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列主义群众监督思想及其在中央苏区的运用和发展
2018-01-23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取得局部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保持政府的清正廉洁,在中央苏区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贪污浪费、官僚腐化等腐败现象的斗争,取得了彪炳史册的成就。学界关于中央苏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研究,或宏观全面地论述,或微观具体地考察,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重要举措、主要成效以及经验启迪等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有薄弱环节和不足,如关于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采用群众运动方式的缘由,就鲜有论述。本文拟在简略考察马列主义群众监督思想产生、发展及其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中央苏区运用、发展马列主义群众监督思想,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群众运动的基本状况略作梳理和探讨。
一、马克思、恩格斯论巴黎公社的“真正民主制”
群众监督既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也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领导群众运动反腐败的指导思想。作为马列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监督思想的产生和形成,最早见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巴黎公社“真正民主制”的论述中。
1871年3月法国的巴黎公社革命,打碎了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在人类历史上破天荒地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巴黎公社。公社虽然仅存在了短暂的72天,但它为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留下了极其珍贵的遗产。马克思在巴黎公社失败后的第三天发表《法兰西内战》,科学评价公社创造了在革命胜利时把政权掌握在人民自已手中的办法,*《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8页。并将其要点归纳如下:
(一)实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普选制
普选制原本是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专制的斗争中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后,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巩固统治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极力限制和剥夺人民群众的选举权,不愿也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普选制。所谓的普选权,只是统治阶级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的玩物和议会制下“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巴黎公社实行的普选制,则是按真正的民主精神加以改造,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享有充分民主权利的普选制。1871年3月18日,巴黎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后,领导革命的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立即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实行普选制的公告,动员巴黎人民积极参加选举,鼓励人们:“投进票箱的每张选票,都在为巴黎赢得永久的自由和伟大,……为共和国履行自己的职责。”*罗新璋编译:《巴黎公社公告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8页。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参加选举,并使选举的结果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在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上,不但规定选举采取“分区投票方式”,而且实行了确保人口稠密的工人区有较多代表当选的、各区代表人数同各区居民人数成正比的原则:“每2万居民或余数超过1万者,得推选委员一名”。*罗新璋编译:《巴黎公社公告集》,第4页。巴黎公社选举的目的体现了与资产阶级根本的不同,公社选举不是选举“人民的假代表”,而是“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已企业招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选择为公社人民服务的真正的人民代表。公社选举公告明确规定,要挑选出身平民、坚定、积极、有正义感、公认为正派的人。公告慎重地告诫人民,只有从人民中间选出来的,与人民同甘共苦的人,才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才能找到永远不以主子自居的代表”。公告还旗帜鲜明地提出,选举时既要提防野心家和只想向上爬的人,也要提防只说不做的空谈家,“同样也要避开财运亨通的阔佬”,*罗新璋编译:《巴黎公社公告集》,第53-54页。极力防范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和投机分子当选代表。
巴黎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普选出的代表,几乎都是工人阶级的优秀分子。他们中有法国工人运动领袖、装订工人瓦尔兰,革命诗人、图案工人鲍狄埃,制帽工人阿木鲁,制鞋工人赛拉叶,首饰工人费兰克尔,工程师瓦扬等。因为当选的公社委员几乎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代表,因此巴黎公社所通过的决议“也都带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质”。*《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8页。马克思明确指出:巴黎公社“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9页。公社的选举真正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
