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三改一立”助力辽宁振兴发展
2018-02-07辽宁省编办
●辽宁省编办
一、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公益服务体系
针对事业单位规模大、机制不活、财政负担重等问题,辽宁省通过转企改制、优化结构等措施,统筹实施各类事业单位改革,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着力提升公益服务效率和水平。一是组建企业集团。截至目前,已经组建省属企业集团7家,组建市属企业集团79家。撤销组建省交投、水资源、地矿等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二是大幅压缩机构编制规模。拟定省直部门通过优化整合只保留少量事业单位、推动事业单位跨部门整合的改革方案,适时组织实施。两年来,全省收回的事业编制每年可节约支出约150亿元。三是全面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采取整合、撤销、转企等多种方式,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712个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四是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任务。2017年8月中旬完成试点任务,一次性通过评估验收,探索形成了“1+3”方案模式、“四三三”工作流程等多项改革试点经验。
二、深化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全面升级改版“三定”规定
调整优化省级党政群73个部门“三定”规定,为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明确内设机构职责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厘清职责定位。按照“聚焦部门主业、压实主体责任”的要求,将各部门近年取消下放的604项职责、增加强化的202项职责在“三定”规定中逐一明确,将加强党的领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等重大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中。二是规范处室设置。重新规范专业处室名称,统一非专业处室名称。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将机关党委工作机构与负责人事工作的处室合署办公,统称机关党委办公室。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要求,在重点涉密部门相关处室加挂保密工作办公室牌子。规范行政审批处设置,集中派驻省政务中心。三是精简机构编制。压减非专业处室(包括办公室、人事、财务、信访、离退休干部机构)比重,加强专业处室,调整优化处室设置,约占部门内设机构总量的48%。将编制分配到处室,重新核定处级领导职数。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着眼制约辽宁省发展的营商环境问题,不断将“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一是不断加大放权力度。分5批次取消调整省政府行政职权315项,党的十八大以来,共13批次精简行政职权2231项,行政职权和行政许可分别压缩了72%、60%。开展放权“回头看”,对2000年以来省政府下放市、县的839项行政职权进行全面评估,取消市、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71项,调整到省政府部门行使13项。二是扎实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落实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部署,编制公布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通过定标准、清要件、减环节、优流程,实现省、市、县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及申请材料“三级五统”和办事指南9项共性要素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三是完善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动态调整权责清单,编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经济发达镇赋权指导目录、向自贸区管委会赋权目录、向沈抚新区管委会赋权目录、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开具证明指导目录8套清单目录。四是在“两区”开展先行先试。出台了《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沈抚新区先行先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自贸区和沈抚新区实施以“建立一个制度、推进五项改革、打造‘一张网’”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建设“放管服”改革先行区。五是加大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力度。贯彻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组建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批复沈阳、抚顺等8市组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机构,有效整合了相关工作机构、职责和人员力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积极推动机构编制立法,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法治化水平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特点:一是强化“一支笔”审批。各级编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凡是机构编制事项,只能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除专项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不得规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具体事项。二是管理内容“全覆盖”。除规定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管理措施外,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团机关等均参照执行,实现了管理对象全覆盖。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立、撤销、变更等程序进行明确和细化,实现了管理程序全覆盖。明确行政机构规格、名称、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标准,实现了管理标准全覆盖。三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党的十九大精神融入《条例》,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使用,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四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条例》全文有16处使用了“严格”、“不得”等禁止性表述,体现从严管理的要求。比如,严格控制非业务内设机构的数量、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等。五是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11种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追责情形,强化了责任追究。为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规定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7种追责情形,从制度设计上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