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探析
2018-01-23潘悦宁
◎潘悦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经营主体,具体类型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与传统农户比,具有生产规模大,技术手段先进,机械化水平高,人员管理水平强,可进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等特征。目前全国共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近300多万个,其中家庭农场48.5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07.6万个,专业大户、农业新型服务组织39万个。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特征
1.融资愿望强。传统农户的资金难题,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拆借和民间借贷解决,融资意愿不强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市场化经营,会产生大量资金需求。这些资金通过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又难以解决,要想实现生产经营持续进行,只有通过有效融资解决,因此他们融资需求相对强烈。
2.融资额度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规模、生产技术水平、机械化水平方面都是传统小农户的升级版,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大、提高集约化程度和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有继续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能力的需要,另外,还有粗精加工、销售等带来的资金需求,所以在融资需求上额度比较大。以辽宁省海城市为例,2017年经营500亩土地(水稻)需要的资金规模要达八十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种植、收割农机服务费等。如果从事稻米加工,还需购买加工机械、进行包装销售等费用。总体来看,他们的资金需求量很大。
3.其他金融类产品需求广。与传统农户相对简单的资金需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资金支持,更有生产、经营、销售各个环节的风险保障需求,对灾害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期货再保险等都有强烈愿望。比如辽宁省海城市,针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已推出新型农险产品10个,包括信用保证保险、玉米收入保险、南果梨冰雹灾害保险、农业大灾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鸡蛋+期货保险、日光温室大棚财产综合保险、养殖业保险、林木火灾保险、食用菌种植成本保险等试点,目前进展形势良好,经营主体积极性非常高,普遍认为是政府和保险机构为他们生产提供了多元化的风险保障。
4.融资周期更长。传统农户的融资需求以短期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要增强生产经营能力,就需要购买农机具、建设晾晒场所、建设农资及产品仓储、进行土地整理等,这些固定资产投资,占用资金时间会很长,需要提供中长期融资。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现状
1.融资主要渠道。以辽宁省海城市为例:一是以民间借贷为主,融资成本一般在年息12%--25%左右。二是地方个别金融机构融资,如邮储银行的三户联保融资,年息12.7%左右,采取分期偿还本息方式还款。三是本地农商行农业保险保单融资,最高融资额玉米每亩280元,水稻每亩400元,年息9.36%左右。四是有效农村产权融资,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资产主要以农村住房和农用设施为主,除个别试点地区外农村住房财产权融资尚处于黑市操作阶段,且折率很低,一般融资额为5—10万元左右。农用设施所有权融资,由于农用设施价值不高、变现困难,在总资金投入占比较低,融资额也很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五是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费是年交,只是债权,无法形成物权,还不能融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融资,但融资额太少,对农业发展没有意义。六是农机具融资,由于农民所有的农机具是动产,但又不像汽车那样形成有效抵押,也不能融资。七是小额信用融资,由于社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没有建立,农村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的评定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农业信用保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全面开展,目前,信用融资还不能作为主渠道。
2.现状分析。民间借贷虽是主渠道,融资成本太高,有时生产经营主体迫于还款压力和成本压力,没有等到最佳出售期,急于出售粮食,造成收益减少。有的年景由于受市场价格、融资成本的影响会赔钱。三户联保融资,分期还款,脱离农业生产特点,造成生产经营主体还款压力大甚至无法还款,同时更造成农户普遍信用不良。本地农商行农业保险保单融资,融资额度小,只能覆盖20~25%的生产成本,不能对规模农业产生推动作用。至于其他方式渠道,目前更无法解决融资问题。以上几种渠道虽然为融资提供了路径,但操作起来有时也十分困难,无法解决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发展之困,严重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四、存在问题及制约因素
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问题,主要表现为涉农金融机构融资门槛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困难;农村有效产权授信额度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支农政策落实不到位,融资利率偏高;金融机构没有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融资期限设定不合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少,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质量不高等。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
1.资格定位不明确。目前,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资格定位模糊,资质审查界定不精准。金融机构依然将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个人认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没有明显改善。在资格考察上,由于历史因素和经营环境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管理规范程度差,内控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辨析难度增加,贷后控制管理困难。
2.抵押物不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物的抵押担保为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供抵押的权益只有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机具、仓储设施、晾晒场所等,由于这些资产物权发证缺乏政策支撑,只有个别试点开展了发证工作,没有相应证件就不能抵押,无法实现融资;农业资产普遍存在使用寿命不长、变现难问题,其价值难以得到认可,形成有价格没价值,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物权抵押不足;特别是土地经营权融资,由于土地流转费用是一年一交,形成不了有效物权,目前还无法融资。
3.金融+农业跨界整合针对性不强。涉农金融机构没有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设计专门的金融产品,不能涵盖全部各类农村资产,比如农业机械、林权、预期收益融资等还没有相关金融产品设计,造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产权沉睡,无法变为发展资金。另外已推出的金融产品,在实用性上,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上也不匹配,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没有真正解决。
