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互补发展初探⋆
2018-01-23◎范林
◎范 林
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建设关乎基本的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一个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担负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养老保险又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之一,目的就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和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短板,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度偏低。这种状况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为明显。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问题的严重性日益凸显,社会养老保险的负担越来越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亟需商业养老保险快速健康发展来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互补发展路径,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迫在眉睫且意义重大。
一、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比较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试行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与完善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如果没有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富裕,也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稳定、整个国家的富裕。同样,不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不健全和不完整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为农民晚年生活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具有显著的差别。就保险的目的与性质而言,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商业保险是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签约的基础之上,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自愿选择投保险种,协议保险金额,决定保障的标准和档次,保险公司无权强制人们投保;就保险对象和作用而言,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的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也就是能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商业保险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目的。它可以使人们在退休时,能够获得和以前一样的生活品质;就权利与义务的对待关系而言,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国家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商业保险体现的是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就待遇水平而言,社会保险个人负担多少费用跟其享受的待遇没有直接的关系。社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低收入者,有明显的社会扶助性质。而商业保险则不同。被保险人缴得保费越多,所享受的保险金额也就越多,享有的保障程度也就越高。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商业保险应该与社会保险互补发展以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多层次的社会保障。
二、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和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短板,基本养老保险“一枝独大”,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度偏低。在这种情况之下,很难实现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保险意识比较淡薄。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许多农民意识深处还存在着“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思想偏见,这种状况短时期内很难从根本上克服。同时,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偏见在远离闹市、交通不便的落后山区更为严重,商业养老保险的真正作用根本没有扎根在脑海之中。认识上的不明确导致许多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很低。同时,在我国农村地区,不同程度的贫困依然存在,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对于很多农民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由于短期之内不能取得收益,因此,很多农民就根本不会考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
第二、农村商业保险营销团队整体素质偏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营销团队是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宣传与拓展的主要力量。他们担负着向广大农民详细介绍与宣传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各项条款的责任,同时也应该将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与作用准确无误地传递给广大农民。可是令人惊奇的是,目前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营销团队整体素质偏低,并没有担负起其应担负的责任。很多营销人员并不具备深厚的业务知识,还有一些业务人员文化水平偏低。他们仅仅将业务拓展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忘却了作为基层商业保险从业人员,除了创造业绩,还有很大一部分责任是向广大的农民宣传、渗透和贯彻国家对于商业保险的政策与精神实质。这样的营销队伍,要实现商业养老保险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地位是很难想象的。
第三、农村网点建设和客户服务体系不健全。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网点与客户服务并不健全。很多农村地区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都没有设立专门的商业网点,更不用说偏远的农村地区。网点建设的不足与网点覆盖的局限直接导致了客户服务体系很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基本上依靠营销业务员通过亲戚、朋友之间的口口相传来开展业务。他们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仅仅是走街串巷式的依靠“推销”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与拓展。由于没有固定的网点来办公,对于客户的服务质量自然没有办法做到精益求精。这也是导致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度低的一个很大原因。
三、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互补发展展望
第一、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力度。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其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和地位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才能深深扎根于广大农民的脑海深处。这种宣传的力度如果跟不上,广大农民朋友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和益处一无所知,那就没有办法将农民的参与热情调动起来,更不用说充分发挥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因此,通过各种形式来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就显得异常重要。唯有通过广泛的宣传,广大农民朋友才能切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将参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热情发挥出来。
第二、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与国外相比明显品种单一。这种单一品种使得广大农民的多种需求得不到满足。有些产品甚至根本不适合一些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开发适销对路的多种商业养老产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是提高广大农民参与效度的有力途径。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的不同养老保险产品供给,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也会在问题倒逼之下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三、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服务与管理水平反映的是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责任心,也是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赢取市场的制胜法宝。针对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与管理严重滞后的现状,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应该狠抓服务意识与管理质量。通过自身服务与管理水平的提升来获取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效度是至为关键的一招。因为,广大农民唯有通过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与管理,才能体会到商业养老保险的贴心与用心,也才能积极地参与其中。没有高质量的服务与管理,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农民参与效度无疑是空话一句,是得不到农民朋友认可与肯定的。因此,提高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老龄化问题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关乎社会稳定与公平公正的严重社会问题。随着老龄化的加剧,我国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不完善之处越来越明显,压力也越来越大。在我国农村地区,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无疑也成为影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瓶颈制约。因此,通过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推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互补发展的有利局面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