(二)实行防止社会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的群众监督制和罢免制
巴黎公社创造了用来代替被打碎的旧国家机器的无产阶级政权形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普选出的代表担任国家行政、立法、司法和国民教育等方面的一切职务。一切公职人员只领取相当于熟练工人工资的薪金,公社委员是无利可图的社会公职。然而,公社普选制虽然选举出代表人民意志、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但随着地位的变化和权势的扩大,社会公仆倘若追求自已的特殊利益,就有可能“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为了防止这种蜕变,从根本上保证新政权不重蹈旧国家机器的覆辙,巴黎公社要求公社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实行群众罢免制。即:市政委员会“是一个对选民负责的,随时可以撤换的机构,是置于公民不断的监督之下工作的。”*罗新璋编译:《巴黎公社公告集》,第53页。公社明确规定民选代表要定期回自己的选区,向选民报告工作,接受群众的质询、批评和建议。为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情况,公社还通过《公报》《公告》等报刊向群众公布各项法令和政策;同时报道公社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并且毫不掩饰地将公社的缺点和失误公之于众。马克思高度评价公社施政公开透明,勇于接受群众监督的做法,称赞道:“公社光明正大地进行工作,不自以为是,不埋头在文牍主义的办公室里,不以承认错误为耻而勇于改正。”*《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7页。
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是巴黎公社实行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特点。当时巴黎的群众组织主要有各工厂的职工委员会、工人监督委员会、工人俱乐部、国民自卫军中团、营委员会,国际巴黎支部等。这些群众组织大多数都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质,把公社的事业看作自己的事业。他们经常召开会议与公社委员一道讨论研究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重大问题,对公社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同时反馈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为公社改进工作和制定正确的政策、法令出谋划策。诸如废除公职人员高薪制,取消欠缴房租,实行非宗教教育,把所有被工厂主抛弃或停业的工厂、作坊转交给工人协作社等法令和措施,都是在群众组织积极参与讨论、调查研究,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公社委员阿木鲁曾深有感慨地说:“只有出席各种群众会议,了解居民的真正要求,公社才能获得真正的力量。”*[苏]莫洛克著,何清新译:《巴黎公社会议记录》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43页。
巴黎公社不仅赋予人民充分、广泛的参政权和监督权,而且规定人民可以随时行使罢免权,即“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马克思认为群众监督制和群众罢免制是防止“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的“可靠的办法”。*《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直接由人民行使的罢免权对那些投机钻营、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显示出强大的整肃力。隐瞒担任过第二帝国警察局秘书身份的公社司法委员布朗舍、利用职权两次侵吞囚犯钱财的公社警察委员皮洛泰尔,经群众检举后均被罢免了职务;公社军事代表克吕泽烈,玩忽职守致使伊西炮台失守、国民自卫军遭受重大损失,公社根据群众的意见将他逮捕法办。群众监督制与罢免制的结合运用,纯洁了公社组织,有力地保证了公职人员忠实地代表劳动者阶级的根本利益,始终保持认真负责的公仆精神和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从而显示出“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4页。
二、列宁关于群众监督的理论和实践
列宁非常重视学习、传承巴黎公社“真正民主制”的经验,并继承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群众监督思想。十月革命前,列宁在研究俄国1905年革命产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时认定,俄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形式,应该是同巴黎公社一样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全部国家生活”*《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2页。的苏维埃;苏维埃的全部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群众监督是保证苏维埃本质不变的重要措施。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列宁设想,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为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群众,“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应“立刻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国家与革命》,《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页。