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
2018-01-24田川流
田川流
(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300)
在当代艺术管理活动中,由于艺术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以及我国艺术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基本特征,将艺术管理活动分为宏观艺术管理和微观艺术管理是必要的和适宜的。这样做,有助于深化艺术管理的理论研究和科学掌控,以及对文化与艺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推进。
一
对宏观艺术管理和微观艺术管理的提出,基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近代以来艺术管理的实践;二是我国当代艺术管理的实际;三是对艺术管理的理论考察。近年来,人们在艺术管理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实践的分野,多与未能分开不同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模式或管理方式有关,时常将不同层面的管理理念和管理行为混为一谈,以致出现对话与争论的阻隔。经由多年的实践与认知,这一观念不断得以充实和完善,在当下,仍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深化。
宏观艺术管理,即指国家政府和社会组织对艺术活动及其生产的管理,这一管理具有浓郁的宏观性、整体性和指导性。微观艺术管理则是指承担艺术生产和服务活动的部门、企业在实施生产与服务活动中的自我管理,具有微观性、局部性和操作性。宏观或微观艺术管理,既是指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指管理的使命与方式等。
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的形成,既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表现,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的特色。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逐渐出现了对各类社会活动的管理行为,并使之成为科学,特别是20世纪以来,现代管理理论形成体系,并逐步向着更为广阔的领域拓展,同时也生成了对艺术活动的现代管理。事实上,在人类漫长的发展进程中,艺术活动及其对艺术活动的管理行为一直是同步的,但由于农耕社会长期处于缓慢的发展进程,艺术管理的水平也相对层次较低,无论是作为政府的管理,还是具体生产机构的管理,均主要处于无序的、自然的发展状态,对艺术活动的控制呈现为时断时续的和人治的管理,与科学的艺术管理相去甚远。几十年来,由于世界多种因素的作用,推动文化艺术以异常迅猛的速度发展,其成果建树,几乎超出了以往数百年发展的总和,对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促进。其间,既有作为国家和社会组织为标志的宏观艺术管理的不断成熟和完善,更与社会广大文化与艺术生产及服务机构的体现于微观层面的管理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密切相关。
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的存在是客观的,特别在中国,更具有浓郁的特色。在世界各国,作为社会活动的艺术管理,均拥有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的宏观性管理和以艺术生产与服务机构为表征的微观性管理。有的国家虽然作为国家和政府的管理从表面来看不够突出,较多西方国家政府对社会艺术活动并不体现为直接的管理,甚至有的国家未曾设置文化部等管理机构。实际上,任何国家对于宏观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只不过有的国家在这方面的管理或是分权的,即由多个部门分别予以实施,或者是间接的,即委托社会相关组织实施管理,或者是隐形的,将其管理意识体现于政策等方面,但在其基本精神和理念上,并不存在对政府管理的忽视。在中国,宏观管理则体现得比较突出。这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几千年的封建大一统国度,具有长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和相对严谨的社会结构,在文化及艺术的管理方面也是如此,已然形成统一和体系化管理的历史传统;另一方面,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之后,我国既吸取和继承了历史的部分经验,也借鉴了他国的一些方式与作法,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近70年的实践,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还基于我国的时代特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文化与艺术管理更为重视,这就与西方和世界较多国家的诸种管理模式呈现出差异和分野。
