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2016-12-23沈秀婷
【摘要】本文就我国现有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比较国外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分析我国现阶段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推进在“一带一路”新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一、新战略下海外投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一带一路”基础建设合同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
在“一带一路”新战略中,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项目中大多都涉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而从事这一类领域的业务往往涉及与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谈判并签署为期长达几十年的合同。由于政府既是交易的参与者,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作为市场一方的企业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在“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应当采取何种纠纷解决机制
由于国际投资环境的纷纭变幻,海外投资争端也层出不穷,这也决定了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必须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上述提到的几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适应发达国家需求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我国“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是和这些国家不同的,适用的法律机制也不同,此时,是否应当构建一个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来适应发展需求就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新战略下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调整海外投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我国应制定系统的《海外投资法》,维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应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目的及依据,调整范围;国家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审批、监督,协助和保护的内容;有关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报告;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等。
(二)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这一保护制度的内容应涉及战争险、外汇险、征用险以及其他非商业性风险,还应明确规定保护费用和保护期限。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应该创建一个职能完善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海外投资监管法》。海外投资管理法应当对现行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审批的大部门制;应设立自动许可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自动许可。
(四)完善我国促进和鼓励海外投资法律制度
在融投资方面,应创建海外投资储备金制度,建立海外投资贷款优惠制度;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应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使海外投资者真正获益;对符合不同条件的海外投资者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授予制造业、服务业、高新技术等海外投资领域。
(五)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援助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应重视加强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设置专门的机构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应成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及海外投资各专门中介机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及专业咨询,使其做好充分的投资准备。另外,应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针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进行研究,为投资者提供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信息,提高海外投资的成功率。
(六)建立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
重点对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承保险别、合格东道国和代位权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合格东道国不应局限于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覆盖到与我国有投资往来的发达国家。而且对投保范围、投资本身的性质、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也做出适合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特点的规定,使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
(七)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1.完善中外BITs条约
通过考察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制实践,可以发现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考虑对中外BITs缔约实践的完善。
首先,我国应区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高保护标准的BITs,对发达国家,应谨慎对待,无须制定较高保护水平BITs。从而提高BITs的有效性。
其次,在“损失补偿”方面,除了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还应主张例外情形下东道国的绝对补偿义务。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BITs对“国民待遇”的适用标准应做宽泛规定。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增加BITs的稳定性。海外投资活动靠一国国内法和中外BITs难以实现对其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多边投资保护公约,以寻求国内法与国际法制的接轨,从而全面有效地保护海外投资。
2.全面发挥MIGA公约作用
MIGA公约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组织,与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相比可靠性更高,能更有效地消除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存在的猜疑。国内投资保险制度往往对承保项目有着诸多限制,MIGA公约所提供的担保业务填补了国际投资保险市场的空白。MIGA公约关于合格投保人范围更加全面,可以对不同国籍的投资者同一项目的投资进行承保。如果发生投资争议,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来缓和或转移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对立状态,从而有利于争议的解决。MIGA公约对我国的海外投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加强国内保险机构与MIGA公约的合作,学习其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自身的承保水平,为我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证。
参考文献:
[1]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
[2]申现杰、肖金成.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形势与我国“一带一路”合作战略[J].宏观经济研究,2014,(11);3038
[3]袁佳,魏磊.中国对外基础设施投资的策略选择——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思考[J].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5(1);1922
作者简介:
沈秀婷(1991-),女,浙江绍兴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事法律。