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中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2018-01-17单婷婷
单婷婷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走出去”,我国的海外投资总额不断增加,投资地区和投资领域也不断扩大,海外投资态势一片良好。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如因投资者行为不规范或者投资目的国制度变化造成的法律风险等问题,需要政府与沿线国家加强合作,构建海外投资服务平台,为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企业要规范自身的投资行为,减少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投资风险
0 引言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简称为“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至今已有五年的时间,在这五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对外投资水平达到了更高水平,投资涉及的地区和领域不断扩大,根据商务部“一带一路”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数量从2015年的49个国家增加到2017年的59个。与此同时企业的境外投资总额度的呈现出上涨趋势额。在该倡议的指引下,中国对外投资更加便利,“走出去”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对外投资不断创新高,开启了对外投资的新格局。但是在对外投资欣欣向荣的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面临的东道国制度变化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及问题。
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投资的法律保障
1.1 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环境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社会各界对此一直给予高度关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以保障“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其中涉及对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法规为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提供了有力地保障。在这些政策和法规中,中央政府的政策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对对外投资企业起到宏观指导作用;地方政府则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适宜于本地区的各类政策,对本地的对外投资企业有更为具体的指导作用。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法规相互配合,减少企业对外投资的阻力和风险。
1.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对外投资的立法
虽然目前我国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但是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及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国门,进行资金的境外运转。为了更好的服务企业的海外投资,中央各部门从整体布局层面对企业境外投资作出宏观制度设计,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各地区因地制宜的出台符合本地区企业特点的政策,以保障本地区企业顺利实现“走出去”。
这些政策法规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资格、投资的范围、税收优惠、人员管理、投资风险应急、投资环境保护、企业人员管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相关方面都有所规定。
3 “一带一路”下中国对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对外投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企业因违反投资目的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而面临受法律惩罚或者法律制裁的相关风险,其主要来源于投资者行为风险和东道国制度风险。
3.1 投资者行为风险
投资者行为风险是指投资者进入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后对本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则不了解或是没有切实遵守而导致的风险。如2015年我国公司在墨西哥投资的“坎昆龙城”项目,被当地政府以不符合法律为由,被迫终止。这次的项目被叫停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由于我國企业在投资之前对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没有透彻的了解。就“坎昆龙城”项目而言,在投资之前企业首先在分析了墨西哥的市场潜力以及该项目的预期收益后,就需要对该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了解。不能再不了解当地实际情况下,盲目进行投资,这样就容易导致企业的“水土不服”。如墨西哥对于大型项目的审批有着繁杂的过程,从土地的审批拍卖到环境的测评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些都要求在投资之前都需要企业进行考察和了解。同时有些企业在国内经营习惯了打法律的“擦边球”,所以理所当然在进行海外投资时也游走在东道国法律的边缘,这就容易导致东道国以投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终止合作,最终导致前期的努力付之东流,严重的甚至会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3.2 东道国制度风险
东道国制度风险是指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因东道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变化造成的风险。根据全球化智库发布报告显示,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主要集中在欧洲、北美和亚太地区。这些国家相对政治局面比较稳定,法律制度相对比较健全,投资风险比较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些国家的投资是完全安全的,如2015年希腊进行了政权的重新“洗牌”,希腊政权的变换不仅给希腊本国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其政局处于不稳定状态,同时也使中国企业在希腊的投资遭遇很大的不确定性。希腊新政府宣布就职后,就否决了上届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对我国企业影响最大的就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收购比雷埃夫斯港口管理局多数股权的项目。虽然最终希腊议会批准了该项协议,但是中远集团的案例向我们说明了东道国的政权更迭会对海外投资造成巨大的投资风险。如果说,我国企业在希腊的投资计划遭遇阴霾,是出于不同政党执政适用不同政策的原因。那么在墨西哥,中国企业竞标的高铁项目的终止则可以完全归因于墨西哥政府的言而无信,使企业的投资陷入落空状态。2015年,墨西哥政府以本国财政吃紧,缩减财政开支为由,中止中国铁建竞标的高铁项目。无论是在希腊的“冷遇”还是在墨西哥的“翻脸”在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中绝不是个例,中国企业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遭遇。
影响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制度风险除了政治制度风险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制度风险即东道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缺失的现象多发生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国家。法律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权力约束不够,导致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有些法律制度还没有制定或者只是单纯的进行法律移植,学习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而没有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国发展状况的法律,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水土不服”,是法律失去其应有的作用。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执法机关执法的随意性。尤其是有些国家引进外资的历史不长,对引进外资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完全的认识,因此对于保护外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也不予重视,最终导致外资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增加了投资风险。(2)法律受到政权变动和政策的影响较大,法律权威性不高。如2012年,中国铝业公司计划以低价收购蒙古的一家矿业公司南戈壁公司,以推进公司业务的整合。但是这一收购计划因蒙古国矿产行业法律的多次变动而终止。如蒙古此类的国家不是个例,有些国家以保护本国安全为由在特定时期排斥外资进入特定领域前后法律相互排斥或者是“朝令夕改”,造成法律缺乏权威性。