作为管理的特征,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的诸多方面呈现出差异,这既表现为社会活动及其管理的分工不同,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当代艺术管理的基本特点。特别在我国,更存在一些独具的特色。宏观艺术管理旨在掌控及保障国家或地区文化活动与艺术生产的有序运行与发展;微观艺术管理则是指事业机构或企业内部的运作性管理,旨在通过科学的管控,实现高效化运营。
作为管理的主体,宏观艺术管理体现为国家和政府的管理,主要由各级党和政府部门实施和掌控,由政府委派、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团体或组织的管理也属于宏观性管理。在我国,宏观的艺术管理体现于多个方面,一是各级党组织对艺术的管理,一方面以政策制订、理论指导、宏观调控作为主要管理方式,另一方面,还可对国家重要文化机构与活动实施集中管理;二是各级政府相关机构的管理,一般表现为各级文化、广播影视、出版、新闻等部门的管理;三是作为党和政府辅助机构的社会团体与组织的管理,例如文联、作协、社联、科协等对其所属艺术组织的管理行为。我国的这一管理体制是历史形成的,同时也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和特色决定的。作为当代艺术管理理论,理应将其作为艺术管理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
微观艺术管理则主要表现为各类从事文化及艺术生产或服务的事业性单位,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国有、民营及混合体制的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艺术企业,以及社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机构等的管理行为。在我国,文化和艺术活动的部门与机构呈现为多元所有制共存的状态,既有属于国家政府直接管理的文化艺术的事业性机构,如各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报刊、广播电视台等,也有属于国家和政府管理的企业型文化艺术机构,既有大量属于民营性质的文化艺术生产与服务性企业,也有一些属于中外合资的文化企业。近年来,还出现较多属于国有与民营、事业型与企业型等相互融合的混合型文化艺术企业,尤其在一些大型项目的联合运营中,也已显现出突出的优势。
此外还有一种形态的管理,即近些年来出现的超大型文化企业的管理模式 ,其一方面拥有对具体的艺术生产活动的管理,同时也拥有跨区域甚至跨国的文化艺术活动,还拥有跨行业的多元文化及艺术活动,由此,该类管理活动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宏观特色,有学者称之为中观的管理,尚有一定道理。但从其总体来看,其管理活动主要还是偏于制作性和服务性,因此更多属于微观的管理。
作为管理的使命,宏观艺术管理主要体现为对国家或所属区域文化艺术发展规划以及战略目标的制订;对于文化艺术活动指导思想以及政策的确认;对于文化艺术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善与调整;对于社会艺术生产方向及规模的调控与引导;对于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建构与实施;对于文化艺术资源的调研、拓展及其配置;对于政府文化艺术基金的使用及分配;对于重点文化企业或艺术项目的设置和指导,必要时也可实施具体的控制与领导;对于社会文化产业与艺术市场的督查与调控;对于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利用的体系构建与推进;对于本土文化的对外传播及艺术产品的交流与贸易等等。微观艺术管理则是侧重于对于本部门本机构本企业艺术生产与服务目标的制定;对于本部门在生产、服务或经营等方面具体运作中的创意、策划及计划的制订;生产与服务活动的具体运行与操作,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与控制;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导及最终反馈与绩效评估;对于艺术产品的传播、宣传、营销及后产品开发的实施等等。
作为管理的方式与方法,宏观艺术管理主要体现为政策、法律与法规的管理,行政的管理,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方式的管理、舆论式管理等,无论何种管理方式,均需以法律为依据。微观艺术管理则除了同样需要实施法律的、经济的方式外,还要更多采取适宜于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方式,同时需要及时汲取当代管理科学的先进方式和方法,近年来诸如价值链管理等方式已然进入艺术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
在推进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的进程中,宏观艺术管理和微观艺术管理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其间虽然有时也会出现碰撞和摩擦,但是基于其建设使命与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和共同性,其管理体系及方式方法也应是一体的和协同的。在当代艺术活动中,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都体现出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二者具有内在的和有机的链接。