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反复强调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实行群众监督的必要性,认为群众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可靠保证。列宁主张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举负责的领导者,并且“有权撤换他们”。*《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3-144页。必须让广大的非党群众来检查一切国家工作”,*《在不拉古舍——列福尔托沃区非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0页。要“逐步地请各地农民(必须是非党农民)参加中央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工作。”*《对〈工农检查院条例〉的意见和补充》,《列宁全集》第38卷,第73页。列宁极其憎恶党和苏维埃各级机关中的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痛斥官僚主义是“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论苏维埃共和国所处的国际和国内形势》,《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为了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列宁认为必须加强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由非党工人“监督整个国家机关”;*《在不拉古舍——列福尔托沃区非党代表会议上的讲话》,《列宁全集》第38卷,第140页。并提出“要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以便“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全集》第34卷,第186页。为了使群众监督落到实处,列宁特别强调群众监督必须与群众罢免相结合,他认为群众罢免是监督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罢免权是“真正的监督权”“是苏维埃的真正人民性”。*《在全俄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7页。
列宁不仅在理论上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群众监督思想,而且在实践中对群众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其一,创建群众监督的法令制度。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当年,苏维埃政府颁布了由列宁起草的《工人监督条例》和《罢工权法令草案》。根据《工人监督条例》规定,苏俄成立了全俄工人总监督委员会和各地区、各行业工人监督委员会,直接行使监督企业的权力,并有权撤免国营企业的领导人。《罢免权法令草案》宣布:凡是由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罢免权法令草案》,《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2页。列宁所主张的罢免权,主体和客体范围都很广泛,“无论是工人,无论是士兵、农民,铁路工人以及一切劳动者,都可以自由地选出自己的代表,自由地罢免那些不能满足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的代表”。*《在全俄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7页。在群众罢免制度下,不存在任何不受监督,不可罢免的党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列宁指出,凡拒绝实行、阻挠行使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是完全违背俄国已经开始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罢免权法令草案》,《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2页。
其二,建立并加强工农检查机关。1920年2月,根据列宁的指示,苏俄在原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主要由工人、农民代表组成的工农检查院,职掌对所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农检查院成立后没能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在实际工作中所发挥的监察作用甚微,且没有丝毫威信。1923年列宁提出改组工农检查院的计划,其中的重要措施是工农检查院与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成立苏维埃和党的联合监察机构。列宁强调监察机构要有相对独立性,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领导,并享有依法对地方政权履行监督的权力。检察长有权利和义务“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论“双重”领导和法制》,《列宁全集》第43卷,第195页。俄共(布)十二大召开时,列宁虽重病在身,仍念念不忘加强群众监督,建议“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100名新的中央监察委员”。*《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列宁全集》第43卷,第374页。列宁要求独立行使职权的检查机关,应该“不顾情面”,不让任何人的威信来妨碍检查机关的工作,以保证“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列宁全集》第43卷,第377页。
