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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市场的定价、利率与规制

2018-01-25陈燕

江汉论坛 2017年12期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

陈燕

摘要:网络借贷市场的发育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的一种新的发展要求。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市场贷款定价依托局部市场的自主定价和熟人关系之间的友情价格不同的是,网络借贷因为在范围上突破了局部地区的经济范围限制因而在借贷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方面可以做得更好。要解决网络借贷市场的相关风险问题,需要尽快出台业态监管细则,做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加强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正常运营,建立网络借贷公司业务相关的登记制度,完善网络借贷市场的行业统计;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开展互联网金融市场化的一个评级,鼓励投资者理性投资,减少因盲目追求高收益而造成的投资风险损失。

关键词:网络借贷市场;利率市场化;定价机制;征信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12-0032-06

网络借贷市场是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成熟并结合民间借贷市场的一种新的民间借贷市场,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市场贷款定价依托局部市场的自主定价和熟人关系之间的友情价格不同,网络借贷因为在范围上突破了局部地区的经济范围限制因而在借贷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方面可以做得更好,而且能够作为整个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典型业态补充。

一、网络借贷市场的利率定价机制

1. 网络借贷市场的利率定价形式

網络借贷市场的利率定价形式大致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资金出借方的投资者和作为资金需求方的借款人之间,通过各种借贷平台的中间人撮合间接交换双方的供需信息,最终形成的一种拍卖价格定价方式;另一种定价方式为直接定价行为,指的是网络借贷平台为省去交易定价的繁琐过程,依据自己可获得的所有关于投资者和借款人的诸如个人信用、收益率要求、借款大小和期限以及借款用途等等各种与交易有关的信息,直接规定已经考虑各种风险的固定成交价格。从操作上来看,买卖双方直接交换双方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最终以拍卖成交的近似市场均衡的价格,由于需要借贷双方充分参考各自信息并在价格撮合过程中不断重复地博弈,耗时长且成本相对较高;而借贷平台凭借手中的信息优势,参考各自的风险要求规定的固定成交利率相对来说成本较少,但对网贷经营业务平台自身的专业要求和规范经营要求高,因而也并不容易在网络借贷市场全面推广。从国际经营及我国网络借贷市场的具体做法来看,一般都是结合两种定价形式,并没有绝对的标准。我国大部分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做法是在规定借款人贷款利率的最高上限和投资者的最低借款利率下限的区间后,再结合借贷双方互相讨价还价的竞争行为综合定价。

从实际来看,图1 描述的是2015年1月到2月借贷平台的平均借贷利率水平的均线趋势图,从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市场上的借贷利率集中分布在12—15%的区间,明显高于银行业的基准年化利率5.6%的水平,可以看出网络借贷一方面延续了民间借贷市场高利率的特性,并没有充分发挥借贷双方关于借贷价格决定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非完全市场化的定价体系;另一方面也折射出银行业等正规金融市场对于借贷利率的过多苛刻要求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

就拍卖方式的定价模式而言,竞标利率发标指的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网络借贷市场上,借款人和贷款人(投资者)借助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之间直接谈判制定相应贷款项目利率水平。借款人首先在借贷平台上发布其所需要融资的标的资产和资金具体使用用途,并给出其最高能承受的利率上限水平,贷款人在平台上获取该竞标信息后,通过自身可获得的信息和自己的甄别能力,给出相应的投资额度和预期的资本投资收益率。在一对一的竞标模式下,双方通过反复磋商谈判形成的折中价格为最终成交的均衡价格及最终的贷款利率,但在多对一模式即多个投资者对某一融资招标需求都感兴趣,并愿意在所有愿意出资的投资者之间参与公平竞争的模式下,在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相应的招标要求下,多个投资者之间为争取获得信用良好且风险相对较小的优质标的时会参与竞争投标,最终在标满期以提供最低贷款利率的投资者的利率为准,参考借款人的最高借款利率要求,最终实现贷款项目的均衡利率。这种“低价者得”的竞标方式极有可能造成投资者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从而造成贷款利率低于借款最高利率的极限情况,在人数众多的投资者恶性竞争下,有可能会造成融资项目的破产。当然,如果能够更好地甄别借款人的信息,并且投资者把握自身的资本投资收益率要求,极有可能造成贷款发放人之间的羊群效应,从而促进网络借贷市场的不平衡发展。因而,在网络借贷市场并不完全成熟的条件下,单独依靠这一竞标方式有可能造成局部市场失灵和市场风险的累积。

