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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及措施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公职公共事务公职人员

彭 勇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萍乡 337000

贪污腐败行为在国家公职体系当中时有发生,此行为人员利用职权中饱私囊、偏帮权贵,严重违反了我国立国的公平原则,因此为了对此行为进行治理,就需要通过监察法来进行监督处理。监察法立法根本在于宪法,通过宪法当中的规章对公职机构、人员的行为进行判断,当发现超出宪法范围的行为时,则可以依照监察法当中的规章对此进行处理。

一、监察法概述

在本质上监察法的功能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监督与处理,在监督上主要针对目标进行监督,结合宪法对其经济行为等进行判断,确认目标是否存在贪污腐败的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则能够通过监察法当中的检查权、调查权对目标进行深入调查,一旦确认贪污腐败问题,则可以行驶处理权对目标进行处理,处理权的行驶将配合司法部门来执行[1]。

根据规定,监察法主要执行单位为监察委员会,传统监察委员会权利范围相对狭小,在执行监察法时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很难发现贪污腐败现象,但在现代我国全国监察方针之下,监察委员得到了扩展,根据地级划分形成了省级监察委员会、市级监察委员会、县级监察委员会等,各级层层相扣针对自身范围行驶监察法中的各项权利,实现全国监察全覆盖,完成了狭义公职监察到广义公职监察的转变[2]。

此外,监察委员会在执行监察法时,除了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处理权三项主要权利以外,还具有六项辅助职权:查询权、列席会议权、提请协助权、奖励权、责令改正权、行政法规规定权,在此六项职权的帮助下,不但可以加强监察的力度,还能够维护公职机构公平公正[3]。

二、监察法监察对象

根据现代监察法规章了解到,监察委员会在执行监察法时,主要针对公职机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处理,所以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即为公职机构与公职人员,下文将对两者进行逐一分析。

(一)公职机构分析

公职机构是监察法监察的主要对象,但公职机构种类繁多,并且各自职能、职权均不相同,所以在监察时需要仔细区分,一般来说,公职机构可以分为3个类型,即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可以运用国家权利,对社会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国防等多项事务采取强制或非强制手段的机关单位,在法律与实际当中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因为自身权利庞大,所以其行为必须围绕公平原则展开,其一旦出现贪污腐败、偏帮权贵的现象,则会严重影响我国立国的根基,所以国家行政机关是监察法进行监督处理的重点对象。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职权均受宪法与法律限制,所以在监察法的角度上,在进行监督处理时,可以依靠相应的宪法与法律,判断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此外,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为国务院,向下划分即为地方行政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受法律认可,并授权的组织单位,根据授权的范围其行政权可大可小,但无论行政权大小均属于公职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职能主要在于:帮助国家行政机关承担公共事务处理,能够依靠法律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公务处理,而因为该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调用权,所以其同样存在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在监察法当中也应当对其进行监督处理。此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主要包括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

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单位,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之下,同样具备一定执行行政职能的权利,所以需要将其归纳在监察法的监察范围之内。一般来说,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接受委托之后,其执行行政权时,在名义上就代表了国家行政机关,所以当此类组织一旦出现贪污腐败,国家行政单位同样会受到牵连,所以对此组织单位的监察同样重要。此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数量较多,主要包括地方知名产业等。

(二)公职人员分析

公职人员同样是监察法监察的主要对象,依照职能以及公职机构分析结果,公职人员可以分为公务员、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人员、依法委托组织人员,下文将对这三类公职人员进行逐一分析。

1.公务员。公务员即是指国家行政单位当中的工作人员,在法律定义上根据《公务员法》承担国家公职、在国家行政编制内、薪资由国家财政支出的人员即为公务员。公务员的主要职能在于根据自身岗位、工作内容,通过职位权利完成公务处理,所以在公务员具有执行行政权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同样说明公务员可能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因此需要将其纳入监察法监察对象当中。

2.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人员。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人员主要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具有行政权行驶权利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中,并不是所有人员都具备行政权行驶权利的,只有部分通过法律许可的人员才具有此权利,其余人员的行为均受此类人员的约束,所以在监察法视角下,需要仔细区分人员职权,将监察重心放在通过法律许可的人员上。

3.依法委托组织人员。依法委托组织人员与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人员定义基本相同,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个体依法委托组织当中,具有行政权行驶权利的人员较少,通常只涉及高层管理者,所以在对依法委托组织进行监察时,需要将重心放在其高层管理者上。

三、监察法监察措施

(一)增加违法人员的经济处罚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可见,当出现公职机构或者公职人员出现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时,只能执行7种处罚措施,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法律处理,但贪污腐败行为涉及经济,所以上述的7种措施并不能合理的补回经济损失。虽然在法律处理当中,可以针对贪污腐败所取得的财务进行直接没收、追缴或者赔偿,但此方式过于极端,针对情节较轻的贪污腐败现象,无法体现出人性化原则。

所以在监察法当中,应当设立相应的经济处罚机制,例如行政人员廉洁自律公积金制度,在此制度之下,只要公职机构或人员一直没有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则随着其工作年限增长,可以不断的为其累积公积金,当需要应用公积金时通过申请可以调用公积金,但如果出现了贪污腐败现象,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不但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还要没收其所有公积金。此举不但可以为公职人员带来福利,还能给存在贪污腐败想法的人员施加心理约束。

(二)分开监督措施

一般情况下,公职人员在执行权利时,往往会受到上级的命令约束,所以当出现贪污腐败现象时,可能会同时涉及到两名或多名人员,不利于监察法的执行。为了提高监察的力度,可以在监察时,将公职人员分为两类,即政务官员以及事务官员,政务官员一般为上级管理人员;事务官员一般为执行人员,在分开监察之下,不但降低了监察工作人员的负担,还能提高监察的深度与力度。

四、结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及措施,分析首先对监察法进行了概述,了解了监察法的各项职能以及重要性,之后分析了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对各类公职机构以及公职人员进行了定义,最终介绍了两种监察法监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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