了大革命时期的土地革命思想。他通过调查发现:大体说来,边界地区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土地集中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就江西方面来讲,遂川约百分之八十的土地是地主的,永新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虽然万安、宁冈和莲花地区的自耕农较多,但地主土地仍占大头,约占百分之六十,农民只占百分之四十。就湖南来说,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7]p68。可见,在湘赣边界地区,贫苦农民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因此,在井冈山时期,我党通过大力宣传、发动和组织,领导根据地乡村民众大力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运动,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这正是我党在井冈山根据地赢得贫苦农民支持和拥护的有力保证。

从1927年10月至次年2月,毛泽东领导工农革命军通过边界各县的游击暴动,为后来边界土地革命的开展奠定了基础。1928年3月,毛泽东发动工农革命军在酃县水口、桂东沙田、宁冈大陇等地进行了分田尝试,进一步取得了边界土地革命的初步经验。5月,边界党“一大”正式提出“深入开展割据地区土地革命”的方针,从而掀起了湘赣边界土地革命的高潮。在5-6月间,毛泽东亲自先后三次深入永新塘边村进行调查研究,领导当地的分田运动,直接积累了一些关于土地革命的宝贵经验。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指出:“中国的民主革命的内容,依国际及中央的指示,包括推翻帝国主义及其工具军阀在中国的统治,完成民族革命,并实行土地革命,消灭豪绅阶级对农民的封建的剥削。”[7]p48其中,就明确提出了民主革命的内容包括“实行土地革命”的思想。1928年10月4日,为了更好地指导边界地区的土地革命运动,毛泽东在湘赣边界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亲自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分配方案。首先,没收一切土地归工农民主政府所有;然后,按人、按户分配给农民进行耕种。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享有土地自由使用权,但是不允许土地转让和私人买卖。《井冈山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时期我党制订的第一部土地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肯定贫苦农民以革命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革命意义。当然,正因为它是我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改革法,前面没有任何经验可资借鉴,因此,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后来,毛泽东在延安时指出了该土地法存在的几大错误:“(一)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三)禁止土地买卖。”[2]p50-51当然,这都是一些原则性错误,后来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我党基本上都逐步改正过来了。

3.中央苏区时期的土地革命思想

1928年6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会议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对我党八七会议制定的土地政策作了一些原则性的改动。但由于战争年代交通阻塞,中共六大作出的这些决议迟迟没有送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来,因此,《井冈山土地法》并没有体现出中共六大上通过的土地革命精神。1929年4月,由毛泽东亲自制定和颁布的《兴国土地法》,才正式体现了中共六大通过的土地革命政策精神。《兴国土地法》改正《井冈山土地法》的错误提法,最明显的就是由“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取代了“没收一切土地”。毛泽东认为这是一个原则性改正,“这两个土地法,存之以见我们对于土地斗争认识之发展”[8]p40。同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确定了“以原耕为基础,抽多补少”的分田原则。第二年5月,毛泽东在寻邬调查时,又提出了“抽肥补瘦”来限制富农的方案。并在随后南阳会议通过的《富农问题》中明确指出了“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原则。

1931年2月,苏区中央局发布了《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通告,指出“农民热烈地起来参加土地革命,他们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所有权”。据此,毛泽东随后在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所写的《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过去分好了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由。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农民一家缺少劳动力耕田不完,或全无劳力一点也不能自耕的,准许出租。租完多少,以两边不吃亏为原则,由各处议定。”[9]p519因此,毛泽东在信中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具体规定了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发布《土地委员会扩大决议》,正式规定“农民领得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止”[2]p256-257。从此,就彻底解决了中共长期以来没有解决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纠正了不符合实际的苏维埃“土地国有”政策,标志着毛泽东关于农民土地所有权思想最终得到认可。