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是制导被制导的关系。
由于国家和社会艺术活动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使然,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在不同层面和平台分别承担着一定的职责,其间密切相连又分工不同,各司其职且并行不悖。
宏观层面的管理对微观管理具有重要的制导性。由于宏观管理主要表现为国家和政府层面的管理,因此掌握很大的权力,同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代表着国家意志,控制着主流意识形态的基本走向。宏观管理对微观管理的制导表现于多个方面,包括对社会艺术活动发展方向的掌控;对社会艺术组织体制与机制建构的引领;对国有事业或大型企业生产运营的制约;对民营文化及艺术企业发展的指导;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相关部门与企业的督察;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监控;对实施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及贸易的推进等等。其制导作用,主要体现为方向的把握、政策的执行与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对属于国家重要文化事业与企业机构,或是大型文化艺术工程与项目的实施,则予以重点管控和督导。这也是国家利益所在。
然而,宏观管理不能代替微观管理的职责,宏观管理的制导性也不应单一地理解为直接管理,其间更多体现为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结合。宏观管理对微观管理的制导,主要应通过各种相宜的方式来实施。首先,推进依法治文,对艺术活动与生产主要以法律与法规的方式来管控,即使施行行政的管理,也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不是依赖人们的经验来行事;其次,重视社会化管理,在实施依法治文的同时,宜采取理论指导、政策引领,以及评优评奖、舆论宣传和艺术评论等方式,特别是对大量社会文化组织和企业的活动与各种文化现象,更应以引领的方式加以制导,除非出现法治难以涉及的现象,一般不宜施予强硬的行政规范措施;再次,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结合,即除却属于国家文化事业机构与十分重要的国有企业及其运行活动,需要由国家及政府直接掌控外,对更大量的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均不宜直接插手其生产与服务活动,特别不应参与其文化艺术项目的运作与生产,而应借鉴欧洲国家“一臂之距”的作法,与企业保持一定的距离。如此做,不仅有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与创新,同时可以避免对权力的滥用、权利寻租等腐败现象的蔓延。在我国,以往较多出现的以党代企、以政代企等现象,均与不能将宏观与微观艺术管理有效分开有着重要关系;又次,科学管理的内涵包括服务,政府机构对社会艺术组织的管理不应仅仅理解为管控和制约,而应以服务为基本要义。只有确立服务企业的理念,才能在各方面为企业经营和发展清除障碍,广开路径,释放潜力,创造机会,使企业得到更多的主动权,生成更大的创新活力以及生产能力。
而作为微观艺术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具有双重的身份。从事微观艺术管理的人员,应当认真遵循党的发展文化艺术的指导思想和方针,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律与法规,自觉接受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及相关机构的指导,在法律保障下行使企业运行的主动权。在企业的动态管理中,应重视艺术活动的创意与策划,对生产或服务项目作出科学决策;应强化企业的运营与控制,带领企业人员在规范和有序的状态下实施生产和创新;应增强艺术传播以及营销的力度,创造最佳效益;还应对后产品开发拓展广阔的路径。在企业的静态管理中,需在资金筹集、投融资方面采取缜密的举措;需重视人员遴选与培训,特别注重发现和培养创意型优秀人才;需对艺术活动的全程运行予以有效的监控,同时实施积极的反馈与绩效评估;还需警惕各种隐患的存在,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各种预案。在当下,我国较多文化艺术生产部门与机构存在生产效能偏低、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内容创新能力、缺少具有突出能力的创意人才、生产力水平低下等状况;一些国有文化艺术企业在转型过程中难以实现活力的提升,未能消除原有人员素质偏低、吃大锅饭、生产积极性不高等弊病,难以实现艺术生产水平的增长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更多非国有文化艺术企业则良莠混杂,资金匮乏,持续生产能力不足,特别是与国有企业比较,各种政策和待遇的不同,使得一些企业难以为继。作为混合所有制的文化企业或机构,在各种利益分配等方面还难以得到有效的整合。这些问题,一方面属于企业自身管理与建设的问题,同时也与政府宏观管理及其扶持政策的未能到位有关。
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是相互协同的关系。