关于拍卖定价的理论模型,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应用。陈虹和马永建(2016)在研究以借款人为拍卖优势方的双方叫价拍卖模型中,假设投资者、借款人和网络借贷平台公司都是风险中性的,这个假设很重要,避免了因为风险偏好的不同造成对市场均衡的破坏效应。在模型里他们还假设借款人比投资者和平台更了解自身的资金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并且拥有在交易中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做出可以隐瞒部分信息的市场主动权,相对来说,平台和投资者只掌握着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历史成交记录及违约情况等已经公开的信息。参与借贷交易的M 个借款人分别记为1,2,…,M;N个投资者分别记为1,2,…,N。借款人i愿意支付的最高利率为si,投资者j预期的最低利率为vi,且si和vj分别具有独立的、相同的概率分布函数。在不完全信息贝叶斯博弈中,假定si和vj均为私人信息,借款利率为r,令借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为[m,n],0

在这个模型里,假设由借款人自行确定借贷利率,借款人又偏好较低的借款利率,而投资者因为掌握的只有公共信息,而对借款人的私人信息掌握有限,并且要求有较高的借贷利率,双方在信息并不完全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一种定价的重复博弈。在博弈的开始阶段,借款人在了解投资者预期收益率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条件进行一种从借款人层面考虑的均衡价格,并期望实现收益最大化,投资者因为并不掌握借款人的完全信息,因而只能做出拒绝和接受两种选择,并不具备在博弈中讨价还价的能力,在借款需求被拒绝后,借款人提高自己的借贷利率水平并不断尝试更新价格(往上涨),最终达到贷款人的期望收益率水平后,双方实现了成交默契,从而完成了整个交易的借贷利率拍卖定价。这个模型的关键假设在于借款人掌握自身信息的完全优势和定价的绝对主动权。模型的具体表达如下:

其中,E[rl(v)|rl(v)|≤rb]表示在借款人出价要高于投资者要价的情况下借款人预期的投资者要价,同时,E[rb(s)rl|rl≤rb(s)]表示在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预期的借款人出价。如果存在策略组合[rb*(s),rl*(v)]满足式(1)和(2),该组合则是一个贝叶斯均衡。通过进一步的假设求解,即可得出在双方要价的拍卖模式下的借贷定价的均衡解,并且在推广到足够多人数的时候,贷款的价格趋向于下跌①。

还有部分学者从信息经济学有关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结合借贷双方在拍卖定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刻意隐瞒对自身有利的信息的道德风险进行专门的道德违约问题研究,这些研究的重点不是在借贷双方的讨教还价能力方面,而是在于双方在公开竞标的拍卖定价形式下各自信息披露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例如,张晶蕾和孙英隽(2015)就在自己的研究中试图通过建立一种借贷双方都能尽可能最全面地揭露自己信息的一种激励相容机制,并通过该机制改善因为借贷双方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降低借贷交易的利率水平,提高成交比例,更好地发挥网络借贷市场本身的市场化配置高效率②。

从直接定价行为来看,网络借贷市场的借贷利率的另外一种定价方式是平台依据借贷双方对利率的最低、最高限度,结合双方综合信息提供的阶梯化的固定利率,这种依托平台的固定利率定价模式,是为了减少在借贷双方博弈中耗费过多的交易成本(诸如讨价还价、信息收集等等),借贷平台依据自己收集的信息和借贷双方提供的具体信息而制定的一种折中的固定借贷利率,这对借贷平台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一方面,需要投入巨额的成本,尽可能地收集借贷双方全面的信息,并且不断积累借贷双方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另一方面,网络借贷作为信息中介的地位很容易在其实现利率的定价后发生变化,直接定价的形式尽管从原则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程序,同时缩短顺利实现交易的时间,但网贷平台是否具备直接定价的能力,在一刀切地直接规定固定的借贷利率的同时,是否能够保证网络借贷市场的效率也值得考虑。在固定利率的条件下,优质借款人的信用优势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提高了其在网贷市场获取所需资金的成本,投资者在固定利率水平下也缺乏高收益的激励,有可能将资金转向他途,尽管加权平均后的固定利率可以减少过度追求高收益背后隐藏的高违约风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具体哪种借贷价格的定价方式合适,是因时因势而变化的。在网络借贷市场发育完善并不断成熟后,依托平台的中介作用,借贷双方考虑借款人的最高借款成本上限和贷款人的最低收益下限,各自权衡后达成的拍卖价格,从而实现市场化的均衡价格,这是具有市场效率的定价模式。但在网络借贷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时,市场的非完全信息问题尤为严重,如何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衡的问题值得关注。