其三,政务公开。实行群众监督,不仅要有法令、机构作依据和保障,而且要求政治透明,方便群众参政、监政。列宁指出,政务公开是实行民主监督的必备条件,政务不公开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怎么办?我们运动中的迫切问题》,《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31页。为了使广大非党工人和农民有机会了解苏维埃机关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批评意见,列宁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定期向工农群众作工作报告,“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不仅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而且担任负责工作的所有公职人员,……都应当作这类工作报告”。*《关于对待非党工人的态度》,《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3页。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完全是靠广大群众的信任,完全是靠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来维持的,“丝毫没有隐私和秘密”;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都应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党内)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解决”。*《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7页。政务公开,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是列宁坚持民主制的一贯思想和主张。
其四,拓宽群众监督渠道。1919年5月,根据列宁的指示,苏俄国家监察部成立中央控告检查局,负责接受和调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官僚主义等腐败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列宁要求对群众的控告和检举必须及时处理作出答复,对违背这一原则要求、使人民委员会接待室转给苏维埃各机关的大量控告信和申诉书“往往得不到答复和处理”的相关领导人,列宁严厉批评他们,并认为“人民委员会接待室有权向失职人员追究责任,不管他是什么‘级别’。”*《致各中央苏维埃机关领导人》,《列宁全集》第52卷,第170页。信访是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列宁特别重视信访工作,要求所有苏维埃机关都要建立信访制度,“张贴接待群众来访的日期和时间的告示,不仅贴在室内,而且贴在大门外面,使没有出入证的群众都能看到。接待室必须设在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需要什么出入证的地方”;“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设登记簿,要有简要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案》,《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60页。在办理过程中,严禁利用职权,挟私打击报复。1919年6月,当列宁得知诺夫哥罗德省有位叫布拉托夫的人因给他写申诉信而遭到地方当局逮捕时,立即拍电报给该省执委会,严厉警告:“要为这件事逮捕省执行委员会和肃反委员会的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的委员们。”*[俄]娜·康·克鲁普斯卡娅著,哲夫译:《列宁回忆录》,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67页。
此外,列宁还高度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主张“通过党的报刊,通过《真理报》来讨伐营私舞弊行为”。*《关于“出版自由”》,《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8页。强调报刊应当公开揭露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切弊病,“呼吁劳动者的舆论来根治这些弊病”。*《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列宁全集》第34卷,第136页。
总之,列宁继承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真正民主制”和群众监督思想,创立群众监督制度,创新群众监督的形式和方法,为共产党人和人民民主政权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留下了宝贵的历史遗产。
三、群众监督思想在中央苏区的运用和发展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朱德领导的工农红军,经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在赣南、闽西开辟了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取得局部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实行最广泛的民主,由工人农民和红军士兵等选举产生的苏维埃各级政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为了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保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中国共产党和临时中央政府运用和发展马列主义群众监督思想,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并形成了群众监督政府的民主制度和反贪污浪费、反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的群众运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指出,苏维埃必须吸引广大民众的监督与批评,“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24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9页。为确立群众监督的主体地位,保障群众监督的民主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草案》规定:“苏维埃组织的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融化在一起,劳动民众所选出来的代表自己直接去执行代表选举人所决定的一切行政事务,……他们要定期对选举人作报告,他们如果是不称职,不能代表大多数民众的意见时,选举人立刻可以决定撤消他们的代表资格。”*《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作为中华苏维埃建国的根本法,上述规定确立了群众监督政府的两大基本制度。