面对当代文化建设,二者在当代文化建设中均负有重要的使命,特别是在对社会进行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保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中国文化的对外传播与交流等方面,二者的职责是共同的,而在具体方面,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则肩负不同的职责和任务。由于宏观管理具有政府行政的重要职能,因此通常对上述几个方面的活动均有涉及,而作为微观管理,则一般主要侧重于某个方面。
关于公共文化服务,宏观艺术管理机构应侧重于对文化艺术的服务方向、服务内容的全面规划,科学地利用资源和实施资金投入,认真组织文化产品的社会化生产,有计划地实施文化产品的采购与分配;微观艺术管理机构则重在对艺术服务予以有效的实施。不仅国有艺术事业或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条件,努力完成国家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计划与部署,同时大量非国有的艺术企业,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服务,认真从事公共文化所需要的各项产品的生产,为政府实施文化产品的采购提供大量优质产品,还应积极参与义务性的文化服务活动,为各种文化建设的急需踊跃赞助。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承担不同的任务。宏观管理更多集中于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以及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格局的调控;对文化产业业态予以整体掌握,运用各种方式对文化产业活动实施引导与管控;对国家和地区的重大文化建设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社会广大文化艺术事业或企业的生产目标和规模等予以引导,力求创造最佳的生产能力;合理与有效地分配资金,扶持那些国家急需的产品生产企业与项目;协调各类金融机构,为社会艺术企业提供更大的金融支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指导国有企业在国家特别急需和重要的文化领域发挥作用;对大量民营及其他所有制形态的艺术企业予以指导,激励大众创业和创新,提高艺术生产力水平。微观艺术管理则重在自身生产与经营的建设与管理。管理者应努力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并使资金得到最优化的使用;有计划地使用各种资源,让各种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加大艺术项目创意与策划的力度,实施科学化决策;重视艺术生产运营的管控,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随时加以评估;强化科技元素的融入,增进产品对受众的感染力;重视产品的宣传与营销,实现最佳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效应。
在文化艺术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事业中,宏观管理机构应当对文化遗产实施全面的调研和掌握,提出有效的保护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和举措;尽可能划拨较多资金,并对文化遗产及非遗保护的资金使用予以全程监控;强化文化遗产及非遗项目保护的绩效评估与验收,将管理落到实处。微观管理机构则要在对文化遗产或非遗项目实施保护中采用各种科学管理的方式,推出项目管理的各项举措;对资金实施严格管控,做到最优化使用;正确理解和把握文化遗产与非遗项目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防对遗产的过度开发与损毁。
加快我国文化及艺术的对外传播与交流,已成为国家与政府、以及社会广大文化事业及企业机构的共同使命。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国家重要战略的实施进程中,推进中国文化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使中国各民族各地域文化艺术在世界更多国家与地区获得广泛传播,提升中国文化的影响力及辐射力,同时通过国际间的文化互通与贸易,使中国文化及艺术产品在世界文化市场获得更大的份额,不仅是提升我国综合实力的需要,也是加快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要。国家与政府所从事的宏观艺术管理,理应在其间居于主导和引领地位, 而更多属于国有的和民营的文化事业机构、企业与实体,也须通过企业转型、产品提升和经营方向的调整,将更多的项目运营转移到与对外文化传播及贸易相关的轨道上来,在这一具有当代和历史意义的宏观战略中承担更重要的使命。
三
