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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经验研究*

2018-11-26

法制博览 2018年33期
关键词:分摊电价义务

吴 迪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江苏 徐州 221116

可再生能源法是在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法律领域,各国当时将其作为节能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德国作为一个能源消耗大国,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德国的能源立法起步较早,发展较成熟。德国关于能源方面的法律实施效果显著,在可再生能源法强有力的推动下,德国已成为世界能源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受德国严谨、精确的文化传统影响,是一部逻辑严密、体系完整、制度设计合理的法律,其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的总量目标、科学严谨的法律规范和明晰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使其被誉为世界上最先进最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法。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

(一)固定电价制度

固定电价制度是一种把价格作为基础的政策机制,也就是国家将根据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实际水平和发电成本,或者根据电力的平均价格,通过确定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直接明确定各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入网电力价格,电网企业应该也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全部电量,且必须按照固定的价格向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偿付电费。而固定电价制度并没有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生产数量做出强制性要求。

固定电价的主要特点:根据国家的意愿,通过调整价格的水平和适用年限等方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或定价,从而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速度。它的优势在于:在明确的固定电价下,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能够预期其自身的成本与收益,给开发商以价格的激励,有利于吸引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的参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投资,由此刺激各类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多样化发展,从而增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二)强制入网制度

德国在1991年的《电力输送法》中初步制定了强制入网这一制度,《电力输送法》提出如下要求:电力行业中,公用事业在电网范围内要链接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并且以均价的65%-90%的利率用于它的终端客户购买电力。

《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地强调并且巩固了“强制入网”这一制度,它较为明确地指出:电网系统运营商有义务也应该把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所生产的电力接入电网,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生产的全部电量;并且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在全国各地售电的比率情况,要求所有电网运营商都要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费用分摊制度

总量目标是指一个国家在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强制性的手段对可再生能源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做出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既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一种实现手段。总量目标制度通过采取一系列强制性政策和措施,集中体现了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它也是制定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基础。

(四)总量目标制度

2004年德国颁布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首次提出了费用分摊制度,其规定电网运营商有义务记录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总量和偿付差异量,且有义务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各个地区和电网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进行整体的平衡,使可再生能源的固定电价所带来的购电当然增量为其成本分摊基数,并在此基础上均摊在全国电网的全部电力上。

2012年1月1日修改生效的《可再生能源法》对费用分摊制度进行了更加细致科学的修订,该法案将第4部分分为2个章节共计11条法条详细的介绍了费用分摊办法,包括电网系统运营商和输电系统运营商之间的费用分摊、输电系统运营商之间的费用分摊、用电大户企业和电气铁路运营商之间的特别分摊办法等。简而言之,运营商负责可再生能源电厂到电网的接网费用,电网系统运营商承担电网的改造、升级费用,同时负责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的整体平衡,在整个全网范围内分摊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高成本。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责任明确

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上把“人”抽象之后的结果。法律主体是一种在法律的情境和法律的规定当中,对享有着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及勇于承担责任的人的法理上的概括。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主体可以分为享有一定权利,承担可再生能源法一定职责的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管理主体和承担一定义务和享受一定权利的组织和个人的被管理主体,其中被管理主体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电网系统运营商、输电系统运营商和最终消费者。

(一)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明确

联邦政府领导下的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德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2012》。由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牵头,联合联邦经济技术部、联邦网络管理局和联邦食品、农业与消费者保护部等其它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相关事项进行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规与条例的制定权明确;进度、检测报告发布权明确;监督与管理权明确。

(二)发电、电网、输电系统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2》对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施运营商、电网系统运营商、输电系统运营商及电力供应商都进行了明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通过对该法的研究不难看出,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形成了一套关系紧密、环环相扣的完整的电力销售与购买的链条,见图1。

图1 发电、电网、输电系统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

由图1可以看出,发电设施运营商有通知与公布义务;电网系统运营商有购买、接收和输送义务;电网系统经营商有义务按照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种类,各自制定偿付标准,针对自身接收的可再生能源的生电量要支付补偿价格。

三、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技术完善

(一)法律规范科学严谨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对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的优惠和补贴政策均以科学的研究结论为依据。任何能源的开发利用都需要依托于高科技,当然可再生能源也不例外,如果没有高科技的扶持,将很难对地热能、海洋波浪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开发利用。即使是海上风能,虽然它的开发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但是也要科学的论证海上风能的装机地址和装机容量。因此在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各类法律主体的法律指标也需要以科学为依托。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总量目标的具体数值就是通过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本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程度、发展前景以及其开发技术的成熟度而得出的结论。并将其公布于社会,通过公众的参与和讨论最终定夺。其具体指标的过高和过低均会影响到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发展,甚至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二)法律规范可操作性强

任何法律都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和变化的,具有很强灵活性德国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同样不例外。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条文具体明确,在如何操作方面亦有明确的规定,即是遵照即可实施,法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它十分明确的指出详细的具体的量化指标,使法律目标具体化。同时,尤其是德国的固定电价制度,对水力、生物质、地热能和风能发电等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价格和电价补偿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通过立法明确了各个可再生能源法律主体的职责、义务和权利,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其主体在执行可再生能源生产和监管中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可再生能源的顺利开发和利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实践中能够很好的发挥作用,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法律规范公众参与程度高

德国2012年的可再生能源法用了第五部分详尽描述了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该法第五部分规定:发电设施运营商、电网系统运营商和供电企业相互间有义务毫不延迟的提供各可再生能源要求的全国均衡计划要求的数据,向联邦电网局提交电子形式的可再生能源的详细信息和最终账目,并以匿名的方式在共享网站上公布相关数据。同时所公布的信息和报告应当由第三方机构或者人员在无须任何其他辅助信息的帮助下,就能够充分的理解可再生能源的均衡电量和电费付款;供电企业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电费附加和电力标记占可再生能源份额百分比的形式提供给最终用户。同时对于一电多卖、市电充了蓄电池当作可再生能源电力售卖、设备改装升级多卖、网上卖证、双重销售等事项进行了一一剖析,明令禁止,并提出了相应的预检查方案。

四、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总量目标明确

发展目标是国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的依据和目的,也是立法的依据和目的而且还是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可再生能源法顺利发展和实施的重要内容和前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采取立法手段制定了一定阶段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计划,包括总量目标、固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可再生能源电价的补贴和折减率、市场溢价奖励与参考电价等。这些重要的法律指标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中都有详尽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具体指标,对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市场取决于法律所规定的具体指标,它不仅起到了明确的导向作用,能够引导行为人的决策,并且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促进各界投资者注资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科学合理的各类指标固定下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其发展目标的实施,保障联邦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可再生能源法被管理主体的监督追责的权利,彰显了法律的社会功能,保障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和实施效力。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立法宗旨将保护气候和环境利益置于首位,其次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维护国家的能源安全。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减少能源供应的经济成本,减少化石能源的供应和使用,不断促进各类可再生能源的稳步发展的法律目标。通过这种目的最终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和能源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理念是保护气候和环境、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降低能源的供应与成本的多重价值相协调统一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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