2. 网络借贷市场的利率市场化

网络借贷市场的贷款利率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而言,更加符合市场交易双方的预期,尽管依然维持着较高的利率水平,但却大致上实现了市场化的均衡,是一个较为完善合理的资金交易市场的价格。然而,网络借贷市场上的资金流向只能是“只贷不存”的单向操作市场,并不完全具备资本市场的双向要求,因而其利率市场化的借鉴意义只能在贷款方向有效,而对于存款方向的利率市场化的作用甚微。从实际来看,网络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使用出让的贷款利率很大程度上是由平台、贷款资金的借入者和出让资金的投资者三方之间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协商谈判形成的均衡价格,从而实现了贷款定價的部分市场化,资金借贷的利率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上的资金供需关系。但是,网络借贷市场毕竟是新兴市场,而且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利率的上下限区间控制,并不能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的作用,也不能充分挖掘网络借贷市场的市场配置效率,因而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措施相配套。

首先,从市场本身出发,因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部分交易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的隐藏个人私有信息的道德风险问题造成的市场失灵,亟需一个完善的激励制度来规范。在许多学者的研究中都突出了这方面的问题,并且从市场的逆向选择模型着手寻找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逆向选择的存在会造成市场功能的瘫痪,如果不加合理引导会造成“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前提条件下,一方面借款人对自己私人的信息秘而不宣,而投资者又不能在市场上获取足够多的关于借款人的信息,最终只能以所有借款人的信息加权平均后取一个中间值作为自己的资金出借的利率;另一方面资质较好的借款人由于自身信用良好,且具备未来按期还款的能力,因而对市场的借款利率要求较低,不能满足市场上贷款人按照所有借款人的信息加权平均后得出的较高的贷款利率,选择退出,投资人在借款人数量下降的情况下会进一步选择更高的利率,次优的借款人又选择退出市场,最终市场利率居高不下,借款人只剩下部分对风险偏好较高的劣质借款人,而投资者又能凭自己掌握的足够信息选择拒绝借款的要求,从而市场最终会因为这种恶性循环而萎缩。如何解决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市场化利率选择机制,这也是今后网络借贷市场发展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其次,从网络借贷市场的中介平台来看,平台公司自身因为掌握足够多的有关交易的信息和客户之间的信息,能否自始至终坚持自己的信息中介地位的运作、不去冒险经营甚至吸收巨额投资后进行其他用途都缺乏监管,在平台自主定价的利率定价模式下,平台能否充分挖掘吸收相关交易信息而制定合理的价格值得商榷,要尽可能避免高息揽储等非法集资的行为,也要保证平台本身不参与与交易事项有关的担保活动,从而避免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高风险和经济纠纷。

第三,从监管层面上看,我国的网络借贷市场方兴未艾,尽管在2015年后随着监管强化各劣质平台公司都纷纷跑路和破产,但整体来看我国的网络借贷市场还是充满巨大的发展潜力,如果监管能够适时跟进,从而规范引导行业的发展,可以充分挖掘民间资本市场的潜力,来弥补正规金融市场的不足,同时能够借鉴其中的市场化定价的经验,为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提供参考价值,这对我国的民间利率市场化改革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endprint

二、我国网络借贷市场累积的失范性问题及其特征

我国的网络借贷市场的发育是与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相伴随的,从时间上来看不过十年左右的时间,但从业务规模上来看已经过了早期的萌芽阶段开始步入正轨,规模也是逐年增长。在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下,劣质网贷企业逐渐破产倒闭,实现了行业内的更新换代。从网络借贷市场本身来看,在这十年发展时间里积累的一些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1. 准入门槛低,行业内部差异明显

网络借贷市场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一般只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相应的公司并满足相应的经营要求,就可以成立一家网络借贷公司,而目前从监管层面看,并不存在进入网络借贷市场业务的专业准入凭证要求,这就造成了整个网络借贷市场内存在资历各异的不同公司。部分资历较差的公司可能凭借借贷平台的业务非法吸收资金,进行网络集资诈骗活动,严重破坏了整个市场的秩序和健康运行,容易造成市场的恐慌和挤兑风潮,从而加大了网络借贷行业的经营风险。以上海市为例,在近几年的网络借贷市场上,发生非法集资和网络借贷诈骗的数量明显增多,也反映出整个网络借贷市场的不成熟和混乱性。