4.服务体制不健全。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农业资产评估机构,各类农村产权登记部门分散,有的在林业部门,有的在农业部门,有的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多数资产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形成的农村产权,由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处于试点阶段,有效产权仅限于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交易,由于农村熟人社会等原因,导致农村产权交易、处置变现困难,严重阻碍金融资源的投入;农村产权交易和退出机制欠缺,抵押物进行再流通和再交易困难,特别是动产抵押没有明确部门,预期收益抵押也没有鉴定部门,动摇了金融机构融资信心;金融服务机构不健全,在县级除了农商行、村镇银行是法人单位,其他很多金融机构,只是相当于办事处性质的分支机构,没有审批权,造成贷款审批困难、流程繁琐。
5.风险缓释机制没有建立。目前我们的融资还处于金融机构独立承担风险阶段,抵押担保融资还是典当行式融资,又受困于变现难,贷款具有更大的风险;政府融资风险保证体系、农业担保体系、新型保险体系没有建立,市场化风险缓释机制没有形成,农村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难度较大。
6.信用环境不佳。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形成,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建设还不到位,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不够,失信红黑榜制度没建立,逃避银行债务的贷款老赖还有生存空间,主观不还款现象还局部存在,造成贷款安全无法保证。
7.政府扶持不到位。各级政府出台的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宏观政策,普遍缺少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方法,导致具体政策措施较难落实到位;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农机具抵押等处在试点探索阶段,面临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缺失的窘境。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策略及路径
1.加强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农业部门应出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财务管理指导意见、评级定级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提高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以提高自身经营情况的透明度和金融机构的认可度;发改部门应建立专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信誉评价,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以此作为融资重要指标。同时发挥农村熟人社会优势,开展镇、村、组三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监督活动,评价结果作为融资参考因素。从政府、社会、民间全方位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提高金融机构认可度。
2.搭建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以县级为单位搭建统一的物权发证平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经营权、林权、其他农用地经营权、农业设施所有权等物权登记颁证,明晰农业经营主体各类产权边界;建立涉农专业物权价值评估平台,科学评估农村产权价值,为权属抵押和物权流转奠定基础。完善融资操作平台,以承办银行为主体,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流程,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便捷融资;构建抵押登记平台,有效整合各类登记平台,建立涉农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抵押登记;搭建抵押资产处置平台,积极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改革试点,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功能,当农业贷款出现逾期时,依托交易平台,对抵押物进行公开处置,用于偿还金融部门的贷款本息,确保金融部门融资风险缓释。
3.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根据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量身定制金融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的融资服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适合抵押物的现象,改革现有的质押抵押模式,多渠道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等资产抵押类贷款;发挥省级农业担保公司作用,开展各类担保融资;构建政府+保险+期货+订单+担保+金融要素跨界整合的市场化融资模式,用市场化手段缓释融资风险;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及信用保证融资范围。
以辽宁省海城市为例,充分利用改革试点政策,不断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产品。截止目前,已推出土地经营权+农业保险保单+预期收益贷款、畜禽动物质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农业设施(温室大棚、养殖畜舍、气调库)所有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牧担贷、快易宝、保证保险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农机抵押贷款、信用户、个商快捷贷、农业龙头企业助保贷等18个融资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额已达6亿多元。
4.发展农村保险业。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根据地区农业特点,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开展养殖业、农业大灾、林业火灾、食用菌成本保险等农业灾害性保险品种,保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成本不受损失;积极开展玉米、水稻、生猪、鸡蛋等主要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即保险+期货的再保险业务,保障农业生产主体不会因价格波动而使收入降低;试点开展农产品预期收入保险,实现农业经营主体收入可期。全方位提高新型经营主体保障水平,改变农业风险高、风险大的弱质形象,让农业不再是亏损行业,而是有奔头产业。
5.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低息政策,即人民银行支持商业银行支农贷款年息2.75%的政策,实现支农降息。利用中央财政农业产业化贴息政策,实现支农贴息,解决好新型农业主体的贷款贵问题;利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的差别的准备金政策,调度好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利用好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合理调节农村资金的供求关系。
以辽宁省海城市为例,为了解决利率高难题,海城市政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年息 2.75%标准进行支持,再加上担保费用、金融机构合理费用和利润,其年融资成本可以控制在 8%以内,实现融资支农降息。同时为了解决担保公司收取佣金,造成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我们借助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农业开发资金,按 2-4.35%贴息标准,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融资贴息,最终年综合融资成本可控制在 5-6%左右。
六、结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要由以往的金融部门“单打独斗”向金融、保险、政府、企业等多部门捆绑链接、市场化缓释风险转变,有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险问题,调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推进了现代农业强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