由于受共产国际指示精神和党内“左”倾错误路线思想的影响,中共中央在土地政策问题上经常会出现一些反复。针对这种现象,1933年下半年,毛泽东先后深入基层开展了一系列社会调查,写成了《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等调查报告,指导性地回答了中共许多政策方面的问题,从而保证了土地革命沿着正确的方向深入开展。例如,在1933年10月的查田运动过程中,毛泽东所写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后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通过,正式作为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标准来指导各地土地革命的开展。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剥夺富农,消灭地主阶级”的阶级路线。至此,中共经过三年多的土地革命斗争实践,最后终于形成了“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以及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以乡为单位,在原有耕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和方法。

二、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毛泽东的土地革命思想的当代价值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在毛泽东土地革命思想的指导下,井冈山根据地和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取得了巨大胜利。经过那场疾风暴雨的土地革命斗争,广大乡村贫苦农民在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得到了土地,生活上有了保障,从而使革命根据地发生了根本性的社会变革。虽然土地革命早已成了过去,但重温当年毛泽东的土地革命思想,对于我国当前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改革政策的制定也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1.要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所有权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土地革命,大力开展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设,最终在苏区民众心目中真正树立了自己的权威,从而在中国革命最危急的时候能够依靠乡村民众的支持在中国边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扎稳脚跟,并不断壮大自己的力量,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这场变革过程中,通过土地革命,实现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最关键的一步。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乡村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是按照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也就有了事实上的另一种“所有权”,从而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但是,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开始日益显露出了局限性。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农民在土地问题上还没有完全的承包所有权。由于农民没有实现对土地的完全承包所有权,致使“无恒产者无恒心”,很多人种地不养地,到处出现农村生态严重退化的现象。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中国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地方政府“搞开发区”“吸引外资”“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出现侵占农民耕地、强拆农民老屋、逼迫农民迁移等不尽人意的现象。更有“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完全不顾国家和政府早就文明规定的农村“耕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法令,不管农民愿不愿意,就擅自撕毁土地承包合同,只做象征性的补偿,不考虑根本性安置,使很多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上告无门”。

针对近年来各地到处出现侵占农民土地的不合理现象,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所有权。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不断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权能完整、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为发展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土地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党第二代领导集体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这是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创新。当前,中央进一步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并行分置,这是我党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所有权,是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2.要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我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由于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国,尽管这些年加快了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化的步伐,但全国十四亿人口中还有九亿多仍生活在农村,他们基本上还是固守在土地上,对农民来说,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当前,在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虽然党和政府提出了很多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如免除农业税、加大农业投入等,但这些举措都是治标不治本,并没有起到什么实质性效果。由于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太短,致使农村土地难以流转,规模经营很难实现,农民经营土地的收入相当有限。其实,目前“三农”问题的焦点是关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三农”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要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必须改革各地农村当前相对滞后的土地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对土地的合法经营权。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别人经营,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前些年,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10]。中共十八大报告也指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11]可见,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还是比较重视的。

3.要大力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

近些年来,由于农业效益低下,许多青壮年农民都不愿固守土地,各地先后掀起了进城打工的热潮。由于大量年轻人离村进城,使许多地方在农忙季节都出现劳动力紧缺现象,很多以前种两季或三季农作物的地方,现在都开始改种一季了。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不断出现了土地抛荒、撂荒的严重现象。另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地方大搞开发,放肆圈占农田。由于不切实际地盲目跟风冒进,很多城市用地被闲置多年,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外有学者曾对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的前景给予了特别关注,得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如果中国需要持续地从国际市场上购买粮食,那么中国的粮食匮乏就将成为世界性的匮乏。同时,中国耕地及灌溉用水的短缺也将成为世界性短缺。在当时,这个结论的轰动效应可以说是惊世骇俗。没想到,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中国农村土地荒芜,粮食生产不受重视,粮食生产连年减产的现象依然还十分突出,这不得不令国人担忧。

我国本来就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匮乏的国家,再加上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快速发展时期,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切实保护农村耕地,大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集约经营、高效增产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农村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具体落实到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必须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土地利用的内涵性挖潜,实现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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