从图2可以明显看出2015年为网络借贷市场问题爆发的高峰期,这背后映射的是整个网络借贷市场内部结构的混乱无序,由于在监管层面缺乏相应的资历审查及硬性准入门槛规定,网络借贷市场内存在不少的劣质平台,企业以网络借贷业务的名号进行非法集资和网络集资诈骗,这也集中反映了亟待解决的行业内部问题。

2. 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操作隐蔽缺乏监管

从业务处理上来看,只有部分正规网贷公司坚持信息中介这一定位,只提供一个为借款人和投资者的资金借贷活动交流的平台,并不参与资金运作活动本身。一方面,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在平台网站系统内填写相应的借款信息,平台整理后将其投放到信息公示平台,相应的,投资者在平台网站查询相关的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信息,然后选出心仪的借贷项目,在平台的撮合下,投资者之间对同一意向的借款标的进行竞标竞争,最终以出价最低者中标。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合格的网贷平台并不提供借贷双方直接交流的平台,而是在其中充当信息中介,充分收集双方的信息并择优匹配。而不规范的企业可能会越过这一定位要求,甚至充当借贷活动的信用中介,为借款人的贷款活动提供相应的担保业务,更有甚者可能滋生高利贷的借贷活动。另一方面,按照规范要求来说,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本身并不能持有或者储存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以期挪作他用,获取超过服务费数倍的报酬。尽管在银监等部门的要求下网络借贷公司并不能私设资金池,要将资金放入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银行内的中间账户,但事实上,网络借贷的业务量大,积累的资金数额也多,放入中间账户的资金也容易产生资金沉淀形成资金池,容易引发平台公司挪用资金的问题。

3. 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公司为资金借贷的双方交流提供了一个完美的市场化的平台,因而借贷市场上顺利实现的资金借贷交易基本上很好地契合资金借入—借出双方的意愿,并且实现了市场化的均衡利率。这也能看出网络借贷市场相比于传统金融市场的资金交易更具备市场化的特点,但也不是完美无瑕的。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作为资金需求方的部分非优质借款人为顺利实现融资,会刻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私人信息,而作为贷款资金投放的投资者,只能在平台上收集有限的借款人的公共信息,而对其隐瞒的私人信息无从知晓,有可能會遭遇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仅仅依靠投资者的个人判断加大了投资的风险从而有加高贷款利率的偏离市场均衡的动机。而优质借款人不存在刻意隐瞒信息的问题,也不能够接受过高的贷款利率要求,因而退出借贷市场另寻他路,市场上的借款人仅剩下风险偏好较高的投机者,而他们能够接受更高的借款利率要求,但同时增加借贷交易完成后的违约风险,这种因市场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市场失灵的问题严重破坏了网路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要解决这个市场失灵的问题,就需要设计出一套合理科学的制度,对借款人进行明确的分类甄别,同时依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建立阶梯级的分层贷款利率,以提高网络借贷市场的配置效率,减少市场风险的累积。

4. 网络借贷公司并不能进入银行业等的征信系统,导致其借贷活动的信用风险难以解决

从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落后,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网络借贷公司缺乏进入央行全国征信系统的资质,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时缺乏足够的信息,仅仅依靠自身能收集的关于借款人过往借贷活动的部分公开信息,因而网络借贷公司的信用评级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这给了在平台上进行融资的非优质借款人投机的机会。要解决这个弊端,必须打破原有的征信体系的固有封闭性,借贷公司要与央行等信息管理部门进行合作交流,同时对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和按期还款等信用相关的问题进行追踪反馈,实现与相关信息管理部门的良性互动。

5. 道德风险的问题突出,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亟待提高

就网络借贷企业本身来看,因行业内部差异,不同公司能够收集的信息不同,而平台公司能否如实将收集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值得关注。此外,在正规金融市场内,因信用不足而无法实现融资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有对网络借贷公司进行贿赂的动机,以尽可能地在该公司平台上筹集所需的资金。作为投资者获取借贷业务有关的借款人信息的提供方,借贷平台能否如实提供借款人的相关借款信息,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信用评级,以给投资者提供科学准确的借款人信用信息,这也是尤为重要的问题。从成本—收益角度看,当撮合借贷业务成交获取的服务费小于借款人为顺利实现融资而支付给网络借贷公司的租金时,平台公司有做出违背投资者意愿而采取帮助借款人隐藏对其不利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虚假的信用评级等道德违约行为的动机。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三、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规制

网络借贷隶属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一个分支,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因素影响较大,相应的行业监管规制也比较复杂,需要系统思维。endprint