一是“代表召回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苏维埃政府由劳动民众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不胜任以及不能代表公众民意者,选举人立刻可以决定撤免他们。这种由劳动民众“立刻可以决定”行使的“真正监督权”,*《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关于罢免权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6页。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城市和乡苏维埃的某一代表,若不执行自己的职务,有违背人民的付托,或作犯法行为的时候,城市或乡苏维埃得开除之,选民也有召回该代表之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第118页。
二是定期作报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级苏维埃机关通过“对选举人作报告”的方式,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每月须向该乡选民做乡苏维埃的工作报告一次。有几个村的乡,可以到各村去召集选民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城市苏维埃每月须向该城市的选民做自己的工作报告一次。”“区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须向该区内的选民做工作报告一次,县执行委员会每四个月须向该县内的选民做工作报告一次,省执行委员会每六个月须向该省内的选民做工作报告一次,选民群众可在该工作报告大会上批评政府的工作。”*《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第26、28、30页。为规范工作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切实提高群众监督政府的质效,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第三次选举运动中,训令“各级政府对于自己的工作报告,须事先指定专人起草。中央内务人民委员部应拟出报告大纲,发往各级政府,要各级政府按照这个大纲起草报告书,向同级的、下级的代表大会及选民大会做报告。”*《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第131页。
为方便群众参加选民大会,参与国家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央苏区“取消了旧的官僚主义的大而无当的行政区域,把从省至乡各级苏维埃的管辖境界都改小了,……使苏维埃密切接近于民众,使苏维埃因管辖地方不大得以周知民众的要求,使民众的意见迅速反映到苏维埃来,迅速得以讨论与解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24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310页。在重新划分行政区域的基础上,中央苏区普遍实行代表联系选民制,即“依照代表与居民住所接近,将全体居民适当分配于各个代表的领导下(通常以居民三十人至七十人置于一个代表的领导下),使各个代表对于其领导下的居民发生固定的关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1934年1月24日),《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308页。从而使代表们能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与要求,随时接受群众的质询和批评。群众监督有效地促进了苏维埃基层组织忠实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切实地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
为从政权的组织结构上保障群众监督原则的实行,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下设工农检察委员会;地方各省县区和苏维埃基本组织市(区)苏、乡苏逐级皆设立工农检察委员会(部)。其委员和组成的必备条件是,省、县、区市检查机关要求,“有阶级觉悟,最忠实于苏维埃政权的工人贫民贫农及其它有革命历史的分子,但工人至少占百分之四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第70页。市(区)苏和乡苏工农检查委员会“由工会、贫农团、女工农妇代表会,共产青年团的代表及其它积极分子组织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第50页。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国家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等,坚决地站在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它一切革命法令,……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有向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之权。”*《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第411-412页。
对国家机关、国家企业工作人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发觉违法犯罪及损害群众利益的实情,或提供检察调查的相关线索。为此,中央苏区实行了一系列加强群众监督,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反腐败积极性的制度和措施。
1.建立方便群众控告的制度。各地工农检察机关均设立控告局,并在公共场所悬挂控告箱,以方便广大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提出控告。《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明确规定:“苏维埃的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有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任务,离开工农利益、发生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的现象,苏维埃公民无论何人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人民提出控告,除将控告书投入控告箱外,还有寄发邮件、到控告局用口头控告,有电话的地方用电话报告控告局等多种途径。*《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红色中华》1932年9月6日,第7版。
