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
2021-12-01河北经贸大学张莉
河北经贸大学 张莉
引言
在我国,公职律师这一身份主体的角色是双重的,公职律师必须具有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要获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他们的职责范围,与普通律师不同,公职律师主要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律工作,主要职责是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有的学者称其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公职律师也参与政府的信访工作,并定期进行普法宣传工作,调节群众纠纷。当前,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1 公职律师的概念及特征
1.1 公职律师的概念
公职律师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西方国家,并日臻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发展较晚,相关理论的成熟也较缓慢。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才初次提出公职律师制度,时至今日,公职律师制度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自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公职律师制度是指规定公职律师的概念、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等在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公职律师的特征
1.2.1 身份具有双重性
公职律师的特征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其身份角色的双重性,即公职身份与律师身份。与其在单位的其他公职人员相同,公职律师享受同等的国家公务员待遇,薪酬福利应当严格按照政府财政标准发放,且需受到《公务员法》的约束。同时,双重身份之下,公职律师要具备双重的技能,他们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只有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才能胜任;作为公职人员,他们还应具有职业道德品质,与律师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并接受《律师法》的调整和规范。
1.2.2 职责范围相对确定,任职严格
从具体职责的类型划分,公职律师的职责大概可以划分为参与政府决策、审核经济活动、处理行政纠纷等方面,更细的划分是诉讼业务一类,非诉讼业务一类。我国现行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中,有许多对公职律师的任职禁止性规定。“办法”对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他们要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根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公职律师认真学习法学理论,提升法学业务素养,培养法律思维,以求在律师事务中,游刃有余,履行好职责。这一点也体现在公职律师的实务经验上,他们需要从事法律方面的业务达两年以上,或其在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中曾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职责的确定性及任职的严格性有利于发展更加优秀的公职律师队伍,促进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2.3 服务具有无偿性
众所周知,社会律师向大众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业务是有偿的,而公职律师是不允许从事这类有偿服务的,比如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公职律师的工资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
2 我国公职律师的现状
我国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标志,是《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此前,我国并无专门的用来规制公职律师的法律法规,各地对于公职律师制度的研讨,也只是处于探索阶段,制度层面的建构也仅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2019年1月,是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中关键的时间节点,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改革的工作正在从全国各地展开,据统计,我国的公职律师队伍人数已达31000,日渐强大的公职律师队伍,活跃于证监会、交通运输部等各个国家部门。在我国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各地也涌现出许多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可行性的典型,广州、扬州、周村、厦门等地的改革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这些典型经验对我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指导意义。各地的公职律师制度改革,独具特色,实践经验也各不相同,在注意到这些宝贵经验的同时,公职律师制度改革中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笔者看来,制度层面宏观构建的薄弱是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发展、完善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公职律师制度中,对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职能等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这对于建设高素质、专门化的公职律师队伍十分不利。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公职律师还与其他法律机构存在业务上的冲突,譬如与政府法制机构[2]。这些冲突,对公职律师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主管部门的交叉,使得对律师监管的效率低下,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等与公职律师的职能又有重复,凡此种种,均不利于建立一支专门的公职律师队伍。
3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
3.1 切实贯彻实施《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完善,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加强公职律师的制度保障,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2019年施行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虽然在完善公职律师配套法律体系进程中有所发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把公职律师纳入《律师法》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实践过程中公职律师的职责应得到切实的贯彻,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应得到清晰的规定。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应当于法有据、严格依法,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方式实施管理、监督。
3.2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
公职律师的身份特殊性要求我国尽快完善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推动管理体制创新。完善公职律师审批程序,解决多重管理问题。在司法行政机构、公职律师单位、律师协会三重管理机构的束缚之下,律师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其独立性更是受到影响,不利于公职律师更好地发挥其职能。笔者以为,我国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全面统一管理公职律师的相关事务,统筹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与改革。而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核心的管理机制,辅以其他部门的配合,不失为一种优质选择,这样一来,即可保障公职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又可以提升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有助于公职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3.3 完善公职律师的激励机制
公职律师的选拔门槛往往高于一般公职人员以及社会律师,但工资收入与津贴普遍低于同一地区的社会律师,这导致公职律师的流失严重。因此,应在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之上,酌情提高公职律师的薪资待遇水平,让他们在社会上受到应有的尊重。与此同时,应对公职律师在精神层面上给予激励,增强公职律师职业荣誉感,以使公职律师更积极有效地投身法律服务。
4 结语
公职律师制度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律师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出现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前文已经提到,虽然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但在其宏观制度构建及微观运行中仍有许多不足亟待完善。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紧迫性,但笔者所作之思考也仅是一孔之见,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