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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诺制建设的思考

2018-02-08王宁江

浙江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承诺制行政许可真实性

□王宁江

承诺制改革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都在积极实践、创新探索承诺制。同时,承诺也是守信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有必要结合这两方面,谈一谈对承诺制建设的理解,希望能抛砖引玉,对推进承诺制改革这项工作有所帮助。

观点一:可以把承诺制和信用承诺制等同于同一项改革任务。据《新华字典》对承诺的释义,所谓承诺是对某项事务答应照办,隐含着某事物现在可能没办、但未来一定办的意思。同样,在信用的不同定义中,其中一种解释在表述上与之十分接近,所谓信用是指延期付款或交货、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所以,没必要拘泥于抠字眼,一定要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异。

观点二:答应遵纪守法不应作为承诺事项。法律体现国家意志,遵纪守法是一个组织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不遵守,那就是违法,是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从惩戒角度看,违法对应的是司法性惩戒,是力度最大的惩戒。因此,主体是否遵纪守法这一底线应由法律来守护、由司法机关来守护,而不是通过约束性有限的承诺制来解决。

观点三:承诺不能代替行政许可。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能以承诺代替许可。个别地方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出于便民服务、缩短审批时间的好心,以承诺代替了应当审批的事项,这将涉嫌违法。改革不是遮阳伞,改革也应当在法律框架下推进。提倡的做法,一是彻底减掉那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靠“理解”还遮遮掩掩保留着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同时,对行政管理流程进行优化再造,通过并联审批、联合审批、一窗受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做到既依法改革,又优化服务。

观点四:承诺事项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示范性承诺。答应要做到严于法律规定、高于标准规范的事项。具体落在承诺文本上的文字,例如要示范做到、提前做到、率先做到、按更高标准做到等等。二是履行约定义务承诺。约定义务一词是从法学专家学来的名词,与之对应的叫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承诺的大概意思是,约定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合同上约定各自的权、责、利,双方承诺要履行合同,并承诺接受单方违反合同的惩戒。三是真实性承诺,对材料、证明等信息做真实性承诺。在尚未核实信息真实性之前,先做“无罪推断”、执行契约。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主观上是信任,强调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客观上要建机制,通过加大违反真实性承诺的惩戒力度,倒逼主体信息真实。

观点五:对违反承诺的惩戒应“对等原则、分类设置”。一是违反示范性承诺的行为,对应的惩戒应当是取消当时因为承诺而享受的激励、倾斜政策,如资金给付、名誉授予、绿色通道、监管便利等。此时,千万要注意,不能以取消基本权利作为惩戒内容,否则可能也会涉嫌侵权或违法。二是违反约定义务承诺的行为,对应的惩戒应当限制在法律框架内、限制在合约规定的内容内,单方不能人为地、随意地放大惩戒力度。三是违反真实性承诺的行为,对应的惩戒因恶劣程度相应处置,如果带有明显故意、恶意、欺骗性质的,应当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从严处理。

在推进承诺制改革中,“标准+承诺”的模式值得推荐,“标准地+信用承诺监管”便是其中的典型做法。政府部门代表公共利益,根据政策提出环保、能耗、产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要约邀请,作为引进企业投资项目的标准。中标之后,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约,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商定各自的违约责任。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一是要约邀请标准化,有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增加。二是实行承诺制,招标方可以简化核查流程,减低甄别成本,提高撮合效率。三是提高合约履行质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承诺的事后惩戒条款,对等放大失信成本,可倒逼合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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