2.组织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群众监督团体。突击队隶属当地的工农检察部,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加入突击队。突击队的工作方式有两种:一是公开地突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和合作社,揭露贪污浪费及官僚腐化的现象;二是隐蔽地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看该机关的办事人员对工农的态度和办事的效率。*《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第414页。轻骑队是共青团员自愿加入的群众组织,“是一种群众的监督”。轻骑队虽隶属于共青团组织,但与工农检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工农检查机关的委派和工作指导。*《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斗争》第41期(1934年1月5日),第15页。工农通讯员设立于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工厂、作坊、矿山、学校、社会团体和街道、村落中,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违法失职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监督和检举。
中央苏区各地普遍设立的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和广大工农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腐败的检举、控告、检查、举证等斗争,卓有成效地协助各地工农检察机关破获了于都县苏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合作社招牌做贩卖谷盐进出口投机生意,*项英:《雩都检举的情形和经过》,《红色中华》1934年3月29日,第8版。瑞金县苏“财政部长蓝文勋,会计唐仁达、杨达财三人互相狼狈为奸贪污了二千八百余元”,*凯丰:《民众的敌人》,《斗争》第41期(1934年1月5日),第11页。中央互济总会财务部长谢开松,“用各种方法贪污公款”“生活腐化”*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公布:《检举中央各机关的贪污案件的结论》,《红色中华》1934年2月20日,第3版。等一系列大案要案。
3.新闻媒体曝光。中央苏区的新闻媒体主要是中央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红军总政治部等创办的报刊。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是苏区报刊的代表,发行量最大时每期多达四万份。苏区报刊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负有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批评、监督的责任。*《创刊词》,《红色中华》1931年12月11日,第1版。中共中央宣传部长张闻天在《关于我们的报纸》一文中指出,苏区报纸“对于一切损害革命利益,损害苏维埃政权的官僚主义者,贪污腐化分子,浪费者,反革命异己份子,破坏国家生产的怠工工人等,必须给以最无情的揭发与打击。”*洛甫:《关于我们的报纸》,《斗争》第38期(1933年12月12日),第11版。
为了务实地履行舆论监督职能,《红色中华》和少共中央局主办的《青年实话》、全总苏区中央局主办的《苏区工人》、红军总政治部主办的《红星报》等报刊分别开辟了《反贪污浪费》《警钟》《铁帚》《突击队》《铁棍》《铁锤》《轻骑》《黑板》等专栏。广大工农群众和各报刊通讯员通过来信来稿,不留情面,点名道姓地在报刊上曝光揭露形形色色的各种腐败现象,是中央苏区党领导群众运动反腐败的重要特点之一。其中通过《红色中华》揭露的腐败类型主要有:(1)贪污。例如,江西省苏土地部部员邹贵华、欧阳邦佳,在被派往博生县湛田区帮助查田运动时,“在该处清查豪绅地主所没收的东西,他老实不客气卷在自己包袱里背了回来”。*《清洗政权机关中的败类》,《红色中华》1933年9月18日,第7版。赤水县马头区苏工作人员“仅有二十一人,但是该区财政部造预算决算时却以四十三人计算,冒领公家的伙食”;*《检举这些贪污的坏蛋》,《红色中华》1934年5月9日,第2版。中央印刷厂会计廖前生等人做假账目和造假收据,“共贪污了保险金七十二元七角”。*《检举这些贪污的坏蛋》,《红色中华》1934年5月9日,第2版。(2)滥用浪费。如小岔乡苏“两个月用去大洋五百余元,其中每五天有杂用费贰拾余元,每五天有客饭二十余元”;*卓夫:《好阔气的小岔乡苏》,《红色中华》1932年5月25日,第8版。洛口县政府修理房屋,省财政部只批准了二十元修理费,但洛口县政府“用了大洋一百余元”。*正冈:《大兴土木的洛口县政府》,《红色中华》1933年12月23日,第3版。中央财政部管理科科长王益哉浪费公款,“在物质方面如对于使用品不(计)量购买,以致过多而搁置不用,在经费方面如对于飞机洞的过度修饰,在人力方面如对于伙伕、洗衣队等没有适宜裁减”。*《经济战线的前哨站》,《红色中华》1933年12月5日,第1版。(3)敲诈。如宁化县曹坊区苏军事科长曹周魁,强迫“结婚的群众‘请客’,没钱请客就不准结婚”。*巫子元:《暗藏异己份子的曹坊区苏》,《红色中华》1932年10月23日,第4版。会昌县珠市区第二乡苏主席吴永连“要群众领一张分田证,便要照人口每人纳五个铜板;开会时有群众不到会的,便要缴小洋五毛”。*《剥削群众的乡苏主席》,《红色中华》1933年4月11日,第4版。(4)生活腐化。永丰县七都区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彦才“戴金戒子、嫖妇女、赌钱,这是他的日常生活!”*《样样来的贪污份子》,《红色中华》1933年8月13日,第6版。兆征县工农检察部陈唐子,经常“流流荡荡在街上赊人家东西吃。有一次他走到龙山酒楼摆起官僚的架子,叫老板炒菜”,大吃大喝后无钱付账,竟冒充县苏主席赊欠。*《好吃的苏维埃害虫》,《红色中华》1933年12月26日,第4版。中央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生活腐化,嫖老婆至八个之多,将贪污来的钱大吃大嫖,一次曾吃了十六元之多”。*耕得利:《在苏维埃的法律下判决了反动贪污巨案》,《红色中华》1934年2月18日,第3版。