在我国,作为艺术活动中的管理主体和重要领域,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从来都是在一个有机的系统中运行和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二者在有的局部或地域性的活动中出现某些不够和谐的现象,应属正常现象。正视可能出现的问题与摩擦,注重调节和不断磨合,有助于消解其间的矛盾,是推进艺术管理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宏观艺术管理和微观艺术管理是社会艺术管理活动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从理论来讲,二者应是相互依存,同时又是相互支撑的。作为相互依存,即没有宏观管理,就不会有微观管理,反之亦然。同时二者又是相互支撑的,即宏观管理需要得到微观管理的协同与配合,微观管理也需要得到宏观管理的扶助与支持。宏观管理对社会艺术活动起到十分重要的制约、引导、保障、扶持和服务的作用,而微观管理在社会艺术活动中则会起到推进艺术生产、服务大众和积累文化艺术财富的功能。没有宏观管理,艺术活动将会沦入无序的状态,没有微观管理,大量艺术的生产与社会服务的机构与部门和企业,也将陷于低层次运行的境地。微观艺术管理需要时时得到宏观艺术管理的指导和支持,而宏观管理的理论与政策的推出,也需要得到微观艺术管理经验对理论的验证、丰富与充实。
宏观艺术管理与微观艺术管理的和谐共处与相互协调发展,是艺术管理活动的理想境界。二者之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碰撞与摩擦,是由客观文化及艺术活动的复杂性决定的。只要有两种管理模式的存在,就会有矛盾。然而无论是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其根本目标都是一致的,因此其摩擦又是可以化解的。由于作为宏观管理主要体现为政府的行为,因此在其实质上,这种关系又属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艺术管理活动的协调发展,在其根本上正是政府与社会在文化领域中的一致性与差异性的体现。此外,无论是宏观艺术管理或微观艺术管理,在其体制及其运作机制方面,还都存在一些尚待改进之处,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加以克服和解决。当下,在宏观管理或微观管理之间,应当着重对如下的关系加以认知与调整。
关于实施文化及艺术管理的基本方式。在我国,长期存在行政管理与法治管理相互交织的现象。近年来,党中央确立的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已成为重要的国策。而在近10年以来相关部门提出的依法治文的理念也得到不断深化。确立依法治文的目标,是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指导下文化建设的基本策略。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在文化法治方面的薄弱,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存在立法不足、执法不力、司法不严、守法意识不强的现象。我国在文化艺术领域立法的欠缺,是一个多年存在的问题。较多人们已经习惯于以意识形态和政策模式对文化艺术加以约束和制导,表现在宏观层面,虽然有关文化艺术的法律案已经推出,同时在更多相关领域的法律案中,也有一些与文化艺术相关的表述及其规定,但是从总的格局来看,我国在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法律案依然偏少。在一些文化部门公务员的管理意识中,其基本依据主要是国家和政府的相关文化政策及其政府法规。在一般情况下,政策及其相关法规,既是政府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法律案的补充,单纯依据政策和法规对文化艺术实施管理显然是不够的,会出现较多弊端。例如,对政策认知的差异性,会导致处理问题的随意性;对政策的过分依赖,易导致对政策的个人化阐释;习惯于行政化管理,容易形成个人专断,甚至出现对文化实体的过分干涉和压抑的现象。法律案的不足也会带来微观管理层面的种种问题和弊病。一些人会在政策与法律之间犹疑不决,甚至出现以政策条文阻碍法律,或以个人意志行事的现象。依法治文,就要将依法管理作为掌控艺术发展的基本利器。其他因素,例如政策的、行政的管理等,均应成为法律制约的重要补充。
关于驱动文化产业与艺术生产的基本动力。在发展文化产业与繁荣艺术市场的进程中,国家与政府的管理理应居于主导的地位,但基于文化与艺术生产的市场属性,还应充分尊重市场的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规律,将市场的因素视作驱动文化产业及艺术生产的基本动力。在当下,是确立市场的地位,将文化艺术活动放在社会的和市场的广阔领域推进其发展,还是将艺术活动与市场分离,使之更多依赖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尚存在一定的分歧。诚然,艺术活动无论何时不会也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制约,但同时,艺术活动也不可离开市场与产业化生产。有时不难看到,一些政府部门较多重视管控的影响力和制约力,而较多艺术企业则更为重视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其实,只有在二者形成合力的基础上,才能保障艺术活动既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又能得到市场的驱动。文化艺术活动的特殊性即在于具有突出的精神和意识形态特征,无论是宏观艺术管理的层面,还是微观层面的管理,既要对市场高度重视,又要十分重视意识形态的因素,警惕市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艺术产业的掣肘,以形成科学的艺术管理机制。在一定意义上,以政府的制导性管理为基础,又以市场管理为主要平台,方可获得艺术管理活动的更大空间。重视政府管理及意识形态制约的地位,就要无论是在宏观或是微观管理层面均要确立方向意识和精神价值的意识;重视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政府就应更多地放权和分权,尽可能将能够由社会和市场承担的活动放给市场来作,使之完善和加强指导性、引领性管理;作为大量艺术企业,也应将国家关于市场和文化产业的政策用足用好,充分释放人们的创新能力,创造更大的效益。