4 “一带一路”下中国对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
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地区也会有一个纵深的发展直接投资领域也会不断扩大,这也意味着会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相关的应对措施的提出是非常重要的。
4.1 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议
虽然目前我国相关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但是中央和地方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完全可以满足企业的海外投资的需要。同时现在制定对外投资法相对来说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法律的制定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法律的适用具有主权性,仅限于本国的主权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并不是解决企业的海外投資风险的唯一出路。与此同时,根据以往企业海外投资的经验来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一般是由于东道国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国政府作为一带一路的倡导者和实施者应该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积极与投资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议。虽然为了加大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我国已经与沿线一些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战略合作联合声明,以保障在经济、文化等方面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作关系。但是像这种联合声明类的文件对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过于宏观笼统,不能真正发挥保护海外投资的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该与投资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为我国企业“走出去”铺平道路。
4.2 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贸易指导、服务咨询机构
企业在进行投资贸易面临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投资环境遭遇的问题也是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政治风险大,有些国家则面临着法律变动频繁,法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大量资料和研究来做判断。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量而且有些涉及投资目的国特殊领域的信息不是企业能收集到的。这些都不是一个或者是几个企业能做到。这就需要政府建立一个风险评估和咨询机构,将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帮助和扶持。尤其是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下,政府可以专门建立一个信息咨询网站,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技术将企业需要的有关投资目的国的基本信息和情况在网站予以发布,供投资者参考。虽然目前我国在“中国一带一路网”上发布了有些国家的投资合作指南,指南全面介绍了投资目的国的法律法规等各项基本情况,但是这些文件是对投资目的国的宏观概括很少能涉及具体的问题,只能对企业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这些文件与其他政策文件都集中于一个网站,如果不是了解法规政策的人很少能找到,缺乏普适性和辨识度。所以政府应该建立海外信息咨询部门和网站,专门收集海外投资信息,并定期对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情况进行普查,针对投资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专门的网站进行集中说明。对于一些特殊问题企业可以选择在网站在线咨询,海外投资部门进行个别指导,节约企业解决问提的时间,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利用便利的方式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
4.3 自觉遵守投资目的国法律,严格依法经营
企业作为“一带一路”的微观主体,也是投资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更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减少风险的发生。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风险有部分是由于自身经营不规范造成的,如2015年墨西哥政府叫停的中资公司投资的“坎昆龙城”项目,墨西哥政府叫停的理由就是我国企业没有遵守该国相关的环保法的规定造成环境破坏。墨西哥的项目叫停事件绝不是个例,因此我国企业应该吸取教训,在进行海外投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投资目的国的法律,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与当地的政府和民众保持友好关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效促进企业海外投资贸易。
4.4 合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科学解决投资纠纷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资金的海外运转。与此同时,因投资发生也是无法避免的。面对纠纷,企业应改变原来的被动“挨打”的局面,转变思路在面对纠纷时积极的寻求“自救”路径,利用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一带一路”沿线有些国家还不是一些国际组织的成员,不受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当纠纷发生,企业应该权衡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利弊,选择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寻求国家的帮助和援助。
5 结语
我国企业在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更多的愿意选择进行资金的海外运转到同时,面临的海外投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但是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投资者行为风险和东道国制度风险等法律风险依然存在。为此国家和企业都必须发挥自身的优势,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减少海外投资风险,促进海外投资的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丁艳波.金融危机下中国境外投资法律保护探究[D].烟台大学,2010.
[2]聂娜.中国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对外投资风险来源及防范机制[J].当代经济管理,2016,38(09):84-90.
[3]梁开银.论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战略与法律对策[J].新东方,2001,(02):67-71.
[4]李玉璧,王兰.“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风险识别及应对策略[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02):77-81+127.
[5]谢法浩.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实践对“一带一路”建设经济规则制定的借鉴探析[J].东南亚纵横,2017,(0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