此外,以马列主义群众监督思想为指导,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群众运动还广泛地融入到苏维埃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发展革命战争的各项运动和各方面工作中。在选举运动期间,乡苏向选民作工作报告后,“许多地方批评政府对战争动员,如扩大红军、归队运动等,工作没有达到应有的成绩,地方建设事业注意得不够等等,给了对工作消极怠工,官僚腐化的苏维埃工作人员严厉的打击”。*梁柏台:《今年选举的初步总结》,《红色中华》1934年1月1日,第6版。选举表决时,对候选人“须按名逐一提出、逐一讨论、逐一表决”*《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二号:关于此次选举运动的指示》(1933年8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第128页。的方式,不仅清洗出混入革命队伍的阶级异己分子,而且淘汰了原苏维埃政府中的腐化堕落分子。如福建上杭县通贤乡党支部书记,查田中把十三石好田换给自己,乡苏主席的募捐工作没有公布清单,有经济问题。“这二个同志都被群众最严重的批评,选举大会中没有当选为代表。”*张鼎丞:《选举运动的好模范》,《红色中华》1933年11月17日,第3版。在胜利县的选举运动中,“群众更加认识了苏维埃是自己的政权,必然要起来为拥护苏维埃不让一个坏份子当选,所以在古龙区某乡的选民大会上,所提出的主席团,其中有一个是前方开小差回来的,大家都起来反对他。”*卓夫:《胜利县选举运动的经验》,《红色中华》1933年10月27日,第3版。瑞金县沙州乡,“有些与地主富农妥协的份子,及几个对革命工作表示消沉,和斗争比较不积极的份子,均经多数选民的反对而否决。”*何秉才:《沙洲乡选民大会纪盛》,《红色中华》1933年11月11日,第3版。。节省运动中群众性的反贪污浪费的斗争,在中央政府总务厅、招待所、财政部、劳动部、土地部、印刷厂、造币厂、军委印刷所、互济总会、工农剧社等政府机关、国家企业、群众团体中检举出一批贪污浪费官僚腐化分子。*《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红色中华》1934年3月27日,第3版。江西乐安县1933年7至8月开展的查田运动,“在巩固苏维埃方面,检查出消极怠工份子二十名,检查出阶级异己份子二十二名,检查出贪污腐化官僚主义份子二十四名。”*卓夫:《边区猛烈开展查田运动》,《红色中华》1933年9月18日,第8版。瑞金县下肖区总结1933年12月扩红突击运动获得光荣成绩的经验之一,就是“改造了不健全的乡苏和赤少队,例如沙山乡苏主席只知贪污,不顾工作,后来我们发觉了,便把他在广大群众面前公审,查出私吞公款千多毛(这款本是砂山乡群众节衣省食要帮助前方战费的),于是群众在公审会上积极要求把该主席扣留严办,我们便依据着群众积极性之高涨改选了乡苏,换上了新领导。”*鹤鸣:《下肖区归队运动的经验与教训》,《红色中华》1934年2月9日,第1版。1934年2月,博生县收集粮食突击运动,“在党与省苏正确领导之下,推动了各种团体,利用各种会议发动了广泛的工农群众,打击了那些消极怠工的官僚主义与机会主义者。”其中,“不相信群众力量,工作中表现机会主义的动摇”的湛田区委书记,“消极怠工”的梅江区苏军事部长,“继续官僚主义的错误”的青塘区、梅江区推销(公债)队队长,“这些份子都遭受了群众火力严厉的打击,撤销了他们的职务,换了好的干部去领导工作”。*肖正冈:《博生粮食突击队的活跃》,《红色中华》1934年2月18日,第2版。
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群众运动,又往往通过各种会议的形式坚持不懈地打击、洗刷腐败分子。《红色中华》报载:1933年11月,“彭杨步校第一营第三连支部,在帮助(瑞金)下宋区的工作中,……发动广大工农群众开了一次会”,向区苏主席兼支部委员钟永福、贫农团主任李洪武、突击队队长钟连福、没收经济委员会主任钟赤兴,“这些领导开小差的区委负责同志作了广泛的无情斗争,将他们都洗刷出苏维埃政府之外!”*滴血:《选举运动中的检举工作》,《红色中华》1933年11月14日,第3版。与此同时,石城县召开的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严厉打击了(县苏)总务处长温积昌超越苏维埃职权,文书郑辉坊包庇富农及藉县苏维埃主席名誉禁止小松区财政部长向富农筹款;又严格地指斥了丰山区苏维埃主席陈必兴对消灭残余刀匪机会主义的动摇,及该区财政部长黄宥亮的官僚主义与消极怠工,大会也给了严格的打击”。*萧峯云:《石城工农兵苏维埃大会严格开展反倾向斗争》,《红色中华》1933年12月11日,第1版。1933年12月5日,在瑞金叶坪召开的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在几个模范合作社报告之后,紧接着大会对几个经营失败的合作社进行检举,在会场上揭发了瑞金官仓区、会昌踏迳区,以及其它几个区乡合作社的工作人员,拉扯赊欠贪污腐化的现象。这些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不但是浪费亏蚀社员的股金,而且在群众中损害了合作社的信仰,大会一致通过检查这些份子经手的账目,把贪污腐化亏蚀股金的份子拿来交给群众公审”。*《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纪盛》,《红色中华》1933年12月8日,第3版。1934年2月,瑞金下肖区“樟树乡主席钟献明对收集(粮食)工作完全消极怠工,并且过去曾犯过错误,引起群众反对”,群众“要求开代表会议撤销他,请他滚出(苏维埃)机关去”。*贺坚:《瑞金下肖区收集粮食突击运动检阅》,《红色中华》1934年2月22日,第1版。诸如上述群众要求,群众通过各种会议撤销或公审各种腐败分子的行动,实质上是群众当家作主地行使“随时可召回代表”的民主罢免权力。
综上所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无论是从确立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实行代表召回制和定期报告制,到设立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和群众监督团体;还是从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立群众控告制度,到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曝光腐败现象的作用,都一脉相承地继承、运用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群众监督思想。中央苏区广泛开展的选举运动、节俭运动、查田运动、扩红运动等各类运动,以及贯穿于苏维埃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战争动员等各方面工作中的反腐败斗争的群众运动,是马列主义群众监督思想中国化形成的中国气派和中国特色,并取得了在中国历史上建立“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四个月节省运动总结》,《红色中华》1934年9月11日,第3版。的伟大成就。重温马克思、恩格斯“真正民主制”论述和列宁群众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回顾中央苏区群众监督政府和群众运动反腐败的光辉业绩,对于我国当前开展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群众监督,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仍具有现实的借鉴和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