关于资源配置及其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应当充分调动所有文化机构和艺术生产部门,及其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文化艺术的振兴是全社会的事业,并非少数人可以成功,无论是国有、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企业,都是国家文化生产的重要力量,应当一视同仁。而在近年来文化产业的格局中,有的政府部门只是更多关照和扶持国有机构与企业,而对大量民营企业则较少关注,甚至依据该企业的所有制属性,分出三六九等,在资源配置与资金资助等方面显现较大差别。作为宏观层面的管理,理应将国有与民营文化企业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来看待。特别是在当下,更应突出重视民营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作用,他们具有灵活和敏锐的特点,接受新的理念与技术较快,企业转型较便捷,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艺术生产的生力军,应当得到与国有企业相对等的待遇。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在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文化艺术基金的评审与分配,融资渠道的开通、大型项目的立项及资金补贴等方面,均已较多关注民营企业,向更多民营企业倾斜,表明国家在发展艺术事业的进程中,已将民营企业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在当代,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重视非营利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使其成为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一翼。非营利机构一则可以替代政府机构的某些工作,使之成为政府与社会产业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同时可以成为社会文化机构及艺术企业的重要补充。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大量出现,将在文化产业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中承担重要职责。非营利机构不能等同于事业单位,也不应由国有企业来资助,更多应属于非国有机构与企业的资助对象。如何在政府的调控下兴办更多非营利机构,承担更多社会公共文化和艺术服务的职责与功能,全面改善和提高大众文化活动的质量与水平,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探索与实践。
关于审视与把握艺术产品的基本标准。无论是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还是在文化产业领域,都存在一个艺术作品的精神内容与艺术形式如何统一的问题,只有既在艺术表现的内容上具有积极健康的思想倾向,同时又具有高水准的审美形式,才能为人民大众所欢迎。在当下,一些政府机构的管理者较多关注艺术生产的思想倾向与精神价值问题,这当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作为艺术的质量及其审美水准与价值的高下,政府有关部门则较少过问,主要让企业自身在市场上经受检验。从市场与产业运营的角度来看,这并无不妥。但是,作为政府的宏观性管理,如何扶持艺术企业,帮助企业在生产和创新中既重视思想与精神内容的深拓,又加强艺术形式的打造,不断推出两方面俱佳的产品,应成为深化文化建设的重心。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资助的形式,对那些思想性和艺术性俱佳的艺术作品予以资助,帮助其解决资金匮缺的难题,也可以采取艺术批评和评奖等方式,理直气壮地扶持那些艺术形式创新的作品,对于有些似乎政治正确,但艺术水准大跌眼镜的作品,则应予批评和拒斥。而作为微观层面的管理,一些人们似乎更为重视的是产品的市场效应,因而不断在其形式与娱乐特性上下功夫,至于精神内涵,则得过且过,打擦边球,唯求不被封杀即可。如此的艺术生产,很难推出优秀产品,满足大众的需求,更难以对大众发挥思想引领与精神教化的作用。真正具有时代责任感的艺术企业家,应当确立科学管理的意识,深入探索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创新路径。
宏观艺术管理和微观艺术管理从来都是有机的统一体,二者均在艺术活动与艺术管理活动的系统中具有各自的位置和职责,既要坚守自身作为管理的职责,又在艺术管理活动中不断完善和改变自身,更是所有艺术管理者面临的新挑战。可以预期,无论是作为宏观管理的政府及相关机构,以及作为微观管理的广大文化及艺术事业部门、企业与实体,均具有不断完善和增进管理效益的极大空间。如何使当代艺术管理更加具有科学性和时代性,尚需要人们付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