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进步特征分析
2018-01-22厉娟
厉 娟
(250104 山东现代学院 山东 济南)
1980年9月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且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对于婚姻法的修正,使得《婚姻法》更加趋向科学性,同时也加强了可操作性,可以说是《婚姻法》不容忽视的进步表现,这一进步,同样也标志着《婚姻法》作为上层建筑,与社会发展之间保持共同进步的特征。
一、新婚姻法特征
婚姻法的修订,可谓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婚姻中所涉及到的诸如财产、生育等问题,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社会变迁之后,必然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因此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需要依据实际发展情况展开修订。2001年的修订,明确了婚姻法的如下几个特征:
首先,提升了关于道德的地位,从一个侧面推动德与法的融合。婚姻本身固然需要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同时作为婚姻双方,其中双方当事人的作用更加不容忽视。并且婚姻本身是一种弹性的关系,很难单纯从法律的层面对其施加刚性的约束。但是新婚姻法在道德和法律的融合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这无疑是顺应社会发展的积极表现,同时也是扩宽司法途径的有效措施。这种德与法相互融合的积极尝试,丰富了婚姻道德内容,同时也为确立完整现代化婚姻法律制度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将道德纳入到法制的实现中来,也为婚姻法的发展从一个侧面提供了指向作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有关内容。旧的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流程存在不足,从而导致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有所破坏。而在新婚姻法中,无论是夫妻双方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还是具体的办理流程和事项都得到了优化和完善。对应的,在离婚手续的办理上,也因为这些细节的明确和落实,而得以提升工作效率。尤其是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细节明确,更是成为执法人员在展开进一步工作的有力武器和必要依据。
最后,围绕德的法律系统建设,进一步遏制了婚姻家庭中的违法行为。新的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当前社会发展现状进行深入考量而进行修订的,因此对于当前社会上的一些问题,也提出了切实的可执行的解决方案。诸如“小三”以及“家庭暴力”事件,都被纳入到了新婚姻法中,作为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对待。与此对应,为了能够对合法婚姻进行有效保护,新婚姻法中明确对家庭暴力以及非法同居做出了规定,有效对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实现了保护,弥补了婚姻法在人身安全方面存在的缺失。从发展的角度看,这是法律适用性的一种提升,并且为建立稳定和科学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新婚姻法的不足之处
新婚姻法的修订,在财产以及道德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并且尤为突出的一个进步在于,增设了婚姻法的法律救助和责任。对于这些进步,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认知和肯定,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新婚姻法中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且加重了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保护,纳入到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范围中。又如在婚姻法的法律救助和责任方面,对于婚姻之中的受害一方,能够依据法律提起赔偿主张,进一步加强了法律立足于实际情况的特征,对违法行为加强了追责。并且在新婚姻法中,设定了法律救助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受害者能够利用提起诉讼的途径寻求赔偿和保护。
虽然新的婚姻法取得了诸多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细节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突出出来,因此对其展开积极的分析和认知,不仅仅是实现婚姻法发展前瞻的重要力量,对于现有的婚姻法的细节落实,以及核心精神的领会,同样有着积极意义。
1.关于财产方面
财产问题是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点,这一问题在离婚的时候会被激发,并且格外突出,而对于财产的确定,我国新婚姻法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夫妻财产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财产,二是约定值财产,对于其中的法定财产,新婚姻法的不足比较突出。新婚姻法对于法定财产没有进行明确和完善的确定,而只是采用列举法给出例子加以说明,这种表达方式直接造成在实际的司法环境中,对法定财产无法准确判断,增加执法难度。除此以外,对于财产归属问题,新婚姻法同样未能明确规定。比如分居期间内的财产在法律认定方面不明确,同样成为婚姻法的缺陷之一。
2.不断发展的生育问题
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将来会开放二胎这个因素,但是时至今日,原有的生育制度无法再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时候,生育制度调整了,法律却仍然停留在原地。尤其是生育制度本身还会涉及到伦理问题,因此只有将其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下,才能确保其安全稳定。除此以外,科技的发展,都对这一领域产生了冲击。
3.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女性权益
虽然新婚姻法中对于财产,以及弱势群体的救助给出了一些特别的关注,但是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无疑仍然任重道远。收到我国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情况在我国婚姻格局中极为常见,但是女性在家庭日常中的付出却并未得到充分的肯定,而这种付出,则包括劳动力和生育等诸多方面。这种忽视进一步造成了婚姻中不公平的存在。新的婚姻法对于这种不公平并未形成充分认识,因此也必然未能给女性对应的保护,因此这一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完善。
三、结论
婚姻法是维持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法律。唯有基于社会的发展对婚姻展开审视,并且展开客观判断,才能推动婚姻法的进步,才能使婚姻法成为保证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