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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困境与出路

2018-02-03王天琪杨一迈

神州·下旬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

王天琪+杨一迈

摘要:制度供给不足、参与积极性不高及在意利益得失是当前制约村民参与自治的主要因素。调查显示,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外出打工时间长短不同的村民参与程度存在差异,不同类型村民对参与村民自治的制度激励和效率激励措施的反应不同,这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参与;制度激励;效率激励

作为我国农村治理最基本的制度,村民自治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管理自己的事务,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民参与自治的意愿和参与程度。[1]由于实践中村民参与率低、参与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致于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走进了死胡同[2]。面对村民低参与的现实情况,是否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参与的意愿和程度,就成为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关键。故本文结合对山东省郯城县H村村民的访谈和问卷调查,透过分析不同类型村民参与自治的情况及对不同激励措施的反应,探索村民自治过程中强化村民参与的路径。

一、村庄基本情况及问卷情况

H村是一个自然村,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南端,属平原地区,该村分为三个行政村,本次调查以第二行政村部分村民为调查对象。该村现有村民1340人,总户数311户,土地总面积约1000亩,耕地面积约650亩,人均耕地面积0.5亩,主要种植玉米、小麦、大豆等,由于人均耕地过少,粮食种植收入远不够家庭开支。然而该村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不发达,无法为村民提供更多的收入来源,故大部分村民在种植粮食之余,还通过外出打工来维持生计,甚至一部分村民常年在外打工,家庭平均年收入大约在2-5万之间。

为了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村民参与的情况,我们采用了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选取100名年满18周岁的普通村民进行问卷调查,对其中14个村民进行访谈。最后共取得调查问卷100份。其中,从受访村民的性别来看,男性村民59人,占样本总数的59%,女性村民41人,占样本总数的41%;从文化程度来看,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52人,初中文化程度38人,高中及中专7人,大专及本科以上的只有3人,分别占样本总数的52%、38%、7%、3%;从年龄分布来看,35岁以下的村民为15人,35-60岁的为64人,60岁以上的为21人,分别占样本总数的15%、64%和21%;从外出打工的时间来看,从不外出打工的村民有51人,每年外出打工不超过一季度的村民为10人,不超过半年的村民为13人,超过半年的村民为26人,分别占样本总数的51%、10%、13%和26%;从家庭年收入来看,村民的家庭年收入主要集中在2万-5万之间,占样本总数的61%,家庭年收入在5万以上的村民占29%,2万以下的村民只占10%。

二、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参与存在的问题

从H村的调查情况来看,当前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村民参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供给不足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影响着行为,个人在制度约束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决定行为,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对个体的行动非常重要。[3]调查发现,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村民参与程度低下与制度供给不足存在很大的关联。在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治理过程中的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四个方面实行民主,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村民参与自治的方式是通过选举村民委员会、参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并规定了村民参与各种活动的具体程序。但上述法律仅仅只是规定了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参与的主体、方式和程序,并未确定对上述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

2、村民主动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不高

如果村民有参与自治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制度缺失导致的不足。实际是,大部分村民都缺乏对村民自治的参与意愿。在“您是否愿意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上,只有39%的村民表示愿意参加,有61%的村民表示不愿意参加村民代表大会。在“您是否知道自己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意义”的问题上,只有31%的村民表示很清楚自己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意义。在“您是否经常关注本村的村务公开情况”上,有84%的村民表示否定,在“您是否知道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意义”上,有46%的村民表示肯定,54%的村民表示否定。这说明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村民的主观认知和主动型参与明显不足。

3、村民参与自治在意利益得失

利益,是人们用来满足个人欲望的物质、精神需求的产品。村民参与自治的过程中也非常在意利益得失,通过和部分村民的访谈发现,村民不关心村民自治的情况,有一部分原因是认为不涉及自己的利益或者涉及利益较少,没必要“多管閑事”。而且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可知,有61%的村民表示如果给一定参与报酬,愿意参加村民代表大会,有72%的村民表示如果给一定参与报酬,愿意监督村务公开。

三、不同类型村民参与程度的差异

“对症下药”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秘诀,“因材施教”才可以全面激发每一个人,全面分析不同类型村民的参与自治程度的差异,才能更清晰的看到村民参与自治的困境所在,才能因地制宜的找到对不同类型村民的激励措施。

1、性别差异与村民参与

统计结果显示,不同性别的村民在村民自治参与上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在“您是否参加过村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上,回答“是”的男性村民有18人,女性村民为0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30.5%、0%,卡方值为.001。在“您是否经常关注本村的村务公开的情况”的问题上,作出肯定回答的男性村民有15人,女性村民有1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25.4%、2.4%,卡方值为.003。上述结果表明,不同类型的村民参与自治的实践与意愿存在明显差异,其中女性参与自治的实践与意愿低,男性参与自治的实践与意愿相对较高。endprint

2、年龄差异与村民参与

统计结果显示,不同年龄的村民在村民自治参与上存在显著差异的方面包括:第一,在“您是否参加过村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上,回答“是”的35岁以下的村民0人,35-60岁的村民为7人,60岁以上的村民为11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0%、10.7%和52.4%,卡方值为.000;第二,在“您是否愿意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上,持肯定态度的35岁以下的村民为3人,35-60岁的村民为21人,60岁以上的村民有15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20%、32.8%和71.4%,卡方值为.001;第三,在不参与村民代表大会的原因问题上,选择“不存在这种情况,只要接到通知都会去”的,35岁以下的村民4人,35-60岁的村民为22人,60岁以上的村民为16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26.7%、34.4%和76.2%,卡方值为.002。上述结果表明,不同年龄的村民参与自治的实践与意愿随着年龄增长,比例增加。