1. 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类别

总体来看,网络借贷的风险主要包含市场信用风险、平台经营风险、制度风险和技术风险几个主要的风险。一是市场信用风险。这是网络借贷乃至传统金融市场内的一个主要风险,从具体流程来看包括借贷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的信用风险。在事前交易阶段,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尤为严重,资金借贷交易双方尤其是借款人有潜在的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个人信息的动机,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获取所需的贷款,关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时很难甄别,而且网络借贷由于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而缺少实际的沟通交流,这样原本通过交易双方的直接交流进行信号传递的信号显示机制失灵,加剧了事后违约的风险可能;事中交易的风险主要是借贷双方关于借贷业务达成一致后成交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市场风险,诸如平台卷款而逃、市场交易的价格频繁变动造成的风险;事后风险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风险,借款人可能没有将达成的融资款项用于事先声明的用途而挪作他用,这样并不能保证借款人履行按期付款和按本付息的承诺。二是平台经营风险。平台经营风险的主要问题源自网络借贷市场早期在监管空白期间内的低门槛阶段,部分的借贷平台公司并不符合真实意义上的借贷中介平台的资质,而是利用该平台吸收民间投资的功能进行集资诈骗,出现卷款走路的现象,2015年之后这一现象逐渐显现。资料显示,截止2015年12月国内共有1302家P2P平台死亡,668家跑路。另一种平台风险在于平台的经营风险,网贷平台为吸收投资者的资金,一般会承诺高于银行等存款基准利率数倍的投资收益利率,同时期限的错配问题也非常严重。由于对于资金的使用缺乏严格的限制,原则上需要的第三方资管平台也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从一个简单数据来看,据盈灿咨询最新数据统计显示,当前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款协议的P2P网贷平台已达126家,但真正完成银行资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仅有35家。由于缺乏安全的第三方资管平台的介入,平台公司对于资金的私自占用和挪用等情况非常突出,在追求高收益风险投资的同时,隐含着平臺公司挪用资金池资产而遭受客户挤兑的风险。三是制度风险。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毕竟是最近几年才有起色的,在国内的发展历史也仅仅只有十年左右的时间。关于监管的漏洞问题,政府始终保持谨慎观望的态度,一方面希望利用该市场本身的资源优势充分吸收民间资本以更好地刺激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借贷市场的逐步发展壮大,市场内早期积累的关于平台公司资质、业务范围等的合理监管成为着重考虑的问题。在监管加强后,网络借贷市场内的利润及收益来源等等都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未来的政策改变对行业的冲击影响也不容忽视。四是技术风险。借贷平台内开展的所有与借贷活动有关的业务都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这一技术优势进行的,互联网技术存在黑客侵袭、盗取客户重要数据和与交易有关的重要数据影响到交易的安全问题,从而引起的技术风险问题。尽管以互联网公司为基础的网贷企业可以很好地利用互联网的信息优势来更快更便捷地在市场上收集有关借贷交易双方的信息,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有关的大数据技术进行信息的运算快速获取和甄选投资者和借款人的信息,从而更快地对符合交易双方意愿的交易进行配对,但是,这些依托的技术优势有时候会因为系统崩溃或者瘫痪等技术问题而造成影响。

2. 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消解

要解决网络借贷市场的相关风险问题,需要各方面一起努力。首先,在政府监督方面,要尽快出台业态监管细则,风险监管全覆盖;要加强对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提示,尽快建立从业人员的市场化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探索分类分级监管,完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建立一个全国的征信系统,并且打破原有的银行业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垄断地位,给予网络借贷业务公司一定的征信系统使用权,可以避免因借款人的信息隐藏带来潜在的信用风险问题。其次,在行业自律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正常运营,建立网络借贷公司业务相关的登记制度,完善网络借贷市场的行业统计。要继续加强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评级机制建设,并且严格限制平台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有完善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和中立的第三方资产管理平台对积淀的资金进行保管,减少平台私自挪用资金的可能性。第三,在社会监管方面,要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开展互联网金融市场化的评级,加强投资者教育,鼓励投资者理性投资并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甄别能力,减少因盲目追求高收益而造成的投资风险损失,完善行业内的信用体制。第四,在法律层面上,对违规操作的网络借贷平台公司要给予严厉的法律惩处,从严处罚,并始终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在风险发生时第一时间要求平台公司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

注释:

① 陈虹、马永健:《P2P网贷行业利率定价模式研究》,《当代财经》2016年第5期。

② 张晶蕾、孙英隽:《公开竞标的贷款定价方式对P2P借贷平台的优化作用》,《财务与金融》2015年第2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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