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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文献综述

2018-01-22刘秋培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夫妻间撤销权婚姻法

刘秋培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夫妻财产制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区别

曲超彦主张(《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大连理工大学学报,2017年1月)),“选择式”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她指出,“开放式”的约定模式既损害了物权公信力,又不利于保护夫妻之间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张蕾指出(《论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法律适用》,传播与版权,2016年第12期),无偿转移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之一,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间赠与行为相比有诸多不同之处。二者在目的、“无偿性”以及约定范围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二、关于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的不同观点

(一)不适用《婚姻法》分析

曲超彦(同上)指出,夫妻间关于赠与没有进行事先约定的,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前提下,既不利于完善民法典体系,又违背了我国相关的法律原则。基于此,她认为,《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不能解决夫妻间赠与的法律争议。李延泉在《夫妻间财产赠与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2017年7月)中认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缺乏物权变动的公示意义,贸然适用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极大可能给交易安全带来隐患。

(二)赠与合同说

此观点直接将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合同相等同。裴桦认为,(《也谈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该观点虽然有利于保护赠与方,平衡双方利益,但是处理过于刚性,可能会导致结果不公平。曲超彦(同上)认为赠与本身并不拒绝对赠与目的及效果等方面的考量,所以,不能完全否定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就是“赠与合同”的这种说法。杨尧栋(《夫妻间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适用》,东南大学学报,2016年6月)认为,夫妻之间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所做出的赠与财产的行为,对彼此并不产生实质上的影响,夫妻二人仍享有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因此,关于如何界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权利,只有在明确使用了“赠与”、“赠送”等的用语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条款。

(三)作为“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适用特殊规则

裴桦(同上)认为该观点既克服了实务上的弊端,又强调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学理上更胜一筹。但是,这种观点没有践行合同信守原则,又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脱节,因此法律依据不足。除此之外,裴桦在《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中提到(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婚姻法应当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同时,法官在裁判时应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诚信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使夫妻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得到调解,使二者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平衡。

三、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的撤销权

对于撤销权,学者认为有两种:一,任意撤销权,二,法定撤销权。刘惠芹主张,(《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撤销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7年第2期))夫妻间赠与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对其赠与行为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样做更合乎合同的本质属性,有利于将婚姻法的伦理内涵、价值取向与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性有机统一起来。不过,赵玉的《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的价值转向》(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指出,法定撤销权应取代任意撤销权,只有这样,婚姻法的价值内涵才能得到更好地实现,通过增加离婚成本的方式维护婚姻的稳定。

四、关于解决夫妻赠与适用法律问题的建议

结合上述观点对比,笔者认为关于夫妻间的财产赠与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对于夫妻间涉及财产的赠与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针对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其他主体间则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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