3、文化程度差异与村民参与

统计结果显示,不同文化程度的村民只在“您是否知道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意义”的问题上有差异,其中选择“是”的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村民有9人,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村民有13人,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村民有6人,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村民有3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17.3%、34.2%、85.7%、100%,卡方值为.000。这表明文化程度越高,对参与自治的意义认知越高。

4、外出时间差异与村民参与

统计结果显示,是否外出及外出时间长短不同的村民在村民自治参与上存在着差异,第一,在“您是否参加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回答上,作出肯定回答的村民,从不外出的村民有16人,外出不超过一季度的村民有2人,外出超过一季度的村民为0人,外出超过半年的村民为0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31.4%、4%、0%和0%,卡方值为.001。第二,在“您是否愿意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上,选择“是”的从不外出的村民有34人,外出不超过一季度的村民有3人,外出超过一季度的村民为1人,外出超过半年的村民为1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66.7%、30%、7.7%和3.8%,卡方值为.000。第三,在不参与村民代表大会的原因问题上,选择“不存在这种情况,只要接到通知都会去”的从不外出的村民有36人,有外出经历的村民有6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70.6%、12.2%,卡方值为.000。上述结果表明,从不外出的村民有着更高的参与实践和参与意愿,外出打工时间越长的村民参与自治的实践和意愿越低。

四、不同类型村民对激励措施的反应

当前村民参与自治所存在的问题及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外出打工时间的村民关于村民自治参与的差异分析表明,可能需要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来提高村民参与自治的程度和积极性。

1、制度激励与村民自治参与

调查发现,相比于正式制度,体现为村民自治参与宣传、村民代表大会通知和加大村务监督等有效规范村民自治实施惯例的非正式制度能更好的激励村民参与自治。

统计结果显示,在“村干部的动员是否会增加您参与的积极性”的问题上,55%的被调查者对此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这表明村民自治参与的宣传对于村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在一定程度当具有激励作用。但这一问题在是否外出及外出时间长短不同的村民之间,呈现出比较大差异,选择“是”的从不外出的村民有46人,外出不超过一季度的村民有6人,外出超过一季度的村民为1人,外出超过半年的村民为2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90.2%、60%、7.7%和7.7%,卡方值为.000。在“村干部的动员是否会增加您监督村务公开的积极性”的问题上,作出肯定回答的从不外出或者外出不超过一季度的村民有50人,外出超过一季度的为12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82%和30.8%,卡方值为.003。在这个问题上持肯定态度的35岁以下的村民为5人,35-60岁的村民为39人,60岁以上的村民为18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33.3%、60.9%、85.7%,卡方值.002。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制度激励是有一定效果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的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但是制度激励对35岁以下的村民参与自治的的积极性激励效果不是很明显,且对外出时间较长的村民激励效果也不好,制度激励比较适合35岁以上的村民和从不外出或外出时间较短的村民,激励效果比较明显。

2、效率激励与村民自治参与

有学者认为,要想实现民主,要有效率激励作为根基,将效率置于民主和公共服务的体系中,[4]马克思也曾明确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它们的利益有关。”[5]所以我们除了可以从制度方面激励村民参与自治,还可以尝试从利益方面提升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然而,公共利益激励和私人利益激励对不同类型的村民是否会有相同的效果?

“公共利益”的概念很难确定,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形式上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6]公共利益激励就是通过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和重视,来达到激励人们做某件事的效果。统计结果显示,在公共利益激励方面,在“您是否愿意为了本村公共利益而参加村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上,持肯定回答的35岁以下村民有8人、35-60岁的村民为53人、60岁以上的村民为19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53.3%、82.8%、90.5%,卡方值为.003。在这一问题回答上,回答“是”的从不外出或外出不超过一季度的村民有52人,外出超过一季度的村民为12人,分别占到各自比例的85.2%和30.8%,卡方值为.003。在“您是否愿意为了本村公共利益而监督村务公开”的问题上,选择“是”的从不外出或者外出不超过一季度的村民有43人,外出超过一季度的村民有6人,分别占各自比例的67.2%、15.4%,卡方值为.005。“私人利益”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单个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所占有的的物质和精神的产品。[7]私人利益激励,就是通过让人们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达到激励个人的目的。

五、代结论: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村民参与强化的路径选择

众所周知,民主并不是全体公民的直接民主,村民自治也不要求全体村民都参与自治,但村委会并不能完全取代村民代表对村级事务进行决定,如何提高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使村民自治制度得以绵延发展是非常迫切的。上述研究表明,无论是制度激励还是效率激励对于强化村民自治的村民参与积极性均具有不错的效果。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村民自治并不像有些学者所提出的“走进了死胡同”,[8]合理使用激励措施,可以提升村民參与自治的积极性和参与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使村民真正充分地参与村民自治过程,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在村级事务管理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高力.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政治参与研究-对豫东N村的调查[D/OL].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14(06).

[2]冯仁.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J].理论与改革.2011(01).p.134-136.

[3]何俊志、任军锋、朱德米编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C].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p77-89.

[4]Denhardt,R.and Denhardt,J.:The New Public Service,Serving Rather than Steering,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60,No.6,2000.p.549-560.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p.82.

[6]刘晓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概念之辩[J].湖北社会科学,2011(05),p.125.

[7]刘晓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概念之辩[J].湖北社会科学,2011(05),p.125.

[8]冯仁.村民自治走进了死胡同[J].理论与改革.2011(01).p.134-136.

作者简介:王天琪(1992-)女,山东郯城人,郯城县人民法院书记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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